谎 言 知 多 少 ? ——“受害人”钟某某及其伯父钟体卫的前言后语
更新日期:2020/3/30 13:04:13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阅读:
“高坡中学六名教师蒙冤30年案”
谎 言 知 多 少 ?
——“受害人”钟某某及其伯父钟体卫的前言后语
目录
1.关于蓬兴明写匿名信威胁钟某某/03
2.关于蓬兴明第一次强奸的时间/05
3.关于蓬兴明的生理特征/08
4.关于去遵义的过程及在遵义发生的事/09
5.关于钟某某从遵义带回来一条棉毛裤/12
6.关于钟某某晚上给蓬兴明留门/14
7.关于蓬兴明在派出所给钟某某一张纸条/15
8.关于只有蓬兴明强奸/17
9.关于陈书昌的生理特征/18
10.关于陈书昌第一次强奸后给了钟某某40元/19
11.关于杨昌红写给钟某某的一张纸条/21
12.关于钟某某被杨昌红强奸后出来遇到蓬兴明去挑水/23
13.关于避孕药、打胎药/25
14.关于钟某某被强奸后怀孕了/28
15.关于雷良书的生理特征/31
16.关于李铧强奸的事/33
17.关于五名男教师都强奸钟某某/39
18.关于“各自心中有数、互不揭发”/40
19.关于刘娟协助陈书昌强奸/41
20.关于钟某某的年龄/43
1.关于蓬兴明写匿名信威胁钟某某
(1)1991年6月22日钟体卫《刑事诉状》(公安预审卷六P16-17):
“1991年4月写匿名信威胁钟某某。匿名信是通过高坡中学女学生李红梅转给钟某某的。”(匿名信内容)“我希望你守口如瓶,不要把我对你的事说出去,如果说出去,我对你不客气,要死大家一起死,你家那几个人不够做我的下饭菜,不相信就走着瞧,近一年来你知道我是有办法对付你的,你说出去除了坏你的名声以外,还要叫你全家不得清静。看后毁掉,切记,切记。”
(2)1991年6月25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49):
“答:……四月份蓬兴明还从邮局写了一封信寄给我,信上写什么,我不得看到,因同学们抢信看。我把信撕了,方华看过信的,要和方华对证”。
(3)1991年7月19日钟某某的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四P6-10):
“……写匿名信威胁我……记得今年4月份的时候,一天中午边的时候,我们班的同学李红梅在学校的办公室拿一封信给我,当时我刚拿到手里,就被方华同学抢走了,……几天以后,她对我说,我信里是这样写到的:我希望你守口入瓶,不要讲出去,讲出去的话,你的名声不好听,我是过来人,到时候讲出去,到没什么关系,你是姑娘,名声要紧,如果你说出去,就是你死我活的问题,要你家坐不安静,你家里那几个人还不够我做饭菜。”
(4)1991年7月29日钟某某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六P25):
“……今年4月份的时候我们同班的同学李红梅拿一封信给我,我刚接在手上,就被方华同学一手抢过去看,她看完以后,当时她笑几声。可是,我问她信里写的是什么?过了几天,她才给我讲:信是这样的:‘我希望你守口如瓶,不要把我对你的事说出去。如果你说出去的话,我对你不客气,我是过来人,倒没有什么关系,你是小姑娘,名声要紧,如果你说出去,就是你死我活的问题。要死一起死,除了坏你的名声,要你家坐不安静。你家哪几个人还不够做我的饭菜,不相信,走着瞧,一年来的相处,你知道,我是有办法对付你的,看后毁掉。切记!切记!切记!’ 但是信的末尾没有留名,我知道是蓬兴明写的,因为我从信封上的字迹及他平常也说过之类的话。”
(5)1992年6月18日专案组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34):
“……我想起蓬兴明写匿名信威胁我,”
(6)1993年2月27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97):
“问:他以后写过条子给你没有?
“答:我曾经是收到过一封信是李海仁转的,方华撕开看见了,我没有看就撕碎了,后来方华给我讲信里是威胁的意思,因蓬兴明平时威胁过我,我估计是他写的。”——按:前面栽赃李红梅转信,被李红梅否定,又换成李海仁转了。曾经传言李海仁与钟某某的亲表姐方华有相好的意思,钟体卫利用方华作李海仁的工作,帮助钟家作伪证。但钟体卫可能不知道,李海仁拒绝了方华。李海仁虽已去世,但他生前考取贵阳师范学校,接受专案组调查时,不曾说转过什么信。
(7)1993年3月26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222-223):
“问:你说蓬兴明写匿名信威胁你,是听方华告诉你的,是不是?
“答:是的,方华说信上讲叫我不要把事情讲出去,否则要杀死我全家。
“问:(出示方华的调查笔录,见早期笔录)方华根本没有看见信是什么内容。
“答:(看后不语)”
——按:经公安机关广泛深入调查传信人、念信人、见证人、写信人后,证明所谓匿名威胁信不是蓬兴明所写,也不是威胁的内容。1993年5月5日,专案组在贵州省公安厅看守所明确告诉蓬兴明:匿名信与蓬兴明无关。可见,钟某某及其伯父钟体卫指名蓬兴明写匿名信威胁钟某某,完全是栽赃陷害。
2.关于蓬兴明第一次强奸的时间
(1)1991年6月22日钟体卫《刑事诉状》(公安预审卷六P15):
“……1990月9月24日……(钟某某)终于被奸污了。”
(2)1991年6月24日公安讯问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37-39):
“问:你把去年发生的事情讲一下:
“答:90年十月的一天(按:从排列次序看,时间顺序混乱)……
“问:第二次是多久时间?
“答:隔一个星期以后,……
“…………
“问:还有没有?
“答:去年9月24日下午放学时(被强奸了)……。”
(3)1991年6月25日公安讯问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47-48):
“第四次(按:钟某某称前三次没有被强奸)是大约一星期以后,……这次是九月二十四日,时间我是记在心里的。
(4)1991年6月26日公安询问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52-57):
“问:你好好回忆一下,你们学校蓬兴明第一次强奸你是什么时候?
“答:昨天晚上我想起来,第一次是在去年七月(按:指7月20日)……遵义夏令营的时候。
“问:这一次是不是第一次?
“答:是第一次。……
“问:你再想一下,在你去遵义以前,他强奸过你没有?
“答:不得。遵义的这次是第一次。”
(5)1991年7月19日钟某某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四P7):
“……那天是(1990年)7月5号,……在我拿成绩册给蓬兴明看时,蓬兴明强奸了我。……到1990年7月16号以前,蓬兴明强奸了我五次,”
(6)1991年7月29日钟某某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六P24):
“直到1990年7月5号,……蓬兴明就奸污了我。……到1990年7月16号为止,蓬兴明借找我谈话,给我补习语文等幌子,骗我到他家奸污了五次。”
(7)1992年7月29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97):
“问:蓬兴明第一次是好久奸污你?
“答:七月五日,那天是拿成积册。
(8)1993年2月27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80):
“问:在蓬兴明第一次强奸你到遵义夏令营之间,对你还有什么行为没有?
“答:我记到是没有。
(9)1993年4月7日公安对钟体卫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四P50-51):
“问:后来,蓬兴明的作案时间又提前了,又是在哪种情况下讲的呢?
“答:已经到七月几号了,是从陈书昌等人材料上反映出来的。是七月二日的综合材料上反映出来的。——按:没有发现陈书昌的材料反映出蓬兴明第一次强奸的时间是7月几号?
“问:一点点的往前面推,你追问过为什么没有?
“答:我主要追问成绩册拿去搞什么。
——按:钟体卫说“我主要追问成绩册拿去搞什么”。这是不小心触碰到核心问题了。是,成绩册拿去搞什么呢?要说评选“优干生”,此时钟某某已评上,都要表彰了;要说为参加表彰会,班主任刘娟都已通知了。那还看成绩册搞什么?据有关案卷记录:说蓬是亲到刘家对刘说要看钟的成绩册。但此时成绩册在刘娟的手上,刘为何不直接给看?是不是蓬另有图谋,那为何要让刘娟来转达,落下“把柄”?事实上,刘娟自己都没有确定当天钟某某是否亲到刘家领成绩册,极有可能是她表姐方华帮带走了。这种既不符合逻辑,又不符合情理的虚构事件没有成立的依据。
从常理来说,一个小姑娘第一次被强奸,时间、地点一定是刻骨铭心的,如果是同一时间的不同地点或者同一地点的不同时间,那么记忆上可能有顺序的错乱,但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发生的事,就不可能出现错乱。但钟某某再三地变,给人的感觉是:完全当成儿戏。
3.关于蓬兴明的生理特征
(1)1991年6月25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51):
“问:你被蓬兴明强奸这样多次,是否发现他的身体上有什么特殊的体征?
“答:因为蓬兴明干这些事很隐秘,我记不起蓬兴明身上有什么特征,等我回去想一下。”
(2):1991年6月26日公安询问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58):
“问:他强奸你已经是好多次了,你发现他身上有什么特征?
“答:就是今年六月一日那天,我们班到高坡沙平春游回来,在摆龙包谷地旁边的岩旮旯,他强奸我时,我发现他的生殖器是歪向左边的。
“问:他的生殖器歪得厉不厉害?
“答:稍微有点偏。
(3)1991年7月29钟某某的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六P26):
“(1991年)6月1日,……他把我逞靠起,我又起来,他正在扯我的裤子,他几次把我逞倒。我才发现,他的生殖器歪向左边的”
——按:钟某某多次称:1991年6月1日被蓬兴明强奸时,发现其生殖器偏左。但公安机关调查当天一直在“那块土”——钟某某及其伯父钟体卫指控的“现场”——薅苞谷的农妇杨学命时,杨说她没有看到和听到有人进她的地,而且当天过路的人很多。后来专案组又广泛调查参加郊游的学生。贵阳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放弃起诉“6月1日强奸”事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4.关于去遵义的过程及在遵义发生的事
(1)1991年6月26日公安询问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52):
“答:……我和他(指蓬兴明)坐高坡车下来,到花溪,……从花溪上客车到遵义路上,我和他坐在最后一排位子上,我打嗑睡时,他用手摸我的大腿,我发现后就手掐他的手,他就拿开了。后来他又摸我的手,我让开,他还摸,我就板起脸,他才不摸了。”
(2)1992年6月19日专案组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75):
“答:七月20日早上我和蓬坐车到了花溪,是蓬兴明开的二元车费,”
“…………
“问:去遵义的路上,伙伴中认识有朋友没有?
“答:有一个女生,不知是那个学校的,(前排左五),姓吴,坐车时我同她坐一起,在旅社,床挨床,出去活动也是走在一起,我告诉她我的名字的……”
(3)1992年7月29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92-94):
“问:讲讲到遵义夏令营业情况?
“答:七月二十日一早,在高坡,我和蓬老师坐我伯伯的货车到花溪,
“…………
“出电影院门口,蓬兴明就叫我和他去找亲戚,这时有十来点钟了。他就把我带到公园把我侮辱了。回到旅社,大约12点了,那天造成两次大流血。
“问:回来到旅社,大家都睡了?没有问你?
“答:都睡了,没有问我。
(4)1992年8月22日上午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30-136):
“问:你同那几个同学去的?
“答:我同姓吴的,……出场时,姓吴的同学和我一起出来的。……我走在前面,蓬兴明把我叫到一边,对我说:走,找我的亲戚家去,就把我带走了。
“…………
“问:第二次从那里走的,活动后同那个回的旅社?
“答:和姓吴的女生,……天快黑时,蓬在旅社外面讲,叫我同他去找亲戚,……是我和几个同学在那里买东西吃,他来喊我的。
“问:应该有同学看到?
“答:……
“…………
“问:在遵义的第一晚上回来,同学们睡了没有?
“答:睡了。
(5)1993年2月27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81-188):
“问:你觉得这次流血是什么原因?
“答:觉得好象是月经。(按:这是法医专家检查、分析、审查后的说法)
“…………
“问:我们再回头问你,在遵义蓬兴明第二次和你发生关系的时候,他没发现你流血吗?
“答:他摸我下身时,发现的,问我是怎么回事?是不是月经?我没回答。现在觉得象月经,因为那时已临近经期。
(6)1993年3月17日公安调查钟体卫笔录(公安预审卷三P84):
“问:现在你觉得钟某某在控告中有些什么不实之处?
“答:……怀孕和吃药坠胎这件事我觉得是个谜。……另外我对在遵义大流血的事也持怀疑态度,(按:此时《鉴定书》结论已出)
——按:1990年7月16日,花溪区教育局召开表彰会,对全区被评为市级“三好生”“优干生”的部分代表颁奖。会上决定组织参会的部分代表到遵义开夏令营,高坡乡得一个名额。同去领奖的高坡乡甲定小学领队老师杨荣江对蓬兴明称,他们那儿穷,经济困难,去不了,决定放弃;而高坡小学则没有派代表参会领奖;于是名额落在高坡中学。会上,教育局教师路言志宣布:原则上不要求各校教师参加,如需参加,自费;但各校必须把参加的学生送到花溪集中,返回时也要到花溪来接回。蓬兴明把这些要求汇报给校长王树成,王同意说“那不如跟去一趟”——蓬本人此前未到过遵义,也想去看看。之后,蓬又觉得让钟某某的班主任刘娟陪去较好,但刘娟当时小孩尚小(半岁),正哺乳,不去。于是,蓬才带钟随队到遵义。一年后,发生了“钟某某控告在遵义被蓬兴明强奸”的事件。
关于被控告在遵义“强奸”钟某某,蓬兴明是1992年4月22日接到花溪区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才知道。专案组成立后,对“遵义夏令营事”展开了广泛深入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但没有任何有罪的证据。相反,有两名学生(其中一名即为上述姓吴者)证明:看电影后,钟某某是与她们直接回到旅社,并一起去洗漱,第二天晚上也没有出去(当年全部女教师、女学生住一个大房间)。而领队女老师证明:都要等全体回来齐才睡,而且她本人睡门边,晚上有人出去上厕所她都要跟去看。随队女老师兼学生家长证明:晚上等大家都到齐才睡。另一位随队男老师证明:晚上与蓬兴明同若干男学生住一个房间,床挨床,没有长时间分开。诸多证人证言,充分证明:根本就没有发生钟某某被蓬兴明带去遵义公园的事实!
5.关于钟某某从遵义带回来一条棉毛裤
(1)1991年6月26日公安询问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56):
“答:……回到旅馆厕所我一看,我的短裤和当时穿在身上的一条兰色的棉毛裤全部是血,……我就当时在厕所头把棉毛裤和内裤脱丢在厕所里面了。”
(2)1991年7月11日公安讯问钟某某的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107):
“问:你把裤子丢在遵义的厕所里,回来老人知不知道?
“答:是头天晚上他在公园的长椅子上强奸我的。第二天我说我要回家。在强奸第一次回旅社时,发现裤子粘一粘的,湿完的,到旅社厕所一看,发现流血,……
“问:你当时带回来洗的是一条什么裤子?
“答:一条带有灰蓝的条条的裤子。”
(3)1992年6月19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的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78):
“问:回去时大概多少时间?
“答:十一点来钟。在路上我觉得裤子有点湿,……我就去厕所,发现大流血,我就把短裤脱了,还有棉毛裤,都丢到厕所的坑里。流血不止,在厕所蹬了20多分钟,我用纸垫起,到12点以后,我才换的裤子。”
(4)1992年7月29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94):
“问:去时已是七月了,你还穿棉毛裤?
“答:我穿的是红色的棉毛裤。我到厕所把棉红裤脱了,丢到厕所的洞洞里,
(5)1992年8月22日上午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36-137)
“问:棉毛裤呢?带回来没有?
“答:我脱丢在厕所里,没有带回来。
“问:大流血的事说得清楚不?
“答:第一晚上流了二十多分钟,第二晚上只滴了一下。
“…………
“问:裤子带回来没有?
“答:带回来的,是一条兰色的棉毛裤。
“问:有同学看见没得?
“答:不晓得有同学看见没有。……”
(6)1992年8月27日公安提取物品记录(公安预审卷五P148)
“时间:1992.8.27
“地点:高坡乡场坝钟体卫家
“提取人:王星光,张松,李智敏
“提取钟某某1990年7月参加遵义夏令营时穿的蓝色棉毛裤一条。”
——按:钟某某多次说棉毛裤丢了,丢到厕所里、厕所的坑里、厕所的洞洞里,没有带回来,但最后一次却说“带回来的”;先说是红的,后又说是蓝的。可见,在那样酷暑天气里钟某某根本没有穿什么棉毛裤(照片显示:其上身着白衬衫,脚下穿白色凉鞋),更没有什么棉毛裤带回来,而是有人安排她“穿”并让她最后“带回来”以作重要“物证”用。但是,为什么提取了这条棉毛裤后,一直没有结论?
6.关于钟某某晚上给蓬兴明留门
(1)1992年8月22日下午公安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11-112):
“问:在我们问你的过程中,你曾经说过,半夜你为蓬兴明留门,按理说,你是放狼入室,这一点,如果你锁紧房门,怎么会有在你房间发生这种事,你作如何看待?
“答:我由于年幼、胆小、怕事造成的。蓬兴明要我给他留门,说,如果不给他留门,他不准我读书,要开除我,让我全家不得安宁,还要杀死我。
“问:蓬长时间折磨你,你怎样想?
“答:我没有力量抗拒,我只有痛恨,后来在一九九一年三、四月份,蓬叫我出去,我坚决不去,他想方设法接近我,我坚决不理他。
“问:蓬多次进入你的房间,难道你大伯、伯妈就没有一次发现一些问题?
“答:发现过的。有时早上起来,他们发现厨房门是开着的,就问我,我只好说是我开的。
(2)1993年3月18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66)
“问:既然你给伯伯讲了,为什么控告材料又没有写?
“答:(沉默)……
“问:你要讲清楚这个事?
“答:伯伯怕我讲出入,就给我讲,以后就说是蓬兴明逼我开的门。
(3)1993年4月9日钟某某的书面“补正”材料(公安预审卷四P28):
“蓬兴明到我家的情况有出入:……我只好顺着说我大伯伯叫我说是蓬兴明逼我开的门,我想这没多大影响。”
——按:蓬兴明有这么大胆吗?钟某某的房间里、床上找到蓬兴明一丁点,比如寒毛、肤屑吗?如真像钟某某说的那样,一定有痕迹。
7.关于蓬兴明在派出所给钟某某一张纸条
(1)1992年6月18日专案组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32-42):
“答:……蓬兴明在派出所门口,把一张条子交给我,上面写的是叫我不要把他和我的事情讲出去,千万不要说出口。后来,在当天晚上我就把条子烧了。……
“问:在派出所门口,蓬老师给你纸条,你原来没有讲,只说他对着你的耳朵讲?
“答:给我纸条,上面写:我和你的事,千万不说出去,千万不说出口。我当时没有看,回家后看了才烧的。”
(2)1992年8月22日下午公安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01):
“答:……蓬兴明去后,把我叫到派出所大门外对我说:我和你的事情千万不要说出去,不要说出口,蓬兴明正用对着我耳朵讲的时候,被大伯伯看见,就骂起来(按:当晚怎么没有谁听到钟体卫骂起来呢?)。”
(3)1993年3月18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53):
“问:怎样告发的?先讲蓬兴明
“答:6月1日的那天晚上在派出所蓬兴明凑在我耳边讲话,被我大伯看见,……
(4)1993年4月7日公安对钟体卫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四P39):
“答:……在派出所,……蓬兴明就把钟某某喊出去在楼梯脚,对着钟某某的耳朵说话……
(5)2018年12月13日新京报:《贵阳多教师性侵案:27年后再掀波澜》(视频):
“钟体卫:派出所有个巷道,很黑很黑,上面有个天桥,就在巷道的这个地方,他(蓬兴明)就和这个孩子(钟某某)嘴巴基本上对着耳朵,脸对脸的讲话。……回来以后,……她就说的是蓬兴明写了个纸条给她,她把它撕了,回来就烧了。就说(纸条上)叫她到死的那天都不要说这个事。这个事情是这样暴发的。”(按:三十年后,变成“耳语+纸条”了。)
——按:1991年6月1日,扰绕村三名青年因“拦截”钟某某,被钟体卫打并被扭送到高坡派出所。当晚在派出所,有一直陪伴钟某某的同班同学雷维敏,有三名青年(其中一名是钟某某的同班同学),有钟体卫,有乡政府分管文教副乡长,有派出所民警,还有钟某某的其他同学及三名青年的家长,钟体卫竟然说蓬兴明在这么多人的面前对钟某某“耳语”?钟某某则说是被叫到门口“给纸条”?伯侄俩在“给纸条”和“耳语”上变来变去,最后钟体卫干脆融二为一:既有“耳语”又有给“纸条”。——斯人可畏:其言足以饰非,“耳语”随风飘散了,“纸条”也被钟某某烧毁了,你们看着办吧!虽然如此,但当晚那么多人,难道就没有谁看到一丁点景象吗,特别是一直在她身边的雷维敏同学?为何没有人去问一下她?
8.关于只有蓬兴明强奸
(1)1991年6月25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50):
“问:你实事求是地说,除了蓬兴明以外,还有谁对你耍过流氓?
“答:只有蓬兴明对我耍过流氓,强奸过我。”
(2)1991年7月1日钟某某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六P21):
“敬爱的各级领导和爷爷、伯伯们:
“今天我怀着想死求生的悲痛的心情,向你们控诉奸污我的罪犯蓬兴明、陈书昌和杨昌洪。……”
(3)1991年7月11日公安讯问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98-111):
“1989年5月份班主任刘娟的爱人陈书昌强奸我……1990年9月刚开学几天,雷良书强奸我……91年元月至2月份之间补课时,杨昌红强奸我”。
(4)1991年7月11日钟某某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四P6):
“……(1991年)6月29号又再次准备上吊死去,又被我大伯伯他们救下,我们一家人哭成一团,我才下狠心,才又在7月6号揭发雷良书、陈书昌、杨昌洪三罪犯。”
(5)1991年7月19日钟体卫“发现钟某某上吊自杀”的书面材料(公安预审卷六P88):
“今年6月29号,钟某某准备上吊自杀,被我发现并采取措施,做了细致耐心的工作,他终于揭发了陈书昌、雷良书、杨昌红的事实,……”
(6)1991年7月19日公安调查钟体卫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9):
“李华在蓬兴明之前和中途,先后乱摸过钟某某几次,但是没有得成。李华是有这个想法(强奸)。这个人的作风也不太好,如果要深入调查,可能还会有其它的问题。”
(7)1991年8月15日钟某某的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四P25-26):
“花溪公安局领导:1990年3月份开学以后,就是我读初二年级下学期时,一天中午,我去问李华的数学作业,……(李铧)强奸了我,”
(8)1992年6月18日专案组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34):
“答:六月二十九日晚上发生事情以后,我伯伯追问我几天,到七月六日我才又把陈书昌,雷良书,杨昌洪的事揭发出来。”
——按:钟某某最初匆忙说“只有蓬兴明对我耍过流氓,强奸过我”,之后又扯出一大串。显然后面有人在控制。
9.关于陈书昌的生理特征
(1)1991年7月11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114):
“问:他们三人,(陈书昌,雷良书,杨昌红)在强奸你时,你发现他们的身上有什么特征没有?
“答:我需要回去好好回忆一下再告诉你们。”
(2)1991年7月27日(花溪区公安分局四科)《对陈书昌生殖器的情况检查说明》(陈书昌案-公安预审卷六P13):
“我科根据女孩钟某某奸污后了解的口述情况(陈书昌的生理特征),1991年7月27日上午11:30左右,对陈书昌以站立势,脱下裤子,正面用肉眼观察。检查和观察结果:陈书昌的阴茎和龟头,均朝左侧偏斜,阴茎较长、粗。符合女孩所反映的情况。
1991年7月27日”
(3)1991年7月29日钟某某的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六P24):
“一天下午放学□□□看见他(指陈书昌)的生殖器到向右边的。”
(4)1991年7月30日钟某某“关于陈书昌的一点补充材料”(公安预审卷四P22)——该页面多处涂抹:
“……在刘娟结婚了后,一天下午放学后,陈书昌在教室里叫我去他家,他强奸我时,他在脱他的裤子的时候,对于他的生殖器,我是这样发现的,我与他对面,对于我来说,是偏向右边,对于他来说,是偏向左边。还有蓬兴明的生殖器,他面向我,对于我来说,是偏向右边,对于他来说,是偏向他的左边。”
——这里有明显的疑点:钟某某是被强奸,会去注意陈书昌的生殖器是偏左还是偏右吗?如果她注意了,为什么7月11日不记得,7月27日侦查人员验看后,她又记得了?可见违背常理。从时间关系上看,检查验看在先而控告在后,程序违法。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告知钟某某或其亲属与其串通的可能。
10.关于陈书昌第一次强奸后给了钟某某40元
(1)1991年7月11日公安讯问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100-114):
“问:还有什么?
“答:他强奸成后他拿40元钱给我,我说不要,我家有钱的。他说……你不要,我不放心,
“问:陈书昌在第一次强奸你时,拿给你的40块钱,你花到哪里去了?
“答:花去17元,用于买本子、笔,还买了全国成年人高考物理、数学两本书,现在在家的。余下来的23元钱,现在还在我伯伯家我住的地方的箱子里面。”
(2)1991年7月19日钟某某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四P7):
“陈书昌多次奸污我,在第二次还拿了四十块钱给我,叫我不要讲出去,”
(3)1991年7月19日钟体卫“发现钟某某上吊自杀”的书面材料(公安预审卷六P88):
“……并谈到陈书昌给了她40元人民币。是在开始强奸她的时候给她,当时我是从看守所汇报情况回来才知道的,我就叫钟某某把钱拿出来,她说已经用了一些。我问他用在什么地方,他说用买书,我问他买了哪些书,她就拿出《成人高考复习数学教材》和《成人高考物理复习教材》我问她剩多少。她说共剩23元,现已交给区分局的罗科长和孟所长。……这次她确实拿出23元钱,有两张票额10元的,有三张壹元票额的,共23元,除三元用退过是旧票,两张1O元的是崭新的,”
(4)1992年6月18日专案组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35):
“钱是陈书昌一九八九年4月侮辱我第一次的时候给的钱,我用几元钱。”
(5)1992年8月23日下午公安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25):
“问:陈书昌事后给你钱是不是事实?
“答:给的,是事实。
——按:我国(解放以来)没有发行过面额40元的人民币,所谓“陈书昌给她40元”只能是由多张面额10元或20元组合成;那么,所谓“剩下23元中的崭新20元”就应该是控诉中陈书昌所给“40元”中的“两张10元”。在现代科学技术下,判断该币纸与谁有关联,应该不是难题。可是,花溪区人民法院在没有经过技术鉴定的前提下就认定这40元是陈书昌所给,完全是以所谓“受害人”的单面之词定案。最终生效裁判不予采信,已证明是栽赃陷害。
11.关于杨昌红写给钟某某的一张纸条
(1)1991年7月29日钟某某的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六P31):
“在5月8号这天,杨昌红上课发作业本时,在我的作业本里夹了一张纸条,约我晚上在学校门口等他,我没去。(这张纸条已交给公安机关)”
(2)1991年8月15日钟某某“关于伪造杨昌红字条的书面说明”(公安预审卷四P24):
“花溪公安局领导:由于上次公安局的同志在调查情况的时候,有一个年青的公安同志说如果找不出他们的根据来,只要你拿出一张纸条,哪怕只有小点点是片言只语,就可以证明的。……所以,我就以杨昌洪的名誉来写这张纸条,……以前说的情况都是真实情况,我大伯伯也反复核实过。”
(3)1991年12月6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25):
“问:这几个人都强奸你?那次你仿照杨昌洪笔迹,如果不鉴定,我们也相信是他写的,后来还是你的笔迹,所以还是望你好好考虑,是那些人强奸……
“答:是的,这几个人都强奸我的。”
(4)1992年6月18日专案组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44-48):
“问:请你把写那张纸条的事讲一下?
“答:公安局找我调查的时候,是在我的家里,有五个人,其中一个年轻一点的说:如果你找不到他们的特征,只要你找到一张纸条,那怕是一张片言只语的字条,就可以证明的。
“问:那你是怎样想的?
“答:我想情况是真的,我又想起我去杨昌洪那里,他握着我的手教我写字(按:一个初三年级的学生,不可能还让人握她的手写字),所以我就以杨昌洪的名字写了那张纸条。
“问:内容写的什么?
“答:金菊,晚上在学校门口等我。你的心上人,杨昌洪,91.5,好多号记不起了。”
“…………
“问:当时拿这个字条,是你拿给公安局呢,还是你大伯交给公安局的?
“答:第二天,他们上午来后,问我找到字条没有,我说找到了。我就从本子里拿出来,我大伯就拿去给公安局的。
(5)1993年2月27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203):
“问:杨昌宏的问题上你曾伪造过一张纸条,是仿照杨昌宏的字迹,这是假的。那在这个案子中还有哪些不是真实的东西?
“答:原来在有些情节上是有出入。
(6)1993年3月17日公安调查钟体卫笔录(公安预审卷三P84):
“问:现在你觉得钟某某在控告中有些什么不实之处?
“答:杨昌宏的字条是钟某某自己写的,怀孕和吃药坠胎这件事我觉得是个谜。……另外我对在遵义大流血的事也持怀疑态度,”
(7)1993年4月9日钟某某的书面“补正”材料(公安预审卷四P28-29):
“杨昌洪假字条的原因:因为分局的同志问我的情况时,有一个年青的同志说,如果你找不到他们的特征,只要有张把纸条,哪怕只是一小点点片言纸语,就可以证明的。当时我想杨昌洪对我的事情是真的,再加上曾经杨昌洪手把手教我写字,所以我就写了一张纸条说是杨昌洪写的。
——按:这是赤裸裸地伪造杨昌红的字条,被戳穿也不认错,还说 “情节上有出入”。这只是情节上的出入吗!可以想象最核心的谎言钟某某是不会承认的。倒是可能真有人警告她“到死都不能说”:诬陷了这么多教她的老师和真正强奸她的那个人是谁。
12.关于钟某某被杨昌红强奸后出来时遇到蓬兴明去挑水
(1)1991年7月29日钟某某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六P31):
“答:……我从杨昌红的住处刚跨出门时,正好又遇到蓬兴明,他去挑水,他问我,你是不是去杨老师那里来,我说是的。”
(2)1992年6月19日专案组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90-91):
“问:你讲过,有一次被强奸,遇到一个人挑水,有不有这个事?
“答:杨昌洪第一次强奸我(按:指1991年1月),我从里面出来,碰到蓬兴明挑水,他问我是不是去杨老师家来,又问我去搞那样来,我讲我去拿书。”
(3)1992年8月23日上午公安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20):
“问:杨昌洪强奸你,除上面说的这次外,还有那一次记忆最深?
“答:还有一次,是九一年1-2月,杨昌洪叫我去他家拿书,但去也没有拿书给我,被他强奸。出来时,被蓬兴明去食堂那里挑水时看见了,他问:你是不是去杨老师那里来?我讲是的。”
(4)1993年2月4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49-150):
“问:我们今天来,主要查关于杨昌宏的问题,希望你事实求是的讲,时间,情节?
“答:杨昌宏对我实施犯罪大约有三、四次。
“答:时间我记不清了,只有最后一次的时间是91年5月份,……
“问:你去他那里有谁看见过没有?
“答:最后一次我从杨昌洪那里出来时,遇见蓬兴明去挑水,他问我去杨老师那里是不是,我说去拿书。”
——按:杨昌红在学校的寝室位于学生食堂内。食堂右下坎有一口季节井,每年只在三月末四月初至十一月中下旬间有水,冬季干涸,这是在高坡中学读过书的学生、教过书的老师及周边百姓都熟知的规律,而钟某某竟称1-2月其被杨昌红强奸后,刚跨出门就遇到蓬兴明去食堂那里挑水?吹牛皮不打草稿!最后是记不清前面所编,还是设计此情节的人发现是个“大漏洞”,而改为“被杨昌红最后一次(即所谓5月份)强奸后出来时”遇到蓬兴明去挑水?
13.关于避孕药、打胎药
(1)1991年6月26日公安调查钟体卫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80):
“答:……另外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蓬兴明叫钟某某去他家时,曾倒了一点茶给钟某某喝,喝了下面有些沉淀的颗粒,喝茶后,钟某某就有点昏。”
(2)1991年6月26日钟体卫补充控告(公安预审卷六P78):
“1990年9月开学不久,蓬兴明把钟某某骗到其家中,假意倒茶给钟某某喝。钟某某喝茶时尝到该茶有酸涩(?)等怪味,当喝完茶(因蓬兴明倒的茶不多)钟某某看到杯底有沉淀物(很细的颗粒及糊状)同时感到头昏无力,昏昏沉沉的。……试想蓬兴明给钟某某喝的是不是高浓度的避孕药?亦或是混合过的安眠药和避孕药?因原告不懂医药,对此是假设:如果钟某某喝了高浓度的避孕药,会导致终身不育的话,敬请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果是这样,是否可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严惩罪犯蓬兴明。”
(3)1991年7月11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102-113):
“陈书昌每次给我发生关系的时候,就拿避孕药给我吃,药是白色的,(小颗小颗的)一次吃三颗药。……蓬兴明在没有发生关系时,拿避孕给我吃的,他倒开水给我吃的,吃了两颗……蓬兴明的事还没有讲完。在90年9月份他给我讲,在你呕吐,不想做事情,想睡觉时,想吃好东西,特别是想吃酸的时,你就吃这药。他拿一点小油纸包起的颗颗药给我,他说吃这个药后没有什么关系,只是肚子有点痛,打出来的是一点水。……杨昌红还拿避孕药给我吃,每次吃两颗。”
(4)1991年7月29日钟某某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六P23-31):
“他(陈书昌)每次强奸我之前,都拿避孕药逼我吃。
“……蓬兴明每次强奸我之前,都拿避孕药逼我吃,另外还拿了一包小白颗药给我吃。……在强奸我时,杨昌洪把事先准备好的药逼我吃。”
(6)1992年6月19日专案组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60-61):
“……(陈书昌)在强奸第一次后,每次都拿避孕药给我吃,说:吃了这个药没有问题的。”
(7)1992年6月19日专案组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82-83):
“问:蓬给你什么药吃过?
“答:第一次强奸,(七月五日)他拿茶给我喝,除遵义两次没有拿避孕药外,每次都给,那怕在厕所都叫我吃。在九○年十二月,蓬还拿白色小颗的药给我吃,说:你只要想吐,不想做事,想睡觉,想吃好东西时,特别是酸的东西,你就吃这个药,不会有问题,只是肚子有点痛,打出来是点水,我吃了三次。……
“问:最后一次吃药是好久?
“答:九一年七月吃的,是从医院回来才吃的。医生讲我怀孕了。公安局也给我伯伯说了。最后一次吃药又大流血,我才给伯伯讲了。”
(8)1992年8月22日下午公安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08-109):
“问:据你前面的陈述,在蓬当天强奸你时,还倒开水、拿避孕药给你吃,这是不是事实?
“答:我拿成积册去,他叫我坐下,就倒开水给我吃,喝完水,我见杯脚有白色的粉粉,当时我想是不是开水的脚脚。
“问:是什么时候认为是避孕药的?
“答:强奸后,蓬兴明说,开水里已经放了避孕药我才知道的。
(9)1992年8月22日下午公安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13-114):
“问:蓬兴明用油纸包药给你吃,还说打下来的是一些水水的那个药,你认为是什么药?
“答:我想到肯定是打胎药。
“问:据你自己讲,这个药,是你在去年由公安机关带你去检查身体回来后才分三次吃完的,而且是在蓬兴明被抓后才吃的,你怎么对待这件事?
“答:带我去检查后,医生说我处女膜破了,验小便有怀孕的症状,叫我过几天再去做手术,……我很怕,回到家,我就把药分三次吃了,使我流了几天血。
(10)1993年2月4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50):
“问:他(指杨昌红)强奸你时都说过些什么?
“答:第一次他说,你以后每星期要来一次,我也没按他说的做。他每次都拿避孕药给我吃,说吃了药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11)1993年2月27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99):
“问:他(指杨昌红)拿避孕药给你吃没有?
“答:他脱掉我的裤子后,拿了两颗药给我,叫我快吃,没有水我就将药吐出来,落在我的衣服上,他拾起药又丢进我的嘴里。并且说,吃了没问题。”
(12)1993年3月17日公安调查钟体卫笔录(公安预审卷三P84):
“问:现在你觉得钟某某在控告中有些什么不实之处?
“答:……怀孕和吃药坠胎这件事我觉得是个谜。……另外我对在遵义大流血的事也持怀疑态度,
(13)1993年4月9日钟某某的书面“补正”材料(公安预审卷四P27):
“吃药是假的:由于当天我从医院检查回家以后,第二天,我的月经来了,因为我怕去医院做手术,所以我马上对我伯妈说我的月经来了。当时我伯妈、伯伯都感到奇怪,一再问我,我说不出为什么,我只得哄说我吃了药。”
——按:1993年2月25日,专案组咨询有关专职人员及专家后,3月2日以“鉴定书”形式下结论:蓬兴明不可能获得口服米非司酮抗早孕药、天花粉片剂等——同理,陈书昌、杨昌红也不可能获得。之后,钟体卫、钟某某都及时改变了说法(见上述)。但可以想象:如果没有《鉴定书》,不会改变说法。
14.关于钟某某被强奸后怀孕了
(1)1992年8月22日下午公安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13-114):
“问:蓬兴明用油纸包药给你吃,还说打下来的是一些水水的那个药,你认为是什么药?
“答:我想到肯定是打胎药。
“问:据你自己讲,这个药,是你在去年由公安机关带你去检查身体回来后才分三次吃完的,而且是在蓬兴明被抓后才吃的,你怎么对待这件事?
“答:带我去检查后,医生说我处女膜破了,验小便有怀孕的症状,叫我过几天再去做手术,……我很怕,回到家,我就把药分三次吃了,使我流了几天血。
(2)1992年8月23日上午公安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13):
“问:据你自己讲,这个药,是你在去年由公安机关带你去检查身体回来后才分三次吃完的,而且是在蓬兴明被抓后才吃的,你怎么对待这件事?
“答:带我去检查后,医生说我处女膜破了,验小便有怀孕的症状。”
(3)1992年8月27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44-145)
“问:第二次检查是什么时间怎样去的?
“答:是过了几天,我的爸爸和伯伯带我去花溪找到李蓉姐姐和花溪公安局的那个女同志到花溪医院的妇科去检查,进行了临床检查和小便化验,医生告诉我说我怀孕了。
“…………
“问:吃了蓬兴明给你的药后呢?
“答:以后出了一些血就好了很多些血,有一、二天以后就好了。
“…………
“问:在花溪医院检查的结果呢?
“答:我不清楚,我大伯伯可能得了。
(4)1993年2月27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85):
“问:你到医院检查是怎么回事?
“答:约是六、七月份的时候,我到花溪分局接受调查,……等了十多分钟,李娘娘去拿的化验单,检查的医生看了化验单后,说是怀孕了,要做手术,我看见其他女的做手术,很怕,就不做。”
(5)1994年3月11日贵阳市中院、检院联合对钟某某谈话笔录(陈书昌案法院卷三P17-18):
“问:你怀孕过没有?
“答:在花溪医院检查时,医生说我怀孕了。
“问:几月份的事?
“答:91年6月至7月份。
“问:后来怎么处理的?
“答:我不晓得。
“问:医院病历有没有?
“答:我不晓得。
(6)1993年3月17日公安调查钟体卫笔录(公安预审卷三P81-82):
“问:案发以后,你们带钟某某到医院检查的情况?
“答:案发以后过一个月,钟某某给我爱人讲,身体不舒服,……我们一起到花溪区医院妇产科,……检查结果确定怀孕。”
——按:钟某某及其伯父钟体卫控诉称,钟某某被强奸后怀孕了,是检查结果反映出来的,或者说是医生说的。总之,钟某某自己没有正面说她怀孕,也没有描述怀孕的具体反应。但是,既然是尿检结果,那就是“铁证”了。钟某某为什么打掉了呢,而且还是在蓬兴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10多天以后吃“蓬兴明给的药”打掉的?而且没有请示公安机关,也没有留下什么遗留物——钟某某及钟体卫倒是说:捡着带血的纸留下来的,后来天气热、发臭,丢了。——1994年11月1日,贵阳市中院开庭审理陈书昌案,律师给法庭提交的书面材料显示:花溪区公、检、法都没有花溪医院妇产科提供的“证明书”原件,卷宗的影印件注明是“受害人”家属提供;花溪医院没有任何受委托检查的资料,“证明书”上没有两名医师签名(有效签名),只有一人。
15.关于雷良书的生理特征
(1)1991年8月9日钟某某的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四P23):
“花溪公安局领导:
……通过这些时间的冷静回忆,现着如下补充:一、雷良书的特征是,他的生殖器是几个罪犯当中最粗的一个(都是指勒起的时候),第一次他奸污我时,……第二次,骗我到他家奸污我时,他叫我用手捏起他的生殖器,我不捏,他强行地拉我的手去捏起,我感到很粗,同时把它推开,他就用他的手使颈捏着我的手,对我强行奸污,我感到胀痛难忍,我才发觉他的生殖器比其他几个罪犯的生殖器要粗得多。二、蓬兴明的生殖器是几个罪犯当中最长的一个,比起其他几个罪犯的生殖器要长一市寸左右。我以上说的是实际情况,请有关部门验证。
(2)1993年2月27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89-203):
(按:此前专案组已组织有关专家对五名男性教师进行了外生殖器的法医学检查,并不尽相同地提取了每人的口液、血液、精液)
“问:雷良书的生殖器有什么特征?
“答:我没有看见。
“…………
“问:雷良书的生殖器有什么特征?
“答:我记不起了。
“问:原来你所说的材料是否准确?
“答:那时我只是……(沉默)。
“问:是谁叫你写的这几个人的特征?
“答:没有谁,是我自己写的。
“问:你怎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答:是花溪分局的人问我掌握不掌握这几个人的特征,我大伯知道,他让我好好回忆,一定要一是一,二是二的写。我写完后拿给我伯伯看,我伯伯说要实事求是的写,我说是凭我自己的感受。
“…………
“答:我想一下,捏是捏的,我记不清是捏谁的了。我好象是捏过蓬兴明的,还是李桦的。对,我捏过蓬兴明过,其他的人都是凭感受。
“…………
“问:你用手捏过雷良书的生殖器没有?
“答:没有。
“问:如果你以前的材料上写过捏过雷良书的生殖器的情节,这是不是虚构的情节?
“答:雷良书的生殖器我是感受。
“问:听清楚问话……(重复上面的问话)?
“答:是的。
(3)1993年4月9日钟某某的书面“补正”材料(公安预审卷四P28):
“这五个人的生殖器记得不太清楚的原因:分局叫汇报情况的时候,孟所长叫我拿他们的证据,并回忆他们的特征,用他们几个人的生殖器相比较起来,粗细、长短、蛋大蛋小,当时我只是隐隐约约的有些印象,凭我感觉来向分局的同志汇报的,……我也不知道说出来是不是我感觉的那样。
——按:有关部门验证后,钟某某改变了说法,并把“捏过”转嫁到蓬兴明;但对于蓬兴明的生殖器特征,办案机关再未提及。可见,如果不经过验证,钟某某决不会改变说法!
16.关于李铧强奸的事
(1)1991年7月11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114):
“89年至90年,我在读初二时,我拿数学作业本去交给李华老师(看样子比蓬兴明年龄要大),我拿去给他,他又摸我的脸,乳房。我说他,李老师,你是不是一个老师,我就跑出来了。”
(2)1991年7月19日公安调查钟体卫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9):
“李华在蓬兴明之前和中途,先后乱摸过钟某某几次,但是没有得成。李华是有这个想法(强奸)。这个人的作风也不太好,如果要深入调查,可能还会有其它的问题。”
(3)1991年7月29日钟某某的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六P31-32):
“……这个学校实在太糟糕了。像比这个学校的李铧老师,一些同学去问他作业,他故意坐挨到,将脚搭在人家的脚上。我去问作业,拿作业本时。他伸手进我的衣服里面摸我的上身和下身,他几次强奸我,由于我反感,扳,才没有完全成功。”
(4)1991年8月15日钟某某的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四P25-26):
“花溪公安局领导:1990年3月份开学以后,就是我读初二年级下学期时,一天中午,我去问李华的数学作业,……(李铧)强奸了我,”
(5)1991年10月23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21-24):
“问:你又是在什么情况下控告李铧的呢?
“答:是李铧在奸污我时,他给我说:他给好多女娃娃发生关系都没有出问题,指女娃都没有控告他。我想他是不是有靠山,因为这样,当时我就没有揭发他,最后我想到,因为他奸污过我,我恨他,所以就告他的。
“…………
“李铧是在我读初二的下学期,是90年7月前,他奸污我有七次,都在他家里面,第一次是90的3月,我在问作业,他就问我,我看你上学期经常去刘老师家,你去干什么,我说我去问刘老师作业,他就说鬼扯,有时刘老师明明不在家你也去她家,有时去的时间比刘老师在家的时间还长。最后我就心虚脸红,他就摸我,我反抗,用手推他,我怕他知道我和陈书昌的事,他就捞开我的衣服,就摸我,这次没有成,是因为预备钟响了,他就把放了,最后的几次都是他喊我去的。”
(6)1991年12月6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26):
“问:李华强奸没有?
“答:有五次强奸成的,有2次他拉我,我跑了。”
(7)1992年6月18日专案组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45):
“问:为什么后来又说强奸成了呢?
“答:我说的是前面几次不得完全强奸成,有二次成功的。
“…………
“问:我们问你,到底强奸成没有?
“答:成的,两次。”
(8)1992年6月19日专案组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65):
“问:现在谈一下李桦的问题?
“答:90年3月份,也就是初二的下学期,我们的数学老师李铧也对我奸污,第一次是90年3月份……他问我上学期为什么经常去刘老师家,……上课铃响了,我就趁机跑了。”……
“问:接着讲李桦的情况?
“答:隔个把月,90年4月份,有一天下午放学以后,我收了数学作业本去交给李桦,到他家后,他说:“你来我欢迎你”,就叫我坐在长椅上,然后把拉到他家小床上,脱掉我的裤子,压在我身,强奸了我……。事毕,他给我说如果以后我叫你来,你要拿起书或本子来,有人问,你就说你来问老师的问题。这是第一次强奸得逞的经过。
“问:他总共强奸你几次?几次成功?
“答:总共有六、七次,只有两次强奸成的。”
(9)1992年8月23日上午公安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22):
“问:前面有几次回答我们的提问中,都只说李华仅仅摸过你的脸,乳房……你就跑了,并没有指控他犯罪,为什么后来又指控他犯了罪呢?
“答:前面几个罪犯被抓了以后,大伯伯和姑太公对我说:要实事求是,有一点就讲一点,没得的不要乱讲,法律是保护受害人的,我想到李华奸污过我,才最后揭发了他。”
(10)1992年8月23日下午公安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26)
“问:你去陈书昌家,从他家出来被人看见过没有?
“答:在刘娟结婚后搬右边的寝室,李华住在刘娟的隔壁,有时陈书昌强奸我后从他家出来,李华就蹲在他的门口,他反脸看我,斜起眼睛看我,所以在后来李华强奸我时,他就说我经常在刘老师不在家时去陈书昌家的话来威胁我。
(11)1993年2月27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93-207):
“问:你去蓬兴明家时,不管是出来还是进去的时候,看见过什么人?
“答:我从陈书昌家出来的时候,李桦看见过,他没说什么,
“…………
“问:李桦的问题?
“答:大约是90年3月份,李桦交我们数学,有一天下午上学之前,我去问他的数学问题,……都没有得逞,只有最后两次强奸成的。
“问:最后两次的时间、地点、经过怎么样?
“答:我记得有一次,他上午上完数学课以后告诉我,叫我下午放学后将全班……的数学作业本收去交给他,下午放学以后,我收起数学本去他那儿,他见我来,说:你来我欢迎你。……然后拉我到床上,把我压倒,脱掉我的裤子,将我强奸了。他很慌乱,整个强奸过程手忙脚乱。
“问:又有一次呢?
“答:好象是4月份的一天下午放学后,我拿数学本去交给李桦,他的门是开的,我一进去,他见我进来,就把门关上,然后把我拉压在床上,强奸了我。
“问:这一次他的行为和上次有什么区别?
“答:这次他也是慌。症状是喘粗气,全身发抖。
“问:他总共侮辱你有几次?
“答:五、六次,地点都是在他的寝室。
(12)1993年3月18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66-171):
“问:开始讲李桦是怎么讲的?
“答:开始讲的没完全成,最后讲的是成功了两次。
“问:成功两次是什么时间?
“答:是初二下学期,4、5月份。
“问:那你控告李桦是采取什么手段强奸你的?
“答:李桦用话要挟我,说我上学期为何经常去刘老师家。我说去问刘老师作业。他说刘老师不在的时候我去的时间还要长。我说没有,刘老师在的时候我才去。他说你鬼扯。
“…………
“问:关于李桦你还写过和现在控告事实不符的控告材料没有?
“答:没有写过。
“问:(出示钟某某曾写过的一份控告李桦的材料)这是不是你写的?是不是你的字?
“答:是的。
“问:为什么和控告是矛盾的?
“答:(沉默)……
“问:这材料是怎么回事?
“答:这是我写的草稿。
“问:草稿应该是真实的,拿给伯伯修改过没有?
“答:改过。
“…………
“问:以后向公安机关控告李桦就是根据大伯写的这个材料啰?
“答:是的。
“问:那你就把李桦奸污你的真实情况讲出来?
“答:就是我最早的写的一份草稿的情节,也就是你们刚才向我出示的那份。
“问:那伯伯写的那份材料是你编的?
“答:是的。
“问:那你讲的心慌、脸红,都是你编的?
“答:是的。
(13)1993年4月7日公安对钟体卫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四P56)
“问:她讲搞成的情节是什么?
“答:开始二次讲没成,我很气,已经讲了四个,追问她李华到底有不有这事,希望李华没得这个事的情况下叫她讲实话,她才讲:没有成的那次,李华一身发抖,李华叫整一次,姑娘讲:下一次。在说的时候,姑娘说:是她答应他的。
问:为什么你提出控告的情节不一样呢?
答:应该一样。
(14)1993年4月9日钟某某的书面“补正”材料(公安预审卷四P27):
“李华的事有出入:开始我大伯伯问,我讲李华摸过我,没有完全成功。我大伯伯听到后很气愤,骂我,打我。……于是我就编说李华用我与陈书昌的事的话来吓唬我这样一些话,没有办法说清楚,只好编假。”
——按:对李铧的控告是一步步推进和加重,而且伯侄相互呼应。钟体卫最后说“应该一样”,暴露出之前的密谋和统一口径的过程。
17.关于五名男教师都强奸钟某某
(1)1991年12月6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25):
“问:这几个人都强奸你?那次你仿照杨昌洪笔迹,如果不鉴定,我们也相信是他写的,后来还是你的笔迹,所以还是望你好好考虑,是那些人强奸……
“答:是的,这几个人都强奸我的。”
(2)1992年8月23日下午公安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28):
“问:揭发他们的犯罪,是事实的揭发,还是受他人不是事实的指使?
“答:完全是事实的揭发,绝对、完全,也从来没有任何人指使。
“问:回答我们的问题,有假的没有?
“答:不得。
(3)1993年2月27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75-176):
“问:你知不知道我们为什么再次找你?
“答:(沉默)……
“问:我们多次找你来调查,你知道这是为什么?有个规律,真的东西谁也抹不掉,假的东西,最终也要真相大白。在这个案子里面,你永远是个受害人,但也是一个证人,要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证据。现在我们通过大量的调查,请你来澄清一些东西,希望你自己讲。这五人中,究竟谁对你有性行为?
“答:反正全部都有,他们五个都强奸我。
“问:你知道你说的话在法律上要负责任的,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要冤枉别人,有不是事实的地方没有?
“答:他们五个人都强奸过我。
(4)1993年3月18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52):
“问:你必须为你自己负责,也要为别人负责,你听懂没有?不要有什么顾虑,你至始至终是个受害人,公安机关肯定是为你伸腰,但你一定要实事求是,相信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使案情的真相大白。
“答:这几个人都是强奸过我的。
(5)1995年7月21日贵州省高院法官接待钟某某及其父亲笔录(贵州高院审判卷P35):
“邓:原来你告的五个罪犯,现在只判了两个,你怎么想的?
钟某某:我讲的都是真实的,有些时间长了,有出入。
——按:即使太多的谎言都被戳穿了,钟某某也不肯正面承认错误。而在她陈述很多情节时,必定要有证人的地方,她都“巧妙”地回避了;实在遇到不能回避的场面,她都说:反正全部都有,他们五个都强奸我。一个“反正”就能“击败”了所有调查吗?一个“反正”就可以让司法机关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吗?是早已定好办案方向,还是办案人员的水平有问题!
18.关于“各自心中有数、互不揭发”
钟体卫1991年12月20日在他的《控告书》上(公安预审卷四P4)归纳:“从以上事实看,上至校长、教导主任,下至班主任及教师,不谋而合,各自心中有数,互不揭发。”不难看出,这是精心设计的“案情”总纲,在其侄女的控诉中进一步具体展开为:蓬兴明对“钟某某与陈书昌的事‘略有所知’”;雷良书问钟某某,“蓬兴明和你是不是有些往来……有些关系。所以我摸摸你行不行”;杨昌红对钟某某说“可惜你和蓬兴明有那种关系……你看我和蓬兴明相比,哪个舒服点?”——又反过来让蓬知情杨:“我从杨昌红的住处刚跨出门时,正好又遇到蓬兴明,他去挑水,他问我,你是不是去杨老师那里来,我说是的”;而李铧呢,“陈书昌强奸我后从他家出来,李铧就蹲在他的门口,他反脸看我,斜起眼睛看我,所以在后来李铧强奸我时,他就说我经常在刘老师不在家时去陈书昌家的话来威胁我”。为了充实“纲领”内容,又让陈书昌也知情蓬兴明和李铧与钟某某的所谓性关系,说她在蓬兴明家被强奸后出来时,看到陈书昌抱着孩子在外面看到她,从李铧家被强奸出来时也是互相都看见。
——按:虽然全部案情的展开,都呈现为钟某某的控诉和陈述,但可以肯定,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不可能操控这样一个复杂的“大案”,对案情总纲——各自心中有数互不揭发——的把控,对案件情节——完整的故事和语言、情态、动作的铺排描述——的构架,对百出漏洞的巧妙掩盖和及时补正,都不可能是一个十三四岁女孩的经验和智力所能驾驭的。事实上,这个总纲的内容当然不是事实,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因为在全部案卷里没有任何证据佐证;但是,由此可见设计者之动机的恶劣程度。
19.关于刘娟协助陈书昌强奸
(1)1991年7月11日公安讯问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六P98-102):
“89年5月份,哪一天我记不到了。班主任刘娟老师在教室门口,叫我到她家去拿语文作业本……正在发生关系时,刘娟就来了,我听得出来是刘娟咳的声音。……在我们发生关系完了,正在穿裤时,刘娟就来敲窗子说:小建国,(陈书昌的小名)有人找你。”
(2)1991年7月19日钟某某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四P7):
“……过几天,(将近五月份),刘娟又叫我去拿改好的本子,刚出教室,刘娟就说:“我到办公室有点事,有人在家,你去拿。……有两次陈书昌在强奸我时,刘娟在门外有意识说:‘小建国有人找你’,当刘娟在喊的时候,有人走过,由于在初二的时候刘娟让我当学习委员,经常迫使我交学生作业本到他家去。
(3)1991年7月29日钟某某书面控告(公安预审卷六P24):
“……记得有两次,陈书昌在强奸我的时候,刘娟在门边咳,这是一次。一次正在穿裤子的时候,刘娟叩窗子,刘娟就喊:小建国,有人找你。”
(4)1992年6月19日专案组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57-59):
“答:……大约五月上旬,有一天下午第三节课后,刘娟在教室叫我同他去家里拿语文的本子,是我自己的作业本,是刘老师拿去改正的。已经走出教室了,刘娟说她去办公室有事,叫我个人去拿,并说家里有人在的。……有一次,在他家里,陈书昌强奸我,在穿裤子时,窗子外面有人咳嗽,是刘娟的声音,陈书昌就赶快穿裤子,又有一次是刘娟在外面敲窗子,说:小建国,有人找你。陈书昌答应说:马上来。”
(5)1992年8月23日下午公安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26-127):
“问:刘娟是你的班主任,陈书昌这么多次强奸你,你是否观察和发觉刘娟在语言中,在对待你的态度上看出她知道陈书昌奸污你?
“答:一次是陈书昌正强奸时,她在外面敲门,然后咳一声,我听到是刘娟的声音,因为她是语文老师,声音很熟,待我一出来,没有见刘娟。
“二次也是陈书昌强奸我时,刘娟在外面敲窗子,还叫陈书昌的名字说:‘小建国,有人找你。‘陈书昌回答说:等到,马上!刘娟也没有进家。
“三是,陈书昌强奸后,刘娟对我的态度变了,有时在路上见到或是在教室,对我冷笑,我认为她是知道这些事的。
——按:刘娟因为钟某某如上控诉(办案人员定性为“协助强奸”)而于1992年7月17日被关押,1993年1月15日被不明释放。虽然刘娟被释放之前,陈书昌与专案组达成“交易”:招供后释放刘娟。——这是陈书昌被逼供的主要原因。但从法律上来说,刘娟获释的重要原因应该是:对她的指控不成立。——这其实就已证明对陈书昌的指控也不成立。从常理和天理来说,一个正常人不可能做这样的事,更何况刘娟是一名教师!
20.关于钟某某的年龄
(1)1992年7月22日公安调查钟体俊笔录(公安预审卷四P70):
“问:钟某某是哪一年生的?
“答:是属蛇的,哪一年生的记不清了。”
(2)1992年8月22日下午公安对钟某某谈话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99)
“问:我们现在要请你谈的第一个问题,是你的出生年月?
“答:出生年月,我只听我爸爸(按:钟体俊)讲,我是七七年十月生的。
(3)1992年8月27日公安调查钟某某笔录(公安预审卷五P143)
“问:你的实际年龄是多少?
“答:我爸爸告诉我是1977年阳历10月份生的。
(4)1993年3月4日公安调查钟体俊笔录(公安预审卷四P73-75):
“问:今天来主要想找你了解一下关于钟某某的年龄问题?
“答:是哪一年哪月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我大的女儿(即钟某某)是属蛇的但她实际上是老二,第一个生下的娃娃死了。
“…………
“问:钟某某是不是你第一个孩子?
“答:不是,第一个女孩未满月就死了,没有去登记。
“问:(出示高坡乡政府1975年出生登记表)念……你听清没有,是怎么回事?
“答:这个虫妹是我第一个死去的女儿。
“问:刚才问过你,死去的女儿没有去乡政府登记过,这这(?)么解释?
“答:(沉默)……
“问:(出示高坡乡政府1982年人口普查登记表)念……
“答:(继续沉默)……
(5)1993年4月23日公安询问钟体卫笔录(公安预审卷四P78):
“问:请再回忆一下钟某某的年龄问题?
“答:我问过她的父母,也说不清楚。
(6)1993年4月26日公安调查钟体俊笔录(公安预审卷四P77):
“问:钟某某的年龄?
“答:记不清了。
“问:她属象是什么?
“答:好象是属蛇的。
(7)1994年3月11日贵阳市中院、检院联合对钟某某谈话笔录(陈书昌案法院卷三P9):
“问:核对身份:
“…………
(说明意图,进行有关工作)
“答:我是77年10月3日出生,
(8)1995年7月21日贵州省高院接待钟体俊、钟某某笔录(贵州省高院审判卷P25-33):
“邓:钟某某多大?
“钟某某:1977年的,不知属什么
…………
“邓:你一直说你是1977年生的,有什么依据?
“钟:我是看户口上的。
“…………
“邓:你女儿的年龄,我们再问一下,到底是哪一年生的?
“钟父:我只知道是属哪样的,哪一年我不清楚。她是属蛇的。
“邓:中院同志到你们家问你时,你说龙年生的钟某某,原来公安也问你,你也说她是属龙的,她到底属哪年的?
“钟父:(沉默)
——按:钟某某是哪年生的?这本不是什么难题:要以派出所的为准就到派出所要,要以实际的为准,就问她的父母。但在本案中,涉及到要处罚所谓“强奸”她的人,各方都失信了。高坡乡派出所1991年6月24日(蓬兴明被抓的当天)书面证明她出生于1977年10月3日(即钟某某此后一直坚持并以作其身份证之出生日期的日期),1992年4月7日又书面证明她出生于1974年4月5日,1994年7月20日又书面证明她出生于1976年10月9日。她父亲一会说属龙,一会说属蛇,最后说属蛇,即1977年。专案组成立后,信誓旦旦,称不听哪方,以自己调查的为准;但却没有调查到了解真相和说真话的人。钟某某所在村文书罗再军的入户登记(笔记本)记录:钟某某出生于1975年9月19日。钟某某父亲的亲表姐证明:钟某某父母虎年结婚,兔年生钟某某(即1975年),比其三子小月份;其三子生于1975年5月,其时钟某某母亲送月米,钟某某出生时,其还送月米,印象深刻。钟某某的同班同学罗再敏证明钟某某出生于1975年,属兔,是钟某某母亲亲口告知;该罗同学系布衣族,小学六年级时与钟某某同班同学,本民族最隆重节日“六月六”节到来之际,她与钟某某到钟家去掏粽粑叶(钟家房前屋后长有粽粑叶),钟母问她年龄多大,她说1975年生,属兔,钟母当即回应称,与钟某某同岁。钟某某母亲的姑姑称,钟某某父母结婚时间为虎年(即1974年),兔年生钟某某(即1975年),她还去送背扇。此外,还有其它的证据,足以证明钟某某出生于1975年。当然,对本案而言,这个问题一点都不重要,举这些例子,只是进一步证明:钟某某及其家人一直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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