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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申诉、涉黑辩护、职务犯罪辩护为主题的律师业务研讨纪实(三)

更新日期:2020/4/25 14:48:45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阅读:

  核心提示:以刑事申诉、涉黑辩护、职务犯罪辩护为主题的律师业务研讨纪实(三)


伍雷按:这是我们部分刑事辩护律师去年十一月份一次业务研讨会议的文字记录稿。这次研讨我们感觉很有收获,因此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全部文字大约有5万多字,我们分成三部分发布。本文的阅读对象是对刑事辩护有兴趣、有研究的律师,我们衷心希望大家对这些议题能继续深入思考、讨论、争鸣。对于文中观点,也希望各位专家、律师予以批评指正。由于时间关系,这个会议的议程没有进行完毕,合适的时机,我们还准备继续进行下去。如果对本会议观点有何不同意见,或者愿意参加下次会议讨论,都可以发邮件948111870@qq.com。

 

以刑事申诉、涉黑辩护、职务犯罪辩护为主题的律师业务研讨纪实(三)

(二0一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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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律师辩护问题、思路与方法

 

张磊律师:

我就我自己以及观察到律师同仁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跟大家交流一下,分享一下我的观察、思考和体会。

这两年职务犯罪案件非常多,也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在我的观察当中,以前职务犯罪案件喊冤的很少,特别是公开喊冤的特别少。人们往往只知道某一个官员被查了,过了一段时间某一个官员被判了。他的律师是谁,怎么辩护的,期间有没有冤枉,外人都不知道。给人一个感觉是这些被查的官员当中就没有冤枉的,因为他们都是在公开报道中很顺利的被判刑了。案件只有这么几个信息,外界很难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就很难观察到他这个案件的具体进展。但是最近几年,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落马官员越来越多。这种情况除了以前案件继续延续之外,也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就是很多官员开始喊冤。当然喊冤分为很多类型,有的就是觉得确实非常清白,没有贪污受贿,因为政治斗争被抓;或者因为其他的原因,被采取了这种追诉的手段,送上的法庭。另外一种确实本人有一些经济问题,但是在办案当中,给他强加了很多不属于他的问题,他对这个不服要喊冤,他可能认为案件背后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他在喊冤。再有一些可能就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比如说遭受了很严重的酷刑,这种情况下被迫在侦查阶段去供述了一些事实,他可能基于其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反应,开始喊冤。出现了非常多的官员以及他们的家属喊冤的情况。在互联网上喊冤比例不亚于黑社会性质的案件,也不亚于其他任何类型案件的喊冤。

以前像我们这些律师,或者很多我们这种抗争型的律师,可能没有机会接触这些案件,好像被某几种类型的律师把这种案件掌控了,好像垄断了这个市场一样。但是现在因为新的特点出现,我们这些抗争类型的律师,也进入了家属的视野当中,成为他们的选择对象。就我的一些观察,这种案件的特点,喊冤的基本上认为案件背后都有政治方面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这个政治不是很大政治,可能是地方官僚系统的小政治,甚至是某一个官员要搞他。所以把反腐当成一个手段和借口,来搞掉他。这个我接触不少官员当中,他们都有这种情况出现。

江西某案件中被告人是被指控受贿和滥用职权,一审两个罪名判了17年,二审的时候我跟王兴律师代理的,滥用职权这个罪名去掉了,以受贿罪名被判15年。这个案件中被告人指控受贿600多万,但是被告人跟我们辩解只收了一块手表,价值是1.5万,还有一个过年节的小红包是1万块钱。其他的600多万完全子虚乌有的。被告人认为这个案件发生的原因是江西的一个官员要安排他的亲戚插手当地非常大的稀土矿,安排市委书记办这个事儿,市委书记就要求他和某一个人配合把这个稀土矿以很低价格转让给这个官员老婆所指定的人。他没有办好这个事儿,市委书记很生气,要查他。周泽律师办理的贵州的某个案件,被告人认为是提县长的竞争对手的恶意举报。至于这个恶意举报情况还有很多,像其他的一些案件当中,也有这种情况出现。他们认为这些因素导致他被查。

当然每一个案件的原因有很多种,但是如果作为一个案件进入我们律师视野当中,我们就要注意到案件的一些问题。当然背后的这些问题我们可能也可以作为我们心里的考量因素,但是这个可能因为已经发生的,律师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可以做的事情。我们律师能够做的事情,这个案件发生以后,我们在法律上,在辩护上面,怎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然后这种类型的案件,前几年有很多公开报道的一些案件,以及我自己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几个特点。

1如果由纪委主导的案件,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陈述都是遭到了非常严重的酷刑。因为纪委双规是对党员的专门的处理措施,是没有时限和法律限制的,所以这个时候人身权利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虽然纪委双规的规定里面也有一些保障性规定,但是我们发现一旦官员被双规进去以后,他的人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就像我们接触的湖南永州的双规,根据当事人所亲自写出来的,在双规当中遭受的惨无人道的折磨,长时间的酷刑。因为在酷刑之下,真的要什么口供就有什么口供。我以前无法想象这种酷刑到底有多恐怖,没有切身的感受。直到我有一次在踢球的时候,被球打到极度的痛苦,导致脑子里面什么都不想,就只有一个感觉,赶紧摆脱这种痛苦,如果能够摆脱这种痛苦,干什么都行。我那只是被球打一下,被告人为了摆脱肉体的痛苦,很容易屈服的。所以要什么口供都有什么口供,我们面对的就是口供编的圆满不圆满,或者对于酷刑本身的否定。

2案件在纪委做完,到了检察院以后,会重新来一遍。特别是最近1、2年以来,纪委的材料很少出现在检察院指控证据体系里面。最开始某些案件当中,可能有一些纪委的材料出现在检察院的指控材料里面。但是后来我所接触案件,基本上前面是纪委办的,但是纪委的材料从来不出现在检察院的材料里面,都是到了检察院以后,重新来一遍。就当前面一切没有发生过一样。有一些是联合办案,有检察员提前介入,检察员和纪委是一起来办案的。这个时候有很微妙的转换,就像江西那个案件当中,在纪委长时间的双规当中,纪委当中有两个检察院的办案人,每天审讯他,打他,或者安排人打他。到了纪委双规结束了,然后又是这两个人,重新给被告人一个讯问,还在原来的地点,给你做一个笔录,然后做完笔录送看守所,以后由看守所讯问。这个案件到二审的时候,我们跟检察院、法院说到,我们要求他们非法证据排除,检察院说有什么非法证据?我们所有证据,检察院当中所有证据没有任何违法证据,我们也全程录音录像,我们也是规范执法,讯问的时候都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讯问都非常文明。我们说在纪委期间遭受了非常严重的酷刑,所有的供述都是假的。检察院说我们没有纪委材料,纪委跟我们没有关系。法院的观点就是纪委的事情我们不管,我们只管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是什么证据,我们就审查什么证据。所以这个时候是办案的一个新特点。这个问题我觉得检察系统他们肯定也研究过,他们为了规避,他们不想为纪委所办案的方式或者后果承担责任。当然他也不想把纪委的痕迹带到起诉、审判这个程序里面去。检察官全国是统一的,我觉得他们应该是统一培训过的,他们现在就这么做。人是有记忆的,在检察院最开始说我要翻供,就威胁他,你要翻供,就给你送回双规去。办案人员就是这个思路,一定要边打边做出的笔录才是非法证据,不是他打的,不是他边打边做的笔录,他都不认为是非法证据。但是这个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事实。我听朱明勇律师在办周文斌案件的时候说周文斌提出了这么一个观点,每一个物理材料都有一个曲服点,一根木棍折到一定程度就断了,断的以后是不可能再把这个完整接上去的。人承受刑讯逼供的时候,承受酷刑的时候就是这么一个曲服点。他可能心理承受,到了一定的程度他断了,完全缴械投降了,你要什么我就给你什么,你要说什么我就说什么,达到这样的心理状况,就无法恢复了。不用再打一下,或者威胁一下,甚至他本身就会配合。所以这个状态之下,对于纪委的这种酷刑的问题,检察院不作为证据,法院不审查,怎么办?

其实我觉得也有办法。即使不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但是被告人确实在双规那一天起失去了人身自由,被告在双规当中遭受酷刑待遇、自己的陈述,或者自书材料,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因为非法证据排除当中,要提供证据线索,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什么方式实施的刑讯逼供,逼取什么样的内容,这个都可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向法庭提出,当然法庭可能不予接受。但是这种案件,哪怕稍微有点级别的官员,结果可能不是审判长说了算的,有更多的人、更高的领导,当初这个案件的主导者在关注这个案件。

所以你对于这种酷刑的揭露,一是依法争取非法证据的排除,二是会对幕后的决策者产生影响。因为实际上在法庭上提非法证据,很多时候法庭并没有接受,只是在法庭上有个机会进行这么一个程序给人感觉法庭在审查非法证据。但是很多有非法证据申请以后,也没有排除。这种情况下,律师最主要一个作用就是把这个问题提出来,法庭在最后做决定的时候,法庭要考虑这些东西。但是你把它提出来以后,对他决策的时候要考虑的成本,包括法官自由心证,或者主事者在考量因素当中就有一个考量。因为律师辩护就要说服裁判者,那么裁判者是谁?以什么样的方式让他接受你的辩护观点?你的辩护信息,以及案件存在问题的信息,你必须要把这个信息有效的送到他。所以公开揭露酷刑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他很关注,对律师都很关注,无论是法院内还是法院外,你以什么样的方式把这个呈现出来,你会影响到在幕后的决策者。

另外一个方面,面对被刑讯逼供出来的、编的这些材料,编得再圆,都有很多漏洞的。律师需要做的就是仔细的寻找这些材料当中的这种矛盾、漏洞、以及不符合常理的地方。你通过这种仔细的观察、对比,你可以发现很多问题,你就能击穿他的证据体系,从而在证据上可以揭穿案件的虚假性。当然有的时候很简单,法院审判的时候,作为一些,特别在职务犯罪当中,可能涉及到人的记忆,比如说行贿受贿的数额,时间、地点、金额,有一些记得特别准确,法庭在判案的时候,即使有那些没有那么精确的、完全对帐,他可能也要认定。但是律师要做的就是要把它的这个矛盾的地方,在细节上面给他完全呈现出来。通过这种细节的对比、呈现,证明证据材料是虚假的,不能完成证据的证明目的。

前段时间我在贵州遵义办了一个职务犯罪案件,我认为这个案件不是很成功,但是这个过程当中也可以讲一讲。跟我刚才讲的类型案件不太一样。它的级别不高,是一个普通的职务犯罪。被告人在管理单位建房的过程中,需要收职工的钱,用于单位的公共建设。但是他们的单位的办公楼和住宅楼连在一起,有一些公共设施是公用的。所以他把政府返回来的90多万用于办公楼和住宅楼的公共设施建设,其中有一部分用于建房子,在名义当中就是用于办公支出。在这个过程当中,他被指控贪污,说他往来支付款项当中,有一些钱通过承包商拿走了,就是12万。就是指控他,他应该在工程款已经支付完的情况下,又给承包商12万块钱。他自己的辩解,是还有很多附属工程没有完工,所以我们先给他预支,然后大家再算帐、再抵销。他说我们还没有算帐。但指控就说这12万算在他头上,被他贪污了。说他向建筑商借的12万块钱,然后开了一张票,让建筑商去单位把这个12万领走了。然后说他跟建筑商说这个钱不要你还了,以这个证据指控他。

另外一个指控事实是建筑商建完以后,他们要修改一些项目,要另外交钱。然后他就每家每户收钱,就让一个人收,收了11.8万,收了11.8万以后就给他。本来应该直接给建筑商的,但是给了被告人。说被告人把这笔钱揣了自己怀里了,又开了一张条,让建筑商领的11.8万。所以指控他贪污了这两笔钱。因为他有两个证人当庭改变了他们的证言,就是后面这个11.8万,他们是30户人家,指控他的证据当中,说他是每家每户的谁多少钱这么收起来的。为何指控他是11.8万呢?因为他开了一张领条,让那建筑商拿了11.8万,所以收上来的钱就给了被告人。然后开庭的两个证人说,就是30户当中其中两个,说我们没有交钱。没有交钱就对不上11.8万,这个11.8万就是错误。就把这两个证人拉到检察院去,就是问,你怎么说的,然后这两个证人到检察院以后,也没有改变证言,就说我没有交。证言变化,所以检察院补充侦查,这时家属找的我,我接手以后,因为有这么一个机会,我利用这个机会,让他后面的这个庭,他本身这个庭只是把这三份补充证据出示一遍就可以,我利用这个机会把这个庭重新开了一遍。我接受案件以后就发现,他的这些认证证言当中,相对来说重要的证人,全部都叫到检察院做询问笔录的。只是非常边缘的不重要的证人才在单位里面询问。那我就提出异议,因为询问地点不对,刑事诉讼法规定非常明确,你对证人的询问首先要到证人的单位、或者他的家里,然后是证人提出的地点。确有必要时,可以到办案单位提供证言。我以这个理由,我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法官觉得很诧异,这是什么非法证据,询问地点到检察院很正常。到后来庭审的时候,这也是我跟公诉人的争议焦点。这个确有必要,他们认为我检察院说一句有必要就是有必要,我说不能说检察院说有必要就是有必要。那刑事诉讼法规定地点选择是非常明确的,有一个顺序,你前面不行才到后面。你必须说出为什么不能单位或者家里,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而到你检察院去。因为这个很明显,检察院就是为了给证人施压,特别有的时候在晚上、凌晨把证人叫检察院去问,很长时间的问话。这时候对证人形成误导,然后从证人的反映来看,检察院有很多诱导性的问话。我就抓住这个猛打。另外一个就是找证人,就是说这个案件当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的证人,就是建筑商。因为指控他贪污这12万,非常重要的一个证据甚至是唯一的证据就是建筑商笔录里说被告人对他说过这笔钱算被告人的,被告人借我的钱,然后还我的时候让我去单位领,说这个钱不用还的。这就是建筑商的证据,所以这个建筑商的证言非常重要。这个建筑商在检察院做过多次笔录,都是非常明确的说被告人说过这个钱不用还了,算被告人的。

到法庭上第一次开庭的时候,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问他这笔钱是什么款项,证人说是工程款。然后公诉人就念笔录,也不问新的问题,就把侦查笔录念一下,问证人在检察院说的是不是实话,证人这个时候压力很大,然后他也说是。他就出现一个矛盾状况。法官就问他你以哪个为准,证人回答以公诉人的为准。我觉得这个证人非常关键,他的证言也出现非常多的反复。我经过很多考虑以后,我觉得还要接触一下这个证人。我就通过他人联系上这位证人,这个证人也愿意跟我见一面,我就跟他见了一面。就问了他的实际情况以及他的想法、顾虑。这个人在检察院是非常大的压力,因为他做开发商,很容易受到检察院的压力。我跟他也了解一下,他的工程款的实际结算情况,往来帐户的支付方式,这种附属工程到底是多少的问题。当然我没有任何诱导他,并且我与他谈话是全程录音录像的。与他谈话后,我对于案件实际情况有了一个非常清楚的认识。我之前就申请法庭通知他出庭作证了,第二天法庭开庭的时候,因为是我辩方申请,所以先由辩方发问。我非常用心的设计一些问题,就是通过提问锁定了他这个12万块钱就是支付的工程款,他就非常明确的回答这些问题,通过一些新细节性的问题来设计和提问。然后公诉人问他,对于公诉人的问题他就不回答,就是很模糊的来确定。因为回答辩护人问题非常明确,这个钱不属于贪污,是属于支付款。然后法庭一定要明确这个问题,他说你这个说得非常清楚,法庭也认识到他的证言是非常关键的,就涉及到这笔指控是否成立。最后法庭就问他,你是以回答辩护人是工程款,还是说侦查机关的笔录是他给你的。这个证人足够被憋了一个多小时,就是包括公诉人还有辩护方就等着他回答。他坐立不安感觉压力非常大。后来憋了一个多小时以后,他可能也想,他也想快点结束这个局面,他下定决心说以回答辩护人为准。这个关键证人,案件侦查阶段,每一次询问都在检察院询问,甚至有的时候凌晨,晚上9点钟叫过去,问到凌晨1、2点钟给他放回去。所以我之前就猛烈的炮火的轰检察院对这个关键证人询问地点非法,然后结合这个证人在法庭上这种说法,就是我要给法庭造成一个印象,他的侦查阶段做的询问笔录,是因为询问地点的不合法,而导致不真实的情况出现在他的侦查笔录上。后来法院判决的时候,这个指控没有认定。

对于这个指控来说,我的策略还是对的。我说这个问题,你可以抓住检察院指控体系证据当中,存在的问题,违法的地方。你尽管看上去是很小的地方,询问地点不合法,很多时候都存在这个问题,但是我结合这个证人,关键证人,我当时也咬牙,觉得跟这个证人接触一下。但是我没有诱导他做什么。我把这个证人的底摸一摸第二天更好的设计我的问题。

基于这两项的结合,所以把这个指控拿掉。我这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一个小小的成绩。

但是法院认定了另外一项指控,当然另外一笔就更不成立了,我今天就不细说了。案件二审没有开庭,当得知法院不开庭以后,我冒着最后再去试一下的心境,又去给法官详细的写了一份应当发回重审的意见,也是对一审的质证,因为事实不清。你的事实需要有证据支持,但是你的证据是相互矛盾的,并且我现在的证据证明你原来是完全是错的,这个案件二审时我找了二十多个证人取证。所以我又做了详细的陈述,让他发回重审的意见,但是他最后也没有采纳维持了。但是这个刑期赶上了司法解释出台后,已经对于这种贪污贿赂案件减轻处罚,如果按照原来的要判十年以上。

所以我觉得在很多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当中,取证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律师面临很多危险,包括取证的风险,包括四川两位律师也在职务案件当中,被检察院的报复性的关了,把两个律师现在还关着呢。但是我觉得我们律师做这个事情,要履行好职责就必须要取证。特别是当事人否定事实的时候,那这个时候你对证言指控证据,证人证言,我觉得要尽可能的要去调查。当然有很多证人不愿意接触辩护律师,有一些人即使愿意接受,可能处于各方面的考虑,也不一定推翻原来的证言。但是也有很多证人,愿意来作出一个真实的证言,甚至愿意到法庭来作证。所以我觉得这个时候律师要尽可能挖掘每一个案件当中可能有利于辩护的证人,去找他。通过家属做工作,通过朋友去联系。律师要去接触他,要寻求出庭作证的可能,或者重新提供证言的可能。

因为检察院现在办案过程当中,肯定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包括对证人诱导和施压肯定是存在的。我们通过对证人的调查,去询问有没有这种情况存在,真实情况到底是什么,是不是有可能再寻找出对于当事人辩护有利的证据。这个是我们律师要做的工作。因为在法庭上,事实需要证据支持,所以证据辩护才是辩护最核心的问题。在案件辩护当中,要想充分履行律师职责,要想取得有效的辩护效果,调查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好,我就说这么多。

 

 

刘金滨律师:

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我回顾了一下自己的辩护经历,如果单就个案数量来讲,我这几年办理了15个职务犯罪案件。如果按一审、二审、重审加起来的话,这个数字超过了20。

简单统计了一下,在这些案件中,有三件案件完全是强行硬判的冤案,包括跟金星一起辩护的台州的案件、永州的案件,和王甫一起辩护的赣州案件,虽然我们用尽了所有的努力,最后都是完全强行硬判,无罪判有罪:河南商丘一个副镇长的案件是有罪免刑;北京房山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的案件是缓刑;山东淄博某工商局干部的玩忽职守案件检察院撤诉。关多久判多久实报实销的案件有三起:山东某公安局副局长夫人的案件不起诉,还有一起职务犯罪申诉案件还没有结果,就是青岛市公安局某副局长的冤案申诉案件。对于那些强行硬判的案件,我们当然很失望,很沮丧。但是,也不必悲观,因为那些案件的政治背景太复杂,非法干预到了你根本无法想象的地步。

我回忆了一下这些案件的辩护过程,我认为职务犯罪的案件,还是非常有辩头,值得我们年轻律师去参与、去研究、去挑战的。所以我今天还特意想了一下,我的发言主题,可以定为:律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要有信心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多次听到我们同行,在朋友圈、或者面对面交流的时候,感觉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好像就是没有用,就是走形式。法官不听你的,不管你说的多么正确、多么有理,都不听你的。一些同行认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很难有效果。这样一种认识,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难度,跟涉黑罪犯罪案件的辩护难度来说,基本上是相当的,或者说超过涉黑案件辩护的难度。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因为职务犯罪案件是典型的自侦自诉,检察院自己侦查自己起诉,审查起诉环节疏于监督,基本上只有配合。按规定,人大是法定的监督机关,但是人大疏于监督,现在没有这个有效的机制,人大没有个案监督,就等于根本没有监督。所以检察院这种自侦自诉,加上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功能对法官有一个天然的威慑,法院一般情况下又比较配合检察院,就造成了这种案件辩护难度非常大的现状。

 

怎么来对待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

第一,要把辩护工作当作一种乐趣而不是负担。

作为刑事律师,如果想在工作上有些乐趣的话,最大的乐趣无疑应该是获得胜利,拿到一个有价值的判决的时候。越是复杂、难辩的案件获得胜利,乐趣就越大。这是我们作为刑事律师虽然很辛苦,但是却能够坚持下去的动力之一。而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成功,往往更能够增加我们的乐趣。所以,刑事律师,要知难而上,要为自己创造获得乐趣的条件。

第二,要有勇气,要敢于辩护、善于辩护。

对于这种复杂案件,要敢于辩护,想办法克服困难,敢于跟检察机关对抗,敢于监督它们。长期以来有一些司法机关对律师有一些误解,认为律师太爱惹事了,总是捣乱,把案件给搅了。但是现在这种观念已经有了改变,包括一些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这些年大家的努力交流、沟通,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发生了一些变化。国家设置刑事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让专业律师依法批评、监督、对抗司法机关。如果刑事辩护没有对抗,那刑事辩护制度就没有价值。有的案件办理过程当中,有的人会说,你这个律师怎么敢跟公检法对抗呢,你怎么敢跟国家对抗呢,怎么敢跟党对抗呢?这样想是完全错误的。国家设置刑事辩护的目的,主要是让律师对抗司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而不是顺着司法机关的思路走,那就不是律师了。当然,对抗是要实事求是的,要依法进行的,不是胡搅蛮缠。

第三,要讲究方法和策略。

对抗的过程当中要讲究方法和策略,善于对抗。任何辩护的最终目标,肯定围绕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去进行,去设定辩护策略。无论是采取温柔的说理的方式,还是激烈法律对抗的模式,还是私下的沟通,还是公开的辩论,必须始终围绕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设计你的一些辩护的策略、方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当事人事实上无罪,你就争取让检察机关不起诉。如果有罪轻的情节,你就试图说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时候,让他出一个量刑意见。在法庭开庭之前跟他沟通,能否出具一个量刑的意见。当然跟检察官的沟通也是需要一些方法。

你不该对抗的时候,肯定不要跟他对抗。你如果发现检察官是非常讲理的,你就根本不用跟他对抗,没有对抗的任何必要。有一些通情达理的检察官,在起诉到法院之前会接受你的意见,被告人有什么情节可以从轻量刑,可以在几年以下量刑,这就是小的阶段性的成功,辩护的成功。

第四,要善于运用突破控制原则。

无论在职务犯罪案件还是其他犯罪案件当中,律师可以通过自媒体、书信的形式,对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一些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问题,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最高执法机关反映,让有权决策、监督的领导,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了解下级机关在办案当中存在的问题。突破控制这个案子的反贪局长、科长,突破法院的法官、审判长,一定要突破他们的控制。怎么突破?你就要让更多人知道,让他的领导知道,让审委会和检委会讨论。那这个当中肯定有我们所说的正能量那些法官、检察官,那些领导,很有可能发出有力的声音,有可能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让原来控制案件的几个人无法继续控制案件的走向,让更多的领导和公众关注到它们的违法和案件事实存在的严重问题。这就是突破控制原则,即突破原来掌控案件的人的控制,让更高的领导,更多的人关注到案件的真相。这一点,对正在进行中的冤假错案尤其重要。

第五、要充分重视程序辩护的价值。

职务犯罪案件总体上可以分两种,一种是确实有罪做罪轻辩护,一种是确实冤枉做无罪辩护。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辩护人充分注意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尤其是有罪、罪轻辩护的案件,程序辩护掌握得好,可以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这就要看律师功力和经验了。很多所谓通过诉辩交易达到最轻处理的案件,都是通过有效的程序辩护为基础实现的。这方面,李金星律师在临沂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以及迟夙生律师在山东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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