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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申诉、涉黑辩护、职务犯罪辩护为主题的律师业务研讨纪实(二)

更新日期:2020/4/25 14:48:15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阅读:

  核心提示:以刑事申诉、涉黑辩护、职务犯罪辩护为主题的律师业务研讨纪实(二)


伍雷按这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去年十一月份一次业务研讨会议的文字记录稿这次研讨我们感觉很有收获因此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全部文字大约有5万多字我们分成三部分发布本文的阅读对象是对刑事辩护有兴趣有研究的律师我们衷心希望大家对这些议题能继续深入思考讨论争鸣对于文中观点也希望各位专家律师予以批评指正由于时间关系这个会议的议程没有进行完毕合适的时机我们还准备继续进行下去如果对本会议观点有何不同意见或者愿意参加下次会议讨论都可以发邮件948111870@qq.com。

 

以刑事申诉、涉黑辩护、职务犯罪辩护为主题的律师业务研讨纪实(二)

(二0一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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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律师辩护问题

 

 

 

刘金滨律师:

 

通过一些涉黑案件的辩护,我们发现,很多都是冤案。为什么涉黑案件的冤案这么密集?我简要总结了一下,主要有5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办案机关功利性的原因。比如温州16人涉黑案件,涉黑案件4个特征根本一个都不具备,但是这些被告人他们向律师倾诉的时候讲到,警察在讯问的时候说:我们局长就是要这样搞,就是要搞死你,就是搞死张某某,所以你必须怎么样。还有的就明确告诉当事人,我们是为了领导提升政绩的需要,在当地官方网站首页,也明确显示,2015年这个公安局,打黑成绩在全市是第一名的。公安机关以打黑的名义,取悦了社会公众,取悦了上级机关,它可以立功受奖升官发财,但是冤枉了当事人,这是其中一个原因之一,功利目的。

第二、相互有矛盾的两方,一方对另一方持续不断的诬告,或者一方利用与公安机关个别领导的某种关系,促使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介入经济纠纷。像湖南衡阳的周某某等46人涉黑案件,就是有大量的信件诬告。另外潍坊的李某某涉黑案件,也有大量的举报,说这个人做了多少坏事,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百姓,说他是黑社会,就是这样的诬告,也可以导致政法机关,打黑办发生误判,进一步因为非法取证等原因造成冤案。

第三、大规模的刑讯逼供。这是非常典型的原因。大量违法的行为从看守所以指认现场为名,以辨认为名,提到专门的办案点(违法的)进行刑讯逼供,获取虚假口供。严重的甚至把医院病房作为刑讯逼供的场所(浙江苍南县公安局),长达十天半个月在医院里面刑讯逼供,吊起来获得口供。这听起来不可想象,但实际都是真实发生的。湖南衡阳周氏家族的涉黑案件,公安机关利用对看守所的管理职权,从一个看守所随便调到另外一个看守所。在转换看守所的间隙,他可能搞两天、三天、四天刑讯逼供,有的被告人甚至达到换45个看守所这样的频率,严重的刑讯逼供,造成冤案。

第四、检察院放弃了法律监督职责,完全配合公安机关的指控;法院完全不能独立、公正审判。对应该监督的环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两只眼睛都闭上。湖南衡阳周氏家族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提审嫌疑人的时候,刑讯逼供的警察就跟着去。检察人员在那里坐着问,刑讯逼供的警察就在审讯室的门口盯着嫌疑人,嫌疑人想对检察人员说真话也不敢,已经被打的是精神崩溃了,侦查人员再在旁边监视,就更不敢对检察人员说被刑讯逼供了。温州张某某等16人涉黑案件也是这样,审查批捕和起诉阶段,检察院提审嫌疑人的时候,刑讯逼供的警察也跟检察院的人一起去的。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阶段提审,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利参与的,他去是违法的。检察院能够让他跟着去,更是非常违法。这形成一种什么现象呢?不是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了,是公安机关监督检察院办案了,完全倒过来了,可怕吧?检察院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是两只眼睛全闭上,完全配合公安,完全放弃监督职责。这是非常可怕的!

法院跟检察院是一样的,检察院已经送上的案件,法官明知道案件里有很多沙子,根本就不把它挑出来,还是囫囵吞枣的一股脑的吞下去。最后判决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准确,程序合法,罪名成立。那么严重的刑讯逼供,当事人无论怎么喊,他都说你没有证据证明刑讯逼供。这样一个形式上高大上的一个判决书就出来了,所以我们有时候说法院的一些判决书,就是在玩文字游戏,配合公安和检察院。

第五、律师的辩护不利,防守不利,进攻不利。在涉黑的冤案辩护当中,只要是冤的,只要有很严重的刑讯逼供,律师的辩护肯定是非常艰苦的。你首先要做好防守,你要核实证据,核实刑讯逼供,核实程序违法,找出事实的矛盾,证据的矛盾,要进行一个详细的论证、检查、提出问题。但是涉黑案件只提出这些问题不行,如果涉及冤案的辩护当中,律师仅仅是防守,是难以阻止冤案继续的,你需要强有力的进攻。在很多案件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冤案的形成,和律师没有有效进攻是有密切联系的。所谓的进攻,就是对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和控告,持续不断地进行。最好的辩护就是进攻。有力的程序辩护就是进攻性辩护,这一点好像一些有勇气的律师也慢慢开始用得多起来了,这是个好现象。

涉黑案件的辩护为什么难度大?

涉黑案件一般都由公安厅,甚至公安部督办。公安部、公安厅都有打黑办、有的市公安局也有打黑办,打黑办的协调能力是很强的。一般来说在公检法这三个机构里面,公安局长的级别相对比较高,所以法院和检察院对他的监督相对较弱。尤其是在涉黑案件开始办的时候,刚刚抓了一些人,公安机关在网络上、电视上、报纸上就铺天盖地的宣传、表功,说利用几百警力,查获一个涉黑团伙,涉及多少人、多少只枪,有多么恶劣的刑事案件。甚至有时公安机关公开说检察长、院长一起督办,实际上是绑架了法院和检察院。

我们观察一下可以注意到,几乎所有的涉黑案件,公安机关都是迫不及待地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表功,先声夺人,造舆论。所以,对于这样的案件,你要想扭转局面,难度就非常大。不仅要抵抗公安机关,还要抵抗舆论,抵抗法院检察院,甚至要说服他们的上级机关,才有可能扭转一些局面。

涉黑案件如何辩护?

涉黑案件的辩护,跟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有非常多的相同的地方。

第一、涉黑案件有法定的4个特征,这4个特征,如果其中一个特征不成立,给他击破,涉黑这个罪名就不成立。所以从证据上,要去好好的研究。

第二、涉黑案件和职务犯罪一样,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有最高法院2009年和2013年关于办理涉黑犯罪案件的两个座谈会纪要,都强调涉黑案件对被告人的讯问,对重要证据的取证,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那么涉黑案件同步的录音录像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能想尽一切办法突破检察院和法院,让他们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仔细审查,一定会找出一些你所需要的东西:诱供、逼供,和虚假记录,伪造笔录等问题。

第三、仔细审查办案程序的合法性。譬如,我们审查提讯记录,会看到有提讯没有记录,或者有外提记录,没有相应笔录。也经常碰到公安机关出个说明说这次外提,是把嫌疑提出看守所去指认现场了。那么你指认现场,应当有笔录啊,有见证人啊!如果没有笔录,那这肯定不是真指认现场,可能就是刑讯逼供。另外,看守所条例规定,外提必须有公安局长批准手续。那么,我们就要求对方提供批准外提手续,如果不能提供,就是违法。

提出看守所这几天到了哪里,你能不能提供全程的录音录像?要让他们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就无法证明合法性。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出看守所,根据看守所的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必须有进出所的记录,看守所的值班日志都应该有记录。你这个人什么时候出去的,什么时候回来的。出去的时候身体状况怎么样,回来的时候检查身体有没有毛病。你就申请法院和检察院,调取看守所的值班记录。这就是辩护人进攻的点。

第四,要善于运用法条,敢于运用法条监督办案机关。如果是检察院阶段的辩护,就要盯住检察院,要求他进行法律监督,必须提供这些东西。我律师给你提出线索,你审查吧。对于侦查程序的违法的监督,是刑事诉讼法168条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查机关在审查起诉案件的时候,有责任查清侦查程序是否违法。一定要用好这个法条,刑事诉讼法168条。还有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63条也是这样规定的。

我们可以注意到,一般检察院都很少审查侦查程序是否合法,或者即使明知很多地方不合法,也故意掩饰或忽略。这可以作为律师进攻的又一个点。法律规定你这一个职责你不履行就是渎职。如果发现严重违法,一定狠狠的纠住不放,死拼到底。

再一个同步的录音录像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应该说从部门规定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涉黑案件讯问和重要取证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已经规定的很清楚了,这些规定,这些法条,就是律师的武器。没有录音录像就是不合法,你就让他提供,不提供就认为你证据不足,起码无法证实取证的合法性。无论法院检察院怎么认为,你就必须让他提供录音录像,你今天不提供,明天再要求,再不提供就写信告他。你可以向检察院的上级告,像政法委告,一直告到最高检察院。其实,我们可以看到在涉黑的冤案当中,法律的规定,中央政法委的规定,最高法、最高检的座谈会的规定完全落空了。所以我们作为律师来说,一定要拿住这些,根据法条的规定,展开对办案机关的监督。

 

 

李金星律师:

 

一、涉黑案件的八个特点

 

涉黑案件辩护,近几年来是我们重点关注的一项工作,应该说这几年我们的主要工作是涉黑案件和职务案件辩护。涉黑案件有自己的特点,我总结了8个。

1、涉黑案件的启动完全超乎当事人预料。涉黑案件就是像天上掉石头,当事人没有任何的准备,当事人家属、被告人、甚至他的亲朋好友做梦都想不到,第二天特警、武警把他家全部包围了。辽宁有个案子,突然就把被告抓获了,导致被告人没有安排好公司管理,公司所有的财产都被查封了,家人没有准备,没有给家属留下足够的钱,有的家属一分钱没有。导致了相应的法律事务问题都没有做好准备,重大的案件连签委托书的人都没有。这就是彻底让一个家庭突然从这个世界上,不是消失,而是冷冻了,一下进入冰冻期,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我觉得这是涉黑案件比较残酷的一个方面。涉黑案件家属、被告人普遍没有准备,依然喝着酒啊,旅游啊,在做业务,在扩大企业发展,却突然消失了,被打成黑社会了,这是非常残酷的。

2、涉黑案件之风卷残云。包括一下子冷冻涉案的被告人、亲戚家属的财产,让一个家族突然失去了声音,连跑腿的都没有了,福建郑家的案子,爷爷奶奶六七十岁都被抓,包括叔叔、婶子、伯伯等能说话的,家里所有大人都被抓起来了,只有上高中和初中的小女孩两个人到贵州找我们,见我们就哭。我讲是风卷残云,像急风暴雨一样,家里活的因素,生的因素,一下全部窒息。

3、涉黑案件中公安机关决策层次高。虽然被告人毫不知情,但是在很早之前,公安就已经启动了这个侦查。有一套固定的模式,湖南有个涉黑案件,很早之前就启动了调查,当他在大街上跟别人逛街时,公安就已经侦查拍各种录像、拍照、取证。实际上从侦查安排角度来讲,涉黑案件启动前,对他的家属、人物关系、财产关系、社会关系,活动轨迹、国内外财产轨迹都已经查得一清二楚。决策层次高到什么程度呢?我认为有的案件可以高到中央。那么按我们目前这个体制说,有一个打黑办,像一些省就是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担任打黑领导小组组长。重大打黑案件,都是事先省里的领导点头的。我们有一些申诉案件,省里面主要的领导,多次签批意见。辽宁沈阳的涉黑案件,这个企业不知道自己怎么被打成涉黑的。我们到沈阳中院调卷,不小心就把内卷调出来了。省委书记多次批示,那这些人一下子就明白了,省委书记钦点的案子能赢吗?当然,后来省委书记也进去了。决策层太高了,其他的案件少有这么多。

4、涉黑案件来得非常突然,导致家属仓促应战,不知道找谁,容易出现决策失误。涉黑案件一般抓的都是家里、家族里、企业里说了算的企业家。企业家一旦被抓,家里立即失去主心骨,不知道如何处理这场重大危机。有的像东北的一些涉黑案件,家属第一反应是“拿钱平事”,就行贿去了,过上半年,省公安厅又过来了,把受贿的全都抓了。在多个涉黑案件当中,都出现这个问题,家属仓促应战,有的走向犯罪。本来没什么犯罪,到后来成了什么行贿、各种包庇、销毁会计凭证账簿,都真的犯罪了。

5、过程残酷、后果极其严重。不仅仅是被抓的人员多,还有财产查封,而且还是涉及各种宣传,把被告人声誉搞坏,名誉扫地。有的把多年之前审理的案件,在打黑案当中,拉回来重新审,回锅肉,在东三省、重庆有的案件就是这样。几十年财产积累,家族积累化为乌有,人全部被抓起来。而且这个过程一般来讲不可逆转。

6、刑讯逼供就不用说了。各地涉黑案件刑讯逼供高度雷同。

7、次生灾害非常严重。一个重大案件,会带来次生灾害,表现在证人可能被抓了,证人本来要说公道话,立马被抓了。热心帮助这个“涉黑”家庭的人,也被抓了,甚至当地律师也被抓了。这么多年积累,我们公安机关像扫描一样,侵占、挪用、土地、废物、诈骗、非法交易、故意伤害,即使那些正常的行为,有一些也被包装成犯罪。最奇怪就是福建省的案子,被告人因为跟邻居发生纠纷,把邻居的一颗荔枝树给毁坏了,是毁坏财务,这10年之前的一棵树,到底是长的怎样你怎么搞得清楚,到底是多粗多高没有任何证明,完全就是胡说八道。好多企业之间正常的民事纠纷,都被搞成了寻衅滋事,比如吉林这个案件,别人到他家把他草坪压了,说了对方几句,那人拿刀捅了4刀,他反而被认为寻衅滋事。 

8、结果毫无异议。不存在幻想,毫无悬念的,侦查为王。当初决定搞涉黑,基本上最后就落实到判决涉黑。

这就是我总结的涉黑案件八个特点。

 

二、涉黑案件辩护的困难

 

这八方面的特点,就给涉黑案件辩护带来一些非常重大的困难。

1、由于决策层次高,使案件不容易扭转走向。因为侦查和辩护博弈,或者审查起诉的博弈,或者审判的博弈,这三阶段辩护力量一直存在,而辩护一直是想把涉黑拿掉。你说企业家绝对没有罪的也少,但是严格按涉黑四特征来看,绝大部分是够不成的涉黑的,甚至这五年来我接触的涉黑案件,我认为没有一起能够够得上法定涉黑标准。我们辩护一直围绕这样的一个重心试图把涉黑拿掉,但是由于案件决策层高,去涉黑化,审理起诉和审判部门都没有办法独立决定。

2、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清非常不容易,口供为王由于刑讯逼供的原因存在,导致口供是真是假不容易查清楚。证人受威胁的情况普遍存在,包括被害人。笔录虚假我们无法控制,导致案件太难恢复真相。福建的涉黑案中,一个哑巴基本上没有任何的表达能力,我们找到专家跟他讨论,他连玻璃、拖拉机都不会说。他竟然在证据当中,大段大段的证词,说“谁拉着我,坐着拖拉机上谁家砸玻璃门打他”。那些话,他都表达不出来,他见了律师,就知道拉着律师到厕所做手势,他用手势告诉我们,当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不让他喝水,让他到马桶去喝。你没有办法恢复案件的真相,看笔录、看案卷,都是十恶不赦的黑社会老大,案子极其荒谬,其实案件事实很可不是案卷记载的那样。

3、监督制约基本流于形式。审查起诉发现不了问题,人民法院实事求也是太困难了,基本呈现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孤军奋战。既使司法机关中有一些健康的力量,有一些有良知的公检法人员,想帮助实现司法正义也面临重重的困难。

4、家属往往不相信律师,律师介入晚。因为涉黑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都是有钱人,有钱人的规则很大程度上就是潜规则,他根本不相信律师能帮助他,因而总想勾兑。因此此类案件律师普遍介入很晚,虽然律师介入早可以发挥作用,或者当地律师介入后不敢讲话,不敢发挥作用。有的案子我们介入已经二审,当事人腿上伤疤还那么大,我们赶紧给他拍照取证,最后就是这个证据使案件赢得胜利。但是在侦查审查、一审阶段,辩护律师没有取证,没有拍照片,无法揭露。

5、家属面临各种困难。大难来临,家属就是真的没有钱了,一分都没有。企业资产多少亿都没有用,都被查封了。我们中国企业家做企业都非常投入,把所有的钱投入到企业发展中,不给家里留一分,这种企业家是很多的。因为他觉得公司钱就是我的钱,我用就是去公司拿。导致家里突然天降灾祸,家属一分钱没有。有房子没有办法变现,陷入了绝境。有的即使有点钱,还犹豫不决,侦查阶段、盼望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解决,这个解决不了,希望一审阶段可以解决,一审阶段解决不了,又到二审阶段。一个阶段不解决,第二个阶段更严重,错失良机。

6、刑事辩护律师本身的危险性。在湖南,刑事辩护律师,包括庭审辩护非常激烈,律师受到非常大的压力。而且越重大的案件,越重大的涉黑案件,律师受到压力越大。越想说真话、说实话律师压力越大,但是如果你悄悄走过场配合庭审没有任何压力。还有一些困难,包括众多被告人极其不协调,意见不统一。有的人想轻判一点就可能言不由衷,有的人坚决不认罪,想说真话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又出现了千口难辩,千口难言的局面;调取各种证据都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也没有,有的也不让你看,有伤不给验,整个辩护过程非常困难;法庭不重视律师的辩护工作,或者表面重视,但从结果意义上讲根本不重视。

 

三、涉黑案件辩护的经验

我这几年大约经历了20多个涉黑案件的辩护、申诉,通过办理这些案件,我总结了一些教训和经验,也充分认识到涉黑案件问题多么严重,辩护多么困难,但也并不是没有希望。一个基本的观点就是涉黑案件的辩护,必须是被告人、律师和被告人家属,三者像三个台柱子一样把这个案件顶起来。律师顶不住案子必然失败;被告人顶不住,律师有劲使不上;被告人家属犹豫不决、受到其他因素干扰的影响,对律师产生不信任,律师也无法发挥作用。所以我经常形象地讲,是三个台柱子,缺一不可。凡是我们做成功的案子,一定是被告人、被告人家属和律师高度信任、配合非常默契;凡是做不成的案子,一定是被告人自作主张,院长跟我说,你不要说话,轻判67年,结果审判结果出来就傻眼了,17年,吉林**涉黑案一审就是这样。二审再去纠正,就太困难了。这些案例都是真实的,我们今天引用的案例都是真实案例。我们的被告人、当事人,总是非常相信那些人,我们也不是完全不相信,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总是希望以合理的方式解决这个案子,但是我们会根据多年的经验判断,这些承诺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如何让当事人不被骗。所以这是三个台柱子,是一个成功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有一些经验跟大家讲讲。

1、律师必须早介入,越早越好。我们大部分的涉黑案件辩护介入太晚了,因为经过那么高层次的研究、批准、论证,涉黑案件已经被铁板钉钉了,怎么让煮熟的鸭子起飞啊?所以我们律师介入越早越好,最好侦查阶段。实践当中,几个案件侦查阶段我们介入了,都取得了成功,至少在侦查阶段就把涉黑拿掉了。因为侦查阶段虽然有很多案外因素干涉,但是证据还没有完全固定。律师介入之后,对侦查会起到有力的依法制约作用,办案机关不敢轻易“外提”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不敢轻易滥用职权编造证据。这样被告人可以有条件坚持实事求是,即使有诬告的情况就可能做不成了,涉黑案在这个阶段就做不成。介入早期是千古不变的经验。但怎么让当事人家属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不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这个取决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水平,对社会现状的认知态度(眼界与视野问题),对法律的认知态度,对律师的认知态度。如果有一个说你不能请律师,越请律师越糟糕,家属信了那就完蛋了。这不是有钱没钱的问题,有些家属请当地的律协会长副会长刑委会主任,但是因为是当地的政法委协调的案件,碰到勇敢正直的还可以,但一般碰不到,律协会长反而没有什么办法,没有发挥律师的作用。所以我们说介入早是有条件的介入早,是指哪些律师,我们认为这样的律师在全国并不多。更可惜的是什么呢?有一些家属到北京已经找到了长期做这些案件非常有经验的律师,但是这些律师根本没有时间接受这些委托,涉黑案辩护确实太还费精力了。那这些家属只能回去找当地的律师了。但是只要她在北京多呆几天,多谈几次可能就可以了,她脸皮薄,不知道如何与刑辩律师打交道,不知道怎样聘请到律师,因此在北京错失良机。

2、律师要团队化。山雨欲来风满楼,涉黑案件一开始那么多嫌疑人被抓,那么多财产被封,在当地已经是家喻户晓,什么黑老大什么,强奸、杀人,寻衅滋事、又拿刀、非法持有枪支,那不是黑社会是什么。一个律师没有用,两个律师没有用,三个律师也没有用。有的家属也有钱,我就是为自己直系亲属那几个亲人请律师,别的被告人不请律师。但是他不知道别的被告人可以用来证明他的亲人犯罪,所以律师团队化非常重要。这个团队化未必是外地的律师,当地也有非常有良心、很正直、敢说话的律师,跟外地律师合作也有可能,大家可以合作把这个案子辩护好,团队化是我们这几年涉黑案件辩护成功的一个基本经验。

3、辩护公开化。不管介入案件的早晚,我们有一个根本的任务,就是真相还原,全面及时、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采取公开辩护的思路让所有的领导和社会各界都知道这个案件的真实情况。比如案件中非法持有枪支,但是枪并不存在,即使这个案件有枪,也跟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那是硬贴上来的,或是回锅肉的案子。故意伤害案跟被告人也没有关系,都是别人造成的;寻衅滋事也都是假的。实践中有的涉黑案件,全案别说重伤甚至轻伤都没有一起!那怎么解释涉黑犯罪的暴力特征?因此,真实情况一定让决策本案的领导和社会各界,让政法委领导、书记、副书记,检察长、法院院长、庭长、人大主任,人大副委员长、人大代表、党代表了解本案的真实情况。那么反映真实情况的时候,鉴于有律师在,侦查机关可能就不采取违法措施,比较谨慎,有律师介入辩护的案子不一样。这样可能初步实现检察权、侦查权和辩护权相互制约的状态。侦查权必须依法行使。依法侦查后这个涉黑案就不构成四个特征了。所谓人为制造的涉黑案件有关人士前期筹划了半天,最后可能就落空了,我们有几个案件都是这样的情况。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尤其是涉黑案四大特征,“去涉黑化”,是辩护的核心,自始至终是辩护的核心。这绝对不是为了攻击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绝对不是,我们真实的目的是说清案情,说清那些笔录怎么造成的,腿的伤怎么形成的,有的当事人牙被打没了,血衣也被辩护人交到法庭上了。伤情要进行鉴定,这是实事求是。现在正在进行的譬如吉林**涉黑案侦查辩护,经过律师团队的艰苦工作,不停反映情况,使得该案起诉意见书最终没有按照涉黑移送。

4、具体刑事诉讼三阶段的问题,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我刚才提到,一定要像守上甘岭一样,坚持守住每一个阵地,坚决不能幻想本阶段是不是可以放一马,下一个阵地可以解决——这个阵地解决不了,下一个阵地更解决不了。有的当事人放弃侦查阶段的辩护,他认为审查起诉有关系有人,幻想到一审,或者幻想到二审,有的人二审甚至就放弃了。我们刑事诉讼三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必须坚守阵地,寸土必争,寸土不让。侦查阶段介入早之后,一定要给公安机关发律师函,告知他我们律师代理本案,我们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办理这个案件,不得采用刑讯逼供,不得有外提,必须保留全部同步讯问录像,这些东西不仅给侦查阶段,还要给打黑队长,要给公安局局长、副局长,给看守所所长,要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要抄送政法委。就是要告诉他们,我们没有什么高的要求,你们一定要认真依法办案,不要刑讯逼供,不要外提,不要滥用职权,不要滥抓人。我其实也是这么做的。侦查阶段有的时候抵挡不住,当然我知道,在这个阶段一定要跟公安局沟通,告诉他们案子如何,如果真的是黑社会,那没办法;如果不是黑社会,不构成这四个特征。这个特征标准一定要坚持,要跟领导沟通。不构成四个标准的,一定要实事求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介入侦查阶段的案件,公安机关都会采纳律师的意见。因为他也知道往下走是白走,如果不是涉黑案件,他非要定涉黑案件,但到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可能拿走“涉黑”,会使侦查机关没有面子,因此他可能听取律师的意见。而且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更大好处是检察机关不能批捕乱抓人。

 

然后就是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非常重要。如果没有律师强力介入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就可能是一张A4笔录解决问题。案件卷宗矛盾那么多,问题那么多,但是实践中审查起诉会完全流于形式,几十本几百本卷宗审查起诉就提审10分钟,记一页纸的笔录。然后人民检察院像端盘子一样端给法院。假如我们律师强势介入,注重跟检察长前期沟通,反映情况,检察院其实也是非常重视的,谁都不想惹麻烦。虽然有的案子启动层次很高,但这时候仍有挽救的余地。

很多案子没有委托我们代理一审,一审的庭审,本来有好多工作可以做。总的来讲,我想我们冤案的一审庭审重心,一定是立足于让全社会知道这个案件是冤案,让全部的领导知道。庭审环节,重心一定要前移,目前实践中尤其是重大案件,辩护已经前移到询问被告人阶段,被告人完全把这个阶段变成喊冤、自我辩护过程。当然在辩护人发问阶段,我们通过发问,把整个涉黑案件事实都揭露出来。这个往往是庭审的第一天的第一个半天,公检法司领导都会在二楼小会议室旁听,律师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把案子真相抖出来。安徽**案开庭,公检法司领导和业务骨干都在,领导们也不糊涂,听着听着就听明白了,据说第一天领导就坐不住了,当天晚上回去就召开大会,批评办案人员,最后这个案子发回重审,赢得一线生机。

5、庭审节奏掌控。如果在审理阶段,我们平常在一些案件当中,不注重的情形,像法医出庭、验伤、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跟同案被告人讯询问、提讯证的对比等等。这些都是一些常规的工作,但是有一些案件律师辩护的不好,表现在这个庭审节奏掌握的不好。一个好的律师,是能够和法庭有一个良好的互动。这个良好的互动,并不是完全“顺着”法庭,并不是完全跟着法庭跑。有时需要在法庭有些激烈的说理斗争,法庭其实也知道律师的意思,但是如果律师不争取,法庭也不敢给你这个机会。当下法庭,一个显著变化是能够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程序上权利,几乎我们辩护的案件事实和程序问题都可以在法庭查清,这本身已经是非常大的进步。但我们也看到实践中很多案件,被告人只能说几分钟,辩护人只能说几分钟,这样几十个被告人的案件一两天就开完。有冤情就必须据理力争,我们跟法庭的互动,虽然有时可能有些冲突,这个互动我认为是必须的。当然,辩护人也要学会合理的、适当的控制自己的辩护权,该发力的一定咬定青山不放松,该妥协的也可以展现自己谦谦君子的一面,但被告人的核心利益绝对不能被放弃和出卖。福建小郑家的涉黑案最后之所以取得辩护成功,一是众律师团结;二是咬定刑讯致残不松口;三是法院最后能够坚持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因此律师在法庭上只当老好人肯定是不行。合议庭也知道这些案子,情况必须在法庭上说,领导都在上面看直播录像呢,我们不说出来,庭长也没有机会跟这些大领导汇报,我们必须利用第一天、最核心是第一天,第二天,或者最后一天发表综合辩护意见的时机,把本案最冤、最核心的地方说清楚,领导都在上面看。有伤必须验伤,不验伤就不能往下进行法庭程序。因为我们刑事诉讼,证据举证首先就是证据的合法性,如果不验伤就没有办法判断本案证据的合法性,更不能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当然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我们要利用非法证据程序说清当事人的冤屈,把案件真实情况说透,非法证据的目的也是影响法官自由心证。非法证据排除实际作用不大,但是必须要提出。

6、一定要善于当地律师合作因为涉黑案件还有一个特点是经常异地审理。可能是公安机关指定异地公安局办理,当地政法委政府有可能和省打黑办思路不一样,因为案件审理阶段通过打黑办来指挥,公安厅不可能天天开会指挥。辽宁现在正在审理的一个打黑案件,法官直接被累死了,中途换的法官。因为案件到审查起诉和审理机关后,公安对本案的指挥具有滞后性,除非像刘汉一样的特大案件,否则对法庭发生的情况不可能天天指挥。所以多数情况还是依靠当地政法委,还是要当地党委来决策。然后我们要想尽一切办法跟当地律师合作,当地律师有经验丰富的,也有比较正直的。他们跟当地政法委,当地党委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案件处于胶着状态,社会各方面反映很强烈,关注度很高,这个案子往往就超出原有决策层,关键的时候当地领导还会问当地律师,这个案子怎么样,到底怎么回事,到底是冤的还是不冤的。案件已经大白天下了,我们相信当地律师肯定也说实话。所以我们跟当地律师合作非常关键。案件辩护一开始尚能从开庭情况分开外地律师和当地律师,但是到案件辩护白热化后往往分不出外地律师当地律师。所以如果制造一个假案,始作俑者其实是比较孤立的。

7、高度重视侦查监督问题。我们律师辩护,有一个手段,让侦查监督像侦查监督,让审查起诉像审查起诉,不能回避案件侦查中的问题,这涉及到程序辩护的价值问题。为什么呢?因为律师无权直接监督公安机关和公检法,还需要公检法监督公检法,这时候有很多工作去做,譬如侦查监督,包括公安机关自上而下的监督。对于律师来讲,我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就是不行,我发现检察院你不进行审查起诉就是不行。不管最后的结果怎么样,一定要侦查监督及时进行。这方面刘金滨律师前面讲的控告方法非常有针对性。

8、法庭内外两个辩护阵地一定要同时发挥作用。涉黑案件辩护的基本形式、基本经验就是坚持步步为营,坚持法庭的核心阵地,我们主要的阵地在法庭。但是也不放弃法庭外的辩护。法庭内外两个辩护阵地一定要同时发挥作用,相互配合。我说的并不是全部是送红薯举牌子,我们一定是通过渠道内各种情况反映,各种控告,各种函件,向有关部门去说。前提我们是实事求是、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这非常重要,在三阶段都非常重要,这就是我的基本辩护形式。法庭是阵地就不用说了,你抛弃了法庭阵地肯定不行。只要是实事求是,我认为就没有问题,我们就实事求是,但是我们要谨慎,律师不能胡说八道,一定要做好笔录。我相信目前控辩审冲突,这是中国社会一个阶段性的问题。我们做的是正确的事情,我们最终的目的是反映、控告、投诉,我们最终目的是让曾经决策涉黑案件的人没有决策权。譬如有的案件是县政法委书记决定的,但是由于我们广泛反映真相,最后县委书记不能控制案件走向。我认为在任何时代,那些影响司法公正的人,决策做冤假错案的人,他永远是不得人心的,否则天就会永远黑下去。做错误决策的人,其实他心里也是很害怕的。所以有一些涉黑案件的辩护成功,我们分析就是最终那些启动、拍板、决策的人,最后控制不了案件走向,煮熟的鸭子起飞了,这些案件必须到更更高层去讨论,这其中,必然有一线生机。各个渠道,媒体、报纸、当事人反映、有关人大代表、给领导去信很多关于案件反映。即使按照体制内解决方案,一个案子的解决至少要听一下体制内业务骨干的汇报,我们的任务之一就是通过这种公开化的辩护本身让案件事实昭然于天下,使得办冤假错案的成本增加,机会减少,从而尽可能地赢得个案的司法公正。

9、经验也是教训——抓住时机,不能曙光初现就要价过高。目前的司法格局在调整,司法的确不够公正,利益驱动,领导干预屡见不鲜。法律条文本身没有大的问题,问题出在司法执行层面。我认为这几年是司法重要转折时期。具体到涉黑案件,我感觉涉黑案件存在问题非常严重,或者全案是冤假错案,或者个别罪名是冤假错案,人为拔高扩大打击面的情况几乎每个案件都会存在。这就提醒我们,在目前这个情况下,一定要善于抓住协调时期,不要谈判条件过高。我们有一个案件湖南***涉黑案件,教训就是没有及时地抓住时机。随着律师辩护的全面深入,公检法在逐渐调整对案件的态度。但这个调整,不可能一步到位,可能两步到位、三步到位。作为辩护律师必须审时度势,先拿到一个初步的果实。结果该涉黑案的辩护,因为向办案机关要价太高,一意孤行,在大好局面前最后一败涂地,所有的心血付诸东流,当事人付出惨痛代价。当然客观来讲,这个结果的出现也不是律师的责任,人家本来就要这样判的,本来就是煮熟的鸭子,我们今天只是事后从刑事辩护专业的角度分析。反而另一个案件,就是我前面提到过福建涉黑案,到法庭审理阶段由于案件实在不像黑社会,当事人家属看到律师辩护那么成功,全国影响那么大,认为这个案件一定可以做到无罪辩护,家属斗志高昂,要求律师坚决不放弃,乘胜追击,一定要无罪辩护和无罪释放。但是律师知道这个是非常困难。当时我们在开庭,当地法院领导已经在和家属谈协商的问题了,我们就感到必须抓住这个机会把案子处理掉了,让当事人先出来再说。想取得绝对公正,我们还要再等几年。我们当然理解家属戴一顶黑社会帽子,确实很痛苦,压抑了这么多年,终于有一个机会律师替他们说话。家属是一边倒,坚决不同意认罪,法院做工作必须坚持认罪的情况下才能基本全部实报实销。我们律师分析,留着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最后家属采纳了我们意见,案子基本实报实销。这个时机怎么把握?这个太难了,这就是刑事辩护的灵魂,需要当事人家属、被告人、律师高度信任,因为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这个时机非常重要。在一个司法转型过程当中,我们追求了一个相对公正已经很好了,哪里有绝对公正可言?我们永远要保持提醒,不要被暂时胜利冲昏了头脑,不要被当事人一片的赞扬之声,一片鼓掌之声冲昏了头脑,忘记了我们的初衷——律师是为当事人争取利益而来,而不是来争气斗气的。人争一口气,佛争一炷香,那不是刑辩律师的哲学。得好就收,这个有太多的经验教训。

10、防止家属无理取闹。不要鼓动当事人上访,家属有的时候反映一些问题可以理解,但是千万不要失去理智,不要像疯了一样,这样让体制内想帮助的人也不敢帮了。有的案子,刚跟家属谈完了怎么处理,第三天当事人就说到北京了,案子没法收拾。勇敢的人一定是智慧的,没有智慧的勇敢一定是鲁莽,鲁莽一定是坏大事。所以家属的引导也是贯穿整个涉黑案件当中,一着不慎全局皆输。谁都不愿意让自己的亲人成为一个黑社会分子,谁都希望自己的亲人马上无罪释放出来,但是作为辩护律师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关键时候要敢于拍板、善于拍板,让家属相信律师的建议是综合考虑慎重考虑的结果,这种节奏的把握也是太重要了。家属是把好牌,而且是非常重要的牌,这个牌打不好就全局皆输,打好了能取得实际效果。因为我们在深入介入一个案件辩护之后,公检法知道案件有问题之后有时会采取和家属谈判的策略,但问题是公检法即使知道错误了,但不习惯认错。来自公检法的信息我们要准确判断哪些是假的,哪些是真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家属提供建议非常重要。我们有一个涉黑案件到了最关键的时候,主要领导找家属谈,谈一次、谈两次,谈了多次,我们就知道这个案子要解决,我们要把相关信息透露给法院,法院也知道了。我们知道这个信息就立即做评估,这个案子可以了,因为主要领导已经刹车了,在拿比较符合案件事实的量刑意见了。当然有一些信息是用来欺骗当事人的,我们也经常被骗。湖南刘案二审我最后出庭为刘辩护,二审出庭检察员直接就说,我们认为本案垄断特征没有,一审对此认定是错误的。我们当时听了,那高兴啊,当天休庭后审判长李琼就跟我说李律师,你肯定知道检察院今天的表态意味着什么,本案涉黑案垄断特征没有了!那天审判长的高兴看得出是发自内心毫不掩饰的。但不幸的是即使最后检察员承认没有垄断特征,但涉黑判决仍然没有改判!从中可以看出这个案子的案外干扰多么厉害!作为律师,我们要善于抓住一定的时机,不是盲目追求控辩审冲突。有的时候要有些冲突,当然律师要敢于承担责任,因为实际上这都带有一定的风险。有的涉黑案件的辩护,涉黑不是主要核心,因为涉黑对案件没有影响。我们有一个案子辽宁臧民案一审四个死刑,你说二审涉黑辩护还有没有价值?没有价值。结果我们二审几乎全部精力都在辩护四个死刑不成立。大家都知道涉黑不成立,但即使涉黑辩护成功了那被告人执行死刑了怎么办?那么涉黑辩护中死刑辩护就是核心,我们搞了大约四年时间,二审最终判决下来了,涉黑虽然仍然成立了,财产全部被都拿走了,但是四个死刑全部改判有期徒刑,这个结果当然是极其罕见的,双方算是打了个平手,家属极其满意。当然,这个案子多亏杨金柱、周泽、刘志强、王甫、张磊、王兴律师最后阶段的无偿加盟辩护。案件办成这样,非常不容易,也为当事人保留了巨大的申诉空间,法院在这些方面还是不错的,按照一审判决本来要求杀头的,法院也算消极抵抗了几年,但最终抵抗不住,保住了当事人的命已经不错。

我们这几年参与的涉黑案辩护,有的成功,有的失败,失败了就总结出很多教训,成功了就有很多经验,不管经验教训,我们都要总结。

 

 

袭祥栋律师:

 

 

我这几年参与的涉黑案件,有申诉的,有两审程序之内的。除了亲身参与这些涉黑案件之外,我非常关注网上涉黑案件。我就想中国哪来这么多涉黑案子,中国各个地方治安状况已经混乱到这个程度,让一个涉黑团队和组织,竟然十几年公安即不打击,也不处罚,是不是这些案子完全符合涉黑的标准,涉黑的四个特征?实际上你可以看看这些案子,中国基本上没有真正的涉黑。刚才刘金滨律师在讲的时候,反复讲涉黑冤案,冤在根本不构成涉黑犯罪,名誉搞臭、财产搞光,政治上什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什么都不是,成为阶下囚,被判无期徒刑、死缓、20年。每一个涉黑案子对一个家族来讲,都是斑斑的血泪史。律师参与的很多涉黑案件没有做到有效辩护。

就是伍雷这几年参与涉黑辩护的案子,做成功也有,也有失败的案子。伍雷讲涉黑案件可能逐步的减少,但我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可能涉黑案子还是层出不穷。中国的经济不稳定,在下滑的过程中,很多地方真的还在搞,尤其东三省,我们知道的有多少起涉黑案子,现在正在进行一审、二审的。我觉得中国这几年全国的涉黑案子,真正的根源的就是在重庆打黑案子时,全国都去学习,带坏了中国,很多人被扣上涉黑帽子,比如福建**,听说当年当地公安去重庆学习打黑模式回来以后,每一个乡镇都得打掉一个黑社会。所以涉黑案件不管是不是,都给你搞成犯罪。这个案子一审、二审做成了,再审都难。涉黑案子帽子非常难拿掉的,即便是律师及早进入,侦查阶段介入也是比较难。你看衡阳的案子,律师也是侦查阶段介入的,可能就是决策层经比较高,或许是打黑办,省公安厅,省政法委定调并大肆宣传,给律师辩护带来非常大的困难。

实际上涉黑辩护我比较认可就是当成大项目来做。律师除了技术辩护之外,除了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这个规定行使辩护权利,保障当事人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就是对整个案件的宏观审时度势的把控能力必须有。这是判断一个律师对大案子能否驾驭的了,能否成功的一个指标。刘金滨律师涉黑案件为什么可以总结这么多东西?有一些案子到了奇妙的关口有可能律师判断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甚至只凭感觉做出决定的时候,就应当是大胆做决定。在这么多信息干扰的情况下,你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再一个涉黑案件团队化,团队做法。除非这种方式才有可能辩护成功,或者做到有效辩护。单兵作战,单打独斗,基本上实现不了有效辩护。刘金滨律师讲的要学习,咱们就知道涉黑案件该怎么办,尤其是今天提到侦查监督、检查监督的问题。法律规定这么明确,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规定的你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干的12项,对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在涉黑案件的过程中,检察院往往只注重配合,几乎没有监督,几乎完全照搬起诉意见书把案子端给法院。我办过的一审涉黑案件,对于检察院也是极力控告,因为打得比较惨,有照片显示整个手都打烂了,检察院是自行排除了侦查阶段的全部供述,但是法院仍然完全按照指控的4个罪名判的。律师参与的很晚,律师水平再高,错过很好的时机,往往也无力回天。确实涉黑案件提前辩护非常关键。我们最近一直搞的吉林的案子,就是接手比较早,大年初二李金星律师就去了,结果5月,他们有大的动作,又开始抓人,之后我们就参与了。接待我们的副检察长说公安部门报捕就是按照涉黑报的。因为那时候给上级领导写信,政法委、人大、政协,地方党政府,铺天盖地这样写,就跟他们说你们做的这个哪一个符合涉黑的4个特征,所以说提前介入,才是有希望的。随着涉黑案件的推进,审判阶段一定要守住,像贵阳搞的涉黑案子,一审所有“个罪”指控,竟然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查质证,真正开庭的时候,只是涉黑对四个特征举证。涉黑罪名之下的十几个罪名,在庭前会议就搞了,并且不公开,家属不参与,偷偷摸摸搞完了。真正开庭的时候,就涉黑举证,这也是律师严重失职,他之前也可能没有经历过大的案件,不知道怎么办。哪有这种程序?庭前会议代替庭审,这是以庭前会议为中心,不是以庭审为中心,程序严重违法。庭前会议设立的目的,包括法庭规定非常清楚,只是对程序问题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法官心里面有数,在庭审的时候能有准备。但是有很多东西,对涉黑的案子,在庭前会议过程中,就觉得能解决,很多工作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当然可能一些无争议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可能简化,这没有大的异议,但是对于涉黑案子,每一个罪名,哪个证据律师没有意见。除非是走形式的律师,就是读辩护词的律师,你可能很快过了。你让他提意见,也可能提不出什么东西,甚至有的律师直接对公诉人所举证据不认可,你不认可法庭就不认可了?是不是。技术作为辩护基础非常关键,但是你必须有宏观的对这种大案的把控。再一个整个团队,集众人之力,就跟攻克一个碉堡一样,来夺取一个涉黑案子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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