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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刑事辩护律师技能培训》观后

更新日期:2017/4/20 14:09:27 本文来源:金宏伟念兹集 作者:金宏伟 阅读:

  核心提示:金宏伟律师观《中美刑事辩护律师技能培训》有感


《中美刑事辩护律师技能培训》观后

 2017-04-18 金宏伟 金宏伟念兹集

《中美刑事辩护律师技能培训》观后

从朋友手里借了一套中美刑事辩护律师技能培训的光盘,内容是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与发展咨询公司三家在2003年联合举办的一次培训录像。内容虽然不算新颖,但全程看下来还是有些有趣的地方。

 

1、

 

培训地点之一是重庆万豪酒店。几年之后,重庆黑打风暴骤起,民营企业家接连下囚,其中就包括位于重庆万豪酒店内的白宫夜总会老板。在刑辩律师接受美国辩护技能培训的地方,发生了一场李庄律师被抓、朱明勇律师逃亡的逆流。接受了美国培训的律师们,不但救不了那些民营企业家,也救不了李、朱等律师。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历史性的讽刺。

 

2、

 

我以前在公号文章中曾经提及,我比较喜欢美国的艾伯敬教授。当年艾伯敬教授第一次来中国,首站拜访全国律协,由此认识了田文昌律师,从此二人开启了良好的私人朋友关系。几个月前,艾伯敬教授与田文昌律师还联合举办过中美律师文化的研讨会。艾伯敬律师的发言,让我很受启发。

 

这次看培训光盘,发现在场的十余位全国律协受训人员中,京都所的律师竟然有四、五个,几近受训人员的三分之一。乍看光盘开始时的人员介绍,我还误以为是全国律协在给京都所进行内训。

 

想想这两年有些律师因涉外交往而被“问候”,但全国律协却一直存在涉外培训。我突然有了明年报名律协的想法。我以前一直对参与律协不感兴趣。这次明白了。这些年一直想到国外学习一下,但始终没什么机会。加入律协,看来也能增加学习国外经验的机会。

 

3、

 

培训环节中,有一个申请保释的环节(类似国内申请取保候审)。有位培训律师说:"我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情节轻微"快成国内律师脱口而出的本能反应了),马上被美国培训人员制止。美国人员非常严肃地说”你的当事人是主张自己无罪的。在美国律师的执业规范中,如果当事人主张自己无罪,律师是绝不能做任何有罪表示的,否则是严重的违规。“

 

这个小细节让我想起国内常常争论的刑辩律师“独立辩护权”问题。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说自己无罪,但安排律师做罪轻辩护的案例。看来这种现象在美国是被禁止的。我喜欢的艾伯敬教授也在其他场合表示过,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是绝不可能独立超越被代理人的。两个培训放在一起,大致可以得出美国不存在刑辩律师独立辩护权的问题。(事实上,明确存在“独立辩护权”的是德国和前苏联。德国将律师视为与法官、公诉人一样的独立司法机关,所以德国律师有独立辩护权。前苏联的律师职责是贯彻苏联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出现过多次律师直接指控自己当事人有罪的“第二公诉人”案例,这也是明确的独立辩护权。中国法律中其实是没有明确的“独立辩护权”依据的,中国只说律师独立办案。这种模糊的表述,你可以理解为所谓的独立辩护权,但也可以理解为代理人的独立行动而已。)

 

4、

 

美国法律要求,在警察抓捕一个人之后,24小时内必须被带到法官面前,由法官裁决是否保释。换句话说,在美国,如果公权力想抓一个人,那么警察必须在抓人前掌握相对充分的证据,公诉人也必须在24小时内决定嫌疑人的羁押必要并在24小时内向法官提出羁押的初步起诉。

 

比较遗憾的是,在场接受的培训的律师没有对美国该项法律规定的缘由进行提问,所以我进行了一点简略的检索。按照网络上的说法,美国的这种规定所体现的法理核心是“无罪推定”。即,没有经过法院认定有罪,一个人就是无罪,抓捕只是公权力的怀疑,但不等于这个人一定有罪,所以,一个还没有被定罪的人不应该被羁押在公权力手中。

 

反观我国,羁押就是一种侦查手段,羁押就是一种惩罚。很多案件在证据极度匮乏的情况下就把人给抓了,然后以羁押换口供。取保与否,毫无外界救济途径,完全是办案机关自我审查。(虽然现在有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数据库中和新闻里,能检索到检察院认定没有羁押必要的案例很少)

 

一个细节,反映的是两种文化,是对“人之为人”的两种态度。

 

5、

 

交叉询问、特别是诱导性询问,是这两年在律师中非常火热的概念。这份培训光盘中也有大量的相关视频。不过在我看来,虽然询问技巧是绝对、永远都应该不断学习、不断磨练的,但对于什么叫“诱导性询问”以及“诱导性询问的规则”之类的问题,其实没什么研究的必要。

 

美国之所以对诱导性性询问的定义和规则有诸多研究,那是因为美国庭审不是案卷主义,所有证据都是直接呈现在法庭之上的,所以律师不能用诱导的方式来干扰佐证。

 

但中国是案卷主义啊,无论是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所有言辞在庭审前均有书面笔录。这是一个核心区别。在美国,律师在直接询问中问自己的证人说“4月15日,你坐火车去北京,是吗?”这是绝对禁止的诱导性询问。但在中国,律师可以说”笔录记载,4月15日,你坐火车去北京,是吗?”几乎完全一致的问题,但这就不是被禁止的诱导性询问,而是唤醒记忆的询问。

 

中国的案卷主义决定,中国法庭上的绝大多数提供,其实都是依据笔录而成“唤醒记忆的询问”,而不是“诱导的询问”。只有在微乎其微的情况下,律师自己找到了公权力没有掌握证人,或许存在一点“诱导性询问”的可能。但实践中,律师自己找的证人,很多是法庭根本不接受的。即便接受,我国刑诉法也要求律师再庭审前及时提供辩方证据,不得证据突袭,这等于又回到唤醒记忆的询问。(未来警察出庭接受询问,或许诱导性询问的问题就会多了。现在出庭的还太少。)

 

所以,这两年研究“诱导性性问题”其实是律师群体逻辑不力的一种反应。询问的技术,当然要重视,但在中国,“诱导性询问的规则”绝对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

 

6、

 

美国的私人调查员制度很值得借鉴。在任何美剧中,你都能看到律师找到一些神通广大的私人调查员,然后搞定案件。律师的经历有限,而且律师毕竟学的是法律而不是刑侦,在证据调查方面存在天然的劣势,所以,私人调查员是保护当事人利益,发现证据的好途径。

 

当下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虽然可以解决证据分析的问题,但更直接的取证问题,目前我国还是空白。

 

可惜,我国律师取证问题还没解决,私人调查员就跟没戏。

 

7、

 

美国人重视事实细节的挖掘,而中国律师更多的表现为对事实大体就那么回事,把重点放在观点阐述之上。对比之下,更加明显。

 

8、

 

美剧《金牌律师》中有句名言,有了好的律师,就有了好的司法制度。金牌律师中的律师团队,有的擅长庭上表轮,有的擅长调查取证,有的擅长科学分析,,,而有的,擅长利用媒体力量为自己的当事人获取利益。

 

美国律师绝对不是如国内有些法官说的那样蒙头辩护,美国律师在场外同样精彩。很遗憾这次培训的内容在这些方面有些欠缺,比如律师如何召开新闻发布会来介绍案情(换成国内的话语是“庭外造势”),律师执业道德(比如国内法官喜欢的藐视法庭罪到底是怎么回事,律师如何抗议庭审不公平)等等。万能朋友圈,哪位再给我提供一些相关资料。当然,如果你能直接给我找了外国同行做做交流,那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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