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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申诉、涉黑辩护、职务犯罪辩护 为主题的律师业务研讨纪实(一)

更新日期:2020/4/25 14:47:46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阅读:

  核心提示:伍雷按:这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去年十一月份一次业务研讨会议的文字记录稿。这次研讨我们感觉很有收获,因此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全部文字大约有5万多字,我们分成三部分发布。本文的阅读对象是对刑事辩护有兴趣、有研


伍雷按这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去年十一月份一次业务研讨会议的文字记录稿这次研讨我们感觉很有收获因此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全部文字大约有5万多字我们分成三部分发布本文的阅读对象是对刑事辩护有兴趣有研究的律师我们衷心希望大家对这些议题能继续深入思考讨论争鸣对于文中观点也希望各位专家律师予以批评指正由于时间关系这个会议的议程没有进行完毕合适的时机我们还准备继续进行下去如果对本会议观点有何不同意见或者愿意参加下次会议讨论都可以发邮件948111870@qq.com。

 

 


以刑事申诉、涉黑辩护、职务犯罪辩护为主题的律师业务研讨纪实(一)(二0一六年十一月) 

 

 


会议议题

 

1.刑事申诉中律师作用的发挥;

2.涉黑案律师辩护;

3.职务犯罪案律师辩护;

4.侦查阶段刑事辩护方法初步研究;

5.法医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

6.以审判为中心司法背景下辩护律师的庭审把控。

 


会议发言

 

 

袭祥栋律师:

在座的各位都是一线主做刑事业务的律师,在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这两年李仲伟律师、王海军律师以及我都在忙于办案子,没有注重总结和思考,前一段时间李金星律师提醒我开研讨会,我非常赞成。我们定期举行会议总结一下:律师办理案件中遇到了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和解决方式等方面。

这次会议共6个议题,我简单的先说一下。

第一,刑事申诉中律师作用的发挥。前一段时间李金星律师发表了《关于律师办理刑事申诉规范化推广示范文本》,借这个机会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第二,涉黑案律师辩护问题。针对近几年刘金滨律师、李金星律师做的涉黑案件,借会议机会总结一下涉黑案件律师的辩护策略。

第三,职务犯罪律师辩护问题、思路与方法。根据近几年大家接触的职务类犯罪案件,总结一下如科级干部、处级干部、甚至厅级干部等不同层次的职务类犯罪,存在的问题,辩护律师需要用什么样的思路、方法突破这些案件,做到有效辩护。

第四,侦查阶段刑事辩护方法初步研究。在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律师辩护工作前置,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以后哪些工作可以做,哪些工作可以起到有效辩护的价值。

第五,法医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这个议题可以稍微放宽一点,因为司法鉴定不仅仅是法医鉴定,还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审计鉴定、物价评估鉴定等。当然法医鉴定主要是命案申诉等案件,结合这些案例,讲一下法医鉴定。同时,研讨关于鉴定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以及这类刑事辩护,需要律师如何与法医专家沟通,如何充分利用好专家证人来辅助辩护。

第六,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背景下辩护律师的庭审把控。公诉人员宣读完起诉书之后的讯问、发问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把控好哪几个阶段,在哪几个阶段实现整个辩护的把控,在哪几个阶段达到想要实现的效果,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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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中律师作用的发挥

 

 

李金星律师:

前几天我发布了《关于律师办理刑事申诉规范化推广示范文本》,在我们律师当中有一定的反响,当然大家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有不一致,有叫好的,也有说不好的。说好的觉得我们是下工夫琢磨研究的;说不好的认为我们做不到,譬如说周泽律师的观点,他说我们的标准做不到,所以就没有转发。而且周泽律师曾说申诉就像抓彩票,完全靠运气。从现状来讲,从衡量司法的角度来讲,申诉确实像抓彩票,我们不知道这个案子什么时候能冤情暴露出来,什么时候能申诉立案,什么时候有申诉结果,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另一个方面,这种观点是不是也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人的主观能动性。因为买彩票时,每个人的努力或者说付出的成本都是一样的,都是花了两块钱,如果认为申诉是一个随机性事件,则完全忽略了人的主观努力因素。分析目前国内冤案申诉状况,申诉成功的案件确有偶然性,但是也有必然性。为什么同样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的就能够成功,有的就没有成功?这几年我们深刻体会到,凡是我们下大力气,严格按照高水准工作办理的申诉案件就有可能成功;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干一下就走了,等上一年再来申诉的案件,基本上是没有结果的。努力了可能有结果,不努力肯定没有结果,所以我才下决心研究申诉。前几天和刘金滨律师、袭祥栋律师在潍坊办案期间讨论这些问题时,对我震动很大,认为我们面临的这些类似业务问题很有探讨和研究价值。

我们办理申诉案件必须辩证看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绝对不能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第二,我们确确实实要承认刑事申诉的难度,刑事申诉是我们整个刑事诉讼当中最困难的,或者说冤案申诉是整个刑事诉讼中最艰难的。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

 

一、冤案申诉为什么是刑事诉讼中最困难的

第一,司法制度本身的原因。目前来看,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有效的制度来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的问题。实践中让一个法院自我纠正错误是非常困难的,原来的判决都是由他的同事或者前任做出,或者案件涉及几十年前的杀人事件,或者这些案件涉及罪名特殊。

第二,没有律师参与申诉案件更难。我们实践中发现,竟然有案发几十年的申诉案件一直没有律师介入,没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申诉人、当事人不相信律师,而他确实又走了很多的弯路,所以我在推广模式上写了刑事申诉一定是原有刑事辩护的重新和继续,不仅是重新,一定是在原有的刑事辩护中重新整理一遍,而且还要继续和加深。有些当事人申诉多年也不找律师,非常固执,但须知刑事案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专业化的工作,仅仅依靠当事人自己是远远做不到的。

第三、律师普遍没有研究刑事申诉的方法、思路。任何一件工作肯定有一套专业的标准、伦理的标准,刑事辩护应该有最低工作标准,刑事申诉也应该有,否则仅仅靠律师自己内心的道德约束,是无法衡量律师工作价值的。现在的状况是律师和当事人签了一个申诉合同,双方都可能不知道具体有哪些工作内容,没有明确的申诉方法和思路。就跟刑事辩护一样,律师在各种各样的刑事辩护当中,是不是有一个最低的服务标准,还是随心所欲怎么干都行?各行业都有一个伦理标准,卖豆腐的都知道我们的豆腐一定是卖相好,而且一定是很好吃的;卖菜的都知道我们的菜一定是没有受污染的环保食品。同样律师提供的产品服务一定是有一个专业的判断标准,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至少在同行业看来,律师已经尽力了。我们没有办法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是律师应符合最低伦理标准无论如何是必须的。我们现在探索的就是:这个律师的专业标准、伦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哪儿?不仅在刑事申诉中探讨这个标准,也包括黑社会案件辩护、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侦查阶段辩护,刑事辩护当中的财产刑问题,法庭庭审辩护,以及司法鉴定的审查使用问题。

第四,申诉案件中,当事人确实对委托律师有很多地方不放心,大家对结果都是很茫然。当事人很自然会从结果意义上衡量律师能帮我做到什么程度,能为我做什么工作。除此之外,当事人他有很大的顾虑是律师能否认真代理申诉。从申诉阶段律师代理收费看,是不是可能有这种情况存在:有些当事人,如果你让他一次性给律师费几十万几百万,他可能有压力,但是如果一次先交几万,等案子申诉过程中曙光出现,再补充律师费,当时人的压力会小很多。因为他是边申诉喊冤边生产自救,如果把他全部积蓄拿出来支付律师费,申诉短时间内可能见不到效果,还可能使得其自身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所以我们提出了律师申诉代理年度化的这种代理服务模式。申诉作为一个市场,这当然是需要培育、推广,是需要和当事人去沟通。这样的工作不仅是我们今天这几个人,我们要把这些问题提出来,推广给全国的律师,让律师共同来拓展。一方面申诉当事人确实有这个需要,需要专业刑辩律师介入案件申诉;另一方面律师本来也可以、也应当介入。但是目前,我们律师界可能拿不出好的产品来满足我们当事人的需要,好多当事人只能上访了,上访有用吗?上访是完全没有用的,一点用处都没有,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上访在北京少花钱吗?租房子,耽误生产经营。好多当事人,我们是把他们从北京劝回去的,律师开始扎扎实实看卷,重走依法申诉的道路。

以上是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面临的困难局面,也正是我认为律师介入这一专业领域的必要性。

 

二、刑事申诉的工作流程。

如果刑事申诉是一个市场的话,我们一定要确立一个标准的律师工作流程。这种产品一定要让当事人看到律师要做哪些工作,或者说律师对自己的要求,我尽量能够做到这些工作;或者一个新手要做刑事申诉,看到我们推广的示范文本,看到我们讨论的这些问题,他知道律师大体可以做哪些工作。刑事案件申诉代理,在不同阶段业务重点是不一样的。比如说第一年,比如说听证后等等都是不一样的,申诉重点在最高院和在二审法院、基层法院又是不一样。但万变不离其宗,我总结这几年的刑事案件申诉方法是不是可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认真阅卷。认真阅卷,这样的要求并不是每一个律师都能做到,包括我自己也有好多案件没有做到。《关于律师办理刑事申诉规范化推广示范文本》不是仅仅提供给年轻律师的,对我自己也是一个挑战。我现在就是努力按照这个模板办理案件,争取每个案子中都在对照执行。阅卷一定要非常仔细,一些重大、公益性的案件要更仔细一点,绝不能含糊,像陈国清案件、金哲宏案件,包括一路走过来的吴昌龙案件、陈满案件、陈夏影案件,我们辩护团队的律师们不能说对案卷倒背如流,但也可以说梳理案卷非常清晰化,甚至每一个案件细节都不放过。这个前提,肯定阅卷不是一遍、两遍、三遍的问题,当我们对这个案件根本准备不成熟的时候,我们和法官谈话没有质量,和当事人谈话没有质量,到监狱会见也没有质量,抓不到重点、找不准思路,就可能得不到人家的尊重和认可。要求别人的,我们自己应先做到。当然怎么阅卷可能又产生好多问题来。

第二,申诉书。申诉书必须非常认真地准备。但是实践中确实有些案件抓的不紧,或者有当事人为了尽快提起申诉,不停催促我们,赶紧申诉,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写出的申诉书质量不高。须知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诉,律师接手后要认真看案卷,研究卷宗,没有几个月,是写不出一份高标准申诉书的。所以我特别提醒,绝对不能为了盲目应付当事人草草书写申诉书,必须和当事人说明留足充分时间。一份认真扎实的申诉书能揭露出案件的主要矛盾、主要问题,让别人一看就知道怎么回事,最有可能心理上接受申诉观点甚至产生强烈共鸣。申诉书非常重要,所以离不开充分时间认真阅卷。

第三、取证问题。刑事案件申诉,我们一直提倡对案件原有证据“过筛子”,这实际上就是原来刑事辩护的从头再来。做和不做重新审查证据是不一样的,这是我从市冤案申诉的一个指导思想。我们要靠一种非常认真的精神力量去感动人家,对申诉案卷所有的证据“过筛子”,这个证据当然就包括所有的物证、所有的证人、证言、所有的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当然有一些是可能做不到,我们的标准要实事求是,譬如说有的被害人是“真正的”被害人,他和被告人深仇大恨根本不可能配合我们;有的被害人是“假的”被害人,他可能配合我们重新取证。我认为如果一个案子证据不重新过筛子,写出的申诉书可能是肤浅的;如果过一遍筛子,一定能发现新问题。几个重大申诉案件当中我们也这么做,福建陈惠良案件申诉我们已经这么做了。我和多位律师去取证,把证据过筛子。我们对陈惠良案中的“哑巴说话”取证,结果知道所谓“哑巴”的口供全都是假的,原来案件侦查过程中找到的证人全都是假的。当然有的案件,譬如黑社会案件对“黑老大”之外的其余被告人我们都要尽量取证,其余被告人说我都不认识“黑老大”,我怎么是他的手下呢?如果有这么一堆证据交给法院,显然和没有证据不一样。同样是在申诉排队,法院凭什么给那些不用功的人启动申诉?

  第四、怎么影响法院对申诉案件立案的审查,是否复查的审查。这个我们也确实在摸索、探索中,有一些方法,我觉得还是很有效的,这两年我们一些重大命案申诉,获得了很重要的突破,以第二巡回法庭金哲宏案为例,我们把每一个案卷都整理成电子文稿,提交给法院电子版的、书面的材料,并且案卷当中每一个证据都有目录。法院根据目录,都能查到案卷当中第几卷、第几页是怎么讲的,存在什么问题。法院对我们表扬多次。我们当然会问仅仅在命案申诉中这些方法是有效的吗?我能不能进一步推广到黑社会申诉、职务犯罪申诉中来?我想有些方法是可以参考。比如说我刚才说的,一个好的申诉书,证据过筛子这些方法。除此之外我们要想办法和法官、院长、政法委沟通,找全国人大代表、找媒体、找党代表、找当年办这个案子的老法官、老侦查员沟通。其中一种可能的方式就是去写信,就是想尽一切办法沟通。其次当事人自己的申诉也非常重要,我们介入之后,一定要和当事人保持非常好的沟通和交流。和当事人、被告人的会见,必须保留在一个高水平上。如果准备不足,和当事人的会见就是一般的会见,只能安慰一下。我们完全可以做得更好,不要仅仅满足一般性的会见。我们一定要通过会见了解从被告被抓那天起,到最后发生了哪些故事,像百科全书一样完整记录。要了解案子背后的因素是什么,这个案子被告人认为重点在哪儿,重点人在哪,核心矛盾在哪儿,谁导致他出现这些问题。一定要引导当事人反思、回顾、整理,他知道以前谁说了假话,现在那人有可能良心发现,有可能当时是有压力,现在没有压力,应该去找谁取证;有伤的务必验伤,他觉得证据在哪,我们就要取。所有这些对辩护和申诉都是非常有价值的。当事人还应当给法院、有关领导写冤情的万言书。

第五、和媒体的合作,重大冤案必须和媒体合作。当然现在司法部有文件,但我觉得它不可能真正限制住律师和媒体合作,我们也可以采取一些方法,由家属去找媒体。家属去喊冤,这和上访是两个概念,我们希望这些冤情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形势不好的时候案子可能暂时解决不了,但是形势稍微好点的时候,案子能够往前推进。这几年,我理解刑事案件冤案申诉已经成为一个影响中国稳定的问题了。那么多人在喊冤,如果律师发挥不了作用,社会矛盾就会激化。我认为我们代理申诉不能说没有效果,而这些效果一定和我们采取的这些方式有关系;并且同样的申诉案件,我们没有下功夫的,就进展不大,这是我作为一名申诉律师实实在在心理感受。我们也知道有一些律师代理申诉,除了给法院递一个申诉状之外,不做任何其他工作,那不叫申诉,那叫法律代书。一个申诉,我认为它一定是一个生动的、活泼的、新鲜的过程。它一定是每一天,我们律师都在考虑、都在推动、都在想的过程。我也在反思自己这几年做的案件,所有申诉不成功的,不能埋怨他人,不能怨天尤人,不能只会说司法体制不好,不能只会说法官不好。从律师角度来讲,我们只能埋怨我们自己工作没做到位,否则为什么有的案件能成功,有的案件不成功?律师只能这样去考虑,当然我们也深知现实非常困难。设想如果我们有这样一个模型:我每周为这个案子做了什么、我每天为这个案子做了什么、我每个月为这个案子做了什么,我是写了一封信还是找法医还是找最高院?是会见还是和承办法院去沟通、交流?包括我们很多人,做了很多类似的案件,大家一定总结了非常好的经验,我们的经验绝对不是最高端的,我们就是第一线的普通律师。我们要进一步和申诉当事人去沟通,推动大家,尤其是推动当事人,律师依法申诉,有的放矢。这样的工作,我们的青年律师大有可为,我们当事人也应当信任律师,我们虽然没有办法改变大的司法体制,但是我们现在有办法能够改变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信任关系一旦建立,按照市场规则,按照一般的律师职业伦理、工作标准去做,我想这一定是我们推动个案法制进步的必要步骤。这个台阶,如果我们上去了,下一步我们就能够推动司法进步。律师申诉,一定是推动司法进步的一个过程,律师参与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过程。我跟领导说,哪一个影响恶劣的爆炸事件背后有律师参与了?正因为没有律师有效参与,那些维权案件常年申诉得不到解决,才出现这些恶性事件。

反之来讲,凡是我们律师介入的,不管多么重大的冤案,全都是向法院去申诉,到法院喊冤。没有一个矛盾激化的,我们不用去管领导、社会对我们的评价,但我们是对社会做出了贡献。福建陈惠良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他在北京住了几年的时间,我们都劝回去,依法申诉。当然过程非常艰难,所以我们还是要有信心。

 

 

 

刘金滨律师:

李金星律师能在一些大家经常忽略的问题上,总结提炼出一个有研讨价值的议题,我觉得这是他比较高明之处,我非常赞赏。

申诉案件有这么多需求,李金星和袭祥栋律师研究探索出《关于律师办理刑事申诉规范化推广示范》模式,我觉得这一模式给年轻刑辩律师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平台和实践的机会。依我的理解,他们所倡导的刑事申诉代理模式,是一个原则性的东西,并非一个固定的程式。因为案件的辩护没有固定的模式,但一定的原则、基本规律还是有的。所以这一模式大家可以参考、借鉴。

律师在申诉案件代理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没有律师参与,结果上可能有很大区别。经验告诉我们,法官往往更乐意与律师沟通,而不大喜欢和当事人或家属沟通,这就是专业律师的优势之所在。当事人或家属常因缺乏与法官沟通的专业优势、经验优势,往往会无功而返徒劳无获。

关于刑事案件申诉,我简要归纳了以下五点基本看法。

 

第一、刑事申诉案件代理,可以新老律师结合。

刑事申诉案件非常难,成功率低,一些资深律师难以投入足够多的精力去全程参与。一个律师如果成功办理几件刑事申诉案件,就会经常接到申诉案件的求助电话或邮件。去年我曾先后接到五、六个申诉求助,但是都无一例外婉拒,因为不敢保证自己有足够多的时间投入到当事人的申诉案件中去,不敢确保代理质量。一些年轻律师则不然,他们接手的案件不多,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没有杂七杂八的事情来干扰他们,可以进行仔细深入的研究,所以年轻律师如果能够扑下身子代理若干刑事申诉案件,确实是非常好的锻炼机会。所以,金星律师提出让年轻律师多参与到刑事申诉案件中来的想法是有道理的,但需要强调老律师指导的必要性。

 

第二,要在深入扎实研究案情,撰写申诉书和代理意见基础上,不厌其烦地加强与法官的沟通。

刑事申诉是最难的,往往需要付出比其他案件多一倍甚至几倍的精力。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重审、重二审后,再到申诉环节,无疑难上加难。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一审、二审的代理律师付出了一百个小时的时间研究案件,申诉律师或需要付出一千个小时,才可能有成功的机会。

从递交申诉状到立案再审,对律师来说是一个非常艰难、漫长,非常痛苦的过程。所以若没有对案件非常扎实的投入,没有持之以恒锲而不舍的精神,像李金星律师所说的一样,只起草了一份申诉书递交到法院,等着法院裁定,申诉成功概率几近于零。那样的申诉代理称不上申诉代理,充其量只能算代书。

关于刑事申诉的程序细节,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审查部门和程序或有所不同。以山东高院为例,程序是这样:先到立案庭交申诉材料,一段时间之后你要进一步催问是否立案复查,一旦启动立案复查,会有一个案号,接下来转给相应的合议庭,这个合议庭负责全省部分地市,包括刑事、商事在内所有案件的申诉审查,这是过筛子,他们那里各种案件太多了,来访的人也多,需要漫长的等待。但是如果你单纯地等,很可能就等死了,这个合议庭很可能就给你驳回申诉了。你需要隔三差五,不间断地与法官见面,找机会沟通,递交书面代理意见,写信等等。总之,让他能对律师和律师所代理的案件有一些基本的认识,认为可能存在重大问题,才有机会转到下一个环节,即转到立案庭的另一个刑事申诉合议庭,由专业的刑事法官继续审查,但还是这个案号。在刑事申诉合议庭审查期间,如果代理人不积极、有效地与法官加强沟通,法官注意不到案件存在的严重问题,也会直接给驳回,意味着申诉代理工作也就结束了。反之,如果代理人积极有效地沟通,如果这个法官认真审阅了申诉状和代理意见,看到代理人扎实的工作,发现案件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他就可能把案件转到审判监督庭继续审查,并由审判监督庭重新给立一个案号。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经过审查之后,如果认为确实符合再审的条件,他才会决定立案再审。这时候会另给一个再审的案号,万里长征般的申诉才可以说走完了最关键的一步,过了最难的一关,也可以说是走完了百分之五十。象这样,在山东高院的刑事申诉,至少要经过三个合议庭的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再审。

因此,一个刑事申诉案件要获准立案再审,需要一关一关地过筛子,需要你加强和不同环节法官的积极有效沟通,以翔实的理由据、扎实的工作去打动他们。

 

第三、我谈一下和法官沟通的方法。

从代理申诉开始,就要投入很多的精力研究,这个审诉案件我这个要礼拜要做什么?下个礼拜要做什么?每个月要做哪些工作?什么时间节点要去同法官沟通什么问题?要思考怎样才能达到影响法官的效果。

我的第一个感受是律师要尽量与法官见面,通过见面沟通,了解法官的脾气性格和处事方式,以便在后续的沟通中把握好尺度和分寸。同时,也让法官可以认识律师、了解律师,建立第一印象。这也可以作我们处理任何案件的一个基本要求。有的法官很忙,就不必强求见面沟通次数,可以通过打电话、邮寄特快专递等辅助方式加强沟通,这些方式简便、易行,不浪费时间,效果也不错。

申诉若想获得一线希望,就必须从第一位法官开始,和他保持一定密度的沟通。即便他并非刑事法官,但是因为他是第一次为你筛选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官,你也要非常尽力。因为你不说服他,下面的程序就基本没戏。有个法官跟我讲,基本上90%的申诉都打回去了。通过沟通,你起码要需要知道他什么时间接待律师,他的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等,你在第一次接触的时候都要设法了解。通过后续不断地的接触,你要设法让他记住你和你所代理的案件,让他知道你这个案件当中存在什么问题,促使他对原来的判决产生质疑问。这个时间过程也是非常漫长的,短则半年,多则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也是有可能的,要有耐心。

如果经过了第一位法官,那么第二位法官就有希望。在面对第二位法官的时候,你同样还需要沿用之前的一些方法,让他看到你的努力。你不妨把之前你的代理工作整理出一个详细的目录,提交给法官,以便他对你在前一个法官处的代理工作一目了然。我们的申诉、辩护工作都离不开和法官的沟通。要说服法官接受你的意见,你就必须保持和他沟通的力度,甚至为了确保申诉案件的沟通效果,为了排除其它一些因素的干扰,你还需要和审判长沟通,需要和分管副院长和院长沟通。沟通的方式最好是书信,因为他们没有那么多的时间见和你见面。而书信他有时间的时候可以来阅读。所以,我们可以用写信写报告的方式来和法院领导沟通。如果你经过了第二位法官,那么申诉案件可能会有望立案再审。

在沟通中还需要注意一点,就是你必须准备得很充分,对申诉的关键事实和理由,要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说到哪个法条、哪个证据,你能迅速说出来或找出来,不要让法官问倒。如果让法官问倒,那就很麻烦。

作为律师来说,不管是做刑事申诉案件,还是其它案件,规律大致相近,方法大同小异。有时候同样一个案件,不同律师代理的结果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律师各自的思维方式和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同。

 

第四,我说一下我认为撰写申诉状和代理意见应当注意的几点事项。

律师一定要将重要的证据列出清晰的证据目录,说明证据来源和要证明的主要问题以及证据在案卷中的位置,附在申诉状或者申诉代理意见的后面,便于法官审查。申诉状递交之后,如果有新的重要观点和理由需要向法官阐述的时候,一定要写申诉代理意见,或补充申诉代理意见一、二,后面都需要附上相应的证据和证据目录。代理人就是有要通过这些不辞辛苦的、不断努力的工作提示法官,这个该案子为什么是错的,为什么要申诉。一定要让法官看到代理律师不是在走形式,让他感到代理律师不光非常专业,还非常认真、敬业。如果一个法官感到代理律师对自身代理的这个申诉案子并不尽心,既不专业,也不敬业,就如同之前说的递交一个申诉状就算万事大吉,那么这个该案子在第一个法官那里基本上也就被Pass掉了,不会进入再审。这是我的一个感受,个人的一点认识。

 

第五,我想和年轻律师交流一个观点,年轻律师要有信心,有担当。

一个年轻律师,要想在案件上有所突破,不必局限于原来一审、二审辩护律师的代理思路和方法,要敢于找到新的辩护思路、新的观点。每一位律师所办理的案件都难以尽善尽美。年轻律师不要因为年长律师代理过的案件就不敢提出新的观点,裹足不前,畏首畏尾。

年轻律师虽然资历浅,经验少,但是如果能够沉心来,不急功近利,认真研究一个案件,就有可能出成绩。比如李金星律师主导的洗冤工程推动了系列冤案申诉。这些申诉案件,多为法律援助案件,个别申诉长达十余年,但恰恰在这样一些案件中,会有一些年轻律师脱颖而出。所以年轻律师要看淡眼前得失,要有信心,有担当。

我最后想补充一点,就是我觉得金星律师刚才说的“垫砖”理论,真的是非常形象。打一个比方,我们也可以说刑事案件的申诉就象爬山,如果你一直在山脚,那么法官、检察官可能不愿意搭理你,但如果你通过每天不懈的努力,爬到了山顶,他就有可能愿意和你沟通,从而推动整个案件的进程。但是能不能爬到山顶,能不能付出很多辛苦,对每个人来说又都是不一样的。

 

袭祥栋律师:

我根据我这几年参与的刑事申诉案子,以及思考的刑事申诉应该怎么做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想法。

刑事申诉难,难于上青天。刚才李金星律师也讲了,这么多申诉成功的案子是非常偶然的,偶然背后是有一定必然性的。凡是刑事申诉成功的,至少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子,没有哪一个案子离开律师。所以律师对推动刑事申诉案件有重大作用。所以说我们这次业务研讨,大家一起打打气,一定要树立信心。

目前,中国的司法制度专门有一块刑事再审制度。每年各级法院,一定要解决一部分刑事冤案,那么谁工作比较认真、付出的比较多,谁能打动申诉法官,谁对案件的把握程度比较在点子上,可能就优先得到解决;在社会上的影响比较大的案件,也有可能优先解决。

律师介入的案子,我觉得通过《关于律师办理刑事申诉规范化推广示范》这种模式,一是推广刑事申诉业务,二是做到有效申诉。很多律师是不知道怎么做申诉业务,基本的程序也不懂,所以首先要认真研究案子本身,研究这种申诉程序该怎么走。说到这里,我就说个题外话,干一行,爱一行,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是成功做出成效的基础,既然今天在座的各位能够参加这个研讨会,我觉得都是对刑事业务非常感兴趣的刑事辩护、刑事代理。那么做案子的过程当中,从律师职业能力的角度、职业道德的角度,不管案件是否收费,当事人托付给你了,你能不能做到心安理得?

阅卷是基础,很多律师,接的刑事案子一看大部头的涉黑案子就有畏难情绪,不能踏踏实实、完完整整、认认真真的阅卷!连案卷都没阅完,何谈申诉思路、方法是什么,申诉点是什么。在认认真真的研究这案子以后,才会有自己的申诉思路、想法,对于这种典型的重大冤案,你自己都不舍得放下来。

在认真研究案卷的基础上,申诉工作有很多工作可以做。从技术层面上,这个申诉程序,包括立案再审,不同的检察院、法院程序不同。我在网上查过很多资料,这种案子第一关基本上是立案庭审查,也有的地方是由审监庭审查或者立案庭和审监庭一起审查。立案庭决定这个案子是驳回还是决定再审。决定再审以后,就到审监庭,原先一审程序就一审程序来,是二审程序就按照二审程序来。

就这个程序本身来讲,目前法院、检院刑事申诉程序都不完善,很多申诉律师也是有误区的。申诉案件在前期解决的是一个程序问题,就是这个案子该不该决定再审的程序问题,实体问题构不构成犯罪是在决定再审以后再谈的问题。前期决定不了再审,何谈实体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当然实体问题也是解决程序问题的核心点。比如说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那么这是实体问题,但是这一个实体问题是解决程序再审的问题;比如原先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没有排除,导致形成了错案,这些都是基于一个案件实体上来解决一个重大程序问题,就是把这个案子纳入到再审程序,让法院最终做出一个再审决定了,不要让它最终驳回这个案子。即使律师根据《关于律师办理刑事申诉规范化推广示范》把证据材料、申诉提纲、申诉摘要整理得非常有顺序,交到法院以后让审查的法官能迅速的抓住你的申诉要点,仍然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之内,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很少有法官能跑到原审法院给你分析是否给你纳入再审程序,多数就是到期以后直接发驳回通知,相对比较负责任的可能找原审法官,了解案子是基于什么情况下做出来的,是政法委定的、还是省委定的。

上级法院可能相对比较认真一些,你在做出二次申诉的时候,遇到一个认真的法官,能够把卷给你调上来,结合你的申诉书,看看是不是存在律师、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但是第一次申诉在法院系统基本上都是极端不负责任的,为什么我们老说交上申诉材料一年、两年,没有结果。如同我们办理的陈国清案子,一年多时间在河北高院,是第二次立案审查,后来换了法官,后来跟他沟通过。他给我电话说快了,我以为是有希望了,最终驳回文书都不给你。不给你的理由是什么?我们曾经给你出过文书了,这次口头驳回。当然申诉法官跟我说其实是半年时间研究了这个案子,他是亲口与我说,我觉得这种法官不会忽悠我们。当时他可能就告诉人家家属说我们河北高院解决不了,你们直接上最高院。也因为这个案子确实是影响力太大了,当年在程序之内审了十年,直到目前,无论在社会上媒体上没有哪个案子超过陈国清案子的影响力。就是当时我们也是跟当年的辩护律师也是沟通过,包括陈满案的辩护律师,他们那个死磕精神不亚于现在的死磕律师,当时的辩护律师水准是相当高的,但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环境无法解决。陈国清这个案子放到现在绝对不是这个结果,当时的律师该抓的点都抓到位了。这就说明当你研究案子的时候,可能不仅基于案件本身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问题去考虑,还得考虑一个案件当时产生这样一个冤案结果的背景问题。有一些案子政法委的批示意见、审委会定的意见,都甚至直接在案卷里面。法院的附卷可能有这个案子形成的真正原因。审判的三个法官拿出意见认定被告人无罪,但是审委会几个人就得定他,就得判他。院长就汇报政法委,政法委就是这意见,就这么同意了,就这么定了。案件背后因素的把控,我觉得做的案子少,没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刑辩经验,很难把握、推测到这个案子背后的一些因素。

拿到一个申诉案子,如何下手,当然阅卷是基础,研究案子是基础,形成申诉书后该向哪里去申诉,是向法院还是向检察院,可能是大多数就是传统思路还是到法院申诉。目前关于刑事申诉的规定只有1984年有个刑事申诉程序的司法解释,先到终审法院第一步申诉,即使向上一级法院也是转给终审法院。具体申诉材料交到法院以后,什么时候立案审查也没有详细规定。刚才刘金滨律师也说了,法院并不是不受3个月至迟不超过6个月任何的限制,只是法院收了材料以后,根本不给纳入立案审查程序,都不给登记案号。当然跟律师的追踪、沟通也是有重大关系,有些极端不负责任的律师卷都没有看,就根据原先的法律文书,写了申诉书交上,把手续交上以后就再也没有关注过。所以律师是否负责任,是跟这个案子的推进是有直接关系的。

目前到法院申诉确实是很少有直接给一个案号,仅仅告知已经登记上了,最迟六个月我们一定会给你一个结果,因为没有规定能制约他们,没有规定具体来制约,没有规定说收了材料七天必须立案。但是2014年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刑事申诉案件复查规则,对刑事申诉的期限做了详细规定。到检察院去申诉,只要申诉材料符合要求,七天内必须受理。受理了以后立马安排检察官先审查,期限为两个月,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诉书审查是否符合申诉的条件,就像刘金滨律师说他遇到的山东省高院的初步审查一样。一种是审查结案,如果认为确实有问题,就正式立案复查。正式立案复查后,由两名检察官负责这案子,并在三个月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做出结论。没问题的复查结案,有重大问题的两个结果,出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是提请上一级抗诉。因为很多案子是通过检察建议来推动解决的,通过省一级的检察院直接给省高院出个再审检察建议。既然有这种有章可循的程序走,到检察院申诉可以跟进案件的申诉进度。当然我也是有实践经验的,我在上海的一个案子就是在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的,两个月告诉我们已经进入立案复查了,确确实实后来他们调过卷。我们当事人找他的时候,一车的卷全调起来,最后复查结案,这个不符合抗诉条件。后来我们又到上海市检察院去走程序了,但是上海市检察院就行不通了,就不按期限来了。我们也是一次次去催,但是他们给我们的理由是案多人少。好多人都认为检察院的权力大,好多案子洪水般跑到检察院申诉去。这出现了案多人少的理由推辞,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先向同一级法院的发函询问,法院是否受理了此案的申诉,如果法院受理了,检察院是不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制度上规定,当同级法院正在审查期间,就暂时不审查,甚至不给受理。申诉律师必须要把申诉规定整理明白,如果说律师都不懂申诉程序,还怎么为当事人代理申诉?所以说基本程序我们是做到位,你才能跟进。

我也非常认可刘金滨律师提到的这个沟通,有一些确实见不上面,我们在上海代理的这个申诉案件,在二分检的检察官、申诉处处长我们都见到了。但是到了上海市检察院,你什么人都见不到,就是窗口上告诉你我是几号检察官,什么问题我回去沟通,我这里就是与你沟通的一个窗口。但是后面给你审查案子的,是不可能告诉你是谁的。

连沟通的权力都没有了吗?没人给反馈,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检察院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就是不跟你接触。你虽然有时候是有章可循,也没办法。当然实在没办法的时候,也得想办法解决。你也要通过一次一次的催,很多地方检察院和法院系统是比较完善的,你每次到法院、检察院交涉案件,后台都有记录,给你审查案子的办案人员可能就有压力。你要是一次不问,电话不催,信一次不写。可能他就先管催得紧的案子。

法院、检察院的审查有时是极端不负责任的。像陈满案之前最高院下过驳回申诉通知,这难倒就意味着不是冤案了吗?这个案子就没有任何问题了吗?这说明最高院也不会认真负责的给你追着一个案子。包括我和李金星律师在承德中院接受过视频接访,这种视频接访,答复人都没有看过案卷对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是统一的答复:“我们认真看了案卷,你的案子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我们提出“两个基本”还适用吗,他说“不是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而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律师在表示案件有重大真凶线索,他听到后收回刚才的口头驳回通知,然后问你们这个案子当事人是谁。所以说就是最高院他也不会认认真真的追着一个案子,申诉难,确实是很难。

但是你律师,你做工作和不做工作绝对是两样的,你认真和不认真,绝对至少是结果上可能是两种情况。我大致上就是先说这些。

 

李金星律师:

我觉得我们律师,要改变一种形象,就是领导好像认为我们只会送送申诉书、拍桌子,那只是一些表象。我们对自己要有要求,而且是高要求,要深入研究业务,尤其是在当前非常困难的局面下,要紧紧地抓住研究业务咬定青山不放松,提高自身对法律、法治领会能力。

刚才袭祥栋律师提到了两个重要的文件,包括袭祥栋和李仲伟程序上的对话,包括袭祥栋和王海军研究的那个模板,我觉得非常好,都作为我们这次会议的一个成果,包括列上最高检申诉的文件,不一定附上全文,但是至少列上这个文件的名称。我想这样的业务探讨,一方面在网络微博时代要有短平快,一千字以内,一看就清楚的;另一方面,不排除高精深,咱们今天搞的不是短平快,就是高精深——就是全面、深入、认真研讨申诉的每个问题。

我有几个补充的问题。

刘金滨律师主要是从策略方面去谈的,不是从完整的程序上介绍。事实上,刚刚袭祥栋律师所说的程序,不仅律师不重视,检察院也不重视。但是律师不能因为检察院不重视,我们就不重视。毕竟有这个东西,是律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交流平台。如果没有这个文件,那我们和检察院就没法沟通。法律标准就是定纷止争,包括我们和检察院、法院的争议,所以我们要研究这个东西。

第一,我们做刑事申诉,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目前各种刑事辩护的培训,是不是会让大家形成一种认识错觉,认为刑事诉讼的问题能够通过刑事辩护技术的提高来解决。目前所有的培训都给受众这种印象,好像我们面临那么多问题都可以通过我们刑事辩护、刑事申诉技术提高来解决。事实上这是根本做不到的,这是一个辩证的关系。因为我们知道,这是国家层面问题,刑事诉讼的最高的标准,是不能让一个清白的人蒙冤,这不是一蹴而就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研究业务的价值就在于法治进步的推动,按照我们研究的标准去推动,实际上是为解决具体的案件在垫一块一块的砖,直到能垫到和法官沟通的程度。我们有的案件已经垫到这个程度了,通过努力,能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沟通,他们已经非常重视我们的案子了。他们对我们是真的表扬,“你们做得很好,我们很重视,我们准备对这个申诉案件听证”,这就是说我们做的申诉代理工作是有价值的。

我们不可能通过个人技术的提高来改变这种大的刑事诉讼的困难局面,但我相信这个局面也是可以通过每一个案件的解决往前推动的。冤案平反是全民共识。如果没有这几年冤案平反的全民热点,那全社会还会认识到这几十年来刑事诉讼领域竟然存在着那么多严重问题吗?所以一方面不能简单认为通过律师自身的技术的提高把刑事诉讼所有问题给解决了;另外一方面也不能说律师刑事辩护的技术研究没有任何价值。

第二,就是我们一定要有一种意识,二十年前、三十年前就有律师是死磕,甚至比我们今天死磕的还厉害,对当事人对案件的负责态度甚至是我们今天做不到的。但是我们现在这个时代,和前三十年不一样,我们面对的整个司法环境是不一样的。好多案件的形成的有它的机制,就是有一帮人都在搞,把这个案件搞成冤案了,你在当时一年两年解决不了,但是三年之后可能时来运转,这就是孟子所说的“人虽聪明,不如待时”。所以说,天时地利人和的观念对我们来讲也是非常重要的。最近司法界有两个方面的重大举措,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监督部门要慢慢划归到国家监察委员会,纪委和检察院合办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系统就会剩下三个主要的功能:具体案件法律监督、起诉、抗诉。一个职能的痩身,剩余的功能可能会加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抗诉)谁垫砖多就轮到谁。第二个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再设四个,新官上任三把火,再设四个巡回法庭定又会解决一批冤假错案。解决谁的案子?谁垫砖垫到巡回法庭门槛上就解决谁的。所以说,我们这个工作的都是有价值的,天时地利人和。没有白做的工作。

第三,青年的律师,你敢不敢接申诉案件,你敢不敢深入研讨这个案件?就决定你是不是有一种意识,你是不是想站在行业的最前沿,你是不是想做最优秀的律师,你敢不敢为天下先,你敢不敢拔行业最难的钉子?如果你没有这个魄力,你做刑辩也不会成功,这就是一试金石,你不敢去搞那个最难的?你想去搞最容易的,肯定不成。我对我自己的要求是什么?就是选最难的刑事申诉案件,说实在的,我们现在讲目前的这些案件能申诉成功,现在回头看好像很容易,但是当年在攻关的时候,我们都知道,真是压得你喘不过气来,白天黑夜在想这个案子。那时候的难,已经没有比这更难的案子了,几波的律师,都是大佬在办,都放弃了。但我们讲,就是孟子这句话,天时地利人和,到我们这儿解决不是我们太能,是因为垫砖垫到我们这里,我们综合了各方面的力量,通过我们的勤奋、通过大家的努力。如果没有前面的垫砖,能摘到这个果子吗?那么难,当时那些案子,老虎吃天无从下手。但是现在我们反过来看,我们对死刑申诉、重大冤案申诉,我们的信心是非常满,我们知道一定会解决,只是早晚问题,我们这一代律师解决不了,还要愚公移山,还有下一代律师继续接着干,但是我们现在是有信心。以此类推,现在我们推行涉黑冤案,职务犯罪申诉也是这样。如果我们再进一步来做一种攻关,我们律师界有这种共识,我们就是面对最难的攻关,律师有信心,结合国家大势的发展,我们就做这个申诉,我想其实有大有可为。涉黑申诉,我认为已经破冰了,我们几个案件都在门槛上。在之前是绝对没有希望的,现在露出曙光来了,老虎吃天,就是一口口吃出来的。所以我们谈技术还要谈信心,愚公移山,只要每天去移,只要敢投入精力,只要有这个共识我相信一定有突破。

第四个问题就是商业和公益的关系。我认为选择什么样的案子就是对你的定位、对胆量的考验。但是在申诉中,成功也好不成功也好,你都得到了充分的锻炼,因为你选取的就是山峰上的山峰,你在爬山的时候,爬到半腰你就已经超过绝大部分的人;再做其他案件,会有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感觉。我们现在感觉到,还有能难倒我们的案子吗?我们不是忽视困难,我想信心是一定有的;我们就怕他不冤,就怕真是有罪。有罪你还有脾气吗?只能做罪轻辩护。如果他真的冤,我们就有这个信心,当然这需要投入精力。所以青年律师投入这项工作一定会带来巨大的回报,我想这个回报一定是海阔天空的回报。好多青年说我没有业务,我怎么去跟别人去推广自己,那么做冤案不就是对自己最好的推广吗?你把天下最难的堡垒攻克了,那其他的案件你不都可以信手拈来了吗?你的定位本身就是高的,本身就是全国最最前沿的三个律师之一,那么刑事辩护、刑事申诉不恰恰是最难的东西吗?

刑事申诉是刑事辩护的重新和继续,这个观点我特别强调。我们刑事申诉的问题,对司法进步能产生重要的影响,然后老百姓也能依法去申诉,利国利民多好。然后律师个人还能发展、成长,我觉得多好的事情。所以说如果你把这个行业视为终身伴侣,去热爱这个行业、去热爱这个工作,你投入到这个工作中去自然是有回报的,这是百分之百的,还用愁什么案源吗?找你的人何止是一个两个十个一百个?基本道理就是这样。

技术观点当然我完全同意。我们的推广模式是一个初稿,我其实就是想达到这样一个抛砖引玉的效果,大家都来细化它。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确实重要,比如我们委托代理合同怎么签,虽然有这么一个规范文本,我们和多数人的合同怎么签?我们心里面都是有数了。好多律师没有做过,那么我们还要提供一个示范文本的合同文本。让他打勾,我最低可以干什么工作,我可以写申诉书、我可以会见、我可以取证、我可以给领导写信,当事人不懂也知道律师能帮着做什么工作。

 

刘金滨律师:

关于这次推出的刑事申诉模板,我的理解,它应该是一个倡导性的、原则性的东西,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因为案件的辩护肯定没有固定的模式,但一定的原则、基本规律肯定是有的。所以这个模版大家可以作为一个参考,是个很好的尝试。

另外对于申诉案件,我还有个感受,就是大部分案件有律师参与和没有律师参与有很大区别。经验告诉我们,法官更愿意与律师沟通,而不喜欢和当事人或家属沟通,这就是专业律师的优势。当事人或家属没有与法官沟通的平台和专业优势、经验优势,就往往会无功而返。

关于申诉,我最后想说一点,就是我觉得金星刚才说的“垫砖”理论,真的是非常形象。我们也可以说刑事案件的申诉就像爬山,如果你一直在山脚,那法官、检察官都不愿意理你,但如果你每天都努力,爬到了山顶,他就有可能愿意主动的来跟你沟通、对话,就有可能推动案件的进程。但是能不能爬到山顶,能不能付出很多辛苦,每个人来说又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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