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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法庭,荒唐的审判:山西孝义宋桂青伪造身份证案旁听记

更新日期:2014/10/11 13:45:21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李仲伟律师 阅读:

  核心提示:2014年10月9日上午,山西省孝义法院大审判庭,灯火通明,一排射灯打在审判厅正中高悬的国徽上,熠熠生辉。国徽下,一场荒唐的审判将在这里上演。


李仲伟律师:山西宋桂青伪造身份证案旁听记

和谐的法庭,荒唐的审判

/李仲伟律师

 

2014109日上午,山西省孝义法院大审判庭,灯火通明,一排射灯打在审判厅正中高悬的国徽上,熠熠生辉。国徽下,一场荒唐的审判将在这里上演。

 

本案被告宋桂青,山西省汾阳市人,因2008年其兄被害,她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不服,多年来一直在上访,先后4次因上访被孝义市公安局和汾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227日,她在北京上访时,被孝义市政府驻京人员和孝义市警方及几个不明身份人押回孝义。在其身上搜出了她与父亲、姐姐的用照相纸制作的身份证复制件,这三张复印件是宋桂青为防止截防人员抢走身份证而复制,记载的信息均属实,用来证明自己与父亲、姐姐的身份,制作后并未实际使用过。孝义市公安局以其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为由刑拘,原因是该三张身份证复制件的尺寸、规格均与二代居民身份证不一致,且不能被身份证阅读器识别,后孝义市检察院也以伪造身份证罪起诉。

 

201493日上午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宋桂青手铐脚镣地被多名法警推搡进法院大厅,情绪极不稳定。因金滨律师和宋丈夫赵成全要求去除脚镣,有七八名法警胸前开着执法记录仪对着辩护席拍摄。在金滨律师多次强烈要求下,法庭让法警关闭了记录仪,后审判长也同意去除手铐和脚镣。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因指控犯罪与引用得法条不一致(引用383 3 款销售间谍器材罪,指控380 3款伪造身份证罪)。辩护律师不同意公诉人口头纠正,要求按法律程序更正,法庭宣布休庭,待检察院书面更正错误后再定开庭时间。

 

今天的审理将接上次公诉人变更公诉书内容开始,为见证这场荒唐的审判,我跟金滨律师来旁听。出人意料,刚到法庭却感受到了法庭对辩护律师的热情与尊重。

 

上午9时,我和刘金滨律师来到法庭,主审法官跟书记员起身相迎,书记员友好地接过我们的拉杆箱。当刘金滨律师向法官说明由我作法庭记录时,主审法官客气地同我握手表示同意,并安排我坐在辩护席上。

 

辩护律师是不是可以带记录员,实践中很多法院是不允许的,但公诉人在法庭上却经常带人记录。按控辩法庭地位同等的原则,律师是可以带人记录的,今天的两名公诉人就有专人记录,公诉席上坐着三个人。

 

开庭前,一工作人员很仔细地用抹布擦拭了所有的审判桌椅,包括辩护席和公诉席的桌椅。这个细节让我大为点赞,这在别的法庭是没有见到过的,我相信他们不是故作样子,从工作人员的眼神可以看得出来。

 

宣布开庭后,被告人宋桂青在两个法警护随下有点轻松地走了进来,并未戴手铐脚镣,也并无法警扭其胳膊,今天她看上去状态不错。

 

庭审在相互尊重地友好气氛中进行,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宋桂青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未出现野蛮打断发言的情况。

 

在发问阶段,金滨律师引导着宋桂青向法庭还原了自227日从北京被野蛮绑架回孝义的过程,并讲了在看守所三次被强制洗冷水澡并遭受殴打的经过。揭露了孝义公安编造的事实和种种违法行为。

 

法庭辩论要从发问开始,通过发问来还原事实,为后面的质证和辩论铺好证据。在发问阶段,金滨律师做得非常到位。

 

法庭调查阶段,对用照片纸打印的所谓身份证进行质证时,金滨律师发表意见:“宋桂青用照片纸复印了身份证的两面,然后用双面胶粘合在一块,其材质、厚度、光泽与真身份证都有天壤之别,这个小孩子都能看得出来。公安部门却拿着复印件去鉴别真假,按孝义公安和公诉人的逻辑,就是制作尺寸不对、身份证阅读器不能识别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就是伪造身份证件,那么,每个公民,有谁没复印过自己的身份证,所复印的身份证,都会尺寸不对、阅读器不能识别,照此逻辑,人人都会成为罪犯,这是多么地荒唐可笑!可为了这么个荒唐的案件,却浪费这么多司法资源进行审判,这哪里是在审判宋桂青,这是在审判孝义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审判孝义公安局滥用职权、歪曲事实、报复陷害!审判孝义检察院不履行对孝义公安局的监督义务,助纣为虐!”金滨律师吐字清晰,语速由慢到快、语调由低到高,非常精彩!

 

这时,主审法官等他说完后赶紧提醒了一句:“请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质证,不要离题”。这句提醒是本次庭审唯一的一句。

 

律师离题了吗?按我国刑事诉讼法218条规定, 在质证阶段,辩诉双方是可以进行互相质问与辩论的,金滨律师对证据发表辩论意见,当然并未离题。但实践中法官经常以辩论意见要放在辩论阶段发表为由打断律师对证明的辩论意见。对此,老练的辩护律师不会因法官的打断而终止。

 

对金滨律师的所有质证和辩论意见,公诉人未做任何回应;对金滨律师的指责,他们没有进行任何抗议。庭审中并未出现期待的辩诉对抗。也许有人理解为他们心里也想尽快结束这荒唐的审判,尽快完成交办的任务,但我则认为是正义使然。在正义面前,特别是律师逻辑严密,论证有据的情况下,他们的对抗也只能是虚张声势的叫嚣。

 

辩护人举证时,金滨律师举出卷宗中大量证据,并向法庭提交案外人李萍被孝义公安局陷害的材料,证明以下内容:

 

1、孝义公安局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被告人经常居住地在汾阳,行为地在北京,管辖权无争议,吕梁公安局指定孝义公安局管辖是滥用职权;

 

2、孝义公安应回避本案,宋桂青多年上诉,就是控告孝义公安,孝义公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孝义公安局将证明材料当做鉴定结论,宋桂青委托别人制作编造为“自己制作”,故意歪曲和伪造事实,对宋桂青打击报复;

 

4、从孝义公安局未按孝义检察院的退侦意见补充证据可以推断,孝义检察院也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定罪;

 

5、孝义公安局有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的前科。

 

金滨律师有理有据,痛陈了孝义公安的种种违法行为,声音宏亮,气势恢宏,在法庭上展开了对孝义公安违法行为的揭露和审判,旁听人员不住点头称赞,公诉人对律师的举证未发表任何质证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词除内容空洞外没任何可点之处,金滨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归纳如下:

1、宋桂青所持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能认定为假身份证;她持有父亲和姐姐的身份证经过授权。

2、从犯罪的特征看,宋复制身份证后并未使用,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3、孝义检察院违法起诉,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4、孝义公安局伪造事实骗取检察院批捕,严重破坏法律实施;

5、孝义公安局无管辖权却强行管辖,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打击报复的意图十分明显;

6、孝义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吕梁中院指定管辖错误;

7、宋桂青被非法截访,被非法搜身,冬天在看守所被洗冷水澡,三次被严重殴打。责任人员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人身和自由权利的侵犯,他们才是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宋桂青最后陈述后,庭审在和谐的气氛中结束。

 

庭审能如此效果,我认为得益于辩护人法庭内外的抗争,没有抗争,就没有权利;敢于抗争,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上,作为律师,要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法官和公诉人的尊重,就要信奉法律,敢于依法抗争。

 

法庭外,律师更应该不畏强权,及时揭露和控告不法行为,将违法行为通过媒体和网络进行曝光和谴责,充分行使投诉、控告、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向相关单位书面或当面反映情况,要求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所有法庭外的这些工作,都是律师辩护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案中没有金滨律师前阶段和上次开庭的抗争,就没有今天庭审的和谐,被告人的权利就不会得到有效保护。法庭依法审判,赢得了公信度,律师依法辩护,保障了被告权益,是个多赢的结局。

 

应该说,虽然在现有司法体制下无法预料判决结果,但本案的辩护是相当成功的,我们看一下本案开庭前,金滨律师作了哪些庭外辩护工作:

 

1、在发现宋桂青在看守所被洗冷水澡被殴打后,金滨律师多次向看守所领导反映并向检察院书面控告,并在网络上进行了批露。

 

2、对孝义公安局办案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分别向纪委、检察部门进行控告。

 

3、在审查起诉阶段,金滨律师向孝义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要求撤销案件。

 

4、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专门写了法律意见书寄往吕梁和孝义两级法院审委会成员与检察院主要领导,详情孝义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原因。宋桂青的丈夫赵成全也就管辖问题向山西省人大上访,并且得到了相应答复。

 

5、金滨律师还专门向孝义法院院长反映该案情况。就在这次来法院的路上,金滨律师还给院长发了短信“希望这次开庭法警不再粗暴……”

 

6、在得不到法院、检察院答复的情况下,金滨律师曾就本案向山西省长李小鹏写了公开信,要求责令纠正孝义公案局和检察院的滥用职权行为,依法纠正此案,并在网络上进行了发布,引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广泛关注。

 

因为上面的抗争,赢得和谐的法庭庭审,和谐的法庭却审理了一起荒唐的案件,如果法院守不住底线,宋桂青最终被判有罪,本案必将记入中国法治耻辱史,特为此记。

 

李仲伟律师记于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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