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事申诉、涉黑辩护、职务犯罪辩护为主题的律师业务研讨纪实(四)
更新日期:2020/4/25 14:49:02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阅读:
伍雷按:这是我们部分刑事辩护律师去年十一月份一次业务研讨会议的文字记录稿。这次研讨我们感觉很有收获,因此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全部文字大约有5万多字,我们分成三部分发布。本文的阅读对象是对刑事辩护有兴趣、有研究的律师,我们衷心希望大家对这些议题能继续深入思考、讨论、争鸣。对于文中观点,也希望各位专家、律师予以批评指正。由于时间关系,这个会议的议程没有进行完毕,合适的时机,我们还准备继续进行下去。如果对本会议观点有何不同意见,或者愿意参加下次会议讨论,都可以发邮件948111870@qq.com。
以刑事申诉、涉黑辩护、职务犯罪辩护为主题的律师业务研讨纪实(四)
(二0一六年十一月)
职务犯罪律师辩护问题、思路与方法
李金星律师:
我想我们今天的这个业务探讨,可能并非像纯学术上的严谨和规范,但一定是作为我们第一线的刑事辩护律师,这几年来从事这一类型的刑事辩护,我们心里所想到,根据我们的案子有感而发。将来这份会议记录文字稿,我们是供三类人参考。第一类有关专家,把我们作为研究对象,第一线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考虑什么,他们在想什么;第二类是我们的同行,当然包括青年律师,他如果愿意或者热心投入到类似案件的刑事辩护,可以深入、认真地看一下我们的这个文字稿,是否有参考价值;第三类是当事人,如果看到这个文字稿就能了解我们的刑事辩护,当他家里突然有人被抓的时候,突然“被黑社会”或者“职务犯罪”之后,或者案件需要申诉,他能了解这种案件到底怎么回事,避免有病乱投医。所以我想今天这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信息沟通和交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短平快,另一种就是长篇大论。今天我们就是长篇大论,就是让有志于投身这个行业的青年律师,能够深入了解我们代理案件当中的问题、困难、方法、策略以及司法环境。刚才张磊律师和刘金滨律师都谈了,我还是想再谈一下,重复的我会简略一些。我是想借此机会,把这几年来关于职务犯罪辩护问题整理一个思想,再次基础上继续深挖、思考、整理、争鸣。
我基本上讲三大块,第一部分是我们职务犯罪辩护目前的现状,包括困难;第二部分是我们基本的一些观念,基本的理念;第三部分是我们具体的辩护方法和手段。
一、职务犯罪辩护目前的困难
第一个方面,这几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特别多,职务类案件突然爆发,案件隐含的问题也随之爆发。其中自称冤案的,说我是无辜的、我没拿那个钱的、整个案件基本是冤枉的,这个问题又是爆发当中的集中爆发。甚至在局部地区,特别是在浙南一带,一个地方的土地局长被抓,这个地方的农业局长、副局长也被抓,邻县也是这些人被抓,城乡建设委主任,卫生局长,那么再邻县的也被抓。我们代理这些地方的一个案子,接着找我们要求委托的,来了很多农业局长,土地局长,城乡委员主任,卫生局长。其中一位的老人,70多岁的老头,见我二话不说抱头痛哭,说他儿子的案件和我们办理的那一起农业局的案件是完全一样,这个完全一样其实就是包括检察机关办案的模式,包括冤案的模式。这是一个基本的评估,我没有数量的统计,因为我们律师没掌握这一方面的全部信息。人民日报2015年4月15日18版《看浙江检察如何规范办案》报道“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陈春玉说,从2014年1月到今年(指2015年)2月底,浙江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1556件1829人,没有发生一起因非法取证而被法院排除证据效力的事件,也没有出现一起办案事故,实现了办案数量、质量双丰收”。按照这个标准,也就是说按照他们的意见,刑事辩护基本可以取消了,不用辩护了;他们怎么办,怎么侦查的,最后到法院就全部这么判。你看他们衡量的指标,他们的思维,“没有一起非法证据被排除,没有一起办案事故”。这和我们在浙江办案发现的问题完全不一样!浙江职务犯罪案件当中,我们凡时接触到的,违法办案是普遍现象。一位德高望重的浙江籍刑诉法泰斗也亲口对我这个感受,他亲自调研论证的案件也是这样。这是浙江省,那么其他省高发区的福建省、湖南省、江西省,我们通过这些案件实实在在的感受职务犯罪案件频发。当然由于反腐风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是积累了二三十年的一个弊病。那么多政府工作人员的这么多问题,突然在这5年高调反腐之后纷纷落马,这个可以理解为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频率。但是冤案,号称冤案那么多,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现象。
第二个方面,互联网含冤。就是我刚才说的大量的喊冤给人印象深刻,你打开互联网一看全部是喊冤的,因为职务犯罪类家属善于喊冤,他们都有一定文化水平,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申诉。以前已经判刑服刑的,有的也开始喊冤。这是前几年没有的,前几年主要集中到命案喊冤。但是这几年职务犯罪的申诉案件,突然多了起来。包括正在审理的、甚至侦查阶段的案件,都开始喊冤,一直到法院审判,就是矛盾极其尖锐。而且公开地喊冤,在互联网喊冤。甚至有的时候,我想是不是给我们一个假象,因为我们没有准确的数字统计说互联网怎么都是喊冤的。
第三个方面,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又碰到了空前绝后的六大困难。以前是传统的阅卷会见难一类,但是现在我们又看到了在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当中的六大困难,导致我认为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是仅次于敏感案件的最困难的一类案件。如果我们说案件辩护难度有高低的话,职务犯罪辩护已经比死刑案件,比涉黑辩护还要难。我们是通过信心来考量的,即律师拿到案件有没有信心,他对冤案有没有信心。死刑命案我们可能有点信心,因为死刑案件国家现在很重视,如果说这个命案是假的,那各级领导都很重视。至于涉黑案件,我们现在也初步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事实上已经阻挡了涉黑案件扩大化的趋势,也挽救了一些案件,这个都有案例。但是职务类案件我们说实在的,人家说慕名来找我们,我们还真不敢过高估计自己,因为职务犯罪辩护面临极其棘手的六大难题难以解决。
第一是职务类犯罪在侦查阶段基本都不让会见。导致侦查阶段可能所有材料都是按照侦查机关的意思制作好了。侦查阶段的普遍不让律师会见,实际上宣告在侦查阶段职务犯罪无辩护,这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
第二是证人出庭难。证人基本不出庭,除非被搞服了,像周文斌那个证人第一次实话实说,我没有送钱,休庭后过一段时间被搞服了,抓起家里人来,没办法只能在法庭上乖乖地说我服了。而且更有另一种类型最有代表性,证人就徘徊在法庭门口:“我要作证”,“我要说我没行贿”,但法庭令人目瞪口呆——法庭坚决不让证人作证,易延友教授在浙江做的柳崇富关联案辩护,证人就是在法庭门外,法庭坚决不让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是调取无罪证据难。那些真正无罪的证据,和本案有核心关系的,什么手机通话记录啊,因为他们有的被指控用手机联系的行贿受贿,我们要核实一下,看看这些能不能印证;侦查阶段讯问同步录像、监控录像,什么财务数据那些东西全都调取不到,你只要这个证据有价值,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人即使申请调取证据,但绝对不予调取。
第四是非法证据排除难。非法证据排除,实践中已经完全烂掉了,失去了立法本意,已经成为掩饰违法办案的工具,作为辩护律师已经对非法证据排除完全不抱任何希望,因为最后结果总是把律师排除了。
第五是辩护意见采纳难。现在法庭开始有变化了,法庭开始在像模像样保证辩护人、被告人的权利——你该怎么说怎么说,你想说一天就说一天,你说三天就三天,程序上好像完全在保障律师的权利,也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让律师说话的意见。我们现在开的庭,法庭确实很重视了。当然我认为也是一个进步,不能一步到位。刑事诉讼从程序意义来讲,确实在保障辩护人的权利,但是核心权利还没有保障,因为最后根本不采纳辩护人意见,真正的庭审实质化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至少现在完全看不到希望。
第六是法庭独立审判难。法庭上我们会看到审判长难受,真难受,因为通过开庭他也知道本案是一个冤枉的案子,但是他最后还必须作出有罪判决;他知道这个人遭受的刑讯逼供非常厉害,他还必须咬着牙宣布“合议庭决定不能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人的内心都是能够通过他的表情表现出来的!譬如代理一个有罪的案件,辩护人不敢和法庭有任何冲突,我们是做罪轻辩护的,法庭一定是理直气壮了。反过来讲,我们代理一个冤案的时候,辩护人是理直气壮的,我们合议庭不理直气壮。所以不管什么人,他在真理面前,在案情面前,他都有一个恐惧,他都有一个心理怯场,即法官如果不按法律办事,一定也有个心理上的表现。
这是我归纳的刑事辩护六类困难。当然别的专家也有归纳,我自己深刻体会这六难,简直就像绳子捆的辩护人窒息,快到窒息的阶段就让你感觉到案件是无能为力,就是有心杀敌,无力回天的感觉。
那么职务犯罪辩护,从全面辩护过程来讲,非常完整地体现到底是以侦查为中心还是以审查为中心的特点。在职务犯罪辩护过程当中,我们和检察院就像拔河一样,庭审时我们努力地把整个案件拔到以庭审为中心,检察院努力在往侦查中心拔。因为检察院就是说你受贿,证人说你受贿了,都有口供呢。而辩护人说在法庭上查明的与侦查阶段不一样,被告人再说一遍那个案件事实,证人你再说一遍等等,如果都到法庭上来对质,他公诉人就穿帮了。我们的公诉人员提出:这个口供,你看同步录像中被告人还嘿嘿笑,还可以睡觉;但实际上当时被告人已经“熬鹰”30多天了,最后是被逼在背口供,这些都是真实案例。譬如北海孟荣展案中一个被告人,同步讯问录像当中该被告人拿着一摞纸,他每说到一段事件,他就翻一页纸,到开庭的时候,我们也是手里和他一样同步翻页。也就是说,在同步录像中被告人在做侦查笔录的时候,他拿着一份和开庭时一模一样的笔录,我们通过这个翻页就看到他在镜头里读口供,读完了之后他就翻了一页。录像中他每读到那个地方,在开庭时,我们使用那个笔录也是翻一页。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在录像制作笔录的时候,这个被告人他已经手里有一份笔录了,而且和我们开庭时的笔录是完全一样的。这就是北海孟荣展案中被告人王刚。恐怖不恐怖?所以我们庭审体现一个拔河,是庭审为中心,还是侦查为中心,检察院公诉人在和辩护人在拔河。而法官又常常不能居中裁决。
在职务犯罪当中侦查阶段的违法性触目惊心。当然这个结论的得出和我们代理的案件更多的是冤假错案有关。职务犯罪侦查阶段普遍违法,不严格办案,不实事求是办案,这已是一线刑辩律师的普遍感受。我做的职务类案件,还没有一起不存在严重违法的,包括刑讯逼供这些问题。还有指定居住的问题更加突出。指定居住已经依法转变成黑监狱了,那么多日连续提审,饥饿,羞辱,拿亲人威胁等等,拿子女上大学、工作威胁,拿全家威胁,这些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了。职务犯罪问题一箩筐,综合呈现了职务犯罪的辩护难度,职务犯罪辩护难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当中所有的问题,包括口供为王,证人出庭难,侦查为中心,政法委因素,独立审判做不到,不重视辩护人的意见,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审查起诉形同虚设,侦查监督基本虚设等等,这些都是基本的一些特点。
二、职务犯罪辩护的的理念
1、我们必须时刻提醒自己,刑事诉讼的问题或者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主要问题,绝对不能单纯的通过提高刑事辩护水平来解决。我们是研究怎样做更好的刑事辩护,我们其实在试图建立最低的行业职业标准,一种导向性的标准。我们这么做,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好处,但也有可能对案件没有任何结果意义上的影响。我们深知,职务犯罪的刑事审判水平的提高有赖于整体司法进步,在短期内如果看不到整体司法的进步,那在短期内这些问题都得不到解决。我谈及这个问题,主要是担心,市场上经常见到的各种刑事辩护培训,好像给大家这样的感觉:如果我提高了刑事辩护水准,刑事诉讼问题就能得到解决一样。律师是撼动不了刑事诉讼这些根基问题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律师毫无作用。这是一个辩证的推动过程,就是在商言商,在律言律,我们只是讨论律师面临的问题,但是这个综合观点必须有。当事人也必须有,不能把找律师当作投保险的。
2、对辩护结果不能期待过高。职务犯罪辩护的难度仅次于政治类案件,是敏感程度较高的辩护案件。我们目前主要的五类案件,涉黑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企业家犯罪案件、政治敏感案件、命案类案件,职务犯罪案辩护显然是困难的。最困难的是让律师心里没有底,这是基于国家法律状况的一种判断。想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侦查阶段,他爱人还对外公开呼吁受到不公平待遇,可以想象其他案子怎么样。所以说我们对辩护结果,我的第二个观点基本就是刑事辩护律师你不管怎么做,对职务犯罪案件,对辩护结果不能期待过高。律师不能做的太虚假,不管法庭对你怎么要求,当事人对你怎么要求。刑事辩护律师,有一个最低的工作标准,就是这些工作标准,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离开这些最低的工作标准,我们盲目地配合法庭就是一个演员,那不是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一定要有独立作用的发挥,不仅仅从结果意义上,这是刑事辩护的基础伦理问题。当然,如果有机会,我们可以深入讨论积极辩护和消极辩护中的律师伦理问题。
3、我们谈最低的这种服务标准或者我们摸索的要建立这种行业的服务标准,目的是什么?我们的目的当然是要争取这个案件有一个好的结果,这是我们梦寐以求,是当事人梦寐以求的。我们希望这个案件能够得到解决,量刑从低,疑罪从无,冤案还人家清白。但是结果意义上来讲,我们可能做不到,这个要告诉当事人。那么我们做了这么多工作,刚才金滨也说了我们多名律师在浙江台州甚至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分析同步录像,在记录同步录像,这在国内绝无仅有,在世界上恐怕也绝无仅有。我们的律师在台州中院搞了一个月,啥也没干就是录像当中说一句我们记一句,当然结果出来是令人非常震惊,我们编了一本厚厚的书——本案侦查讯问同步录像文字稿,这肯定是冤假错案,我们就知道这个笔录是怎么搞出来的了。另一个方面目的,我们要向社会各界澄清他的冤情,我们做不到结果的公正,但是通过刑事辩护律师的努力让他的亲朋好友,他的周边的关系人,他那个市县的人,他周围的干部群众都知道他是冤枉的,都对他同情了,都去支持他,都去帮助他,都去慰问他。同时带来另外一个好处,就是为将来案件申诉留下了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天时地利人和之时,可能为这个案件申诉做好了关键证据。因为我们在审理阶段做了非常充分扎实的准备,当我们不可能一招制胜,一拳把敌人打服,我们是不是可以像勾践回去卧薪尝胆,说我们回去再低调的搞几年,过两年大力加强司法公正了,研究案件冤案平反的了,我们把当年这些证据全拿出来,你看你笔录怎么搞的,你办案基本靠砸瓶子,你夜审三班倒,瓶子咣咣打,每6秒钟就砸一下,当事人几十天不睡觉,那个声音在整个走廊里我相信鬼都恐怖,这叫依法办案吗?别说当事人了,我们搞录像记录的时候大家都心惊肉跳,我们听录像时,台州中院整个一层楼都不得安宁。
4、证据辩护要做必要区分,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的侧重点要有区分。我们更多的是无罪辩护,因为找我们的案子冤案的居多,但是罪轻辩护也肯定是一个重点,那么具体方法不是特别一样,而且有些案子更复杂,他有多个罪名,其中,有一部分无罪,有一部分罪轻,所以这也是律师案件辩护要考虑的因素。
5、具体做出一个无罪案件有多难?实事求是,我做职务犯罪案件失败的太多了,失败率居高不下。刚才我看了一下我做的这些案件,涉黑案件有一审来找我的,企业家案件也有一审来找我的,到了职务案件基本都是二审找我,有的如浙江应红星案甚至是二审开完庭了,家属又找来。我做的最好一个职务犯罪案件是山东临沂的,实报实销。现实是,无罪辩护成功难,难于上青天。我知道的只有周泽律师办理的贵州道真县副县长熊祖模案最后无罪,还是以撤诉方式结案。那是最成功的一个案例,堪称职务犯罪辩护的最高峰了。
三、刑事辩护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1、高度重视程序辩护。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有个特点,程序辩护跟实体辩护是密切捆绑在一块的,有时候你也不知道这是程序辩护还是实体辩护,比如讲刑讯逼供,你说刑讯逼供是程序辩护还是实体辩护?因为证据必须按照所谓“证据三性”来质证,就是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刑讯逼供显然影响证据合法性,合法性解决不了,你怎么去谈关联性和客观性?或者侦查阶段同步录像,我们必须要同步录像,同步录像的文字稿,和笔录对照,一对照笔录全是假的。所以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讲就是以程序促进实体,以程序影响法官,以程序反映案情,程序保实体,当然这是非常大的一个课题,我前面专门研究过,程序辩护的价值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就不特别展开了,将来如果有机会我们大家可以继续深入探讨程序辩护的价值,包括要求法官回避的价值,这些方面社会上对我们误解太大了,我们又没有时间和机会专门解释。但我们自己知道,程序辩护的价值何其重要,有的案子实际就赢在程序辩护上了。
2、公开辩护推动公正审判。我们基本的手段就是辩护公开化。当法庭公正的时候,我们一个良好的辩护效果自然就达到了。但是律师和学者不一样,学者是把这问题分析透就可以了,律师是要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教授写文章确实非常好,但他写完了他就完成任务了,他交上去了。而律师不仅要研究好案子,而且他要进一步取证,而且要动员社会各方的力量。我们高度重视职务犯罪辩护当中的公开辩护。如果这个假的案件,我相信不管检察院,不管是纪委,不管是领导,他都害怕公开。人只要干坏事,他都害怕,谁做了坏事谁不害怕呢!同样一个法官要冤枉一个人,他也害怕,大家都害怕。当一个法庭出现司法不公正苗头的时候,我们要拿到社会上来,让社会大众对他进行有效的监督,这是一个基本的思路,也以实际行动响应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公开,以司法公开推动司法公正的要求。
3、高度重视同步讯问录像。同步录像是2013年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刑事辩护有力的武器,当然现在也基本上异化成了掩饰侦查违法的手段。有个浙江的职务犯罪案,你看被告人在镜头里吃饭,带了三分之一盒米饭那么一丁点,他不到三秒钟就吃完了,几秒钟!因为每天都不让吃饭。在看守所里连续多天,每到吃饭他就被检察院提出来了。如果答应检察院条件就给他带一点小米饭,就这么一丁点和茶杯这么一丁点的面积,他3秒钟就吃了,镜头里他饿的如狼似虎,当然还有各种其他在同步录像里发现的问题。浙江台州的案子,陈**他是退伍兵,然后又考上了公务员,性格非常刚烈,检察院搞他30天几乎是天天提审,24小时天天提审,深夜也提审。我们必须申请要复制同步讯问录像,要求调取这个录像,因为辩护人有这个权利,这是和本案有关联性的关键证据,有关联性的,按照两高三部的最新规定,关于调取证据的标准是否和本案有关联、是否客观存在。那同步讯问录像,肯定存在,肯定和本案有关联。法院有时候好像担心律师扩散这些录像,坚决不让律师复制,虽然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律师可以复制。他只让律师看,那我们没有办法只能一个字一个字记录同步录像中的对话,记完了你就知道这个案子全是假的,我们记了不止是一次,这么多年我们的这些案件只要是同步录像我们就必须全程看。应红星那个案件,我们在中院记了5天,记了5天就知道那是个假案子。他们在镜头当中和我们说的、和笔录当中截然相反,我拿出来告检察院,他不敢回应,因为我手里拿着东西,我敢和领导说你按照这个去查去看,但是他们敢吗?我和他们说组织你们的干部把同步录像看第几段,那个处长一句话也不说,因为他们手底下经常这么干,他们也有数。我们整理出同步录像文字记录稿,整理出来是要向他们领导汇报的,向社会上公布的,开庭的时候要使用的,要全部的一句一句宣读,让他们知道这个所谓笔录是怎么样形成的,这完全证明了侦查的违法性和所谓口供的虚假性。我们通过“可视化诉讼”的东西来解决,一定要让人知道这些问题,把这个文字稿整理出来一看,任何人看后都会一目了然。
4、对于侦查当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要记录,各个违法行为都要记录。程序辩护是有价值的。指定监视居住,河南张新林30天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竟然30天没有任何讯问笔录,而法律规定在过程当中不能停止案件侦查。你取保候审,刑诉法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不能停止侦查,如果不侦查检察院到底在干什么,被告人说他们天天都在打我,他们天天都在折磨我,他们不做笔录。
5、无罪证据必须千方百计的调取,虽然我们办案撞的头破血流,但是这些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总结传承。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绝对不会像空气振动一样,振动完了就没有了。任何犯罪都会有一定的过程,犯罪预备,犯罪准备,犯罪联系,犯罪表示,赃物的转移,脏物的存储,还有经过若干个人物关系,若干个时空转变,地点,若干个时间转变,若干个物理形态,那个钱从银行存款形态变为一个包装形态,变为一个档案袋形态,又变了一个什么塑料袋形态,他又经过了好多这东西,如果是假的,在任何一个环节他可以露出蛛丝马迹。还有,好多受贿行贿过程当事人都说是打手机联系的,例如北海一个职务犯罪案,被告人说我给他送去,他当时在北海,就类似电话不下二十个,张三联系李四,李四联系王五,王五联系赵六有准备钱的,有送钱的,财务要准备钱,他打电话,财务要给他送钱给他电话,行贿人要和这个受贿人要联系,行贿人要给受贿人送钱,这都要产生手机通话记录,结果恰恰是手机通话显示根本没有这回事,完全对不起来。现代社会刑事辩护一定要重视电子证据,包括监控录像,包括银行凭证,包括财务资料,包括电子邮件,包括乘飞机的记录查询,包括乘高铁的记录都能够查询,都要经过律师的论证、思考。如果你恰恰查到所谓在当地受贿时被告人其实根本不在当地而是在香港,把这个证据调出来,这个案子就进行完了,结束了。
6、坚持伤情鉴定。河南张新林的案件,他是河南教育学院院长助理,他自述侦查阶段被打伤了,打得极其惨烈。被告人被打掉了牙,被打耳光听力下降很厉害,脚踝不能自由转动了。类似情况必须验伤。有的案件,包括福建案件,就因为验伤,坚持验伤到最后,我们全案取得了最大的胜利。法庭不敢验,因为一旦伤验出来不仅对案件实体产生重大的影响,而且可能要追究侦查人员的责任。凡是打人的人,一定要让法庭上记录他的名字,不停的记录,要让他以后不敢如此狂妄,作为辩护人必须坚持伤情鉴定,不验伤就不能进行庭审,因为这关系证据是否被采纳,证据的合法性解决不了,我们怎么非法证据排除?所以,凡是被告人自述刑讯逼供的,辩护人一定要追问是否有伤情。
7、要高度重视证人、被害人、同案被告人的价值。作为辩护人,如果你内心确认案子是有重大问题的,就永远不要放弃对证人的争取。永远不放弃努力试图把那些表面看似固若金汤的证据推翻。其中,被害人,证人,同案被告人,这些活的因素随时都与可能改变,辩护人随时要做好思想准备,随时要创造条件。我们有的案子就是证人毅然决然到法庭上去作证,说那个案件的真相是什么。江西周建华案,那个小伙子杨鹏拿着身份证,拿着衣服到法庭去作证说我以前的证言是假的,是检察院逼我的,我已经做好准备出庭做完证直接被抓起来。他在出庭之前甚至江西省检察院处长发短信恐吓他,说你要好自为之!他把短信手机也拿到法庭去了。他要说真话,因为这个事情把他搞破产了,他父母也受到了很大连累,他实在气愤不过,这是一位勇敢的证人。还有周建华案的另一位证人,见了我和周泽律师失声痛哭,哭的如此伤心让我们当时非常难受。他说自己给周建华行贿是根本没有的,那个是检察院打出来的,他实在受不了。检察院问你给周建华出多少钱,实在受不了5万,5万,不够继续打,15万,15万不够,45万,45万,不够,150万—200万。最后检察院领导下来说,你哪里有这么多钱,你没有这么多钱,最后给他定2万吧,就定了2万的行贿。后来因为他翻供,检察院就起诉了他行贿罪。我们介绍北京陈建刚律师给他做无罪辩护,把他刑讯逼供情况直接公布出去了,检察院紧张地不得了,赶紧撤诉了,和他说你也不要在网上说这个事了。你看看我们国家的这些证人、行贿人到底被搞成什么样子了。所以作为辩护人,永远要不要放弃对证人的希望,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都有可能。尤其要提醒家属,永远不要去辱骂人家证人,骂人家只能口舌之快,只能使矛盾更加激化,自己把真相大门关闭上,天下总有好多事情变化莫测。
8、纪委因素怎么办?我想坚持一个职业伦理。职业标准要求律师没有什么不能说的,没有什么不能够在法庭上查清的,被告人在纪委受到有违法的情形,也必须在法庭上说出来,因为这一个犯罪侦查,取证,审查起诉,是一个连续的系统的过程。我们碰到有些案件都是在纪委那受到刑讯逼供被迫认罪,检察院根本不核实,照猫画虎,直接关到看守所了。周建华案,检察官提审,被告人说我是在纪委被逼说得假话,然后那个检察官就脸一沉,说你这是给我们检察院出难题啊,你在纪委都说了你到检察院怎么翻供呢,我们俩以前还喝过酒吧,他说几年前他跟着省检还到你们市里喝过酒,周建华是江西省新余市人大主任,确实还陪他喝过酒。检察官不敢去调查纪委。但是到法庭上必须调查,必须说出来。
9、赃物去向。这也是重要的,虽然理论上来讲查不清赃物对行贿,对受贿不一定有定性的影响。但是如果一个官员,他没有包二奶,他又不喜欢进夜总会,他又不喜欢花天酒地,他是一个很朴实很朴素的官员,他也没有投资,他又不喜欢赌博,你指控他受贿几百万,几千万,毕竟要说清钱在哪?我们知道官员吃喝住行全报销,甚至家里厕所的卫生纸都报销的,他不要花销,那么他收这么多钱,他难道就是吃饱撑的收钱扔了吗?不管赃款赃物是否影响犯罪构成,我们一定要作为一个辩护侧重点。
10、如果有程序的重大漏洞我们必须抓住。山东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山东临沂兰山区法院临沂赵**受贿案,当地法院有个传统,审判期限只要到时间了,检察院就撤诉,撤诉之后过15天之后,他一页证据也不加,又起诉到人民法院来了。根据刑事诉讼法,没有新的证据是不能重新起诉的,因为一个人不能被国家重复追诉,撤诉就意味着国家做了一个生效评判,不再起诉被告人了,必须立即放人。我最后就抓住这一点不放。那本来当时要判10年以上的,最后实报实销一年出来了。
11、刑事辩护重心前移。我们一定要通过庭审发问程序把整个案件搞清楚,被告第一天被抓开始到今天开庭,整个的事件经过,详详细细地向法庭说清楚,谁打的他,怎么打得,打得疼不疼,出不出血,都要说清楚。因为你只简单说一句刑讯逼供,完全没有用。刑讯逼供必须用场景再现心理再现来证明当时是什么情况,怎么写的那个假口供,他怎么写的认罪书本,第一次为什么不一样,第二次为什么改了等等。当事人都非常聪明,有的会做记号。因为侦查是一两年之前了,他当时做了记号了,被告人也忘了。这时辩护人必须看清楚,我们在实践当中碰到了。侦查员说你写的不好,你重写一遍。他就把那张重写的藏起来了或者他重写的时候,他们那个时间,他故意写错了存在这个情况。
庭审重点前移问题,证据辩护其实也非常重要。庭审三阶段辩护都要重视,好多律师不重视。第一个阶段就是我们律师发问程序,通过律师发问把整个庭审重点、核心矛盾全部展示出来。第二个辩护重点是证据辩护,在质证过程当中,要把我们所有的观点,把整个矛盾尖锐的反映出来。第三个才是发表辩护词阶段,如果前两个辩护阶段你做好了工作扎实了,第三个阶段基本总结了,抓几个重点,让法庭,让旁听领导印象深刻就够了,如果有领导旁听就尽量重新讲一遍,没有领导就只讲重点。因为我们这些问题从发问,到证据辩护,到综合辩护阶段,自始自终都是围绕核心重点,揭示重点,向法庭不停的揭示、展现本案的疑点,向法庭不停释明揭露本案的核心和真相。让法庭认识到本案根本是不成立的,自由心证的过程其实就是一遍遍给法官加强这个内心确认的过程。这三个阶段从我的庭审看,不仅是涉黑、命案辩护都是步步为营,就是一定要重视庭审的发问,一定要把案卷看的非常熟悉,要不厌其烦地围绕重点去研究发问,因为我们中国律师普遍是庭审发问程序做不好,我们律师最擅长的是写辩护词,这个是和中国的庭审状况直接有关。要意识到这个问题并要大力扭转。传统上,中国刑事庭审依靠的都是案卷,拿案卷做庭审核心,律师确实无法发力,只能下力气去写辩护词。而欧美国家没有这么多案卷,他们是真正的以庭审为核心,因此国外的律师他的交叉询问本领非常强,中国律师的法庭询问的本领,包括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能力不强,我们要在这方面突破,这是庭审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根本要旨。对证人,对被害人都要发问,发问会体现出庭审准备的基本功。发问做好了,全案事实昭然若揭,证据辩护阶段扎实又是对控方的完全破坏性杀伤质证,最后是我们的综合辩论阶段,这只是总结归纳。
当然,必须一案一策,不可能全部硬搬照抄辩护策略,事实上也从来没有统一的辩护策略。今天谈到的这些只能是引导性的,开放性的,将来有机会我们可以做一个推荐性的、开拓思路性的推荐标准。
关于余下的三个议题:侦查阶段刑事辩护方法研究;法医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背景下辩护律师的庭审把控三个主题,看来只能以后再找机会研讨,欢迎有志于刑事辩护的青年律师参与,也欢迎有关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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