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清案苦候再审

更新日期:2019/6/1 23:28:28 本文来源:《财新周刊》 作者:财新记者 单玉晓 阅读:

  核心提示:两名出租车司机25年前遇害,陈国清等四青年四次被判死刑,三次发回重审,最终降格为死缓、无期。证据疑点重重,疑似真凶出现,持续经年的申诉仍无结果


陈国清案苦候再审

20190601 08:37

两名出租车司机25年前遇害,陈国清等四青年四次被判死刑,三次发回重审,最终降格为死缓、无期。证据疑点重重,疑似真凶出现,持续经年的申诉仍无结果

《财新周刊》 文、图| 财新记者 单玉晓

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陈永生在该校樊崇义教授的课堂上听过一宗抢劫杀人案。“樊老师讲了陈国清案,说很可能是错案。”陈永生当时对此半信半疑。

20年后,已是教授的陈永生在向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讲解“疑罪从无”原则时,用陈国清案作反例。“我后来看过陈国清案的材料,发现定罪证据确实严重缺失。”

除了樊崇义和陈永生这两代法学家,20多年来有诸多法律界知名人士曾对陈国清案公开发声。刑诉法泰斗陈光中、证据法专家陈瑞华曾参与专家论证,陈瑞华还在之后的著作《看得见的正义》中谈及该案暴露的问题,刑法学者劳东燕、刑诉法学者熊秋红也曾撰写学术论文讨论其漏洞,教授张千帆、姜明安、贺卫方等呼吁公正审理陈国清案⋯⋯大家真不希望第三代学者再提起这个案子了”。

陈国清案是指1994年,河北省承德市庄头营村陈国清等四名男青年被控抢劫并杀害两名出租车司机。案件情节不复杂,只是办案过程令人费解:四名被告人当庭翻供,指遭到刑讯逼供,并举证说明其没有作案时间,质疑鉴定造假;承德中院1996-2004年先后四次作出死刑判决,河北高院三次发回重审,次次列出证据疑点,甚至包括疑似真凶的线索,但最终该案仍以“留有余地”的死缓及无期判决收场,留下诸多谜题。

时光斗转,锒铛入狱的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始终没有放弃希望,每次家人探视都会询问申诉进展,每次听到呼格吉勒图、聂树斌、金哲宏等陈年错案得到纠正时的消息,就兴奋异常,用“好事多磨”安慰亲人。

2009年以来,陈国清案两次被河北高院驳回申诉,在2016年的一次口头驳回通知中,河北高院建议他们向最高法院申诉。20194月初,申诉代理律师李金星、任星辉到最高法院和法官沟通申诉请求。两位律师称,接谈的法官“高度重视,详细过问案件细节”,表示会进一步阅卷,必要时召开专项听证会。这又让关心陈国清案的法律界人士燃起了再审的希望。

出租车司机遇害

上世纪 90 年代初,出租车行业开始兴盛,出租车司机因为较高收入成了犯罪分子觊觎对象。1990年至1994年间,河北省承德市先后发生30多起抢劫出租车案件,一时间出租车司机人人自危。

1994 7302330分左右,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山神庙沟的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四地质大队家属楼附近的土路旁,停着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车内34岁的司机刘福军胸腹遇刺,休克而死,现金、BP机、车钥匙均被抢走。

十多天之后的81622点左右,距离前案案发地点20公里的大石庙镇一处草丛中又发现一具男尸,不远处停着一辆出租车,死者张明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其颈部、前胸、背部连中数刀,现金、BP机、车钥匙下落不明。

凶案接连发生,手段残忍且相似。1994106日,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成立专案组,将“730案”和“816案”并案侦查。不久,警方将凶手锁定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等四人,他们均来自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

警方后来出具的一份《破案报告》概述了破案过程:19941031日,专案组在处理一起治安案件中发现,25岁的庄头营村火神庙沟村民陈国清有抢劫犯罪嫌疑,随后立即传讯陈国清,陈国清供认自己伙同他人抢劫并杀害了出租车司机张明,并供出十余个“和他一起作案的嫌疑人”。警方对嫌疑人逐一审查,认定其中一名叫何国强的男子有作案可能,但何国强从派出所脱逃,给侦破工作带来阻力。为排除干扰,警方将陈国清押至承德市平泉县继续审查,同时在陈国清家中提取了一把自制单刃匕首。

当年117日,何国强在家人陪同下投案。经审讯,陈国清供认其伙同何国强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张明,何国强亦交代了犯罪事实。警方认为,虽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没有物证以及被抢劫的物品下落,无法认定陈、何二人实施了犯罪,因此将从陈国清家提取的匕首送到公安部126研究所检验,检材为死者张明的血衣和匕首刀把上残存的一粒米大的血痕。经检验,张明的血为 Gm23+),而匕首上的血为 Gm23-),不是同一血清型,所以警方认定从陈国清家中提取的匕首上的血不是张明的。但随后专案组发现,陈国清家中匕首上的血液血清型和“730案”死者刘福军相同,于是穷追不舍。“在如山的证据面前,陈国清、何国强精神崩溃,于绝望中供述了他们制造的两起血案。”《破案报告》这样写道。此外陈国清、何国强还供出两名“同案犯”杨士亮、朱彦强。

锁定嫌犯后,专案很快取得突破。1995 1 月,警方将从“816案”死者张明的出租车中提取的一截烟头与杨士亮的唾液送到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科技研究所化验,后者出具的DNA鉴定报告称,烟头上残留的唾液斑与杨士亮的唾液同为一体的概率接近百分之百。“狡猾的杨士亮不得不低头认罪。”《破案报告》写道。1996224日,农历正月初六,朱彦强在家中被捕,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在警方看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和作为物证的烟头、刀子相互印证,组成了一条完整无疑的证据链。承德市公安局在1996124日向承德市检察院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中还原了这两起凶案:

1994730日傍晚,陈国清、何国强按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乘车窜至市内,23时许,在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门口处拦住一辆红色夏利出租汽车,当司机将车开到五一四地矿大队家属楼南侧土路时,陈国清、何国强利用绳勒、刀扎手段将司机刘福军杀害,而后从其身上、车上抢走人民币300元、BP 机及一把车钥匙等。

1994816日上午9时许,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四人按事先预谋各携带刀子在本村霍家小卖部纠集,骑自行车到大石庙,然后四人乘公共汽车窜至市内逗留一天,当晚21时许,四人在承德火车站前拦住一辆红色波罗乃茨出租汽车,当司机将车开到承下公路钓鱼台处时,何国强以撒尿为由令司机停车,四人按事先分工将司机张明乱刀扎死,尔后杨士亮开车移尸掩藏,抢劫被害人现金400余元、BP机一个、车钥匙一串后弃车逃离。

199671日,承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死者刘福军和张明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承德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内容几乎一致,仅在“816案”中补充了一个情节,即:在杨士亮开车掩藏尸体后,“四名被告人因发现司机有气,便补刀将其杀死”。

证据疑点

1996724日,承德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抢劫杀人案。辩护律师当庭指出,控方提交的证据存在严重漏洞——鉴定造假、物证造假、被告人供述不稳、口供和证人证言相矛盾、被告人不在场证据被隐匿等。

陈国清的律师张连山提出,陈国清曾于199644日检方提审时翻供,其有罪供述也是“朝供夕改”。“比如,共同作案人今天是这两人,明天是那三人,作案手段今天这样,明天那样;抢来的BP机、车钥匙,今天在他手,明天在另一人手。”

朱彦强的律师杨大义也发现被告人有罪供述不稳。比如,陈国清先是说“816案”是和何国强作案,又说是和何国强、朱彦强三个人作案,还曾说是和杨士亮、何国强三人作案,并特别说明供述朱彦强是为了报复他,但在199538日以后的几次供述中,陈国清又转而说是和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四个人作案。杨士亮、何国强的供述也有过类似反复。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时供时翻”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律师还提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比如,陈国清曾供述,在“730案”发当晚22时许,他与何国强在山神庙沟杀害出租车司机刘福军;在“816案”中,当晚22时许,他和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四人杀害另一名出租车司机张明。但证人郑某某向警方证实,曾在 “730案”发当晚2320分遇到司机刘福军,对方还请她帮忙。证人辛某某向警方证实,“816案”发当晚21时许,其在案发地附近看到一台汽车,“有四个人正在那找草盖什么东西”。

又如,陈国清供述,在“816案”中,何国强把司机坐的血垫扔到河里,杨士亮在司机身上找到一个BP机,并拿下车钥匙和行车执照。而该案死者张明的哥哥张某向警方证实,张明车内前排两个座位上均为用珠穿成的座垫,车里没有何国强扔到河里的血垫,张明的行车执照一直放在车内的黑皮夹里,和陈国清供述的位置不符。

公诉机关指控陈国清、何国强抢劫杀人的证据有“刀子”及血清型鉴定,但辩护律师认为,这些鉴定意见涉嫌造假,不能用来定案。辩护律师张连山称,“730案”出现过两把刀,一把是1994731日送检的带血迹的刀,一把是从陈国清家提取的刀把上有血且带鞘的刀。第一把刀经承德市公安局鉴定,刀上的血和死者刘福军同为B型血。1994112日,侦查机关从陈国清家中提取一把带鞘的自制刀,刀把有血迹,公安部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承德市公安局送检的被害司机刘福军的血和单刃匕首上的血迹血清型一致,办案机关据此认定是陈国清杀害了刘福军。但从在案材料看,办案人员没能证明出现和死者相同血清型的刀来自陈国清家,而且检验报告也反映不出送去检验血清型的刀是哪一把。

张连山表示,不管是用哪把刀做的血清型鉴定,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陈国清为作案人的依据,因为血型鉴定及血清鉴定不具有较高的排他性,重复率极高。张连山曾请教作出此案血清鉴定的公安部法医物证室专家,对方称,“人的GM23血清型只有阴性、阳性两种,一个人或为(-)性,或为(+)性,二者必居其一,血清型相同的概率为50%60%,就是在血型和血清型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

烟头是“816案”惟一的物证,公诉机关除出示杨士亮有罪供述,还向法庭出示了烟头的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对烟头先后做过两次鉴定:一次是1994823日承德市公安局所做,检验出车内提取烟头上的唾液与杨士亮的唾液均为“A”型;另一次是19954月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科技研究所做的,证明剪取烟嘴部0.5cm一圈的烟纸与杨士亮唾液是同一个体的准确率为99.06%。但这两次鉴定都遭到杨士亮及辩护律师质疑。

“第一次鉴定,先不说其结论是否正确,鉴定时间就是个笑话。第一次鉴定的时间是1994823日,此时杨士亮还没有受到公安机关传讯,其唾液从何而来?第二次鉴定是199542日作出的,但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这个烟头是杨士亮在1994816日案发当天吸过的烟头。而且鉴定结论的准确率为99.06%,而认定犯罪分子的准确率就应该是100%,不应该有任何的怀疑。”杨士亮的辩护律师王卉芳在法庭上说。

“令人费解的是,没有先对烟上的唾液和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等人的唾液进行检验,怎能断定就是杨士亮的烟头?公安在这个鉴定书的后面特意说明:何国强的血、杨士亮的血和唾液均为199529日检验,但卷内并无这次检验结果。”王卉芳继续说道。

一般而言,被抢劫的赃物是认定抢劫案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重要证据,有的抢劫杀人案件虽然没有追缴到被抢劫的赃物或搜查到行凶的作案工具、凶器等,但有被告人血衣、血鞋等物或有被告人的某些物品遗留在现场。辩护律师认为,陈国清案则明显缺乏相关物证。

比如,控方在起诉书中提到,“730案”中有陈国清、何国强的作案工具、抢劫的BP机、车钥匙等物证,“816案”中有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各自携带并在作案时使用过的刀子、抢劫的BP机、车钥匙等物证,但控方除当庭出示陈国清的一把刀子,没有出示其它任何物证,也没有作出合理说明。

又如,没有充分物证能证明朱彦强参与实施了“816案”,有的只是陈国清等人自相矛盾的供述。按起诉书指控,何国强作案时曾使用绳子、刀子,但都没有查到,两处现场勘察没有发现与何国强有关的痕迹,也没有发现何国强作案时所穿衣服、鞋袜等物。

在陈国清等人的辩护律师们看来,控方出具的全案证据“一塌糊涂”,根本不足以定罪。

集体翻供

已有的证据链被质疑,“刑讯逼供”更是让全案蒙上疑云。在1996724日的庭审中,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当庭翻供,声称遭遇刑讯逼供,并表示公安以抓亲属为借口逼其交代。

曾旁听庭审的朱彦强母亲杨淑霞对财新记者回忆,朱彦强在庭审中还称,专案组曾一边口述陈国清的笔录,一边让朱彦强照着念,否则就严刑拷打。何国强的母亲傅玉茹回忆,何国强在法庭上说过,自己有两次被打后走不动路,被别人背回号里。

杨士亮也称尝过刑讯逼供之苦。他曾对律师说:“我从来都没有承认,但不承认也没用。一顿狠揍之后,他们拿着陈国清的供述让我来念,我不念,说你们爱怎么写就怎么写吧。他们写完了让我按指印,我不按,他们拉着我的手强按上。”

值得注意的是,四名辩护律师经调查取证发现了一些证据,可用于证明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四人并无作案时间。

陈国清曾供述,199472917时许,他下班到锅炉厂对过处喝啤酒,之后把何国强叫来商量到市内抢钱,边商量边喝酒。但陈国清的辩护律师张连山调取陈国清工厂的考勤簿发现,当晚,陈国清在厂内加班,正常下班为18点半,陈国清下班后又加班,“绝不可能17点多下班离场去和何国强边喝酒边商量抢钱”。张连山还取得了证人杨某某、陈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他们证实陈国清在“816案”发时在苇子地捞鱼,并在陈某某家炖鱼,不具备作案可能。

朱彦强曾供述,自己在“816案”前的813日被人用铁棍打伤头部,案发当天他在家养伤,村里两位医生曾给他输过液,一直到818日村民朱某某结婚,自己才出门。辩护律师杨大义先后向这两位医生和朱彦强的父母取证,其父母反映朱彦强在发案时的确在家养伤,两位医生亦称朱彦强的确在案发期间输液。在律师取证前,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提取了他们给朱彦强输液的处方,但律师并未在案卷中找到这份证据。

“以医生向我们反映的情况,朱彦强在1994815日、816日上午分别在家接受输液治疗。那么起诉书指控的朱彦强在816日上午9时许就和其他被告人纠集在一起,到市里逗留一天后实施犯罪就是不可能的了。因为按照医生所说,输液需要两个半小时左右,那么输完液就应当是11点左右了。”朱彦强的辩护律师杨大义分析。

此外,亦有证据能够排除杨士亮、何国强的作案可能。据辩护律师介绍,当时正逢庄头营村村民朱某某结婚,一些人在“816案”发当天帮其买菜,证人谢某某证实:之后杨士亮和朋友在家打麻将,“21点多钟才玩上,玩到后半夜,我在杨士亮家睡了一觉”。另有证人李某证实:“是我们几个人打麻将,第二天早晨就听有杀人案。”还有证人出具证言称,“730案”发当晚,何国强在西瓜摊上卖西瓜,“816案”发当晚,何国强在同村的杨某某家打了一宿麻将。

抢劫致人死亡最高可判处死刑。据财新记者了解,侦查机关并没有将陈国清的考勤表、朱彦强的输液处方等证据放入预审卷宗中,公诉人也未当庭举证,律师当庭要求其出示被告人作案刀具等物证,但未获法庭回应。在辩护律师们看来,承德办案机关对这起人命关天的大案态度不够谨慎,证据存在严重缺陷。

庭审笔录记载,面对辩方的质疑,公诉人坚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是充分的,两案都有直接证据,被告人翻供屡见不鲜,不能由此否定事实”。

在陈国清案庭审前的19963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 1997 1 1 日起实施。大修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司法人权保障理念,“疑罪从无”原则经艰难博弈后正式写入其中: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关注此案的多名法律界人士看来,在上世纪 90 年代“严打”要求“从重从快”和修法倡导人权保障的双重背景下,陈国清案本是检验司法能否扭转“有罪推定”“疑罪从轻”观念的绝佳案例。但在此后长达八年的诉讼拉锯中,陈国清案却经同一法院,历经三次发回重审,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法律,四次给出死刑的一审判决。

四次死刑

“踢皮球”般诉讼拉锯始于承德中院的死刑判决。

1996814日,承德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四人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短短四页的判决书并未展开说明定罪依据,仅称“上述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尸检、血型鉴定以及提取被告人陈国清的作案凶器上发现血痕,经检验与被害人血型一致,在作案车内提取的烟头,经鉴定与被告人杨士亮唾液一致,并有证人证言所证实,四被告人曾供认在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陈国清等人当即上诉。两个月后,1996106日,河北高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承德中院重审。多年后,陈国清的辩护律师吕宝祥意外发现了河北高院当时写给承德中院的《发还提纲》,通过这份原本仅供内部传阅的文件,河北高院提示进一步查证五方面问题,包括被告人陈国清除供述伙同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分别进行两次抢劫,还曾供述李相也参与了“730案”作案,王建、王辉、李老大参与了“816案”作案,河北高院询问,对此四人的侦查结果如何,均无材料说明;四名被告均提出没有作案时间并有相关证人证言,对上述情节中的证人应作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提取朱彦强看病的处方也应入卷;警方称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曾串供,承德市公安局刑警队内部保存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等串供录音整理材料,内容是什么;四被告人现均推翻原供,提出原供认是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出来的,是否属实,应具体查清楚时间、地点、刑讯逼供的人、情节。如陈国清提出,公安人员将其双手斜着反铐,绑在椅子上,把电话线绑其脚上、嘴里、肛门里、耳朵上,用电话机猛摇;用电棍电其生殖器等,是否属实,应作进一步查证。

在河北高院发回重审两个月后, 199612 月,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警一队专案组、承德市公安局预审处先后出具情况说明,称“在审理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抢劫案的过程中,我们认为基本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凿,但由于审理时间较长,意外地造成被告对犯罪事实时翻时供。后经过进一步查证,系被告内外串供所为,给审查工作造成障碍,也给诉讼活动造成障碍。”公安方面认为,根据现有案卷材料,应尽快作出判决。

承德市公安局还出具情况说明,解释为何不将朱彦强的就诊处方入卷:“大约在去年(1996年)10月中旬,我们在取证过程中提取了大石庙镇锅炉厂卫生所就诊处方一册,经核对,该处方装订时间顺序不规则,加之对朱彦强就诊处方时间有明显的改动痕迹,就此我们认为,该处方不能作为被告翻供证据使用,无证据意义。因此未将提取处方存入预审卷。”

1997812日,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承德中院重审后第二次判处陈国清等四人死刑立即执行。这份判决书比一审判决书多出半页纸,但没有出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的字样。

陈国清等再次上诉至河北高院。当时的法律没有限定发回重审的次数,河北高院于1998216日第二次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承德中院重审,并再次出具《发还提纲》。河北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虽然有提取陈国清刀子上检出的血型血迹和从出租车上提取的烟头上的唾液鉴定,但仍存在七个影响定案的问题:赃物下落不明、作案时间问题、朱彦强有无作案的可能、被告人供述问题、张明出租车上物品、在押犯刘成金揭发说疑似作案凶手、证人辛某某证言问题。

《发还提纲》专门提到了疑似“真凶”线索。从1996年起,与杨士亮同处一监室、因盗窃入狱的刘成金曾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730案”和“816案”真凶另有他人,称1994年农历七月的一天晚上,与他相识的刘福全、王树忠、张玉全来他家,说杀了人,过了一段时间,刘福全又说“没事了,大石庙镇抓了不少替罪羊”。

河北高院在这第二份《发还提纲》中问道:“在押犯刘承金揭发说,王树忠、刘福金、张玉全等曾在1994年七八月份在大石庙镇抢劫过出租车、杀人,是否属实,与该案有无关系?”针对这一问题,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警大队讯问刘成金后出具了证明文件,称其揭发材料纯属虚构事实,转移侦查视线。

19981013日,承德中院第三次判处陈国清等四人死刑立即执行。但两个月后,河北高院第三次裁定发回重审,并出具了第三份《发还提纲》。河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此案虽两次发回重审,但仍存在十个有待查清的问题,对“未提取刀子就检验出了刀子的血型”“人未抓获,血型化验出来”等提出质疑,河北高院还从细节入手,追问四名被告人供述不一致、与证人证言不符及刑讯逼供问题。

在这次重审中,承德市检察机关一口气出具了四份情况说明,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刀和烟头的说明真实可靠;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曾努力查找BP 机、车钥匙下落问题,均未找到;四名犯罪嫌疑人对同案犯供述出现变化是为了搅浑侦查视线;律师为证明四名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引诱证人作伪证,律师取证的证据应不予采信。

不同于以往的是,河北高院在第三份《发还提纲》末尾授意承德中院“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相当于主动划开了一道“疑罪从轻”的口子。

20001020日,承德中院第四次以抢劫罪判处陈国清、杨士亮死刑立即执行,但将何国强的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朱彦强改为无期徒刑。四人不服,继续向河北高院上诉。只是这一次,“皮球”没再踢回。

2003722日,河北高院公开审理陈国清案,合议庭由五名法官组成,该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到现场旁听。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在对本案的点评中称,庭审体现了对控辩双方的平等对待,尤其是当四名被告人声称曾受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时,法庭让他们当庭陈述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细节,并批准了被告人提出的当庭验伤的要求,做到了“形式公正”。

2004326日,河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依然认定四人有罪,仅将陈国清、杨士亮的死刑立即执行降格为死缓,何国强、朱彦强量刑不变。终审判决书用较多篇幅陈述了控辩双方的证据及理由,但并没有回答先前三次发回重审时自己所列出的疑问,仅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严惩。陈国清、杨士亮论罪应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陈国清、杨士亮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至于考虑到本案的哪些具体情节,判决书语焉不详。

熊秋红曾撰文分析,在死刑案件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最高程度的证明标准,这是理论上的共识。“反观陈国清案,对被告人的五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达到了确定无疑的程度吗?”

终审判决特别提到河北省检察院的观点:“尽管本案在某些证据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但在熊秋红看来,这样的观点显然缺乏说服力。她在文章中反问:河北高院之所以屡次发回重审,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然承德中院的数次重审未彻底解决案件在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问题,河北高院为何能够依据存有疑问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

在河北高院终审开庭前,200134日,代理该案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曾组织专家论证,陈光中、陈兴良、陈瑞华等13 位国内知名法学家查阅案卷材料后一致认为,河北高院应宣判四被告人无罪。在学者们看来,陈国清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严重的程序违法,存在严重的司法不公。

去河北高院领判决书那天,朱彦强的母亲杨淑霞难忍悲愤,质问法官:“你们法院不是踢皮球,是踢我们四个孩子的脑袋,踢老百姓的生命,是不是很好玩啊?”她还清楚记得,当时有法官提醒她把三份《发还提纲》“好好留着”。

与死神擦肩而过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不放弃挣扎出罪,他们的亲人身心俱疲,却也不得不踏上最后的征途——申诉。

持续申诉

为纠正错误判决,中国《刑事诉讼法》设置了再审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检察院申请再审,但启动再审的按钮由司法机关掌握。另外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法院负责处理,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查和处理。这意味着,陈国清等人的案件理论上存在向河北高院和最高法院申诉这两条途径。

陈国清等人先向河北高院申诉,在20091030日被驳回。河北高院“自查”后认为,其作出的终审判决并无不当,陈国清等人的申诉理据不足。关于“真凶”问题,河北高院表示,所谓“真凶” 刘福全、王树忠、张玉全在另案被讯问时均予以否认,所以陈国清等人的指控并无确凿证据支持,因此不能成立。

申诉碰壁后,四名被告人的家属在北京法律人士帮助下继续申诉。20153月,李金星、袭祥栋等律师前往河北高院,要求查阅、复制陈国清案二审卷宗,接力申诉。就在同一年,先前多次举报“真凶”的刘成金出狱,陈国清等人的家属认为,他的举报信增加了申诉筹码。

为调查陈国清案的“真凶”线索,20158月,袭祥栋、黄佳德两位律师曾到刘成金家,刘成金向两位律师回忆了他所知晓的“730案”和“816案”事实经过,律师做了详细的调查笔录。刘成金透露,他曾于2005年向最高检察院检举陈国清案三名“真凶”,次年,河北高院、河北省公安厅、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的工作人员相继到他所在的监狱落实过此事。

20166月,河北高院派员在承德中院约见四名被告人的家属及代理律师,以口头通知的形式向他们再一次宣布了驳回申诉的决定,并建议其向最高法院申诉或向河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中共十八大以来的平冤潮让陈国清等人及家属看到了希望,也有更多律师助力申诉。2016920日,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办探讨冤案申诉难题的论坛,与会学者、律师以陈国清案为例,呼吁最高法院以实际判决而非单纯的文件,来贯彻“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

20169月,陈国清案申诉律师团到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大厅递交补充申诉材料。律师们就“真凶”线索、陈国清四人没有作案时间、杨士亮受到严重刑讯逼供、检材烟头来源不明、鉴定书造假等问题做了进一步调查取证。

李金星、袭祥栋向财新记者表示,自2016年向最高法院申诉以来,他们一直没有收到反馈,但会每隔三个月去和最高法院法官沟通申诉意见,直到2019 42日,最高法院审监庭法官表示将重视复查陈国清案,并和律师沟通该案中的具体问题。律师们希望这是启动再审前的积极信号。

李金星向财新记者表示,陈国清案反映了刑事纠错机制失灵问题。在原审中,河北高院作为二审法院,先后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并在给承德中院的发回提纲中列出了详细的问题。从当时的情况来说,河北高院的这种处理是慎重的、负责任的。然而,在承德中院没有主动纠错,对高院提出的问题也无任何实质回应,而是第四次照判死刑的情况下,河北高院最后只是“留有余地”地改判死缓,未能果断纠错。“这反映出法律上的审级监督,首先就存在失灵的问题。”他说,即便200312月最高法院发文明确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从而减少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拉锯,让承德中院四次一审判处死刑的荒诞不会再重演,但这也不意味着审级监督问题得到解决。

李金星分析,就陈国清案申诉而言,河北高院作为终审法院,本身已经成了对案件判决负有责任的一方,也就是说,从终审法院开始申诉的申诉机制要求,事实上是在要求终审法院自我纠错、做自己的法官。“这意味着,能否及时纠错,完全取决于终审法院的态度。”他表示,从近几年纠正错案的情况看,有的省就比较开放、积极,而有的省则明显过于消极,“河北高院就属于后者:在它自己当年对本案存在的重大疑问一直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两次驳回申诉”。

李金星表示,申诉最初的进程和结果,一旦取决于地方的态度,就意味着申诉压力都会堆到最高法院。“考虑到最高法院的司法资源以及其与地方司法机关的现实关系,它能否满足如此多的申诉需求,显然也令人存疑。从近几年的冤案平反的情况看,最高法院还是倾向于由地方法院自己来解决问题。”

李金星和袭祥栋曾助力多起错案平反,他们提出,可以从三方面入手改进刑事申诉机制。其一,参考现在一些地方推行的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机制,进行异地交叉管辖,避免终审法院自纠自查的问题;其二,在受理申诉后,法院指定专人负责、设定明确的处理日程,便于审查人员和申诉方就案件实质争议展开交流,避免当前机制存在的内外阻隔和信息流失问题,在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更应该让律师的工作成为司法人员工作的基础;其三,重大申诉案件,可以学习美国,引入第三方专家作为“法庭之友”,为司法机关提供可参考的专业意见。

25年过去,陈国清当年一岁的儿子陈博文已经成家,靠开挖掘机维持生计。父亲入狱后,母亲改嫁,爷爷精神出了问题,陈博文和奶奶相依为命,小学五年级便辍学打工,如今挑起了为父亲申诉的担子。

“我奶奶爱哭,我爹每判一次死刑,她就大病一场,现在聋了,走不动了。”临告别时,陈博文对财新记者说。身后,73岁的老奶奶扑通跪地,撕心裂肺般哭泣。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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