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的自负---从陈国清案看冤案中证据证明力

更新日期:2017/12/4 11:53:52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吉家宝 阅读:

  核心提示:“在法庭上,上帝的位子是法官来坐的,然而法官只是个肉眼凡胎。“


​Jack Freeman 吉家宝

 

“在法庭上,上帝的位子是法官来坐的,然而法官只是个肉眼凡胎。“

 

 

时至今日,笔者对在一次冤案研讨会上听到的这句话仍记忆犹新。法庭庭审,尤其是刑事案件法庭庭审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发现和查清过往的事实。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中偷吃禁果而明是非,但人类的认识能力却仍是有限的,我们能在法庭上看到的只是过往事件的一些碎片。在可以描述过往事件的大量信息中,只有一部分可以被保留下来,穿越时空,被呈现在法庭上。我们在法庭上对过去的事件做到有限的还原,控辩双方往往各自对同一个事件有不同的解读。

 

我国和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刑事司法都适用无罪推定的原则,这意味着对过往事件还原的责任(Burdens of Proof)更多落在了控方一侧。通常,控方在法庭上对过往事件的还原被要求有完整而严密的证据链支撑,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标准,才能将案中所指控的当事人定罪。

 

在全知全能的神明在法庭中缺位的情况下,人类只能依靠自己有限的认知能力,通过严格设置的法庭程序来无限接近还原过去事实的真相。人类承认了自己有限的认知能力,因而慎之又慎地提出一套极为严格的在法律层面对过去事实进行评判的标准。同时,法院这一世俗权威也被人类的制度设置所赋予了审判与自己地位相平等的世人的权力。审判世人的权力原本属于神明,现在这一权力交到了肉眼凡胎的世人手上。这一权力的分量之重,应当足以让掌握这份权力的人心生敬畏,万千万千万千谨慎行使之。在我国,刑事案件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代表了法院这一司法权威对过往事件的判定。这一判定在应然层面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逻辑缜密的。这意味着判决书中对过往事实的判定,至少对关键事实的判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而事实之间的联系要符合逻辑和常识。认定的事实要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充分的证据则是链条上的焊点。

 

然而细观我国刑事冤案的判决书,会发现这一链条上的焊点的强度通常相当薄弱。从案件的判决书来看,所认定的案件事实通常会以事件发展的顺序加以陈述,之后会罗列与之相佐证的证据。然而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相关证据作为前提(Premise)与结论(Conclusion)之间的逻辑联系强度通常并不是判决书文本关注的焦点。结论得出了,支持结论的前提也被呈现,然而二者之间的逻辑纽带却往往含混不清。但吊诡的是,这些判决书的却做出了极为危险的先决加设(Assumption)---证据只要罗列在判决书文本中,那么即认为这些证据是可以充分证明相关事实的结论的。这样的Leap of Logic---笔者称其为逻辑跳跃,无疑是促成冤案的一个重要因素。 抛开很多冤案都具有扎实的无罪证据不谈,如果有严谨的逻辑考量,很多判决书中罗列的有罪证据根本难以证明判决认定的事实,其极低的证明力应当被陈述清楚。

 

以著名的陈国清案为例,在该案2003年的判决书中认定“从其家中(陈国清家)提取自制单刃刀一把……经送公安部检验:刘福军的血GM23-),送检单刃匕首上血GM23(-)”并“提取自制单刃刀经上诉人陈国清当庭辨认确系其所有”等。这些都被用做认定陈国清杀人事实的证据。然而在严格的逻辑考量下,这些前提足以证明这一事实吗?

致命的自负---从陈国清案看冤案中证据证明力

致命的自负---从陈国清案看冤案中证据证明力

致命的自负---从陈国清案看冤案中证据证明力

上图的法医鉴定结论说明中陈述:“故可将人群至少分为11种“、“说明匕首上血与刘福军血型在GM23的血型抗原相同“,然而通过如此方式陈述这一事实却极具误导性。在法医科学中,血清型认定本身是一种可靠的鉴定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鉴定的方法就能得出有效的结论。这种通过生物特征区分人群的鉴定方法可以得出确定的排他性(Exclusive)结论,但在得出同一性(Inclusive)结论时则需要有统计学数据来说明其同一结论的显著性。然而本案并未做出任何类似的证明力说明就将这一鉴定意见列入判决书认定陈国清杀人事实的证据中,显然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

致命的自负---从陈国清案看冤案中证据证明力

1986年,有学者在中国大陆五个城市进行过汉族人口血清型分布的研究,这五个城市的位置如上图所示。可见,尽管提取样本的地点只有五个,研究人员尽可能选择地理位置上分散的城市,使其研究成果在我国东部地区具有一定的统计学代表性。

致命的自负---从陈国清案看冤案中证据证明力

研究者在中国大陆五个城市测定的常见GM抗原表现型频次分布如上图所示,GM23是一种血清抗原,上表中每一横排代表了研究者测定到的汉族人口的每一种抗原表现型。每种表现型人群的血液中含有多种血清抗原,笔者将其中含有GM23血清抗原的表现型标红。

 

有计算结果如下:

呼和浩特:约有(29+8+19+11/170=39.41%的汉族人口含有GM23血清抗原。

北京:约有(28+11+24+10/193=43.01%的汉族人口含有GM23血清抗原。

合肥:约有(38+9+13+13/131=55.73%的汉族人口含有GM23血清抗原。

杭州:约有(30+9+20+29/151=58.28%的汉族人口含有GM23血清抗原。

广州:约有(37+9+12+82/152=92.11%的汉族人口含有GM23血清抗原。

 

1995 .《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1.人口 43+58页:承德市1994年总人口为343.3万人。其中汉族人口约占总人口的56.84%,约为195.13万人。由于研究者并未在统计学层面证明这五个城市中血清型表现型的分布可以代表中国大陆或承德市的血清表现型分布,我们现在采取最保守估计,取39.41%作为承德市含有GM23血清抗原的人口比例。则承德在1994年约有195.13*0.3941=76.9万人具有GM23血清抗原。有台湾统计结果显示GM23血清抗原阳性在人口中的分布略高于85%,同样由于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可能在承德市不具有代表性。再次进行保守估计,假定承德市具有GM23阴性的人口比例为5%。则承德市的汉族人口中有76.9*0.05=38451人具有GM23阴性。在两次保守估计过后,承德市的汉族人口中仍至少有约38451人属GM23阴性。单刃匕首上检出的血清型与刘福军血清型一致对证明刘福军就是刀上血清型供体的证明力极弱。

 

笔者认为,在缺乏类似的统计学分析的情况下,陈国清匕首上的GM23型和被害人GM23型同属阴性这一证据是绝对不能列入判决书认定陈国清杀人事实的证据之中的。事实上,在当时,由于缺乏对血清型整体分布的研究(至少检方并未提供任何相关数据),这一证据根本不具有任何的说服能力,即使在判决书中表述,亦只能做排他性结论说明。

 

上述例子只是众多案件中的一例,我国常年的司法实践中,在采纳证据时对证据证明力缺乏考量,或是采取极为宽泛的采纳标准,易使证据的证明力夸大。这都是极为危险和不负责任的,这一致命的自负,无疑会侵蚀整个刑事司法系统发现和查清过往事实的能力,为促成冤案埋下巨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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