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陈国清等四人冤案申诉律师给河北高院卫彦明院长及审委会委员的公开信
更新日期:2015/3/23 10:08:55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陈国清案申诉代理律师 阅读:
本案因案情重大,抄送:最高法周强院长,最高院审委会全体委员;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最高检检委会全体成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副书记;河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检委会全体委员;驻冀新闻机构负责人;驻冀全国人大代表,党的十八大代表。
我们要求的不仅仅是阅卷,还有平反冤案
——承德陈国清等四人冤案申诉律师给河北高院
卫彦明院长及审委会委员的公开信
尊敬的河北省高级法院卫彦明院长并审委会全体委员:
你们好!我们是陈国清重大冤案申诉律师,现向你们反映陈国清一案重大冤情。
因为承德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等四人抢劫杀人重大冤案申诉,
但我们向各位大法官汇报的是:我们要求不仅仅是阅卷,而且是要求立即、无拖延地为承德陈国清案平反。
本案1994年案发,事关两起抢劫致死案件,案涉两条人命,河北高院曾三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承德中院三次判处四被告人死刑,第四次分别判处陈国清、杨士亮死刑,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2003年,河北高院终审判决改为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三被告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案件审理历经十年。
终审判决后,被告人、家属坚决不服,长期坚持申诉。就陈国清重大冤案,《南方周末》、《民主与法制》等多家媒体都做过不止一次的报道。长期关心此案的众多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人士多年来也一直没有放弃对于此案的呼吁。包括陈兴良、樊崇义、赵秉志、陈瑞华、胡云腾、周振想、傅宽芝、欧阳涛、熊秋红等著名法学家都为之论证、研究、呼吁过,甚至因该案之冤情重大被写入多本经典刑法、刑诉法教材,如顾永忠:《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何家弘:《虚拟的真实:证据学讲堂录》;李奋飞:《失灵——中国刑事程序的当代命运》;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陈卫东:《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之重构》;熊秋红《五次判死刑 缘由耐寻味——河北承德四农民抢劫杀人案评析》(详见附件)。
本案有充分的无犯罪时间证明,有多名证人清楚无误地证明陈国清等四人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这些情况,一审卷宗中已经调查的清清楚楚,但该案的终审判决全然不顾本案这些铁板钉钉的无罪证据。
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真凶另有其人,案件知情人提供了详细证据线索,但该案的判决,竟然未敢对真凶问题回应一句。
本案各被告人都经历了如人间炼狱般极为惨痛的刑讯逼供,有伤情报告,有验伤记录,有多人详细笔录证实,但是该案判决仍然坚持口供为王。
即使口供为王,该案四名被告人关于如何抢劫杀人口供仍然前后矛盾、自我矛盾、互相矛盾,甚至有资深执业律师说:“干了一辈子,没有见过这样不堪的口供”,仅凭这些破绽百出的口供,根本不能定案,但该案竟然就如此草菅人命枉法裁判。
本案牵涉两起重大抢劫杀人,有两条人命。按照判决书认定,陈国清等四人参与作案——但本案没有自首,没有赔偿,四名被告人无一人认罪,却于2003年11月6日终审分别被判决死缓、无期。更何况,河北高院在1998年12月发回承德中院重审时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还提纲》中强调“上述问题请你院查清后重新审判。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请问:这是什么理由?如果两条人命是该陈国清等四人所为,在当时情况下,有什么理由不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本身,难道不正说明法院对这一判决根本没有一点把握?
就是这样一个豆腐渣证据案件,定罪证据千疮百孔、破绽百出的案件,从1994年案发,到2003年终审判决,到今天,当事人陈国清等四人已经度过了21年的漫漫牢狱生活。他们在狱中,没有一天不在坚持申诉!他们的家庭,经历了21年的煎熬!他们的亲属,没有一天不在企盼苍天开眼!
这起冤案,举国瞩目,举国震惊!其影响,远远超过聂树斌案!
这起冤案,不知已经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了多么深远的灾难性影响!
今年春节后,我们作为申诉代理律师第一次到承德调查此案时,见到了陈国清的儿子,当问他多大的时候,他说自己22岁了——陈国清1995年侦查阶段笔录中载警察问他儿子多大,说儿子一岁——一晃已经21年!21年来他的儿子没有与父亲团聚过,小学读完即辍学。当我们向他要几张童年和少年时期的照片时,这个孩子说他之前从来没有拍过一张照片。他是被奶奶抚养大的,其母亲在等待了陈国清十年后无奈悲伤改嫁。
第四被告人何国强,我们见到长年坚持申诉的何国强母亲时,这位老母亲眼含泪水:“我们家何国强,还是童男子!何国强身患重病的父亲,最大的愿望就是盼着儿子回家!”
司法不公,影响何止一代人!司法不公,中央着急,人民着急,河北高院的各位大法官怎能如此稳坐太师椅?食人民俸禄,对这些惨遭蒙冤的人民,怎能如此冷漠,如此蛮横,如此不讲王法,不通天理,不尽人情?!
陈国清案已经对河北高院、对国家的司法公正产生了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这不仅仅是案件本身,还包括河北高院多年来对待此案申冤的态度。
冤案悲剧形成的原因极其复杂,或许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于当时的历史环境。但是,今天,假若我们推定说司法进步了,为什么,甚至都不能阅卷?本案竟同聂树斌案一样不被允许阅卷,我们坚信陈国清一案比聂案更有冤情,更不敢公之于众。
但是,我们想向各位大法官汇报的是,我们不仅仅要求阅卷,我们还坚持要求陈国清案平反。我们对此,必将持之以恒予以申诉,予以呼吁,向党中央,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我们永不放弃,中国律师永不放弃。
我们尤其迫切而真诚的希望,河北高院立即组织业务骨干班子自己认真复查陈国清案,主动纠正冤案,让人民从陈国清一案的纠正中看到河北高院追求司法公正的态度,让社会各界从河北高院的务实态度中看到司法公正的希望。
尊敬的各位大法官,我们下周四周五将继续前往贵院要求阅卷,我们希望河北高院能够充分保护律师阅卷权。如果继续置之不理,我们的律师就每周四周五出现在河北高院,要求阅卷。
希望各位大法官能够理解我们申诉律师的初衷。我们认为,申冤之路漫长艰辛,但仅有律师的参与是远远不够的。每一个冤案的平反,无不是法院与律师们共同努力、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的结果。陈国清案申诉,我们非常盼望与河北高院保持良好的沟通而不是相反。
如若该案没有进展,我们将组织全国律师给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同志写公开信。
我们对河北高院寄予深切的期望!
致以法律人的敬礼!
陈国清案申诉代理人:
袭祥栋律师(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 忠律师(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振江律师(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海军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佳德实习律师(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李金星律师(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庆方律师(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小军律师(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兴律师(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庞 琨律师(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伏龙律师(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中伟律师(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1)河北高院历次发回提纲;
(2)相关专家论证意见;
(3)法制日报、南方周末、新闻周刊、民主与法制、中国青年报报道;
(4)法学家对本案的著述:
熊秋红:五次判死刑 缘由耐寻味——河北承德四农民抢劫杀人案评析
顾永忠:陈国清等人故意杀人案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何家弘:证明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原则——陈国清等涉嫌杀人案
李奋飞:陈国清等四人杀人案:“循环审判”是如何练成的?
本件抄送:最高法周强院长,最高院审委会全体委员;
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最高检检委会全体成员;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副书记;
河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检委会全体委员;
驻冀新闻机构负责人;
驻冀全国人大代表,党的十八大代表。
本公开信联署律师:
王万琼律师(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永恒律师(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宗跃律师(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俊杰律师(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金湘律师(山东中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维昶律师(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 伟律师(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援民律师(北京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秋实律师(黑龙江赵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庆律师(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建刚律师(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贵云律师(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东海律师,湖南律师
张磊律师(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锦宏律师(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薛荣民律师(上海薛荣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金滨律师(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中阳律师(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飞律师,北京律师
蔺其磊律师(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付永刚律师(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坚律师(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长江律师(黑龙江赵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湘律师(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学明律师(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鹏彬律师,上海律师
周立新律师(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庭源律师(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和绪律师(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魁明律师(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国阜律师(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路云龙律师(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雷律师(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修蛟,广东律师
万克瑞律师(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维玉律师(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凯律师(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跃昌律师(北京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红卫律师(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伟律师(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覃永沛律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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