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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石:控告林顺德等人以特别残忍手段刑讯逼供致人重伤造成重度残疾的控告状

更新日期:2014/8/19 9:19:07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青石 阅读:

  核心提示:青石律师关于陈惠良遭受林顺德等人以特别残忍手段刑讯逼供致人重伤造成重度残疾的控告状


青石:控告林顺德等人以特别残忍手段刑讯逼供致人重伤造成重度残疾的控告状

控告人:陈惠良,男,汉族,1972412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白水镇崎岎村10号。

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林顺德,男,原福建省龙海市公安局局长,现福建省漳浦县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陈信红,男,福建省龙海市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肖德武,男,福建省龙海市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林春辉,男,福建省龙海市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蔡荣华,男,福建省龙海市公安局警察

 

控告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林顺德、陈信红、肖德武、林春辉、蔡荣华以特别残忍手段刑讯逼供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71215日凌晨,控告人在自己家中被福建省龙海市公安局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由抓捕,关押到龙海市公安局非法设置的位于龙海市海澄镇民政东路111号的办案地点,除被带到另处刑讯逼供13天之外,控告人一直被非法关押到200853日。期间,控告人受到了被控告人陈信红、肖德武、林春辉、蔡荣华等人丧尽天良、惨无人道的极端残酷的刑讯逼供,导致控告人重伤之后下身瘫痪重度残疾。

 

控告人被非法带至龙海市公安局非法设置的办案地点之后,控告人和另外4人被关押在一个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房间里,不给牙刷、毛巾、口杯;不给水喝;房间内只有一个马桶,5人大小便全在马桶里,洗饭盆在马桶里,洗脸漱口、喝水也都只能用马桶水;138天不给洗澡;不给吃,两天吃一粒馒头,三天吃一碗饭,饿得肚子里像开水在烧,拉出的尿颜色红黄味道如腐烂的死鱼,难闻之极。

 

从被关押第二天开始,武警、边防兵及所谓的专案组多人三班倒轮流审讯控告人,将控告人强行铐在铁椅上,赤着脚踩在冰冷的铁板上,不给衣服穿,不准控告人睡觉,只要控告人困极一闭眼,就用吐口水、警棍敲、放电脑里的恐怖声音将控告人弄醒。控告人被连续坐在铁椅上38个昼夜(912小时)!导致双脚成倍肿胀,放下来时根本无法站立、行走。被控告人陈信红还用脚踩踏控告人肿胀的脚说会疼吗?然而,这些,还只是控告人噩梦的开始。

 

在连续不准一刻睡觉的坐了38昼夜铁椅子之后,控告人被带至龙海市港尾镇边防所,一到边防所,控告人就被架上放着一根45公分宽木棍的老虎椅,戴上黑头套,手铐脚镣、手链脚链、压力棒、角铁、木棒、绳子等等那些在电视电影上都无法看到的刑具,能用的全都一起用在了控告人身上。被控告人肖德武、林春辉、蔡荣华等6个人分三班,每天24小时轮流审讯逼供,每次换班都用警棍猛力击打控告人的背部,左右两边都有分配,肖德武带班的固定打左边,林春辉带班的固定打右边。控告人背部被打得皮开肉裂,乌黑的血水从背部流至腰和腹部。控告人被固定在中有木棍的老虎椅上的同时,大腿上下被卡绑两根锄头柄,两头用军用枪带紧绑,中间设置铁棍绞紧,上班绞两下,下班绞两下,通过不断缩小锄头柄之间的距离,挤压大腿肌肉和神经,在胯下绑上一根木棍他们称着水牛抱竹筒一起绞,伤到了控告人的马尾神经,导致控告人右脚肌肉萎缩、右下肢瘫痪、阴茎萎缩的严重后果。同时腰部被三根木棍夹着,肾脏被夹得肿胀疼痛难忍,导致功能损坏。控告人无数次被折磨得晕死过去,但又无数次被冷水泼醒,冷水泼得头和全身都冒烟,但是只要控告人一喊疼,就被拳打脚踢。控告人央求他们鸟,鸟蛋绞死了,被控告人肖德武却对控告人说再四个你们四兄弟来,把你敲死,打死,你们都是白死,说你是畏罪潜逃,你没法,随便叫两个人作证说你是自然死亡,你也没法。

 

13天时间里,控告人的两条大腿被绞得只剩两根手指头厚,小腿却肿胀得大了好几圈,绞得血水、油都混和着流了出来,牛仔裤、内裤和肉都粘连在了一起,干了之后,牛仔裤比帆布还硬,搓一搓,裤子里都能搓出凝固的血块好几把,两只脚掌都开始裂开、腐烂,流黄色血水出来,指甲变白,凹凸变形,24小时不停的抽筋,稍一吹到风,双脚就像被大针在挖、在挑一样,一分钟都不停歇,有几十样痛,几千万次痛,那炸干水和油的身体,右脚肌肉萎缩至没肉,只剩下皮包骨,眉毛、胡须、头发、全身的毛全部掉光,那萎缩的右脚长了脚毛,但轻轻一碰就掉了,头痛得快炸开了,耳朵聋了,轰轰响听不见,眼睛瞎了,看不见,痛疼难忍(至今手机电话不敢听,电视报纸不敢看,牙齿整口都松动,牙龈全部坏掉,无法补救,全身关节都疼痛,抽筋,骨头好像都移位,生不如死。)屁股皮和嘴唇皮脱掉几十层,全身发烧一年多,连吃止痛药也睡不了,全身一点力气没有,根本无法动弹。控告人为了活命,只好在被控告人肖德武、林春辉、蔡荣华他们写好的笔录上签名按手印。

 

经过地狱般的13天之后,控告人被关回海澄镇民政东路111号非法办案点,终日躺在床上,奄奄一息,昏死了三天三夜(从农历28至大年初一)才被鞭炮声惊醒。半年后,从鬼门关爬回来的控告人原本体重140斤,送看守所时只有75斤,骨瘦如柴,不成人形。

 

控告人被刑讯致重伤后,被控告人肖德武、林春辉、蔡荣华在20082月份至5月份偷偷的将控告人送至龙海市中医院、漳州市医院、专区医院、解放军175医院进行秘密治疗,每个医院都有去过4次。由于控告人被被控告人以上述种种特别残忍手段致成重伤,并且被控告人为了逼供延误了抢救时机,后虽经过医院多次治疗,但是控告人至今无法站立,更不能正常行走,已成重度残疾。带控告人去医院秘密治疗无法掩盖他们对控告人刑讯逼供的铁的事实。有无数的证人可以证明控告人在20071215日被抓捕之前是一个完全健康的正常人(有多人能够证明控告人在被抓前一天还到厦门游玩),但是到控告人200853日被从非法办案点送至看守所时,已是重伤残疾之躯。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控告人下肢体重要神经损伤,严重影响下肢运动功能,阴茎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已经构成重伤;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控告人下肢伤残已经构成二、三级伤残。

 

案件开庭审理时,控告人当庭控诉刑讯逼供,并当庭展示累累伤痕,但是两审法院(二审不开庭)均对该案所有被告人均受到刑讯逼供的控诉和无罪的辩解视而不见,强行枉法判决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判刑五年。对该判决控告人一直不服,正在申诉。

 

在控告人服刑期间,由于得不到有效治疗,控告人的病情进一步恶化。而由于控告人妻子郭碰珍一直不停的在申诉和控告,龙海市公安局以要求控告人承认伤残是因其椎间盘突出的疾病所致为条件为控告人办理保外就医,并支付医疗和伤残费用。为了避免冤死狱中的惨剧发生在自己身上,控告人迫不得已签了字。此后,控告人被保外就医。

 

龙海市公安局设置非法办案地点(进行刑讯逼供)的事实,已经被公安部《关于福建省龙海市公安局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问题的通报》(公监委字(20097号,文件附后)所确认,闽公综(2009124号文件(福建省公安厅转发前述公安部通报,文件附后)也作出了认定。控告人现在的重度残疾之躯,是控告人被刑讯逼供的如山铁证。

 

被控告人林顺德,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一手导演和构陷了控告人等人的案件,亲自主导了对控告人等人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被控告人陈信红,直接指挥和参与了对控告人的刑讯逼供;被控告人肖德武、林春辉、蔡荣华以及其他三名警察直接实施了对控告人的刑讯逼供;以上五名被控告人的行为,严重践踏了国家法律,严重践踏了公民人权,对控告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不可弥补无法挽回的永久性伤害(重伤致严重残疾),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属于刑讯逼供犯罪,且属于该条后段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故意伤害犯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申张被害的冤屈,控告人现提出控告,请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查处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职责,对被控告人立案调查,追究这些披着警察外衣却身犯极其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以使冤屈得申,以使罪恶受惩,以使正义昭彰。

 

   此致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陈惠良(签名)

                       代理人:李金星(签名)

                             张磊(签名)

                          2012625

 

附件:1、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安部《关于福建省龙海市公安局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问题的通报》;

3、福建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通报的闽公综(2009124号文件;

4、证明控告人被抓之前身体完全健康的证人证言;

5、控告人被刑讯致伤残的照片。

 

 

 

 

抄送  中共中央政法委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中共福建省委员会 书记、副书记、委员、政法委、纪检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全部委员;

福建省公安厅;中共漳州市委、政法委、纪检委、组织部;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漳州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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