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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奇案,千古奇冤——孟荣展案一审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4/8/18 11:17:33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伍雷 阅读:

  核心提示:北海孟荣展案庭审终于结束。33天的庭审,尤其是后半段时间的庭审,从2013年8月26日一直到9月29日,旷日持久的庭审,既是对法庭的考验,也是对辩护人的考验。实践证明,这样的庭审,对于查明案情,保障诉讼权利是绝对必要的。在法庭辩论阶段,我发表了当庭辩护词,现予以整理分三期公开发布,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当然,大家也可以通过这个基本上原汁原味的辩护词,来体会庭审的紧张和激烈,来体会一起冤案是如何被制造出来,又是如何被揭露出来。这,就是中国的刑事辩护的真实状况。


 

北海奇案,千古奇冤

----孟荣展涉嫌受贿、串通投标罪一案辩护词

我注意到公诉人在当庭宣读的公诉词上说到,迎宾大道公路质量很差,差到那么严重程度,我作为本案的律师每次是从北京赶过来,我每次都从迎宾大道走,没有感觉看到像公诉人说得那么差。并且重要的是,按照公诉人说法,这个迎宾大道给人的印象由于招投标的问题导致工程质量后果极其严重,但是在开庭的过程当中,公诉人并没有举出任何一份证据,来证明公诉机关刚才在公诉词当中说的本案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

不仅如此,公诉词还提到“人民群众听到惩治本案的这些犯罪分子拍手称快,沿途群众对惩治孟荣展等犯罪分子拍手称快”这些标准的“文革”词语。

我相信任何一个法律人,他在这个法庭上,都应当知道应该用什么样的法言法语来表述本案所指控的犯罪。请问公诉人什么时候向法庭上出示了一个叫什么样的人,什么时候对这么一个判决“拍手称快”的证据呢?因为这涉及到犯罪后果、影响问题,公诉人没有举证。我想大家都知道什么时候有人民群众拍手称快这种词,我们知道在中国历史上刘少奇被打倒,邓小平被打倒,党和国家领导人、革命家被打倒,当时报纸上难道不都是拍手称快吗?薄熙来在重庆做的事情,人民群众当时也好像是“拍手称快”,但是我们现在看这些所谓的“拍手称快”经受住历史的检验了吗?所以我首先对公诉人今天上午发表的公诉词用了大量的文革式、口号式非法律用语表示非常强烈的反对。

辩护人需要郑重指出,人民群众一拍手称快,我们的法庭一定要高度警惕。我们不禁要问:一个人民群众已经拍手称快的案件,我们的人民法院还能不能有勇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执法如山呢?

很显然,公诉词所说的“拍手称快”,是专门用来吓唬法庭,误导法庭的。

这是一些政治性口号。如果我们今天还承认这个法庭是依法办案的话,相信法庭就不会受这种标语式口号的误导。公诉人突出这样的口号,或许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当庭印证,被告人孟荣展他们所说,审讯人员多次告诉他们,本案是政治性案件,政治斗争是残酷无情的。所以今天我们依法开庭,我还是请公诉人能够注意的一些语言上的措辞。

下面发表我的辩护词,依照惯例我的辩护词会有一个题目,我辩护的题目是:北海奇案,千古奇冤。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法官,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全体成员,以及将来可能看到这个庭审录像的各位专家,各位领导:

孟荣展受贿一案,截止到今天庭审的实际时间已经整整30天了,今天是第30天开庭审理。

我首先还是想利用有限的时间,对法庭表示敬意。这个案件应该说在北海甚至在全国都引起了巨大的关注,案件前后已经近三年的时间,法庭能够用三十天的时间对这个案件非常仔细的查明,能够基本或者比较好的保障被告人权益以及辩护人履行职责的权利,对此,我首先表达对法庭的敬意和感谢。

这个案子实际上各位被告人应该知道,你们权利保障已经走在全国最先进的行列了,这在全国是从来没有过的,这么长时间庭审和这么保障诉讼权利,从中我们也毫无疑问的看到法庭查清本案的决心。

当然更为重要、最为重要的的还是要看整个案件结果,我们还是有更重要的期待,希望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们现在进行的是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辩论阶段之前是法庭调查,但是回头来看一看,想一想,这个案件法庭调查是否把案件调查清楚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本案能够确信被告人,在座的所有被告人无罪,完全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本案指控有罪的案情没有在法庭调查阶段查清,这使得本案就像一个长病的病人一样,浑身五脏六腑都是病,却晃晃悠悠走到辩论阶段,这个确实令人感觉到非常遗憾。

我为我的当事人孟荣展做无罪辩护。

我认为控方指控孟荣展的所有罪名都是不能成立的,所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都是无中生有,都是人为的通过大量子虚乌有的口供捏造出来的。

该案是一起在全国范围内重大的、罕见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冤案,是在全国上下各级政法机关以壮士断腕之举,在下大决心、下大气力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同时正在发生的一起重大冤案。

我的辩护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和杨金柱律师重复的地方我会尽量的简洁。

第一个部分,就是串通投标罪。

我首先说,我做的是完全无罪的串通投标罪的辩护。

第一,罪刑法定问题。首先我向法庭陈述,孟荣展以及其他被指控犯串通投标罪的人根本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第一个理由就是,我们国家的刑法第223条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只有投标人和招标人才能构成本罪。

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的刑法和世界上绝大多说国家的刑法是一样的,刑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必须坚持罪刑法定,也就是说除了刑法规定犯罪的之外,任何人不能扩大对刑法现有条文进行解释,也不能依照、比照最接近的方式来进行解释。譬如说比照刑法223条。刑法223条第1款规定是这样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23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那么现在我们大家就看,现在本案所谓的所有被告人,有哪一个是被指控为北海迎宾大道的串标投标的招标人,又有哪一个人是投标人?这样一个明确法律适应问题为什么要扩大到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扩大到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协调部门。

我们知道招投标也是达成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刑法的任何一条都是经过充分论证的。为什么法律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譬如说223条第一条规定,说只有串通报价的才构成犯罪,其他串标行为不构成犯罪。

  譬如,第1款规定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投标人没有串通,他只是实施了其他行为(当然这些行为也可能不规范,也可能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是依法不构成犯罪的,因为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告诉我们。可能有的人是虚构一个资质,张三虚构资质,李四那天不要来了,王五说没有机器设备,等等。有可能形成这样一个东西,这么多不规范的地方,但是法律只规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造价的才构成犯罪。

当然我们起诉书是按照223条第二款来指定构成犯罪的。我们就想为什么法律要设计投标人和招标人这个特殊的群体,是因为除了刚才涉及到的理由之外,一个投标或者招投标行为当然会涉及到许多市场主体的参与。譬如代理机构,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评价单位等等,有一些投标还涉及咨询机构。所有的机构都可能或多或少的参与到某些协商,他的探听和沟通有的时候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市场交易的本性使然。

从招投标实施的环节来看,法律为什么规定必须是投标人或者招标人才可能构成犯罪主体呢?也就是说不管谁在一块串标,从根本上讲,离开了招标人的决定、配合他是串不起来标来的。

就像本案当中,如果说高昂公司在投标那一天能够坚持原则,他派了那么多人去,有他的专家,纪检,发改委,业主单位,招标人,全部在场,只要招标人他能够坚持原则,就一定会杜绝任何招标评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当然,我们后面还会论述,起诉书指控的所谓的评标作弊也是捏造出来的。

但是现在在座的被告人没有一个招标人,缺乏必要的犯罪主体,怎么构成串通投标犯罪?大家反过头来要想为什么我们本案发回重申之后公诉机关一定要变更起诉,把高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星宗加入本案列为被告,周星宗难道不是招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吗?公诉机关有什么理由指控周星宗也犯了串通招投标罪?周星宗干了什么?他什么都没有做,也完全没有任何串标行为,但是我们的公诉机关非要拉郎配,硬生生的把周星宗列为本案串通投标罪的共同被告人。这究竟是为了什么?

实际上法律是这么理解的,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女人不可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她帮助男人去强奸的话,她同样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同样在本案这样的招投标案件当中,如果没有招标单位的话,任何人都不可能构成惯犯。所以我们现在才理解,公诉机关在本案原一审,在二审发回重申之后,非要把周星宗加入到这个案件当中,杜撰周星宗参与串标的事实。我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上一次更改过的起诉书,上一次更改的起诉书明确说是周星宗和本案被告人是共同商量好串通投标的,在我们的坚决反对下,周星宗终于从本案分开,不再列为共同被告。但关键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公诉人举的任何证据,没有哪怕一份可以证明周星宗和各位被告人构成串标犯罪共同被告的证据。从这一点意义上来讲,我们各位被告人都没有招标投标单位这一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共犯,严格的按照刑法的规定,罪刑法定,在座的被告人都不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我反复的讲为什么法律规定不能扩大化,甚至不能扩大化到投标代理机构,甚至也不能扩大到像王世远和李晓军这样的招标投标单位的一般的管理人员身上,实际上这个案子是单位犯罪的特殊主体,因为它们是以单位名义招投标的,在法律上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人当然是公司,投标人是中建和湖南对外公司。

那么为什么法律规定必须有招标人和投标人来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这样一般的管理人员,是因为如果要解决招投标中串标的问题必须追究那些实施招投标的企业刑事责任才能够达到刑法所追求的打击刑事犯罪的效果。我们想,现在抓王世远、李晓军能解决招投标串标问题吗?串通投标,无疑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才是真正的犯罪源头。只有追究投标人和投标公司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这些“大鳄”、主要负责人恶刑事责任,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招投标中的串标问题。这就是“擒贼先擒王”,那么在这样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我们还能够指控这些人犯罪吗?追究这些小管理人员,能够杜绝串通投标吗?显然不能。

我的这些辩护观点不是我自己的发明,我查阅了了若干的法律书籍,刑法书籍,其中就包括我们著名的刑法学教授张道鸾教授和原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主编的的《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的《刑法罪名精释》,该书第475页做了非常明确的阐述。大家作为法律人,必须坚决避免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犯错误,必须坚决避免刑法扩大化的解释和适用。这是第一点。

第二,串通投标罪的第二点,被告人孟荣展没有实施任何的串标行为。大家想一想,通过整个庭审质证,孟荣展究竟实施了什么样的串标行为?我对杨金柱律师说,我对这个案子怎么样辩呢?被告人什么行为都没有实施怎么辩呢。案卷材料和当庭都查证属实的是绿化标是刘桂海、曹小平等找到市政府其他领导,这是已经明确的。案件材料竟然说李崧给孟荣展打电话,他们俩认识吗,他们连认识都不认识,当庭已经查明。我们的起诉书,居然指控说孟荣展等人开会,要确保李崧,吴慰良等人代表的投标机构中标,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孟荣展他知道李崧是谁吗,他知道吴慰良是谁吗,他知道李崧代表的是谁吗?他也不知道吴慰良代表的是谁,甚至李崧自己也说,我谁都不代表,我根本就代表不了谁,我们的起诉书竟然就能够认定孟荣展要指定某某人代表的那些机构。如果说这样的话,孟荣展竟然是指定王世远代表湖南对外建设公司来招投标,来中标,这不是非常可笑吗。市领导千嘱咐万嘱咐一定要是中字头的企业,孟荣展负责本工程前前后后就是一定贯彻中字头企业中标的领导指示。但是他也只是在中标之后才知道湖南对外建设公司中了标,怎么就变成了孟荣展指定湖南对外建设公司来中标呢,这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吗?简直是不可理喻!

第三,是否考虑到本案当时的迎宾大道这一工程出台的特殊情况。迎宾大道作为市委主要领导和市政府主要领导非常关注的这么一个项目,确实有一些很重要的情况,本案在查清事实的时候应该一并查清。第一,要求工期非常短,就几个月的时间,三个月的时间,迎接中央领导。第二,资金已经压缩到根本就修不起这条路来,原计划1.3个亿,最后是8000万,我理解8000万也到不了,周星宗在那里难受,是没有办法的难受,他要不了钱来。然后大家注意,这个项目还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重大问题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重大的必然的隐患。第一,水泥路改沥青路,一道必不可少的工序叫防水层或者黏合层,这个王世远当庭也做了陈述,省去了这么一个工序,大约降低了工程造价的10%,10%就是接近1000万的投资!我相信王世远作为专家说的是对的,那么这么重要的工序缺失,工程必然要出问题。

为了不降低造价避免减掉一个防水层,业主单位高昂公司其实当时就非常担心,主动到在其他地市参观过,汇报说没有这样一个东西是不行的,但是为了降低工程费用防水层硬生生拿下来了。

第二,一标段防水排水设施,也就是排水沟,这个投资也是非常巨大的,要上千万,也拿掉了。由于这个也被拿掉,造成这个项目质量问题的原因。这些质量问题,最后怎么能像公诉词所说的全部成为招投投标的责任了呢?这不是混淆是非是什么!

不能说一提到当官的都是贪官,一提到工程都是腐败,实事求是将,这个工程没有这么复杂。王世远庭审中说,他本身中了标都不想来了,他中了标不想来,为什么呢?因为工程资金压缩这么低,人家中字头没有人愿意干,这难道是串标的结果吗,大家根本都没有兴趣。李晓军也在开庭说,如果不是为了维护北海市场,他也不会去帮助找企业来做这个工程,没有办法。我觉得他们也是有苦衷的,我们的公诉人在今天的公诉词当中完全不顾本案这些具体情况,指控公路质量问题完全归罪于现在法庭之上的这几个人被告人,这公平吗?这不是黑白颠倒又是什么?

还有当时北海市同时开工修建多条路,案卷中王世远也给市政府写了报告,我不知道他还记得没有,说市政府决定几条道路同时修,导致沥青涨价,路缘石涨价,抢都抢不上,要求给补贴。但是这个没有办法,王世远为什么逼得给市政府写报告补偿点钱,然后还说不管怎样我们一定好好干,我们不会辜负市政府期望,因为这明显的就是一个赔钱的项目,本来压缩资金这么低,然后沥青马上又涨钱。我相信王世远和李晓军一肚子苦水。这个项目公诉机关不考虑特殊情况,不实事求是,却按照有罪推定原则,基本上是官就全都是贪官,公务员里面全都是贪污犯,能这么办吗。这个案子办理的指导思想,说实在的就是这么一个指导思想。

第四,如何看待孟荣展在本案当中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我们就发现孟荣展做的有什么问题吗?他不懂这个专业,面临这么重要的一些问题,复杂的问题,工期紧,资金压缩,他又不是一个招标专家,他也不是一个建设口的专家,他咨询刘刚,刘刚跟他说那个建经公司资质还不错,然后他开了多次的会,甚至和高昂公司说你们要广泛的联系,甚至他说你们不登报公开招标绝对不行,必须登报公开招标,要让天下人都知道北海在招标这个项目,确保中字头企业中标,要把最好的施工企业引进施工。但是很可惜,人家都没有对这个工程感兴趣的。孟荣展作为这个项目的负责人,了解这个建经公司代理资质,难道有问题?我们明显的能够看出,在这些问题上,当时的北海市政府、主管部门、高昂公司大家都在扯皮,只有孟荣展这为副秘书长,迂腐不知自保,只知贯彻领导指示不知明哲保身负责去拍板!

拍板的犯了罪。这是一种鼓励庸官的思路。孟荣展我觉得他不是官僚,他就是一介书生,毕竟密西根大学的硕士,北海有口皆碑,勤勤恳恳。他就是想把这个工作赶紧做好,赶紧定下来,请示了分管市长杨志远,最终确定了招标代理机构。但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在案发后,突然变成了,当时的北海市政府秘书长孟荣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之初,就是存心不良,就是心怀不轨,就是犯罪预谋,就是为了实施串标投标收受贿赂下的第一步棋!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逻辑。

我们很多领导干部其实是非常负责的,我的一个顾问单位,那主要领导都在那里修路,搬石头。必须承认,并不是所有的领导都是贪官!是官必贪,如此有罪推定,犹如盲人骑马,行走于万丈悬崖,这,是多么危险啊!

第五,如何看待评标会议。我们知道招投标最核心的最关键的步骤就是评标会议。当然有几个专家说,我们接受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暗示了,当然有几个专家说我是严格依法评标,绝对没有作弊,更重要的是我们那么多在场人员没有一个人看到作弊,而且说作弊的那几个专家居然是在广西省纪委被做笔录,还用猜吗,为什么到广西纪委做笔录。我叫他们去广西纪委去,他们能去吗,旁边站着特警符国芳,恐怕吓得都会半死。那就怎么说怎么是,只要不追究他们刑事责任怎么说怎么是!另外,关键是我们起诉书指控的事先商量好为中标单位“量身定做”这个词怎么出来的,难道我们法学教育就是这样教育我们说能够无中生有,能够不顾客观事实随便创造一个词,公诉机关可是根本有没有举证证明说招标代理机构黄有明,黄志平是如何量身定做的,是如何为中标的湖南对外公司,中建公司,以及其他几个公司,具体如何“量身订作”的,张三是什么资质,我怎么样单独给张三加分,李四怎么样具体降分,证据里面统统没有。就凭我们评标组长说感觉评标标准主观分数可能高一点,就变成了量身订作了?所以说用评标环节来指控串标犯罪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第六,本案中迎宾大道的决策过程,地方政府有明显的问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工程招标市场不规范,在这里面我觉得有市场培育机制的原因,但是不是也有我们地方政府的原因。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北海市政府是不是应该承担一些责任,而不是通过什么刑事侦查手段抓几个无辜的官员和辛辛苦苦修路的苦命人就能够敷衍了事的。前面已经说了,为了迎接中央领导,不顾工程施工客观规律,在任何手续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匆忙上马,非要压缩工期三个月这么短,期间还要过春节,甚至逼得王世远春节都要拿钱每300块钱一天,几百块钱一天雇民工干活,不仅如此,还把必要的工序防水层,把必不可少的排水沟去掉,导致工程出了一些问题。投资降低到不能降低,别人没有来干的,确实别人没有愿意干的,出了问题我们就把这些人抓起来,吓得承包商连工程款都不敢主张了,赔得一塌糊涂。我说真正影响北海形象的未必是迎宾大道修好和修不好,我想真正影响北海形象的就是这样一种招商方式,非常可怕,我用极低的造价,把你们这些修路的引进,给我们垫上巨额保证金,我再利用道路交通工程市场不规范的问题把你们抓起来,你们还敢不敢结算?因为我地方政府已经决定你们命运了。天下做生意的都没有这样做的。

以上是关于招投标罪,串通投标罪的辩护部分,我们认为不管从哪一个方面来讲,无论是罪行法定,法律规定,无论从案件事实事实,从各个角度分析,在座的被告人都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下面我说第二部分,关于受贿罪的辩护。

受贿罪我完全同意杨金柱律师的辩护意见,孟荣展是完全无罪的,本案确实是一起天大的冤案!

我们首先对受贿罪进行一个综合的分析,目前来讲受贿罪部分的证据体系给大家留下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印象,所有的证据是否能达到公诉人信誓旦旦的所说的证据确凿?我认为,公诉人只要说证据确凿的时候,只要说人民拍手称快的时候,我们辩护人,我建议合议庭需要特别高度警惕了,这时候问题可能就出现了。

我想这个受贿罪牵扯到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个是资金没有来源,资金来源没有查清,一塌糊涂。我就不讲那些复杂的犯罪构成了。那么一百万的受贿资金,我觉得一万两万受贿资金查不清可以理解,但100万受贿资金来源没有查清,实在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公诉机关举出一个所谓的财务鉴定,也不是财务鉴定,而是所谓的对帐记录,说未注明出处的资金有六、七十万,这六、七十万就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凿这样一个标准,到底是多少呢?是60万还是70万,说王世远拿了资金,从财务借了资金六、七十万行贿,前后都不一致,我一会儿再具体阐述这一块。

根本没有巨额资金来源,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受贿案子,案件能够成立吗。那天我开玩笑说,如果这种案子能够成立,这样巨额的资金似是而非,就好象叫一个小孩到大街上随便指任谁是他父亲一样,那显然是极为荒唐的。

第二,受贿资金没有去向。本案不仅神龙见首不见尾,还有神龙不见首也不见尾。本案受贿人收到的巨额百万资金到底到哪里去了,刘刚收到所谓100万,其中孟荣展收到了所谓30万,都到哪里去,他们能飞吗,我只是听公诉人说查不清资金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我觉得对一般案件来讲是可以的。但是对于这么一百万的案件,说不过去。因为公诉机关也调查了,看来也想把这个案子侦查的像模像样一点,但结果更是驴头不对马嘴。为了证明受贿资金去向,孟荣展被迫编造说给杨志远15万,给叶志新15万。我们公诉人还特意当庭播放同步录像证明孟荣展受贿资金存在了叶志新处。但就是叶志新、杨志远这两个15万,你公诉机关到叶志新、杨志远那里调查了没有?核实了没有?竟然没有调查核实!在所谓的“口供”已经明确30万元去向的情况下,整个庭审公诉机关竟然没有出示一份调查受贿资金去向的证据!这怎能不成为一起无头无尾案?这怎能不让人确信本案确实如孟荣展、刘刚所说:全案都是被逼迫着编造捏造出来,包括受贿事实和资金去向事实,目的都是整王世远副市长这个火车头!死老鼠!(孟荣展转述当时办案人语!)

另外,刘刚所谓的受贿的70万呢,也不能说从天上消失了,从地上隐匿了。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资金去向问题,而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定罪问题,也就是说本案查不到资金去向,你就无法确认证实有关受贿的犯罪情节,就这么简单。因为这个资金太大了,孟荣展作为北海市政府的一个副秘书长,妻子是公务员,全家收入是非常透明的,夫妻工资总计4000元左右,平常生活非常拮据,这在北海都是有目共睹的。孟荣展家庭存款甚至才区区几千元。甚至本案的侦查人员拿着孟荣展的银行卡到银行查询,竟然也奇怪的问,孟荣展,你的银行卡怎么还透支呢(孟荣展庭审陈述)。孟荣展全家收入仅仅能够应付一家老少的生活,住公务员小区的顶层楼房,买房子至今靠按揭,夫妇双方的四位老人都需要每月固定总计近千元的赡养费,孩子上学也需要不少花费。所以,我们在本案中没有发现有一例关于孟荣展家庭财产、银行存款的证据!这符合受贿罪的侦查规律吗?我们难道会相信侦查机关没有调查这些证据吗?但是这些证据没有在今天这个法庭上出现,我想,可能是侦查机关也没有预料到孟荣展这个贪官竟然不可思议的这么贫穷,查贪官,抓老虎,竟然查出一个廉洁的好干部,查出一个孔繁森,查出一个焦裕禄,于是,我们就可以理解我们的公诉机关实在不好意思在今天这个法庭上出示那些证明孟荣展家庭财产的证据了。我今天倒是想在这里问一句:在北海,在广西,能有哪一位副处以上的干部家庭存款只有区区几千元?

至此,律师参与本案辩护的意义,我想大家也一定会理解。这么一位廉洁到不可思议地步的干部,我们,能够如此允许逆淘汰吗?还有谁,能够人心把如此最廉洁的干部树为最贪污的典型?

第三个方面,本案的定罪受贿罪是一个三无产品,不仅是神龙不见首不见尾,而且本身是一个三无产品。

首先就是没有通话记录这一最为重要的客观证据。我们注意到,本案受贿行贿的诸多细节都是通过手机联系的。没有通话记录,本案怎么样证明李晓军和刘刚真的存在的这种联系往来呢,怎么样证明刘刚和孟荣展的真的存在联系往来。如果我们取得通话记录发现被告人根本没有联系,或者通话记录证明被指控犯罪的那天,被告人根本就没有在犯罪地,即被告人的供述与客观通话记录恰恰相反,我们怎么样做一个认定?

问题是,现在谁能排除这些合理怀疑呢!谁又敢拍着胸脯说,将来出现了移动公司的通话记录一定会和本案供述一样呢?

通话记录一出,本案真像必将立即大白于天下!

其次是没有原始财务资料。公诉人没有举证原始的财务资料,那么按照公诉人的逻辑,资金查不清,来源查不明去向也可以定案,本案直接定案就可以了。但是公诉机关也认为不举财务证据实在说不过去,于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几张的所谓的财务对账单,没有人能够相信那些财务对账单是客观真实的,这些证据不是原始证据,只是传来证据,是不知道经过什么样的人加工出来的所谓的证据。这样的证据能成为证据吗?能被法庭采信吗?我们的证据法规定了如何提供财务资料,我们证据法该怎么用,我们程序法该怎么用,我们司法鉴定还有什么用。也就是说怎么能像本案一样由侦查人员在看守所里组织犯罪嫌疑人对账呢?在看守所里面对帐呢,我百思不得一解。难道说这个帐目不清楚,你侦查机关能提出去对账的被告人找一个地方去核实,能这样说吗。显然不能这样,显然这样的所谓对账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再次就是没有侦查环节的同步讯问录音录像。本案是职务犯罪。根据最高检规定,必须有全部的同步录音录像。但本案只有部分被告人每人享受了一次这样的待遇。但仅仅受贿案件重要环节的4名被告人加上李维双就83次笔录啊!笔录与录像,是83:3。别怪我们辩护人愤慨,着急。对此,杨金柱律师也指出,公诉机关既没有通话记录,也没有财务原始证据,你现在完全是靠口供来定案,你有同步录像也是可以,但是没有,为什么只有仅仅三次同步录像呢?看来,公诉机关也知道最高检这个规定不是儿戏,所以象征性的录一下像,但就是在这弥足珍贵的同步录像里,刘刚怎么说的,在那里标准的演戏,李晓军同步录像文字稿和笔录竟然对出来有60%的不是他说的。这在后面再详细论述。

所以本案是神龙不见首不见尾中间又是三无产品,我们就是这样千疮百孔的豆腐渣工程,搬到今天法庭上,我觉得其实这个案子到现在来讲,根本也不需要辩护。我相信合议庭其实已经做出了内心确认。这不是一个铁板钉钉的案子,我们完全就能够排除行贿受贿事实。

第三个大的方面,就是本案受贿罪83次口供怎么样理解。

我们关于受贿罪有五个至关重要的被告人,李维双,李晓军,王世远,刘刚,孟荣展,这就是广西纪委谢卓营处长摆的缺乏杨志远副市长这个火车头的小火车。那么我们考察这五个被告人总共83次笔录(统计可能略有不同,因为有一些是情况说明)。83次笔录,五个被告人,我们怎么样去考察,怎么样去判断,怎么样去分析,我觉得必须要坚守以下3个原则。

第一,这些被告人自己历次供述有没有不合理的重大矛盾。

第二,这些被告人供述之间有没有此类矛盾。

第三,也就是杨金柱律师说的生活经验和尝试,我们用这些判断标准,来判断这些矛盾百出的口供的真假。

我下面逐步的说一下,然后和杨律师已经说过的我就不再说了。

首先是李维双,王世远的会计李维双。在2010年11月23日之前,也就是说在他去北海第二看守所之前的合浦看守所,他一切都是清楚的。在11月23日之前,会计李维双一个非常清楚的人,王世远借的任何钱都有帐目记载,李维双被王世远安排行贿一万一千块钱给谁两千,给谁一千,给谁五千记的非常清楚。李维双还记得王世远从他办公室拿了20万,打了借条,是跟谢国建一起拿的,装信封,用于过年拜年送礼,记得特别清楚,并且说过所有的资金都有记帐。这个也是经过案件查证属实的,有判决书确认的了但是神奇的事情在2010年11月23日发生了,并且360度大转弯,李维双从一个严谨的财务会计突然变成了糊涂蛋:王世远借款他一直都没有记帐,从来不记账,六、七十万现金也是从李维双从工地的保险柜里面拿出来的。我们要问第一个问题就是一个人怎么这样呢,我们刑法老师告诉我们,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公安侦查阶段最初的笔录不是更可能是真的吗,因为本案明显当时侦查方向不是侦查李维双,是问别人的事情,他有什么必要说假话,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李维双的保险柜可以存钱,但是他保险柜会自动生钱吗,六、七十万人民币从李维双保险柜里出来的但是保险柜钱从哪里来的呢?又没有账目,本案也没有查清这巨额的存储在工地保险柜中的备用金是从哪里来源的。好象他的保险柜会自动生钱一样,完全违背生活常识,并且他们工地我也亲自去看,工地也去见了,那样的简陋工地,相信王世远干的工程不是一年半载的,如果一个出纳敢在工地存六、七十万,王世远早就把他辞掉了,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我们想符合常理吗,我们就不要说国家财务规定现金不要超过2000元了,任何一个老板都不敢让他的会计这样干。银行是干什么的,银行是安全快捷啊!没有一个人说李维双你专门存现金给我干坏事。

李维双2010年11月23日这个笔录,之后的笔录是怎么样形成的,我想提醒法庭,11月23日之前最近的一次笔录是2010年10月4日,也就是说2010年10月4李维双还在合浦看守所,在那之前他做了七次记忆力相当清楚的笔录,但是50天之后到了北海第二看守所,他却什么都记不清楚,王世远拿多少钱也记不清楚,王世远借款他也不记账了,从一个严谨会计变成了一个糊涂蛋会计。这个时间就是2010年10月4日到2010年11月23日,大家知道在这个阶段,王世远行贿资金来源正是在被密集侦查的时候,行贿资金究竟从哪里来的这是当时侦查机关在反复侦查的一个重中之重啊!我不相信我们的侦查机关问了王世远之后不会找李维双核实。但在案件当中这期间恰恰没有李维双这期间的笔录,50天啊!这只可能有一个答案:李维双遭到了不公正的待遇。王世远一个劲的被问你钱从哪里来的,2010年11月份一直在问这个问题。王世远证词在变化。突然到了11月23日李维双以前一次都没有问,突然也就变得和王世远高度一致了。我问大家从常识判断,谁都会说一定是前期被人做了很多工作,做了很多辅导,这个工作的目的就是2010年11月23日,李维双直接出一个和王世远经过多次变化的供述完全吻合的笔录就可以了,难道不是这样的吗?

虽然如此,李维双仍然只是供认他在春节之前给了王世远那春节送礼走访的20多万,春节后给了王世远三十多万。你想想仅仅这两个数字和王世远自己所说的60万、70万,50万有多大差距,并且李维双说那20万用途,就是王世远和谢国建拿着给高昂公司送礼的,并且都拿着信封的。这个已经通过生效判决书确认了。

另外李维双对给予王世远60万,70万记不清楚,但是为什么对行贿的1.1万元就很清楚,他说1.1万元给了高昂公司办公室主任2000,财务部经理五千,副经理2000,其他财务人员每人一千,这样一个人为什么在同一时间段内选择性的记不清楚,又选择性的记忆清楚呢,难道大额资金不应该记得更清楚,小额资金记不清楚吗,他为什么几十万记不清楚,几千块钱记得这么清楚呢。我们不得不得出这样一种合理怀疑:侦查机关需要他回忆清楚时,他就能回忆清楚,这是行贿案;侦查机关不需要他回忆清楚,他就瞬间失去记忆,这就是给王世远的行贿资金——这样的证人,究竟还有多大程度能够被法庭所采信?

第二个问题,李维双为什么在看守所被取证,李维双长达几个月的时间,是以被犯罪的名义关押在合浦看守所和北海第二看守所,他最终落实的行贿资金是1.1万元,这个罪名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内心确认或者我内心判断有人一边侦查李维双犯罪一边和李维双在讨价还价,实际也证明李维双最终获得了一个比较轻的罪名。

一边取证,一边侦查,像绑架人质一样,天下没有这样办案的。

第二个王世远的关于行贿的具体供述。首先王世远所有的供述,总共15次,总的感觉就是李晓军从来没有和他说过把钱送给了谁,并且王世远在笔录当中也说,他不知道究竟把钱给了谁。但是奇怪的是,李晓军的笔录都是告诉王世远刘刚来了,刘刚过来了。一个是李晓军告诉王世远是刘刚,另外一个是王世远不知道钱给谁,有这样行贿的吗,没有。王世远第二个方面他说,从李维双处拿钱春节前后各30万,这是2010年11月1日笔录,春节前后各30万,李维双说的是春节前20万,春节后30万,这能是证据确实充分吗,他怎么能和李维双来印证呢,一个是春节前后各30万,一个是春节前20万,春节后30万。并且很重要的一个情节,王世远在历次当中都说到他钱拿好之后,他用报纸包好,用报纸包好,给放在一个手提袋袋里,给了李晓军。然后按照李晓军的供述,他马上给了刘刚。但是到了刘刚这里神奇的一幕出现了,刘刚历次笔录都说我很紧张,我拿过来一看都是钱,请问刘刚的眼睛是X光还是B超呢。王世远每次都说把钱用报纸包好放在纸袋里面,上面放上钱,放上烟,到了刘刚那里拿出烟来就知道是钱,怎么能出这种矛盾呢,只能说造假,关键细节造不好,实在是没有办法。

2010年11月5日笔录,当然这个笔录我已经举证完全抄袭的是11月1日,当然王世远两次说钱一个是在万家快捷酒店,一个是在工地项目部,这个杨律师也说了。我强调一点,就是王世远仅一次说,也就是2010年11月6日说钱是从财务部门拿的。并且王世远只有一次,2010年11月5日这一次笔录,他说钱是五个十万的,这五个十万是李维双送到万家快捷酒店的,但是除了这一次之外,另一次就成了从财务部拿几十万,也就是说本案到底是十万一捆还是一万一捆,根本就不能够证实,谁都不知道这个钱到底是十万一捆还是一万一捆,一个人记忆绝对不可能有这么大的差异。

并且王世远也出现了选择性的失忆,选择性的记忆错误。

 2010年11月24日和30日,他的两次笔录都详细的记录了给高昂公司送钱若干人,七、八万块钱,等等,他记得这么清楚。但是同一时间段,都是春节前后,他竟然忘记了从李维双那里拿了多少钱,但他能精确的记得春节前给那么多人送了多少钱,这种口供能够相信吗?

王世远在2010年11月1日说,也就是说在回答把这个钱送给谁的时候说:我是付给李晓军的,至于李晓军付给谁,他没有说,我也不希望知道,只要是能够得到工程就可以了,但是有一次我记得李晓军曾经跟我说孟荣展刘刚对我们项目有帮助,我感觉好处费,应该就是给孟秘书长和刘刚的。但在案卷里李晓军曾经不止一次说,他跟王世远要钱的时候说刘刚来了,要给刘刚送钱好处费,但作为这起重大行贿、真金白银给所谓好处费的王世远,竟然都没有钱送给谁这种印象,这简直是令人无法相信。送钱的一定知道送给谁,这才是最重要的。但是王世远竟然就是不知道这笔钱送给谁了,即使李晓军曾经不止一次的告诉他。答案只能有一个:两个人的关于送钱的供述都是假的。

下面就是李晓军的供述笔录。

李晓军供述总共有17次,我首先向法庭说一下,李晓军笔录当中关于金龙烟或者这种变化,大家看一下,这个变化是否符合规律。在他的笔录10月16日这么说,他说只有装金龙烟的袋子,没有金龙烟。但是到了10月28日和29日两次笔录就成了蓝色的大纸袋,也就是说不是金龙烟袋子了,变成了蓝色大纸袋。到了11月4日又出现了金龙烟,没有了金龙烟大袋子,记不准袋子,说这个纸袋是否是金龙烟我现在回想起来不敢肯定,我当时看到纸袋上面金龙香烟是否错觉认为就是金龙香烟的纸袋呢,竟然是自问自答,自言自语,这真是神奇的笔录和供述!经过这样四次不可思议的所谓供述中,终于出现了商场装衣服的手提袋,终于和孟荣展所说商场装衣服的手提袋配合起来。那么从金龙烟袋子到蓝色大纸袋,到金龙烟,到商场袋子,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变化?这显然不符合人的认知规律或者一般生活常识的。

第二,关于刘刚春节前万家快捷酒店送钱刘刚给李晓军答电话的内容,他打电话的不同的表述,这个是非常奇怪的,因此判断他的笔录也是假的,也是被逼迫的或者被指挥统一修改的。10月16日的笔录,说刘刚找我。10月16日就和王世远说刘刚找我了,到了10月28日和29日突然变成什么呢,刘刚说明晚来找我,让我跟王世远说一声,到了这里就成了两次10月28日29,就变成了刘刚特别交代要和王世远说一声,到了11月14日的笔录更为神奇,又成了刘刚给他打电话,说商量项目问题

重复一下,关于李晓军这三次描述的刘刚给他打电话,也就是第一次说刘刚找我。第二次说刘刚找我,让我和王世远说一声。第三此刘刚给我打电话,说商量项目问题

李晓军上述供述矛盾之处显然不能得到合理解释。

下面我们接着来分析李晓军的笔录。李晓军在2010年10月16日的笔录,关于南宁这次行贿50万,刘刚给他打电话,说干什么呢,说:“过两天,我要在南宁看望老领导,要求李晓军准备礼物”,这是到李晓军说刘刚给他打电话的原因到南宁的原因。但是到了10月28日和10月29日,却突然改成了,两次笔录统一改成了刘刚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南宁,刘刚说过两天。他说的是笔录原文是过“二”天,这个表述非常奇怪,没有人说话说,我要过“二”天,到南宁找你,让我跟王世远说。刘刚要求看领导,要求带来礼物,竟然没有了,这也是完全不符合一个常识的

第四个,2010年12月2日,李晓军突然想起来,说:“我现在想起来了,刘刚从来没有直接打电话给我,要过好处费。也许是他和我在工程项目上,第一次接触,不好意图吧”——笔录中“不好意思”打成了“不好意图”,这个我想请合议庭重视,这一段表述实际上是推翻了刘刚案卷中的历次表述,因为刘刚在后面历次表述当中,反复说,荣展催要他好处费,然后他跟李晓军催要好处费,并且他反复说,到后来李晓军竟然给他回电话,说钱准备齐了一个说,从来没有跟我要过好处费,另一个说,我经常跟他要好处费,他还跟我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这不是天下奇闻吗。

第五个,2010年10月16日的笔录,李晓军说,刘刚两次给他打电话要钱,这个笔录还有一个情况说明,10月16日的,都没有刘刚在电话交代让李晓军和王世远说刘刚来要钱,只是说你在不在,我明天去找你。但是,到了2010月10月28日和29日两次笔录,却整齐划一的更改了,改成刘刚给李晓军打电话,突然改变成刘刚每次都和李晓军打电话都让李晓军说:“和王世远说”,我们注意,我们所说的这几次笔录,实际上每一次笔录都包括,万家快捷这个酒店一次,南宁一次。也就是说李晓军在2010月10日28日、29日两次笔录涉及到四次刘刚要钱,刘刚怎么说的,突然就变成了,刘刚让他和王世远说,在一个笔录当中,两次笔录当中,四次突然出现整齐划一的改变,我们怎么解释。只能解释这个笔录第一是假的。第二,当时侦查人员也可能认为,如果没有刘刚要求李晓军和王世远说,王世远准备钱,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必须加上。所以李晓军的笔录才加了四次的这样的和10月16日笔录和情况说明不一样的。

我觉得这是不可理解的,不可能人这么如此神奇地恢复记忆。这是李晓军的笔录,可以说破绽百出,前后矛盾,完全无法和刘刚的供述相互印证。

下面就是刘刚的讯问笔录。刘刚的笔录主要集中在钱的问题上,地点和款数问题上。刘刚总共有19次笔录,当然关于是否在李晓军房间去拿还是在停车场的矛盾,这个前面已经说了,我就不说了。

 2010年11月6日的笔录,这是一个口供之王,被抄袭之王。也就是说刘刚9日、10日,也就是包括同步录像那次也都是抄了10月6日这个笔录。11月9日这个笔录,也就是说真龙烟袋子已经不是了,变成了纸袋子,也没了真龙烟。钱也变成了30万,也不是一开始所说的11月6日刘刚还说,我给孟荣展是送了50万,在孟荣展家退给我20万。这次呢,11月9日突然变成了,孟荣展在电话里要我拿30万就可以了。并且,他把钱用报纸捆成两包,但是这里面有两个重大的疑点是对不起来的。第一个,我们昨天说过,王世远在笔录当中反复地说,不管这个钱从哪里来的,他说交给李晓军这个钱都是用报纸包好的,放在纸袋里面。但是刘刚在历次笔录当中,竟然都是我拿过来心里紧张,我没有敢看。到了车上,我把烟拿出来一看,里面全是钱,也就是昨天说的,刘刚他有透视的功能,他根本不知道有报纸,他一眼就能透过报纸看见钱试想,如果真的是50万,王世远要包装的话,他能包装的比较结实还是不会很结实,还是透风撒气?我想常人来判断,他包装的应该比较严密,如果有包装。刘刚如果不撕开报纸是看不到钱的,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刘刚说他用报纸包成两包,到了孟荣展那儿的供述,却成了用砂纸条打成了两捆,每捆神奇的变成15万。大家注意,当晚如果受贿事实存在的话,当晚刘刚收钱已经是晚上九点之后,刘刚到哪儿找银行来用砂条捆两个15万的人民币呢,显然是杜撰的。同时,刘刚这个包和捆是截然不同的。伪造两份笔录,两个人对同一事实的叙述,可能叙述的骨干事实是相同的,他给了我多少钱,这个钱是两部分,孟荣展说,刘刚给了他捆钱,每一捆15万,刘刚也可以这么说。那么,造假者,让他们造假,但是不可能造假细节这么细,所以到了孟荣展那儿,他自己只能按照他的日常经验来推断,两捆钱是用砂纸条来捆起来的,他为什么要记得砂纸条。那么到了刘刚这里,迫不得已了,成了用报纸包的,这个矛盾怎么解释?绝对没法解释的。

 关于李维双、王世远、李晓军、刘刚、孟荣展总计83次笔录的主要矛盾点我总结一下:

首先,我们讲众所周知的这83次笔录主要的矛盾,有众所周知的,我们还有众所不周知的,我重复一下:

第一点矛盾。众所周知的是关于第一个50万到底是在万家快捷酒店还是在项目部拿的,这个是存在矛盾的。按常理这个是不应该存在矛盾的,一个正常的人绝对不会把地点记错,这是第一点重大矛盾。

第二点矛盾。刘刚到底是到李晓军的楼上拿的钱,还是到停车场拿的钱,这个也不会记错。这是第二点重大矛盾。

第三点矛盾。孟荣展到底是从刘刚车里拿的钱,还是在孟荣展家拿的钱,这是第三点重大矛盾。

这三个地方,显然都有出入,并且这个出入都得不到正常解释。

还必须指出:我们本案所涉及到6个受贿的地点,没有一个地点是铁板钉钉的,没有一个地点,当事人没有出现过反复。也就是说这6个地点按照顺序来讲。第一个地点,就是李维双说的给王世远的钱在工地财务部,第二个地点,就是王世远却说拿李维双的钱是李维双送到万家快捷酒店。第三个地点,刘刚到李晓军处拿第一个50万元,刘刚说是在万家快捷酒店刘晓军房间内。第四个地点,李晓军说给刘刚的第一个50万元钱地点不在万家快捷酒店的房间内而是在万家快捷酒店的停车场。第五个地点是,孟荣展说刘刚春节前给他的钱的地点,是在孟荣展小区的院子里刘刚的车里。第六个地点,是刘刚说春节前的这笔钱钱却是在孟荣展家里。那么,在本案当中,考察关于这六个地点的供述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确切的结论,究竟是在哪里送的钱,竟然每一个都有矛盾。那么,公诉人能否告诉我们,你采用后面的供述,而不采用前面供述的理论依据是在哪里,是因为最前面供述的人一定说的假话,还是后面说的人一定说的是真话,我觉得都是不可靠的。那么,如果趋向一致,并且不能在串供的情况下趋向了一致,并不是审讯人员有多么高明,明显的这个不是被告人在串供,这明显的是侦查人员人员逼着被告人在在串供,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是多个错综复杂的破绽百出的笔录,最后都神奇的趋同一致,这毫无疑问是有人在造假。我们内心是不能够确认天下有这样的供述的,尤其是李维双,这个案子跟他一点关系都没有,他凭什么要说假话呢,这是六个地点,天下皆知:如此重大矛盾不能得到合理解释。

除上述之外,还有众多其他不可解释的矛盾。

我还总结了十个方面的大家可能不注意的矛盾。

第一个,李维双一直坚持说春节之前他给了王世远20万,春节后给了王世远30万,但是到了王世远这里变成是春节前30万,春节后30万。那么我们即使按照被迫变得糊涂李维双的说法,他们两个关于春节前后数额也对不起来,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从王世远供述来讲,王世远无论是在万家快捷酒店,还是在南宁,他都不知道是刘刚来给李晓军要钱,他都不知道这笔钱给了刘刚。但是,从李晓军的笔录当中,千真万确的他告诉王世远,刘刚来了。刘刚来了,我们要给他准备好处费。那么,任何一个行贿的人他一定知道我这一笔钱是送给谁的,如果他不知道,答案只有一个,这个钱根本没有送出去。真实的行贿案件不可能出现这么离奇的细节差异。

第三,李晓军表述的,跟王世远每次要钱都是不一样。李晓军表述的,刘刚每次给他打电话也都是不一样,包括李晓军表述的说,在南宁的部分,他说了,刘刚给他打电话说,第二天我要来,甚至又变成了,刘刚说我要去看老领导,你给我送点礼物,还有,刘刚给李晓军在万家快捷酒店拿钱打电话,分别就是说,我第二天要来,然后28日、29日两次笔录又变成了连续四次的刘刚说你李晓军要告诉王世远。那么,是什么样的人非要把这个行贿的细节搞到这样一个程度?

第四个,李晓军反复说刘刚给他打电话从来没有提过要钱,不好意思提钱,但是刘刚却供述说每次都跟李晓军催款,甚至李晓军还给他回复说钱准备好了。这是第四个细节上的矛盾。

第五个,关于南宁春节后50万元行贿刘刚电话跟李晓军要钱的这个事情,李晓军后来的笔录中中,关于刘刚借口到南宁看望领导要求李晓军准备礼物从而索贿这个事情神秘的没有了。

第六个,李维双的选择性失去记忆,这个不可以理解,他对自己同一时段的行贿记得非常清楚,对60万元人民币却记得一塌糊涂,这个是极端不正常的。

第七个,王世远也是选择性失忆,究竟要了多少钱都记不清楚,自己同时间段的行贿的数额却记得非常清楚。

第八个,王世远用报纸包好的钱,李晓军拿着直接交给刘刚,刘刚竟然能直接透过报纸看到钱,这个细节也是不可思议的。

第九个,根本无法印证的真龙烟纸袋,或者说真龙烟纸袋,这样一个包装的细节,在这些被告人供述当中扑朔迷离,是不是真龙烟,是不是真龙烟纸袋,是不是蓝色大纸袋,是不是商场用的大纸袋。我想,如果是一个真龙烟纸袋,我们已经当庭拿来演示了,肯定是没有人会记错的,因为人的一生当中,我不相信刘刚是一个经常受贿的人,也不相信王世远是一个经常行贿的人,更不相信李晓军是一个整天经常行贿的人,50万的行贿对每一个参与作案的人意味着什么呢,对他们一定意味着记忆非常深刻!甚至任何细节都印象清楚细节,不是经常受贿的人他一定是心惊胆战,他怎么能记不住包装袋呢,没有人相信。

第十,就是刚才我说的,刘刚说用报纸把钱捆成两捆,到了孟荣展这儿,变成砂纸条捆了两捆。

以上,总共有明显的矛盾也好不明显的矛盾也好,有13点重大矛盾点,在83次笔录当中,我们看靠这样的供述能不能定案,答案显然是不能够定案的。

辩护人至此不得不沉痛的说,谁依靠这些极端不稳定,极端不真实,极端不正常而又矛盾重重、前后颠倒、疑窦丛生、破绽百出的所谓口供定案,谁,就是在制造冤案!

第四个方面,关于缺乏客观证据,本案绝对不能定案。

我们知道本案是缺乏客观证据的,只有83次矛盾百出的口供,我们现在法庭调查也已经结束了,我总结了本案当中20个左右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释,或者说怀疑得不得到排除,这个案子就是一个糊涂案子,就是一个豆腐渣案子,绝对不是一个铁板钉钉的案子。我提出这些问题来,我就是供大家思考,也供合议庭在合议的时候要研究。当然我还提一点建议,这个案子要搞清楚,任何人都必须对83次笔录阅卷至少是10遍以上,我这也是对合议庭的请求,否则任何人对83次笔录都是一头雾水,根本搞不清楚。因为我们面对的这些笔录,它的问题总是在细节之中,这样的受贿案件,仅仅看受贿数额,时间,行贿人与受贿人是谁,是远远不够的,魔鬼就在细节之中,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我的第一个问题是,我们要提出来的是,本案侦查为什么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杨律师昨天也已经提到了,最高检明确规定职务犯罪必须有全程同步录像,83次的笔录这么多问题,前后矛盾,我们公诉人还说证据确凿,我们的被告人说‘我们都被打的,被刑讯逼供的,被电击的,被骗的,我没有来得及看,我根本没有看我的笔录就签字了,他们教我,唆使我,诱我,骗我”。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公诉人产生了一个义务,什么样的义务呢,就是你不能断然否定这些被告人的说法是假的,比如说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人没有权利断然否定被告人的供述,因为什么呢?公诉人没有调查。因为任何人都知道,被告人供述有可能是真的,当然也有可能是假的,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像公诉人一样,在昨天的供述词当中,一概否定被告人的当庭供述是假的,我说怎么能这样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能够这样对待吗?你没有一些认真的调查,认真的核实,你就能说他们供述是假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办,公诉人应该把全部的同步录像拿出来,职务犯罪嘛!这是最高检的明确规定啊,但是我们的公诉机关没有拿出来。因此,这就首先产生了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你没有尽到你应有的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所谓矛盾重重的笔录,83次笔录都不能、不应当得以采信,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为什么被扣押原始财务资料没有随案移交。当原始材料资料丢失后,我们的公诉机关还能够完成举证责任吗?公诉机关竟然举证所有涉案原始财务证据丢失了,真是天下奇闻,闻所未闻!当然,公诉机关拒不提交原始财务资料,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谁也不能拿着枪来逼着公诉机关说,必须把财务资料拿出来,可能公诉机关也由于本身的原因客观上拿不出来了。当然我们知道,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不是要求我们的侦查机关要扣留一切和本案有关的证据和资料吗?我们的公诉机关,检察机关首先是涉及渎职,而且由于这种渎职,导致到今天本案由于财务资料的缺失,关于资金来源陷入一个根本无法查证的状态。我们公诉机关举证那些表格还有什么价值,它不仅不符合证据法要求,并且导致我们即使合议庭如果对所谓的财务资料有异议的话,也不能去核实,甚至不知道是谁兜售出的这些所谓二手货。如果几天之后,我们本案宣判之后,有人把原始的财务记录拿出来说,和那些所谓的表格,所谓的对账记录不一样,我们这个案件不是要被推翻吗,谁能够保证将来有一天没有人会把这个会计账本拿出来呢?另外,从公诉机关举的所谓的财务对账表上,我们没有看出来,当然我举证的时候我已经作了非常充分阐述,我就不多说了。

我只强调两点,第一,你的财务对账表,算错账了,应该减去50万,你没有减去。第二点你在会计期间,即使是在同一个账务对账表上也是不一样的,你的收入账是按照开工即2009年12月底到5月份,但是你的支出账期间,你竟然算到了2010年8月21日,2010年8月21日李维双交通银行账上还有两千多块钱,他已经花没了,如果算到4月底,4月30日,他账上还有六七十万,他就没有什么资金不明。我们本案的起诉竟然用这样的结论!难以理解!没有原始财务凭据,你没有原始财务凭据,你有一个完全合法的通过会计事务所会计师做的财务鉴定也可以,你也没有。那么,我们有一个疑问怎么解决呢,如果有一个数我们没法核实,我们怎么解决呢?没扣押原始财务资料,没向法庭移送原始财务证据,公诉机关完全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你的举证责任没有完成的情况下,你怎么能够指控本案的被告人犯有受贿罪或者行贿罪?这是第二点。

第三,为什么不调取孟荣展、刘刚的工作记录本。为什么说有工作记录本?北海的每一位公务员都知道,按照北海市人事部门的要求,每一个政府工作人员必须记载你每天的工作情况,也就是绩效考核表。孟荣展告诉我,他亲自记的,他这个本子非常的清楚,每一天在哪儿,到哪里出差,开什么会议,都非常清楚!那天刘刚当庭陈述他也有这个本子,非常恐怖的是,今天我当庭说明,孟荣展他所有的办公用品,除了没有这个绩效考核表,所有的东西都在,就是这一个绩效考核表的本子不在,为什么?是北海市纪委对孟荣展办公室进行了抄查,为什么单独拿走了这样一个本子,我们不是能够通过这个本子查清孟荣展那两天干什么去了吗,如果他没有在北海呢,如果他碰巧前天有一天在南宁市开会呢,甚至孟荣展他记着他那一段时间出发时间是很长的,出发很频繁的,春节前后,经常到南宁开会,那么涉及到本案两个时间点,一个是万家快捷酒店2月5日和2月6日,当天晚上刘刚收到钱之后送给孟荣展,或者说涉及到春节之后那笔钱,刘刚收到钱之后又送给孟荣展,从那之后查不到了。那么工作记录当中有可能证明他没在北海,那么怎么就神奇的准确失踪了这个工作记录呢?当然,工作记录如果有我觉得也不能证明本案有罪成立。但是,没有,是不是会加深我们这个案子不成立这样一个怀疑呢?通话记录查不到,工作记录也不翼而飞,恐怖啊!如此准确的失踪,我觉得很恐怖的,孟荣展那个本子为什么单独的丢掉,孟荣展的爱人在家里反复的找,孟荣展的同学把孟荣展办公室所有所有的物品搬回家之后,反复的找,当时就反复的找,恰恰就缺这个本子。这个纪委办案模式是不是非常恐怖?

第四,为什么不积极调取本案的通话记录。我们说不积极调取,是非常客气的辩护意见。实际上还隐含另一个辩护意见,为什么隐匿本案的通话记录。从一个正常的的侦查思路来讲,为了证实本案的被告人犯有本案所指控的罪行,必须以通话记录来印证,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口供是不可靠的,千百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从历史上的经验就告诉我们,口供是冤案之王,口供最容易导致冤枉,所有的冤案都是离不开口供的。但诚如本案,难道我们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就真的不懂得调取通话记录来印证本案的犯罪情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是一个侦查常识,不是一个特别的侦查技术,但是竟然没有调取。我们知道本案83次笔录当中涉及到关于通话记录的有多少次,甲天下大酒店,李晓军说当晚给王世远打电话请示的3%,我们就知道,甲天下吃饭那一天我们能不能查到,是否李晓军那天给王世远打了电话,这是可以查到的。第二,万家快捷酒店受贿第一个50万,按照刘刚和李晓军的说法,是刘刚先给李晓军打电话,然后李晓军又给刘刚打电话,不管谁打电话,反正在这个前后他们通了两次电话。并且,刘刚拿到钱之后,迅速的又把电话打给了孟荣展,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按照李晓军的说法,刘刚每次给他打电话都不提钱的问题,只是在问工程进度。我们问,刘刚如果仅仅问工程进度,如果问工程项目,凭什么要用一个虚假的电话号码,所以印证了刘刚在2012年5月份接受侦查人员询问的时候,他说我平常只用我自己的电话号码和办公室的电话号码,这就充分印证了,为什么2012年我们公诉机关对刘刚的电话情况,也就是公诉机关对这个电话也同时产生了强烈的怀疑,也印证了李晓军的说法是对的,刘刚很少用其他的电话打电话,李晓军在两次笔录中都涉及到刘刚的电话问题。

 还有,供述所谓南宁收到钱之后,当然他们之间也是和李晓军用电话联系的,并且刘刚收到钱以后立即和孟荣展又电话联系,孟荣展说,在北海,然后他又回到北海,又给孟荣展打电话,又送钱。那么所有的这些联系哪一个能离开电话?即使所谓购买的那些电话卡,李晓军也提供了不少于5个的电话号码,我已经提供给法庭,但是,令人震惊的这个电话记录就是调不出来。我们在前年、去年同期办理的“北海裴金德故意伤害致死案”当中,因为最后没有办法,那个案子中5名被告人中人也是有认罪的也有不认罪的,都是口供,也是口供矛盾百出。没有一件客观证据,最后通过自治区政法部门努力协调,终于把所有的电话,基站信息,全部调出,最后案情真相大白,最后在广西高院的法庭上,当初(在北海中院一审)供述自己杀人的被告人裴金德说,我当初都是被迫在法庭上承认杀人的,我受到了北海公安机关的巨大威胁,其实我和那四个被告人都没有杀人,那么案件才得以澄清。回过头来,看看本案没有调查清楚,缺乏通话记录,能够证明刘刚、李晓军他们说的是真的吗?本案公诉机关竟然举证说“不能查到6个月前的通话记录”!那么,同一个移动通讯公司,怎么裴金德案能查清3年之前的通话记录,本案却只能查清6个月内的通话记录了呢?这让我们如何相信!通讯记录本来应该是一个必须、绝对不能缺少的客观证据印证作案的犯罪细节,但是没有它,没有它也就是说,由于83次笔录存在这么多矛盾,没有任何客观证据的支持,谁都不能认定。

第五个,为什么不用会计鉴定,却在看守所摆乌龙对账。本案的证据就是所谓的财务资料,对账记录,财务表格,是和李维双在看守所的对账。第一,天下没有这么对账的,第二,在看守所的对账,你至少应该在法庭提交工作笔录,我们知道,我们人民检察院所有的侦查活动都必须用笔录来固定,并不是说你拿一张纸,叫李维双签字,李维双签字你就可以拿回作为证据使用的,不是的,那个对账记录,李维双签字的财务资料必须有工作笔录,这是最基本的一个要求,没有工作笔录,那么证据全都不能用,谁以什么身份,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哪个看守所对的帐呢,证据上完全不能确认。这是第一。

第二,即使有这些笔录,在看守所李维双显然不能完成对账,他不是电子化的脑袋,他不是电脑,他不可能记住我哪一笔凭证,哪一笔账,不可能。也就是说,他也不可能在银行对账,也不可能拿着全部的财务凭证对账,当然,李维双当时是关在看守所里,城下之盟,只能去签字。作为一项侦查的成果,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活动的一部分,没有笔录,没有录像,不在法定的地点,当事人没有自由,这样的对账记录,除了用厚颜无耻来解释,我们还能够用什么来解释。当然,你如果提供了原始的财务记录交给法庭,我们认可,你这就是程序的瑕疵,因为我至少可以查证核实。但是,当你这种瑕疵的记录呈交到法庭上,那个原始的证据财务账本没有的情况下,这个有瑕疵的所谓的财务证据就完全不能够被认定。

第六,为什么本案的银行记录不全面?无论是王世远的,无论是李晓军的,无论是刘刚的,他们的银行记录都是不全面的。这个案件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王世远在最后的笔录,几次笔录当中他强调,也就是侦查人员在问他,你后面50万,你这个现金是从哪里来的,他说我2月18日提的35万,一直留到3月10日左右我给刘刚行贿,当然这个常识,我们就不说了,任何人35万在自己口袋里,都是不可能的。我们反复分析既有的王世远的财务资料,他每一次提取现金来,他每一次都立即转出去,这个可以从他交通银行,从他工商银行当中查询,他每次都是转出去的。那么,王世远我们知道,他借了多人的钱,当事人李晓军的钱,当事人温海燕的钱,什么时候还这个钱呢?王世远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在2月18日,也就是2010年春节后大年初四从北海到南宁去取钱取完钱后再拿回北海?大家知道王世远是初二就到了北海,来督导施工,他在笔录中来说的,难道他要大年初四开车从北海到南宁取出35万,放在自己身上,又带回北海来,一直存在身上等待通知行贿?大家相信有这个可能性吗,须知,那时候王世远在北海工程当中忙的不得了啊!迎宾大道施工正是最紧张的时候!答案只有一个,最有可能的是要在北海还别人钱或者支付工程款。如果本案能够出现李晓军、温海燕以及罗成其他人那些银行账目的款,我相信这个35万的钱的去向是可以查清楚的,因为他不符合常理,他没有特别的理由去到南宁取这些钱存一个月。

第七,为什么追究李晓军的是介绍贿赂罪。同样是送钱,李维双同样是送钱,但是却以行贿罪在追究责任。实际上我认为李晓军他连受贿罪也不是,别说介绍贿赂罪了,他全都不是。但是我提出个问题来,我能说明这个本案的奇特之处。我们看,李维双,银海法院是怎么判处李维双的,同样是银海人民法院,2011年1月26日,也是这个判决的:本院认为,北海市迎宾大道机场路改造项目工程部经理王世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指使被告人李维双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共一万一千块钱,被告人李维双不拒绝,并积极实施,被告人李维双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李维双最后判决行贿罪,免以刑事处罚。我们对照李维双实施的行为看和李晓军行贿有差异吗,都是王世远让他拿的钱,给别人送去,但罪名却是李晓军介绍贿赂罪,李维双行贿罪。当然我们知道,行贿罪最高刑期10年以上,介绍贿赂罪最高刑3年。这就让我们不得不怀疑,李晓军这样说是不是有人和他做出了什么私下交易呢?

实际上本案涉及上诉不加刑,大家谁也不要担心,因为它是上诉不加刑,我是说,为什么这样不正常,为什么李晓军案发之后,马上北海市检察院就下了一个指定改辖,说李晓军以介绍贿赂罪,指定银海检察院来侦查,但同期对同样行为的行贿数额少100倍的李维双却依照行贿罪侦查。大家不觉得奇怪吗?

第八,为什么刘刚受贿百万却是5年6个月的徒刑,而且人家还不服。我就不用拿他跟任何人比较了,我从直觉感觉,刘刚当时也是受到他们的诱惑欺骗,就是说不要对抗了,对抗只能像孟荣展那样,10年以上,如果你服从这种诱骗拐骗欺骗的话,认了的话,就给你比较轻,一方面是诱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置法律于不顾。这些不正常的行为,就说明当时法院是在一种什么样的环境下被扭曲了,不仅查不清事实,连我们这些罪刑法定都没了,刑法条文全没有了。受贿100万,判刑5年半,天下奇闻,闻所未闻!这算什么执法如山?刑法不是规定受贿金额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刑最少是十年以上吗?按照在北海还仍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必须经过最该院核准的啊!这简直是一本糊涂账

第九,为什么王世远百万行贿,却是那样的判决?当然我还是重申,第一,本案是发回重审案件,大家没有人被补充起诉。因此上诉不加刑,王世远也不用担心我这样的辩护,上诉发回重审的所有人都不会加刑的。第二,你行贿100万我认为也是假的,都不是。但是我们想,我们的公诉人昨天口口声声的像李晓军、王世远这种行贿严重危害社会的人,应当严肃处理,他是怎么严肃处理,严惩的?王世远如果会同行贿的话,他和李维双同样差一百多倍,王世远130万行贿,王世远1.1万元行贿,一百倍的行贿款!本案王世远不也是缓刑吗?怎么说严肃处理呢。再说,你严肃处理对了吗,本来是一个单位犯罪,你却抓了一个小虾米,能够解决和回答这个问题吗?这都是本案一些不正

当的现象,我们必须在法庭上指出来,我们辩护人觉得不正常的现象,必须在本案的发回再审予以严正指出,希望本次审判通过宣告无罪来彻底纠正上述原一审判决量刑严重违法的问题。

第十个,为什么纪委工作人员能堂而皇之进入看守所。本案当中大量出现纪委的笔录。纪委谈话笔录堂而皇之出现在了案卷当中,纪委还能进入看守所提审是本案一大特色。我们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进入看守所只有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人员,任何其他的机关,也就是说我们的市委领导干部级别再高,他也不能随便进入这个看守所,他没有任何法定的依据。前几天蚌埠纪委也给我打电话,因为一个案子需要找被告人核实,我说你就参照广西直接进入看守所吧,他们领导说,他们不敢,他们只能要求法院的人把那个被告人提出来配合去谈一下话。我们的公诉人员,前天告诉我们说,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纪委可以在警察的陪同下进入看守所,我想请我们公诉人答辩的时候,要拿出这条规定来,我们的监察法只规定,我们的公安机关可以配合调查,但是绝对没有说可以配合到违法的地步上。所以说纪委可以进入看守所,这充分揭示了本案根本就不是一个正常的案件,我不相信北海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北海显然也要同样遵守我们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我们的纪律检查机关,如果以前存在这些问题的话,我们可以说他不了解,但是绝对不能让检察机关在这儿找借口。以后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我建议人民法院针对这个问题要给我们的纪委下司法建议书。

第十一,变化莫测的办案人员。本案中,为什么我们的刑警,我们的特警,摇身一变,又变成了纪委工作人员,为什么又摇身一变变成了公安人员,为什么我们的警察能够把提审证借给纪委,这个本案当中这样的程序我们还能够认可符国芳所做的侦查笔录?也就是说符国芳由于身份的多样性,他的变化,我们还能够认可符国芳所作的一切的笔录吗?显然他已经涉嫌滥用职权或者渎职犯罪。

第十二,为什么不落实王世远和叶志新的受贿资金去向?我说过,小数额的受贿资金可以查不清楚去向,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花一万或者说几万块钱大家都可以理解,这就是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但是像刘刚、孟荣展这样的一百万查不清楚,尤其像孟荣展,据他自己所说,被迫编造受贿的30万其中15万给了杨志远,15万给了叶志新,为什么我们的公诉人不去调查取证。杨律师昨天说的非常好,我们的侦查机关有两项基本的任务,第一是追究犯罪,第二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了吗?你既要重视有罪的证据也要重视无罪的证据,你竟然在案件卷宗当中没有出现一页杨志远和叶志新的笔录,这不是失职又是什么?不仅是失职,而且由于这个资金数额巨大,导致孟荣展受贿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只能依靠他的口供。而我们知道口供是变化,最容易变化的,最不稳定的。孟荣展不是当庭说,他是受到了欺骗吗?刘刚不是当庭向法庭哭泣,说他受到了怎样的刑讯了吗?

第十三,为什么不落实其余50万受贿款去向,或者说其余70万受贿款去向,也就是所谓的刘刚款去向。刘刚是一个公职人员,他如果有额外的收入,是不是能够查出来,你即使查不出来,是不是也应当侦查?同样的道理,这不是一笔小钱,你查不出来,就是这个证据无法得到印证。但是,没有调查出来,我们还是讲,办案要铁板钉钉,什么叫活要见人死要见尸,这么大一笔数额,你既查不出来刘刚买车,也没有查出刘刚买房子,更查不出来刘刚有现金存款,刘刚这一笔钱受贿之后难道就找一个地方埋起来了吗,他难道就像李晓军把通话记录卡扔到河里去,他也把受贿款70万元扔到河里去了?所以这是一个糊涂案。这几笔资金,其他不用说,百万资金去向没有查清楚,单凭这一点就不能定罪,何况还有那么多疑问。

第十四,本案有那么多犯罪嫌疑人当了证人,为什么那么多的证人被关在了看守所?最有代表性的一个例子就是李维双,李维双行贿一万一千块钱,他被关在看守所里这么长时间,有多大的理由要把他关在看守所里,最后还是免以刑事处罚。付柏蓉、李维双、刘辅军、谢国建、张东、翟晓华,这还不是全部,这都是本案的证人,都关在了看守所里。我们罕见的是这样的取证方法,我们只能说这是一种绑架式取证,你不把他关在看守所里,他就不能够迎合那些虚假的说法,所以大家就理解李维双为什么作出前后颠倒的说法,也理解在座的我们这些被告人,为什么也有那种虚假的说法,包括我会见孟荣展时候说,你也不要怨恨刘刚,你自己不是也在被别人威胁、利诱、欺骗时说过,给杨志远送了15万吗?所以孟荣展不要怨恨刘刚,刘刚也不要怨恨李晓军,李晓军也不要怨恨王世远,在我们的侦查机关根本就权力失控、胡作非为的的情况下,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机关根本就不严格依法的情况下,在我们的侦查机关出现了像本案对事实极端不尊重的情况下,我们能够靠人性来保障和追求正义可靠吗?显然不能,谁都做不到。就像不止一名被告人说,让我说杀人我都说。

第十五,为什么本案这样多的抄袭笔录。我在举证的时候,我举了大量的证据,涉及到侦查机关抄袭笔录,公诉人在发表公诉的时候说,这些是本案一些程序瑕疵。一些瑕疵?整页整页的全盘复制抄袭,甚至错别字也抄袭,如果公诉人还能够解释这叫做瑕疵的话,我只能说这是一种厚颜无耻的解释。尤其是这些抄袭的笔录竟全部来自于我们的检察机关检察院,我觉得这是尤其不能容忍的。这些抄袭的笔录,是我们这个法庭不能够谅解的,也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公诉人昨天说,孟荣展、刘刚本人辜负了北海党和政府的期望,给北海党和政府好像摸了黑,对此我没有感觉到,我倒是觉得这样肆无忌惮的在本来极为严肃的刑事侦查活动中抄袭笔录才是真正对我们司法机关抹黑!严重影响我们北海司法机关的形象!案卷一张纸,关乎狱中冤啊!

第十六,为什么侦查活动中同步录像无中生有?最典型的例子,涉及到两个录像,一个是李晓军的同步录像,李晓军的同步录像,我希望合议庭能够认真地来核对我们所作的同步讯问录像文字记录稿和检察院提交的所谓的笔录,李晓军60%没有说的话出现在所谓的笔录当中,当然还应当注意,他最重要的几句话没有出现在笔录当中,也就是李晓军反复强调的,当时不知道是多少钱,两个50万,他当时都不知道。他只知道,到后来催王世远,王世远说给了一个数,他推测出来了。那么,李晓军说不知道50万,我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李晓军最初的自述材料,他写的大概50万,后来那个大概划去,摁上手印。那么也充分印证了他确实不知道50万,他的严重性在于什么地方呢?在于李晓军所有的关于行贿50万元的笔录都是不可靠的,答案非常的简单,李晓军说记不住,他都没有记住,为什么在其他的笔录当中反复的出现50万?

另一个无中生有是黄友明的同步录像笔录,25页,我和李坚律师(黄友明辩护人)分别作的同步录像文字稿的分析,他也做了,我也做了,但是我们两个有一个共同之处,大家看,黄友明在案件当中压根就没有说,孟荣展对他们说,要按照孟荣展说的办,要听孟荣展指挥按照孟荣展的意思招投标,在甲天下根本没有这么一说,同步录像侦中黄友明压根就没有提到过孟荣展三个字!但是竟然在他笔录当中也出现了孟荣展要求他们,按照孟荣展指使的去办。为什么出现这个问题?明显的就是侦查人员必须要把孟荣展扯到本案当中来,那么作为当时的黄友明,我觉得可以理解,最关心的是自己能不能出去,至于他笔录当中是否出现了其他人,应该不是关注重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侦查人员竟然做笔录夹带私货,不就是用来陷害孟荣展吗?为什么无中生有?同步录像就是这些。大家想一想,如果我们全部同步录像都出现,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大家可想而知。

第十七,为什么刘刚在同步录像当中演戏朗读,翻页(录像中刘刚5次翻页的顺序竟然是现在法庭上呈现的笔录翻页的顺序,也就是刘刚当年在被讯问时已经拿到了现在法庭之上的这份笔录了,也就是笔录早产了),甚至帮助侦查机关改错字,刘刚这样一份同步录像,放出来之后,我想将来有一天这个同步录像在网络公开的话,全国人民都知道,这个询问是虚假的,是演戏。如果用这样的笔录来印证的话,将是对司法严重的耻辱,这是什么样的羞耻,这体现了一种什么样的精神,这完全体现了一种奋不顾身的造假精神。

第十八,为什么能在看守所进行所谓的对账?这样的证据能不能被采用?这个我刚才说了,我就不多说了。

第十九,为什么没有一个证人出庭?证人出庭作证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鼓励的,也是全世界所有国家所鼓励的。我们知道,证人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当中最宝贵的资源,最为稀缺的资源,最为重要的资源,证人的出现对于查清一个案件的事实是不可替代的,怎么论证他的重要性都不过分。但是我们遗憾的发现,本案没有一位证人出现,当然,一方面是合议庭作出了错误的裁定,,另一方面是公诉机关竟然也没有,因为我也没有看到,提出一份证人出庭的名单。我想基本上是对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颠覆性的破坏,是对我们证人制度颠覆性的破坏,一个证人不出庭的案件,又有这么多证人,如果这样的案子能够定案,我想大家都可以回家种红薯了。

第二十,为什么那么多被告人都会整齐划一的改变羁押地后立即改变证言?我们的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当一件事物不符合常理尤其多起事件都不符合常理,不符合日常经验的时候,我们都要多问几个为什么。第一个是李维双从2010年11月23日从合浦看守所转到北海第二看守所,突然一个清晰记忆的财务就变成了一个糊涂的账务,一个不记着给王世远钱的财务就突然记着给了王世远五六十万,六七十万,一个以前说所有给王世远钱都有记账本,突然都没了记账。第二人是,王世远从2010年11月1日转到自治区看守所,他的供述也是神奇整个作了改变,就出现了两个50万给李晓军好处费。在11月1日之前王世远是不承认的,那么结合孟荣展当庭说的他听到看守所人说,王世远有人转述受到了刑讯逼供,脚趾头都电黑了,我们是不是能得到一个印证?第三人,李晓军2010年10月16日,转到了北海市刑侦支队之后,也供述他的行贿,而在那之前是没有的,尤其是王世远在这之前他说,他承诺给李晓军2%的好处费,我提醒法庭能够注意王世远这个供述,最初的供述他是承诺给李晓军2%的好处费。首先,作为一个中间人,不光是2%还是3%,王世远不会记错了,但是王世远到了11月11日自治区看守所突然就成了3%,而且是协调关系的好处费,这个是不是能够揭示本案扑朔迷离,请合议庭合议的时候能够参考。

第二十一:本案是否真的像公诉人说的那样各被告人口供极其稳定,一直在做有罪供述?通过庭审质证,各被告人反复强调:过无罪的口供,说过案情真像,但是,不是被侦查人员撕毁笔录就是不给我们如实记载。本案,被告人不可能串供,被告人当庭又都明确了被制作假笔录的时间、地点、询问人的详细表述,这不得不使我们深思,在没有同步录像的情况下,我们对证据的采信规则,绝对不能采信对被告人不利的供述,况且,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故意隐匿无罪供述的情况下,当庭呈现的所谓“稳定”的口供根本没有任何采信价值,何况,即使这些口供,根本也不稳定,而是矛盾百出,完全违背常识。

这是我辩护的第四个方面。

接下来是第五个方面,本案的证据给我们的一些提示。

第一个提示,没有客观证据,是冤枉最重要的征兆,这是千古不变的第一定律。我们知道,我们国家历史上发生过好多冤枉,杨乃武小白菜,苏三,也就是我们说的京剧唱的《玉堂春》,甚至我们建国后的杜培武,佘祥林,也包括我本人所经办的福建的吴昌龙的冤枉,还有其他的,它的最重要的特征是什么呢?都没有客观证据,这些冤枉你去考察,都是没有其他任何的客观证据,完全是在靠口供定案,即使有部分客观证据,也是为了迎合那些口供去认为做的客观证据。那么没有客观证据,都会作出种种的解释,说现场遭到破坏等等各种情况。我想提醒法庭的是,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一定是这是冤枉最重要的征兆,这个征兆,不是到今天才出现,从本案侦查审查起诉,这就是一个征兆,作为法律人,应该高度警惕。我们这个案子,昨天我说,好像一个病人一样,晃晃悠悠从调查阶段走到辩护阶段,我们再也不能让它再走到判决书上去,这是第一个冤案征兆。

第二个,无数的司法实践能够证明,仅凭笔录,尤其是前后矛盾的笔录,谁都不能够定案。因为笔录我们知道是所有证据当中最不可靠,最不稳定的证据。我们至今也不能够在理论上得出如下的结论,第一个结论是,犯罪嫌疑人最初的供述不可靠,后期的供述可靠,在犯罪刑事侦查理论上这是一直没有定论的,说一个人抓到看守所,前面不说真话,后面说真话,或者说前面说的真话不可靠,后面说的真话可靠,这从证据学上来讲得不到确认。第二个不能被确认的是,在法庭上被告人的供述,他一定,他的采信力不如在看守所的供述,这个从证据学上一直也得不到结论。甚至有的专家说,一个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更值得法庭所采纳,因为法庭很容易通过其他人的供述以及本案其他的证据来甄别被告人的当庭供述。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来采纳那些被告人说我当初受到了刑讯逼供,殴打,电击,耳光、黑头套、诱供,骗供的口供呢?这些也可千古不变的防止冤假错案的定律。

第三,没有客观证据的孤证,本案谁都不能定案。不仅是口供,而且他是前后矛盾的口供,而且他还是孤证,整个的钱的来源、去向、中间的交接都是孤证。王世远的35万,是用来行贿的是孤证。李维双60万说在那个保险柜里是孤证。所有的,都是孤证。还有,李晓军当时给王世远打电话商量3%,王世远对此也没有确认,是孤证,本案不仅是口供,而且是前后多处矛盾得不到合理解释,而且是孤证。靠这些孤证定案,极其危险!

第四,本案是指控孟荣展和刘刚共同受贿100万更是无稽之谈。对于共同受贿,我们看现有的证据,他们共同犯罪的犯意在哪里,这个共同犯罪一定有一个意思表示,在哪里,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商量过,当然两个人现在都不予认可,也是孤证。并且这100万,孟荣展坚持他不知道,能构成为共同受贿吗?当然这个事情根本就是不存在的,作为共同犯罪指控显然是非常荒唐的。

  第五,本案作为发回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新证据。提示的第五点,我是想请法庭能够给予一个最重要的重视。证据举证到现在,我们发现从本案二审发回重审之后之后没有任何新增加的证据,那么本案二审发回重审的依据是说什么呢,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现在一审过程当中,我们的检查机关又补充了哪些新的证据呢?没有一片纸是用来补证在座所有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那么是不是我们二审发回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个问题继续存在呢?答案,显然是继续存在的。它的证据不足,不会因为我们公诉人又发表了慷慨激昂的公诉词,他的证据就足了,我们还是那一些证据,我们没有任何新的证据,你怎么样证明他们串供了,你怎么证明这100万更确切呢?它的来源是从哪里来的,去向是去哪儿了,电话记录呢?账目呢?我们提出的问题,我相信我们中院的法官更为专业,也能够提出来,我提出的这几十个问题,我们中院,我相信在发回重审时也会提出来的,行贿的地点、电话、财务记录,中院难道不会要求我们去提交、去收集?我们一个都没有,我要公诉机关解释。实际上不管你解释不解释,你都没有。所以说,这是一个错案,是一路狂奔的错案。

第六个方面,本案诸多程序严重违法。辩护人的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法庭查明事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就是说指出本案从侦查到公诉到审理的众多的程序问题,也是辩护人的职责之一。我简单归纳一下本案当中的程序问题:

第一,是纪委主导的案件导致我们《刑事诉讼法》当中的立案、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功能全部失效,这是本案自始至终贯穿全案的一个特点,我在这里,因为我也是一个党员,我不想对纪委的双规作出任何评价,但是我要指出的是,即使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也明确指出,我们的党必须在法律规定内从事一切活动,也就是说纪委也不能违法。但是,我们看,纪委的材料是刘刚犯罪,孟荣展犯罪,等等人犯罪,都是经北海市领导同意,移交检察院,公安机关请予立案,然后我们也没有立案审查,没有审查起诉,甚至说实在的,我们的公检法就和纪委在那里共同办案,我们独立的行使侦查权的法律规定到哪儿去了?甚至,在本案一审和二审环节中,竟然出现了我们的纪委工作人员仍然到看守所做工作,要求被告人认罪,我想今天公诉人也在,你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起码对辩护人反映的这些问题你应该去调查,如果有人违法,你要给他指出来。另外,纪委对整个案件的主导,是我们这个案件错误到现在,我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或者说根本的原因,我也说,甚至我们应该理解我们的法院,这个案子走到现在,我们应该对我们法院作出最高的敬意,如果我们的法院不秉公执法,不执法如山,在纪委这样一个主导下,在座的各位已经在做大牢了,我也不是在给法院拍马屁,就是这么一个实际情况。

第二,全案竟然充斥着大量纪委期间的自述材料,我说全国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敢明目张胆的出现纪委的材料。一个是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任何非法定侦查机关类似的自述材料、笔录都不能转化为法定的刑事诉讼的证据,另外,这些自述材料本身就是本案程序违法的证据,在我们当事人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我们的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不主动的予以查清,而且为虎作伥,直接把纪委的材料复印到卷宗作为指控本案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我想这在全国是尤其罕见的,我从来没见过。何况,我们法律规定,至少你要说清楚,你提交的这些材料,你要告诉法庭,你是从哪里来的,你什么时候收到的,是谁交给你的,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做的,都没有,你就直接用作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第三,是严重的刑讯逼供和变相的刑讯逼供,令人胆战心惊。我想,开庭期间孟荣展的供述,刘刚的哭诉,黄友明的哭诉,吴慰良的哭诉应当打动在座每一个人,我想纵使铁石心肠我们也能够判断出被告人为什么泪撒法庭。一方面,他是多年的压抑,另一方面,他是感觉到法庭给他公正的希望,我们每一个人无不受到心灵的震撼。我们每个人,人心都是肉长的,都是爹娘养大,我们每一个人内心是否是会做出一种确认,我们的公诉人是否是没有经过调查调查就能够说这些人当庭哭诉是假的,所说的受到刑讯时假的。我想是不能的。我们熟知的京剧《玉堂春》当中,当然苏三起解是一个著名的唱腔,苏三唱腔说她有十大恨,其中第七恨,是恨屈打成招,第八恨是恨师爷李虎对他诱供骗供。我讲的这个故事不是故事,虽然是一个京剧,但是它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案件案卷民国的时候山西还保存着。我们想一想几百年来我们的法律成熟到今天,我们的侦查机关是否有了实质性的进步。本案呈现的和京剧《玉堂春》中有什么两样,刑讯逼供有,骗供、诱供、施加压力,都有,是不是令人痛心?

尤其是,孟荣展,孟荣展的压力,也是本案最为凄惨的地方,对孟荣展的压力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他的信任,他信任我们这个组织,他对他的工作有无比的热爱,他想用他的工作成绩来证明自身的价值,他是一个知识分子,他是一个优秀的专家,他是一个知识分子干部,他热爱他的家庭,热爱他的妻子,夫妻感情非常好,热爱他的儿子。但我们的纪委的工作人员,包括我们后期侦查、审查起诉的人员,就恰恰用这两个精神方面的压力来折磨他,一遍遍地用领导怎么说的,我们这是残酷的斗争,大家是否还记得那个自治区纪委谢卓营处长说的政治斗争的火车头,写处长说,政治斗争是无期的,你不认,我们就会去折磨他们,天下还有没有比这更残忍的事情。孟荣展的人生生活的两个支柱,组织信仰,家庭生活,都给他摧残了,他还有没有生活下去的勇气。是的,在这种情况下,让他说杀人他都会说杀,孟荣展在我第一次会见的时候,他含着泪告诉我,他说,李律师,我现在的心情是,我都想,我如果真的收了钱多好,我心里会好受一点,这样被别人委屈被别人冤枉是非常难受的。这是孟荣展,再看一下黄友明,我想本案唯一能够得到当庭指证的,就是那个在黄友明同步录像中的的那个怒吼咆哮的检察官,这只是本案的冰山一角,我甚至想都替代那些咆哮的检察官对黄友明道歉,这绝对不是我们司法公正所要求的。从这些录像当中,从这些口供当中,从这些哭泣当中,我们还感觉不到,这个刑讯逼供是真的吗?所以,刑讯逼供是本案程序当中的非常严重的问题。

第四,本案没有一张传唤证,程序是司法赋予的基本保障。我们就想,侦查机关是不是把所有的被告人全部认为有罪,第一次抓到的时候,就全部证据在握了,立即拘留了?答案是没有的,他在拘留之前已经询问了很多次了,他又询问了其他证人很多次,他不仅对在座的人没有一张传唤证,对所有的证人也没有一张传唤证,一张传唤证都没有。我想一个案子程序到了这一步,大家什么都不要说了,这个案子就是豆腐渣,多方开展刑讯逼供,随便的一个签名,漏洞百出的证人,庭审今天30多天,大家一定对那些笔录有深刻的印象,我的理解是,如果一个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能够如此敷衍法律所赋予他的深刻职责,他做出来的绝对不是铁案,只能是豆腐渣案,因为我们知道,态度决定一切。他有这样的态度,我想他就做不出来铁案。甚至你看关于李晓军的抓获证明,我们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是说2011年10月13日在舟山把李晓军抓获归案的,但是李晓军的第一份笔录就是2011年10月13日1点15分在北海做的,难道李晓军坐火箭飞到北海的吗?显然不是。显然是抓获经过写错了,公安机关写抓获经过,难道就不看一眼案卷吗,这也说明,整个的工作态度,我不知道是不是有公安的领导来听这个庭审,这样的工作态度,还是那句话,只能制作豆腐渣案件。北海故意杀人案是冤枉的,今天的案子也是冤枉,绝对不是偶然的,是公安办案思路的一贯反映,就是不认真,甚至到后来,到了指鹿为马的地步,明知道这是一个错案,但是,也拒不纠正,一路狂奔。

第六,我想重复一下,咆哮、怒斥黄友明的检察官,在录像当中,我写的题目是,怒斥黄友明的检察官,您如何让我们的公民爱我们这个国家,今天听审的有我们公诉人,也肯定有我们公诉机关的领导,我就恳求我们公诉机关的领导,北海市检察领导能看一看黄友明同步录像,我们国家的公民看到这样一个录像之后,如何不感到心寒,如何不拍案而起,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就感觉到万分的惭愧,试问哪一个国家的公诉人员能够对这样的公民用这样的态度,何况,即使今天我们在座的被告人他仍然是一个无罪推定的人,将人比人,将心比心,我们痛恨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的那个人。怎么样用这样一种态度来对待他,我想,检察机关应当对这个反思,不要再用不是态度不好而是法庭什么扩音器声音开大了,来侮辱我们的智商,用一个错误来解释另一个错误,我想公诉机关不是因为掩盖错误而伟大的,公诉机关不是也出现了在杭州张辉张高平无罪案中的优秀公诉人吗,叫张飚,那么优秀的检察人员,那个冤枉,他见到我们律师的时候,掉了眼泪,他说他要在他的退休之前要把冤案解开,他就是杭州杀人案中那个新疆的检察官,所以我想我们公诉机关的领导也应当对这个问题予以重视。

第七个是,公安为什么借工作证给纪委?这个刚才我说过了。

第八个,失守的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为什么要失守?我们知道在刑事诉讼这几个环节当中,三大环节,也就是公检法,公安负责侦查,检查机关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和判决,审查起诉作为一个承上启下的职能,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为整个案件把门,为整个案件把关,但是我们看到每一份审查起诉笔录,就一两句话,涉及到受贿行贿情节,有没有问,有没有查,难道我今天辩护人就特别的聪明,能够看出案件当中83份笔录当中的问题,我们公诉人就不清楚,看不出来?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相信,都是一个老师教出来的法律人,甚至我认为公诉人应当有比辩护人更崇高的责任心,更认真的工作态度。但是,我们看,本案我们每一个审查起诉笔录,我们公诉机关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来落实每一个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有没有?是不是排除合理怀疑,是否来查证这些矛盾,答案都没有,是纪委主办的案件,是纪委交代的案件,难道我们审查起诉就要投降,交白旗?这可是国家赋予我们公诉机关最为重要的职责!今天我还是要说,审查起诉完全失守,导致这个案子在这儿一身病,五脏六腑都充满了病症,摇摇晃晃进入法院的大门,审查起诉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本案变化了多少的起诉书,庭审到现在,我也不记得本案变成了多少起诉书,变来变去,又变到了2010年,甚至为这个起诉书的问题,曾经也把我们辩护人予以严重的谴责,我现在看一看开庭之初那些庭审笔录,开庭的庭审笔录,可以说用空气紧张,斗争激烈,甚至是高度紧张这种地步来解释,没有周星宗,加上了周星宗,又去掉了周星宗。一个案子,当然法律规定了公诉机关的权利,一个案子这样变来变去,是不是不是特别的认真,你让我们不懂法律的老百姓讲一讲,我们一个公诉机关出来一个法律文书是不是要经过充分的论证,能不能像变戏法一样,今天是张三,明天是李四,这也说明本案不是一个认真办理案件的结果。

第十二,本案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注销作废起诉书,以及变更起诉之后原起诉书继续有效。法律只规定公诉机关变更起诉、补充起诉、撤回起诉、追加起诉四种在起诉之后的职权。但是,我们2013年1号变更起诉书,竟然同时出现了这样一些字眼,撤销起诉书、恢复起诉书。最后说,在本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原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我就想,我们公诉机关一言一行,除了讲法言法语之外,你昨天说的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什么那些东西,那都不是法言法语,除了法言法语之外,你一切的法律文书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你怎么能够出现撤销、恢复法律文书。还什么未变更的部分原法律文书法律效力继续存在,这不是叫辩护人与合议庭猜谜语,捉猫猫啊。我想这完全是违法的。这也说明本案是一个完全事实颠倒、稀里糊涂的案件,葫芦增糊涂案。

第十三,本案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完全流于形式,甚至和公安机关同流合污。人民检察院非常重要的一项职责,就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本案当中。黄友明、黄志平等人被外审,刘刚等人遭到刑讯逼供,人民检察院没有进行法律监督,甚至在今天法庭上,当事人向法庭陈述受到了刑讯逼供,我们的公诉人只是一味的说,你们在翻供,认罪态度不好,那么我们的公诉人是不是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一个线索,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监督呢,进行调查呢?没有这样做,甚至我高度怀疑这个案件是公诉人在背后取证,就是一种同流合污。我们要高度警惕,这种绑架式的案件。

第十四,是本案的审理程序问题,本案审理程序,虽然本案合议庭应该说基本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辩护人的权利,客观来讲,案件庭审实际天数之长之长走在了全国最前列,庭审总计33天。这史无前有,从来没有过的,各方面都付出了巨大的成本。这个是肯定的。但是瑕不掩瑜,也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的问题,本案的审理期限我认为是超限了,《刑事诉讼法》规定基于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延长审理期限,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一种情况就是变更管辖,第二种情况是补充起诉。但是,本案我们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检察院并没有一份公函明确地说,本案补充起诉,他只有一份关于要求延期审理的函,是不是说人民检察院有一个延期审查函我们人民法院就必须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呢,答案是显然否定的。即使延期审理,也不重新计算审限,这是要害。变更管辖才能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补充侦查之后才能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但是,我们的公诉机关没有提交补充侦查的报告,也没有提交任何补充侦查的一些材料,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审理期限应当说,是有问题的,人民检察院恶意的利用了补充侦查可以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

另外,是人民法院是否尽到主动的调查义务?我们国家的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审判环节上,有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能,就是有职责去调取证据,涉及到本案,我说过,公诉机关不调取通话记录,不调取财务记录,我们谁也不能强迫他去调取。但是,人民法院除了可以给公诉机关的上级检察院公函之外,还可以依职权,甚至我们可以讲这是人民法院必须尽到的职权,因为不查清财务记录,不查清通话记录,就没有办法查清本案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用职权,到相应的通话公司来调查公诉人提交的所谓的证据是真的还是假的,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协调自治区级的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来协调调取相关证据,因为对于这样一个案件,一个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有10个被告人这么一个案件里面,我们人民法院做到这一步一点也不为过。但是遗憾的是,我们人民法院截止到今天,在我反复要求的情况下,仍然没有调取,显然这是本案重大的瑕疵。

第七部分,就是我的结束语,稍微长一点。

第一个,还是首先感谢我们的法庭,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辩护人的权利。我想,这样一个法庭是完全值得我们尊重,这也是我们弘扬社会定义,弘扬司法定义,教育我们的公民信仰法律所必须的一个法庭。

第二,我要感谢一下说真话的被告人,我们注意到,庭审过程当中,我们一些被告人改变了以前的一些说法,我在此也表示感谢,一个基本的理念就是,如果你不想被别人冤枉的话,你也不要去冤枉别人,在这个世界上,有好多值得珍惜的东西,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东西就是诚实的做人,否则,即使我们这一次能够蒙混过关,也许在我们一生漫长的岁月当中,我们无法面对自己的良心良知,无法面对自己的家人,甚至在我们老年之后我们也无法面对我们的儿孙,每一个人都会历经这样的考验。因为我们司法实践当中也曾经出现过做过假证,若干年以后非常后悔,这样一些极端悲惨的故事。当然,在这个法庭上所说的我都予理解,即使你说的假话我也可以理解,还是那句话,面对一个司法不公的时候,我们靠人性来对追求正义,是根本不可靠的,我们是需要合议庭的慧眼,需要合议庭的伸张正义来甄别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所以我要感谢在这个法庭上秉公直言的那几位被告人。

第三,我还要对法庭对北海市以及银海法院的各位领导表示我们的歉意。在这30天过程当中,应当说我们接叶志红委托的这个案件也是阴差阳错,我们还是有好多冒犯法庭,冒犯合议庭诸位法官的地方,在此我们也想表示我们自己的歉意,我们想请法庭原谅我们无意的一个冲撞,我们作为辩护人的职责,就是为了维护我们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此如果有冒犯的地方,也是请求我们的合议庭予以谅解。

第四,对于这个案件,我们还是要表一下态,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一个冤枉,不仅串标罪,不仅是受贿罪,不仅是行贿罪,不仅是介绍贿赂罪,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冤枉,也不仅是孟荣展,也不仅是刘刚,对于这样一个冤枉,作为律师我是有一条职业规则的,在我内心确认是冤案,在我的职业生涯当中,如果法庭枉法裁判,或者作出一个冤枉的判决,我会在我有限的职业生涯当中会不停地为他来申诉到底,我所经历的所有的冤枉都是这么做的。不管当事人家属有钱没钱委托还是不委托,我在今天,我在这里告诉被告人的就是,如果这个冤案得以宣判你是有罪的,你可以找我,我会把这个案件坚持到底,这就是我作为一个律师我的职业准则,我所有的案件都是这样一个职业准则,我内心确认是冤枉,我想作为一个律师,就永远不要放弃他,这是一个律师对这个国家的应有的一个承诺,也是对正义的一个永远的追求。

第五,我还是要想,结束之际,对我们几位被告人说,庭审已经进行30多天了,你们已经在法庭阐明了你们的全部冤情,但是很遗憾的是,你们已经在看守所度过了漫长的一千个日夜,但是尽管如此,我还是希望你们不要怨恨这个社会,还要感恩,尤其要感恩今天这个法庭,要感恩中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如果在几年之前你们这个案件可能就要宣判有罪了。但是在今天,你们碰到了一个中国,我今天可以负责任的说,你们碰到了一个中国最好的刑事法庭,你们还要对这个法庭有信心,你们一定要对这个国家的法律有信心,永远也不要放弃对正义的追求,永远也不要对这个国家,对这个社会产生恨的念头,一定要爱这个国家,爱我们这个社会。

第六,我是想说一下,对合议庭的期待。我已经感谢了合议庭,本案合议庭责任重大,83次笔录要耗费大量的心血来反复的阅卷,那些所谓的财务记录要耗费大量的心血来讨论验证。我们合议庭责任非常重大,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这样一个司法环境内,也许合议庭权限是有限的,但是我们一定要说,不管谁决策这个案件,我们合议庭的意见是最为重要的,我们是讲,王法、天理、人情,我们现在需要的合议庭诸位法官,诸位尊敬的法官,诸位凭良知、正义、勇气作出应有的判决。尤其需要警惕的是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我说的这几种情况是可能干扰法庭作出另一种判决。实际上我对法庭还是非常有信心,我想通过这30天庭审,大家都作出了一个内心确认,但是我们要警惕若干年之后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是我在庭审当中所说的,通话记录突然出现了,谁也不能保证通话记录不出现,谁也不能保证财务记录不出现,谁也不能保证王世远35万的款用在了别的地方,谁也不能保证本案的被告人在某一天他突然说,我2013年9月25日,我在北海庭审法院所说的供述那些是虚假的,是因为某某某原因,这不是我杜撰的,北海案裴金德当年就是这样的,我和当年的审判长说,我说本案是口供,这么多口供,任何一个人翻案都会导致我们法官一生尊崇生涯受到诬蔑。所以,我请合议庭能够认真地看我们的案卷,认真地分析我们被告人的陈述。

最后,我想。天意是不可违,人心不可欺。本案显然是一起冤枉,这是一起非常严重的冤假错案,我为这起案件起了一个名字,千古奇案,千古奇冤——案件已经昭然若揭,我们还期待什么?

我在此恳请合议庭,用我们的良知、勇气、决心能够作出一个对历史、对法律、对道义、对被告人公正的无罪判决。

最后我请求法庭立即宣布我的当事人孟荣展以及刘刚等人全部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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