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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德令哈记(七)

更新日期:2014/3/18 21:27:02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袭祥栋律师 阅读:

  核心提示:检察员在下午庭审中出示了一个物证,姚相凤的记事本,该证据在一审中根本没有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出示。辩护律师提出“检察院未对本案提起抗诉,超出一审范围出示新的证据不当,请法院直接排除掉该份证据,不作为本案二审证据使用”,检方辩解“这个记事本是结合姚相凤的供述材料来使用,不算新的证据”,辩方申请法院休庭并要求给予足够时间来分析、研究该记事本,之后才能对记事本的具体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合议庭准许休庭,通知下周一上午九点继续开庭。


昨天下午辩、检双方在庭审中产生了冲突,虽然审判长依职权化解了矛盾并推进庭审继续进行,但检察员对一审判决第四项罪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举证时遇到了难以绕开的问题,庭审到此难以继续。本案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当庭申请法院调取“天峻县公安局扣押的银海公司所有账目资料以及天峻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并申请法院对“青海华翼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重新鉴定,为此昨天下午五点半左右审判长便宣布休庭,通知今天下午两点半继续开庭。

 

下午两点半宣布开庭,审判长先对昨天的庭审作了一个简短的总结“昨天庭审中发生了不愉快,希望今天我们在庄严的国徽下都要遵守法庭纪律,毕竟庭审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再强调一下,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擅自发言、不得随意打断他人发言,尤其辩护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检察员不要随意打断”。看来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昨天的庭审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审判长今天是对昨天发生的庭审冲突进行平衡和缓和。我认为虽未训诫,但已基本达到了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目的,三律师对合议庭目前的审理工作表示满意。

 

昨天庭审中李金星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天峻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检察员答复意见是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材料不附卷,是检察院的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唯一对外公开的材料只有起诉书。李金星律师提出了反驳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所有材料都应附卷,没有内卷外卷之分”,最终检察员未再坚持,并表示由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调取。审判长当庭要求检察院协助调取天峻县公安局以及天峻县检察院涉及本案的所有材料。

 

检察员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内卷外卷之分”的理由是很荒谬的,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审查起诉阶段的卷宗在提起公诉时都是一并移送法院的,去年至今我承办的两起贩毒案件、一起抢劫盗窃案件、一起敲诈勒索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卷宗都全部移送到了法院,我在查阅、复制过程中也未受到任何限制。

 

审判长提到关于青海华翼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问题,因为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已经提出重新鉴定要求,海西州中院对审理本案也是非常重视,由分管刑事审判的全副院长亲自带队到西宁华翼司法鉴定所调查处理这个事情。本来是法院要求鉴定人员出庭的,但两名鉴定人员均有特殊情况(一名出差、一名家遇丧事)不能出庭,所以由该鉴定所出具了情况说明。

 

接下来审判长要求检察员对调取公安、检察院的相关材料作出说明,检察员答复“已在调取的路上,因路途遥远下周一才能调取来”。接着审判长宣读情况说明并要求各方发表质证意见,辩方先是对法院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到西宁调取情况说明表示赞赏,这说明海西州法院审理本案是认真负责的,但辩护人认为法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对该份情况说明不予认可,同时就情况说明的实体内容也发表了不认可的质证意见,鉴定机构盖章出具的这份情况说明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最后辩方坚持法院要么通知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要么对鉴定报告重新鉴定。检方意见是该情况说明传真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便认可情况说明的内容,合议庭对此未当庭作出决定,先将鉴定问题暂时搁置,要求检察员继续举示其他证据。

 

检察员在下午庭审中出示了一个物证,姚相凤的记事本,该证据在一审中根本没有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出示。辩护律师提出“检察院未对本案提起抗诉,超出一审范围出示新的证据不当,请法院直接排除掉该份证据,不作为本案二审证据使用”,检方辩解“这个记事本是结合姚相凤的供述材料来使用,不算新的证据”,辩方申请法院休庭并要求给予足够时间来分析、研究该记事本,之后才能对记事本的具体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合议庭准许休庭,通知下周一上午九点继续开庭。

 

辩护律师之所以对“林时进案件的细枝末节”紧抓不放,是为了将本案在“侦察、审查起诉以及一审”阶段存在的大量违法问题进行一一揭露,如此才能让海西州法院彻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请博友们下周继续关注浙商林时进案二审庭审。

 

                                       袭祥栋

                                0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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