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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何以发生

更新日期:2014/6/26 22:49:36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庄永廉 阅读:

  核心提示:尽管世界各国在刑事司法程序上有诸多不同,但是导致刑事错案的大部分原因是共通的。


冤案何以发生
中美学者共同探求刑事冤案的成因、发现及纠正机制
庄永廉

检察日报 2013年11月28日 星期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3-11/28/content_146740.htm

庄永廉:冤案何以发生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举办了“刑事冤案的成因、发现及纠正”研讨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知名学者与美国学者的深入交流,让与会人员对于刑事冤案的成因有了更深的理解:尽管世界各国在刑事司法程序上有诸多不同,但是导致刑事错案的大部分原因是共通的。

 

能把冤假错案统称为冤案吗

 

什么是冤案、错案、冤假错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提示说,很多人都将它们混淆起来,把它们当作一回事,实际上它们是不同的。通俗地讲,冤案是指行为人本来无罪却被定为有罪的案件。错案是指事实和定性上出现错误的案件。假案是指不存在的案件,是人为制造的案件。这三个概念各有内涵,不同的概念决定了不同案件的性质和认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提出,在哲学上,正确的认识被称为真理或客观真理。真理与真实在英语中是同一个词——truth。客观真理运用到诉讼中称为“客观真实”,是指在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案件发生的客观真实情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查明(判明)案件事实真相,是主观符合客观的真实。“法律真实”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法律真实也可称为主观真实或推定真实。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追求客观真实,在一定条件下又必须辅之以法律真实,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法律真实而否定客观真实,不仅不符合认识论的规律,而且容易导致出现错案、冤案。不加分析地以法律真实来取代客观真实,不仅在理论上不科学,在实践上也是弊大于利。

 

冤案是怎么发生的

 

冤案何以发生?在研讨会上,中外学者共同追问。

 

陈光中表示,在中国,造成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刑讯逼供,特别是变相的刑讯逼供、疲劳讯问,以及在证明标准上不能坚持疑罪从无,而是违反无罪推定原则,采取疑罪从轻。

 

美国俄亥俄州原检察总长吉姆·佩特罗说,执法者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告密者的虚假作证,被害人指认错误等,都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此外,人们对于犯罪、罪犯、证据形式和刑事审判程序普遍具有八大司法迷信,即:监狱里的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有罪的人才会认罪;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它们。这些司法迷信在实践中根深蒂固并且得到强化,不利于发现真相和实现正义。

 

美国俄亥俄州洗冤工程主任、辛辛那提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戈德森说,目击证人的错误指认是导致冤案的原因之一。人的记忆是不可靠的,已有的记忆可能被不同的记忆所替代,记忆也有可能被污染。就是专家提供的证据有时也是不可靠的,比如指纹鉴定也有可能被污染,因为人是主观的、有成见的。可见证据的采集是多么的不容易。

 

研讨会期间,陈光中向美国学者提问,美国实行沉默权制度、律师在场制度,如果侦查人员诱供、骗供,律师在场应该能够发现并予以制止,为什么还会出现冤案?马克·戈德森回应说,理论上讲是这样的,但事实上大部分嫌疑人放弃沉默权,只有20%的人会说“我要保持沉默”,而且很多嫌疑人被逮捕时完全惊惶失措,他们认为自己是清白的、无辜的,不需要请律师,结果越到后来越发现事情对自己十分不利。如果嫌疑人足够理性的话,会提出请律师在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说,每一起冤案的发生都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总结起来我国刑事司法工作存在十大误区。一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先抓人拿下口供再去补足有关证据;二是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办案急于求成,不管质量;三是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办案人员认为嫌疑人就是犯了罪的人,只收集有罪的证据;四是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如把试用期的科学证据当做成熟期科学证据来使用等;五是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六是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为了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放弃司法裁判应该遵循的原则;七是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八是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表现为法官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主要不是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完成的,而是通过审前或审后对案卷的审查来完成的,或是未审先判,下审上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九是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补充侦查已无能为力,判还是放成为两难的选择;十是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总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多采用疑罪从轻。

 

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看来,我国冤案产生的原因:一是有罪推定的观念。很多案件有相反的证据,但很多办案人员对证据倾向于作有罪解释。二是没有坚持“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对有疑点的证据没有排除,照样定罪。

 

怎样防范和纠正冤案

 

“在美国,发现和纠正刑事冤案何其之难。”吉姆·佩特罗在担任检察总长期间,他致力于用DNA技术来判断和确认犯罪,带领俄亥俄州建立了包含重罪犯和轻罪犯在内的基因库,为联邦DNA联合检索系统贡献了21万例DNA基因图谱,这一努力不仅使被尘封的疑难案件得到解决,更使无辜之人得以释放。

 

马克·戈德森联合创立和领导的俄亥俄州洗冤工程,被认为是全美最活跃和成功的洗冤组织,目前已为14名无辜者成功洗冤。吉姆·佩特罗退休后加入了洗冤工程,并着力推动美国建立相应的制度。他们认为,要防止冤案的发生,首先要保护好犯罪现场的证据,获取一手的犯罪现场证据以进行DNA检测;其次,要设计最佳的实践程序以获取目击证人的证言;第三,羁押讯问时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第四,要提取那些因涉嫌重罪而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DNA样本,等等。

 

陈卫东对洗冤工程很感兴趣,他认为我国也应建立这样一个致力于发现冤案的机构,同时完善我国纠正冤案的程序,比如我国的再审制度没有次数限制,应明确再审程序的次数限制,不能没完没了,从终点又回到起点,浪费司法资源。

 

宋英辉对防止冤案给出四点建议:一是走技术改进与制度机制完善并重的路线。制度上的改进毕竟比较缓慢,技术上改进效果更加明显,比如要求在看守所讯问时实行物理隔离,阻却刑讯逼供;二是侦查环节检察机关很难介入,可以尝试起诉引导侦查的方式,强化对侦查环节的监督;三是改变司法绩效考评机制,不能一味重打击,这实际上是有罪推定的表现;四是改变国家赔偿机制,另设一个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如果一旦发现问题,公检法就要承担赔偿义务,那么,办案人员不仅被定性为办了错案,承担巨大的压力,而且其纠正错案的动力不足,即使发现冤案也不会愿意主动纠正,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蓝向东说,司法实践中对嫌疑人的辨认基本上是照片辨认而不是真人辨人,对辨认过程很少进行审查,为了防止出现冤案,能否对辨认环节制定一套规则,比如要求对现场辨认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等,规范取证行为。

 

“一定要树立一个观念——现时冤案最终并不一定就是错案。”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钱列阳提出,我们应当认识到,案件受科技发展所限,在当时的证据条件下、诉讼规则下,能否剥离出来真相?有些案件从现在来看可能背离事实,但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没有新的证据出现时,只能得出那样的结论。

 

世界上没有尽善尽美的诉讼制度,每一个国家都会发生冤案,司法的本质是寻求和发现真相,从根本上说这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为此需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研讨会上,与会人员达成这样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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