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洗冤网 >> 走向法庭 >> 庭审现场 >>

“袁裕来诉山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案”旁听记

更新日期:2014/9/15 23:04:22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朱春莲律师 阅读:

  核心提示:时间:2014年9月12日9时至11时许;地点:济南中院十四号法庭。案由:上诉人袁裕来诉被上诉人山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一案。


朱春莲律师:“袁裕来诉山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案”旁听记

 (步入济南法院。从前到后依次是朱孝顶律师、袁裕来律师、朱春莲律师、薛荣民律师、陈宝成记者。拍摄者:高荣利)

时间:2014年9月12日9时至11时许;地点:济南中院十四号法庭

案由:上诉人袁裕来诉被上诉人山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一案;

上诉人:袁裕来,职业: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山东省公安厅;委托代理人:山东省公安厅法制总队队长、副队长

案件背景情况:2014年1月7日袁律师为陈宝成案就在市南区法院被限制自由一小时及被诬袭警一事向110出警警察报警,要求110出警警察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诬告陷害的事情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受案后却没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因此袁律师于2014年3月17日,以青岛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向山东省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限期作出处理决定。3月25日,山东省公安厅作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认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并向袁律师寄送了行政复议告知书,认为受理报案的是“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金湖路派出所”,依法应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之后袁律师不服其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被驳回后上诉到济南中院。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对本次公开开庭进行了两次开庭公告,公告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160个旁听席位等事项。

 (以下内容是以一名旁听了庭审的律师的角度,凭个人的理解和记忆来陈述和评论的,只代表个人。)

一、如临大敌的安检阵势

在法院门口遇到了薛荣民、朱孝顶、刘金滨等几位熟识的律师,彼此打了招呼,看到袁裕来律师也在人群里。开庭的时间快到了,在多名法警的注目礼中众人一起进入大门向法庭走去。朱春莲律师:“袁裕来诉山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案”旁听记

 (庭审结束后旁听的部分群众和律师合影,图片来源于袁裕来律师微博)

 

院内院外停着多辆警车,警车里坐着人。厅里厅外很多工作人员,有着制服的,有着便服的。有负责秩序的、负责登记的、负责安检的,还有多名手持摄像机和照相机的在不同的角度对着我们拍摄。

在进入安检门之前被要求逐一登记,先是排成两纵队,后来法院有位同志见来的人多,迅速又安排临时增加了一位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效率就高了很多(点赞)。

持律师证进行了登记,领了旁听证,因为今天是旁听的身份并非出庭履行职责,所以就如机场过安检一样,配合把包放上安检的输送带,人走过安检门,然后站到了一位女性工作人员面前的小红毯上,她手持仪器扫了一遍我,我就算通过了安检程序,站在一旁等候其他的同行。(如果是担任代理人等出庭履职的情形下依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律师不用安检是明确的,登记即可,因此若此种情形下法院要求安检,我会拒绝)。

觉得搞笑的是,我正登记时,在我旁边纵队第一位正在办理登记的是袁律师,工作人员审查袁律师的律师证并登记后,拿着旁听证要给袁律师。边上有人喊:“这是袁裕来,是当事人”。袁律师已拿过律师证转身离开登记桌,这工作人员手拿旁听证还在纠集要不要把旁听证给他……(显然这一方面事前培训没到位)

我顺便琢磨了下“当律师是原告身份的时候,是否需要接受安检”的问题。当然,只是琢磨,并未纠结。因为我还在登记,所以也没看到袁律师到底有没有被仪器扫一遍。

上得三楼,电梯门前、楼道安全通道门前左右两边均有配置齐全,站姿标准的法警站岗,十四号法庭门前左右两边至少各三位工作人员,逐一收回欲进入法庭的各位的旁听证,并要求掏出手机关机后才被允许进入。

因为第一次到济南中院,无从得知中院平日里的氛围和安检程序,这次给我的第一印象是“严阵以待、如临大敌”。朱春莲律师:“袁裕来诉山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案”旁听记
 

二、旁听能不能坐第一第二排的争议

无论听课还是听庭,只要是自由择位,我习惯坐第一排。所以进入法庭后就向第一排走去。面向法庭,中间过道左边的旁听席第一排已经坐了些人,过道右边的旁听席第一排第一个座位上已经有一位男士在座,看到我走过去,顺手就把放在旁边座位上的小包拿起来了,于是我就在他旁边落座。当时并没特别注意这位男士是谁,后来发现他就是平度征地拆迁案中被以涉嫌非法拘禁为由关押了好久的陈宝成。整个庭审中陈宝成听得很认真,时不时调整着坐姿。

坐下没多久,法院的同志说不能坐第一第二排,要求第一第二排的人往后移,这引发了旁听人员与法院的第一场也是唯一的一场争议。朱孝顶律师和刘金滨律师等旁听人员纷纷质疑为什么不能坐第一第二排,难道旁听的还分三六九等,第一排第二排是什么人能坐什么人不能坐?法院的解释是给人预留的,这一解释引起了更大的争议,法院的一位王副院长甚至对朱孝顶律师和刘金滨律师说就这一问题可以在庭后留下来和他辩论……我一直坐在原位并未移动,陈宝成也一直坐着没吱声也没挪位。我的认知是,既然法院的开庭公告中公告有160个旁听席,公告中也并未声明有预留的席位是不能坐的。那么我是依法进入的旁听人,只要有空的旁听席自然有权坐,现在法院又要求第一第二排不能坐毫无道理,不能接受。

此时已临近9点的开庭时间,庭审区域书记员、上诉人、被上诉人已就坐。袁律师在上诉人席上平静地扫了一眼发生争执的旁听席又收回视线,理着桌面上的材料,顾自做着庭审准备。最后法院不再坚持,同意律师们坐第一第二排了。

结论:旁听席第一第二排能坐。途径:据理力争。

感受:毫无必要的不合理限制,这唯一一场争议原本可以不发生的。整个庭审旁听席井然有序,也足以说明法院的担心是多余的。

三、双方的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的情况袁律师所写的《办案手记》(http://t.cn/RhJJC1U)中已陈述的相当清晰,在此不再罗嗦。

四、令我印象深刻的庭审片断

1、审判长询问上诉人袁裕来是否需要宣读一审的裁判文书,在袁律师回答之前我默默想了下我会如何回答:不需要(因为考虑到毕竟当事人双方肯定都有,而且肯定都烂熟于胸)。随后袁律师却给了法庭令我惊喜的回答:读一下吧(惊喜的原因是,旁听的我事先并没有看到过一审的判决书,现在可以听到,无疑对之后的听庭大有裨益)。于是一位审判员按审判长的指令宣读了判决书。读完后,审判长询问上诉人:“法庭宣读的判决书与你手中的判决书内容是否一致?”答:“一致”。一问一答间,向旁听人诠释了当庭宣读的法律意义所在。

2、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是融合在一起的,这个环节审判长安排给本案的主审主持,主审归纳了三个庭审焦点,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逐一举证质辩,每一个焦点都基本给了双方两轮的机会发表意见,可谓充分。

3、为配合书记员记录的速度,审判长不时要求双方发言时慢一点,看着点各自面前的屏幕,核对书记员是否把说的都记录下来了。受到法庭提醒后,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之后的发言都很注意,一边看屏幕一边调整语速,还不时重复之前说过的话。上诉人这边的情况是:第一、二次法庭发出提醒时,看得出袁律师很努力地配合,偶尔扫一眼屏幕。当法庭第三次发出提醒时,袁律师对法庭说:实在没办法放慢了,这影响他庭审发挥,如果实在记不下来,会在庭后递交代理词。

4、在法庭要求上诉人陈述当时报警的经过和时间等情况时,袁律师简单回顾了事发当时的经过,提到了他被几位法警架着像“老母鸡”一样扔到了外面,又被诬“袭警”后被非法限制自由的情形,旁听席中发出了笑声。

5、在最后陈述时,被上诉人的一位代理人做了详细的全面的发言后,另一位代理人经法庭允许后进行补充发言,但发言内容大意是在说明在袁律师2014年1月7日报案后至今迟迟未有结论的情由等等,后来被审判长提醒:最后陈述的内容请尽量简短。

五、这是一场令我惊艳的行政诉讼庭审。

惊艳是对合议庭、上诉人、被上诉人表现的综合感受。分述下对各方的感觉(仅针对庭上表现就事论事):

对合议庭:许许多多的庭给我的感受庭上的审判员是在“演”而不是在“审”,这合议庭传递给我的感受是居中、理性、平和,表现得努力在听清双方的争议,给我以在“审”而非在“演”的感觉,这之间的差别很微妙,不觉就令我有了期待,也许会等来一份令人心服口服的二审判决。

对被上诉人:省公安厅派出的两位法制总队的出庭人员不骄不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陈述己方所持的法律依据、证据,根据己方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对对方的说法进行质辩,发表辩论意见,尽职而努力的在“自证其圆”(我认为无论哪一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在庭上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自证其圆”)。稍稍有遗憾的是未能看到山东省公安厅的负责人亲自到庭,行政首长若能亲自到庭,将大大增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

对上诉人:可圈可点雅俗共赏,让我想起了面对陪审团侃侃而谈的辩护人。最令我感佩的是可以用简洁通俗的语言和比方让不是法律专业的人也能明白他到底在争什么,他争的有没有道理。从而引发思考,做出自己的判断。只有更多的人懂得权利在哪儿,权力的边界在哪儿,别让法律沉睡在纸上,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活动才会越来越少,我想这也是公开开庭的最大意义所在。

六、庭审中我还在思考原本极其简单的事儿,到底哪里出错了

袁律师的以青岛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不被山东省公安厅受理,再次生动的诠释了现实生活中的行政复议立案难的现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难以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督,让我想起了“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审判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则,大白话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官官相护”。

只有有效的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才能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司法手段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活动予以纠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治行政原理的基本精神。而袁律师于2014年1月7日报的警,简单的一起治安行政案件,至今距报警已有八个多月了,依然没有一个处理决定,这显然违法的行为,山东省公安厅却至今未采取任何有效纠错措施,难辞其咎!

 

结语:之所以会关注这起案件并最终决定到现场旁听基于以下思考:1、民告官,弱对强,而此案中的“民”又是业界颇具争议性的行政诉讼专业领域内的强者袁裕来。不忍错过。同时也想看看山东省公安厅对行政诉讼的态度如何,毕竟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态度既是政治水平的表现,也是法制观念的体现。2、案中案,此案由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陈宝成拆迁维权被拘禁事件引发,袁律师所涉行政复议事由又是自己在法院内被指袭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虽报警而迟迟得不到处置,律师在自己的人身权利受损时,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坚持维权,这些都是我十分关注的事。3、围观也是一种力量。这是第二次写下行政诉讼的听庭记。第一次是在2012年11月6日,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居然也是十四号法庭,是张磊律师(代理人为徐利平律师)诉常熟市看守所的行政诉讼案件,诉讼请求是:确认看守所拒绝安排原告一人单独会见刑事被告人的行政行为违法(感兴趣的可以阅读:常熟听庭记 http://t.cn/zlsHWB0)。如今全国各地,一人会见应已是常态,真是离不开当初张磊律师等等诸多同行的努力捍卫。此案到彼案,理同。4、济南中院自薄案后盛名远播,到现场亲见法庭的庭控也是相当诱惑着我。因此,来到了现场。听完整个庭审,感觉:不虚此行!朱春莲律师:“袁裕来诉山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案”旁听记
   (难兄难弟守望相助,袁裕来和陈宝成。朱春莲拍摄于庭审当日午餐时)

 

虽然认为当下司法独立只是一个传说和一个美好的愿景,

虽然明白法院受错综复杂的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各种非司法力量的控制,

虽然深知法院裁判更多的出发点是维护发展地方经济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而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但审判人员在庭上的表现,让我又重燃起法院能排除任何干扰和顾虑,做出公正、准确的裁判的希望。袁裕来在等着,陈宝成也在等着,许许多多的我们在等着,更重要的是法治社会在等着……

2014年9月15日于富春江畔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