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惊天冤案——欧阳佳抢劫案简介

更新日期:2014/7/1 20:56:29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袭祥栋 阅读:

  核心提示:欧阳佳抢劫案是公安炮制的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欧阳佳已被构陷关押近五年,严重超期羁押,再多关押一天都是对参与该案所有法律人良知极大的谴责,都是对现行法律极端的践踏,必须立即无罪释放欧阳佳!!


欧阳佳抢劫案简介
    2009年7月13日,19岁的小伙欧阳佳突遭横祸,在家中被辖区派出所无辜传唤,后被移交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公安分局乐坪派出所。2009年7月15日,娄星区公安分局以欧阳佳涉嫌抢劫犯罪为由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执行逮捕。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10)娄星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欧阳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欧阳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后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娄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娄星区人民法院重审三年后于2013年8月26作出(2010)娄星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书,仍以抢劫罪判处欧阳佳有期徒刑八年,欧阳佳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二审开庭审理,至今未判。该案经两级法院反复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已耗时近五年,两审法院严重超期审理、超期羁押,程序严重违法。目前欧阳佳是娄底市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的未决犯,五年来欧阳佳在看守所内度日如年,受尽折磨,无时无刻不在祈雪鸣冤,曾在去年一审宣判后,因绝望透顶,萌生过轻生的念头,想用生命洗清自己的不白之冤,好在管教及时发现,好言相劝才未成冤魂。欧阳佳的母亲郭小华整日四处奔波为儿伸冤,眼泪已哭干,积蓄已散尽,一家人可怜之极。这样一位风华正茂的小伙被构陷成了抢劫嫌犯,人生最好的年华葬送在了娄底市看守所,真可谓司法界的耻辱,拯救无辜者欧阳佳,必须即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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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09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欧阳佳提议到娄底实施抢劫,并由欧阳WH(同案未成年姓名用字母替代)纠集了欧阳D、欧阳S、欧阳JL、欧阳GH(均另案处理)等人,然后欧阳佳与陈某(另案处理)驾驶一台天蓝色的出租车搭乘欧阳WH等人来到娄底城区,选择作案地点并进行了相应的分工,次日凌晨1时许,除陈某外其余六人在金谷市场吃完夜宵,欧阳佳安排欧阳D、欧阳GH去寻找抢劫对象,其他人在车上等候,欧阳D、欧阳GH发现被害人肖勇、吴玉丹后,立即告知欧阳佳等人,六人跟随两被害人来到金谷市场10栋楼下,再分别手持砍刀将肖勇、吴玉丹挟持到陈某驾驶的出租车上,带至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方石村一偏僻处,接着欧阳WH在一旁望风,其余人员对肖勇、吴玉丹以暴力相威胁,欧阳佳动手从肖勇身上抢得现金6500元、诺基亚N72手机一台、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148元,黄金项链价值10842元。
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据欧阳佳辩解,案发当天欧阳佳在其大姨家练唢呐,从未到过百里之外的案发现场(娄底市娄星区);
2、据欧阳佳辩解,欧阳佳根本不认识同案其他五人以及出租车司机陈某,也从未与这六人有过任何接触交往;
3、一审判决有罪的依据全部是言辞证据,没有一份客观证据,严重缺乏直接证实欧阳佳实施抢劫犯罪的证据;
4、作案工具砍刀、乘坐的出租车以及司机陈某、赃物金项链和N72手机、赃款6500元全部未落实,去向不明;
5、同案嫌犯之间供述矛盾重重,多名同案嫌犯笔录一个模板,近乎拷贝而来;
6、被害人肖勇、吴玉丹陈述与六同案嫌犯供述存有严重差异,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定罪的证据链;
7、2013年1月7日、8日,四名同案嫌犯欧阳D、欧阳S、欧阳JL、欧阳GH彻底翻供,推翻在侦查阶段的全部供述,四人辩解根本不认识欧阳佳,也从未实施过抢劫犯罪,一审法院隐匿、掩饰四份重要证据,未在庭审中出示;
8、该案公检法三机关自始适用有罪推定逻辑,动辄让欧阳佳自证无罪,用间接证据来推定欧阳佳具有作案时间,推定欧阳佳实施抢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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