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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武: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听证代理提纲(全本)

更新日期:2015/6/12 15:52:10 本文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陈光武律师 阅读:

  核心提示:事实和证据,谁是真凶,一目了然。


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听证代理提纲(全本)

(和谐版) 

感谢山东高院为聂树斌申诉复查一案召开听证会,这是山东高院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聂树斌案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中央执法为民、依法治国方针的良好实践。

 

一、本案没有聂树斌犯罪证据

(一)仅靠口供定案。而口供存在诸多问题。

1、非法取证。

1994年8月5日发案,9月23日将聂树斌抓获,没有依法送看守所关押,而是羁押在郊区分局留营派出所。卷宗仅有的一份所谓的监视居住决定书涉嫌伪造。没有文号、没有执行机关、没有执行地点,没有报批程序,没有领导签字,没有存根。甚至落款时间任意涂改。本来写了9月26日,而后又改成24日。

79刑诉法规定可以由派出所负责执行,但必须是在其居住场所执行。而绝不可以直接在派出所执行。派出所不具备嫌疑人“居住”条件。除了受体罚、虐待之外,嫌疑人法以正常居住的形式配合审讯。且有证据证实聂受到严重刑讯逼供。

 陈光武: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听证代理提纲
 

 

2、无罪辩解被隐匿。

    从卷宗材料可知,聂树斌23日被抓获,当天晚上就进行了突审,直到27日,期间有多份无罪辩解材料。但都被办案人员隐匿了。现在调查发现,这些笔录已经被销毁。这是绝不允许的。嫌疑人的无罪辩解、有利供述,办案人员可以不采信,但绝不可以不入卷!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隐匿不入卷,怎么解释?除了要故意把嫌疑人不分青红皂白入罪外,还能做出其他解释吗?

侦查卷52页:(4月28日首次有罪供述)

?为什么以前不讲实话?  :我想隐瞒,抱着逃避打击的心理。

?这次讲的是实话吗?    :是实话。

 

陈光武: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听证代理提纲
 

 

 3、有证据证实聂树斌遭刑讯逼供。

       李树亭律师调查笔录

时间: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地点:河北省保定监狱第22监区 

调查人:李树亭,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调查人:纪会谦,男,1970年5月3日出生,籍贯河北省深泽县耿庄乡耿庄村人,现于保定监狱服刑。

问:我是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聂树斌亲属的委托,代理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申诉复查和再审相关事宜。今天到这里找您,主要是向您了解一下当年聂树斌被羁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时的情况,请您把知道的情况或了解的线索如实向我陈述,作伪证说假话要负法律责任,您听明白了吗?

答:明白。

问:您是哪一年因何事被羁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的?

答:我是1994年10月份,因为诈骗罪被石家庄公安局桥东分局羁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的。当时我在105监室,管教干警叫杨金华。当时105监室有30多人,是个大号,号长叫孟春峰,另一个叫祝沙力。当时聂树斌也在这个监号。我对他印象特别深。当时我看见他的时候,他少言寡语,不怎么爱说话,特别瘦。在看守所羁押的犯强奸罪的比较受歧视,但我没有歧视他,我挨着他睡觉,我俩年龄差不多大,经常聊聊天,谈谈心。聊得最多的,就是分别被刑讯逼供的事儿。他聊起来以后,说每次提审都是生不如死的感觉。我就问他,有些开玩笑地说:“你犯强奸,判多少年都值了。”他每次都是哭着跟我说:“我什么也没干。公安人员打的我,几乎每次都把我打迷糊,必须完全按照公安人员的讯问笔录回答问题,才挨打少一点或者不挨打。”我问:“怎么打你了?”他说:“用旧电话机电是经常的事,用特制的皮管子抽,长时间不让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他们提前写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字。”我说:“你为什么不坚持不签字?”聂树斌说:“我坚持不下来。坚持下来就在看守所见不到我了,早被他们打死了。”他说过好多次,说“老纪,我肯定是被冤死了。有机会的话,将来国家政策好了有机会的话,帮我找个好的律师申申诉,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能找到真凶更好,跟我妈说一声,我是被冤死的。”

问:那您看没看到聂树斌身上有伤呢?

答:有伤。有时候提审回来脸是非常肿的,身上有多处被电话机和高压警棍电过的紫色斑点,这些都是我亲眼所见。聂树斌说话非常口吃,我问他:“你一直说话都这样结巴呀?”他说:“以前说话不这样口吃,被连电带打刑讯的,被打的。我一说话就想起被刑讯的时候,一说错就挨打,然后就变得口吃了。”临被执行时候,他反复对我说:“老纪,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没强奸,也没杀人。”

问:当时与聂树斌共同执行的有没有其他人?

答:晋州市东曹村的周志辉,故意杀人;还有广东的梅培岳,还有石家庄市当时抢劫出租车杀人的杨路明,其他的就没有什么印象了。

问:有没有羁押一个月左右就走的?

答:没有,因为我们监号都是重刑犯。也有一些贪污受贿判缓刑的,刑期相比较稍短些。

问:您一直在105监室没有换过号吗?

答:没有。我是1997年上半年被判刑后,被送到石家庄市北郊监狱(四监狱,新生客车厂),2004年刑满释放。

问:当时您与聂树斌羁押在一起时,聂树斌有无文字性东西留下来?

答:当时我们管得很严,不允许有纸有笔这些东西。

问:关于聂树斌的事情,您再仔细回忆一下,还有别的要陈述吗?

答:聂树斌跟我关系最好,因为我当兵时在27军通讯团,正好在西郊,离聂树斌家特别近。

问:那您与聂树斌究竟是谁先进石家庄市看守所的?

答:我先进去的。我是先进后走。

问:如果聂树斌案召开听证会,您是否愿意出庭作证?

答:我愿意。

 

 

   (二)认定死者系被告人用花衬衣勒杀没有证据。

    《尸检报告》认定“窒息死亡”依据是:

1、死者颈部“缠绕花衬衣”;

2、“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

常识告诉我们,这两点即使真实,也不能推出“衬衣勒杀”的结论。难道就不可以中毒死亡吗?

况且,这两者都是虚假的。

 

    第一,关于颈部“缠绕花衬衣”问题。   

    1、本案没有什么“花衬衣”。只有一件疑似带花的短袖女上衣。  

    短袖女上衣和花衬衣是两种不同的概念。衬衣应为长袖,便于缠绕。而短上衣则难以实现缠绕。司法机关把短上衣虚构、演变花衬衣,就是为了形成便于缠绕的假象。使其更像“犯罪工具”。

陈光武: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听证代理提纲

    2、卷宗彩照花衬衣和死者颈部物体无关

卷宗显示彩色照片上所谓“花衬衣”,没有证据证明是死者脖子上的附着物(看不出是何物。见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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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尸体照片和彩色照片上的女上衣之间,缺少证据链接。聂树斌的母亲证实,当年公安机关向其出示并要求辨认的衣服并不是这件短袖女上衣,而是一件长袖衣服。

卷宗彩色短上衣照片来源不清。没有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在什么情况下拍摄的,一概没有随便拿来一张照片,凭什么认定为现场死者脖子上的衣服?后期司法机关组织的复查过程中,对彩照中短上衣提出质疑时,多位当年的侦查人员又说衣服是洗涤过了的很荒唐!物证被漂洗,还有证据的属性吗?(见上图)

 

    3、疑似女上衣来源不清。

假如死者颈部物体就是彩照上的花衬衣,那么该疑似花衬衣来源不清。

卷宗已证实,这件花衬衣不是受害人的,不是被告人。从何而来莫名其妙。为了给花衬衣安排个来源,聂是偷来的。偷来的又没有失主。最后又说从收破烂的废品堆上偷的,但又得不到收破烂业主的证实。

花衬衣来源不清。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来源更无法证实与案件有什么关联性。

4、认定短上衣系作案工具无证据支持。

首先,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显示死者颈部有疑似衣服,但没有缠绕。只是附着状。勘验记录载明“开口在北侧”。

“绕”和“缠”是不同概念。“绕”是环绕、围绕,“缠”是多层次反复环绕。

    其次,客观上这件女士短袖上衣短小厚实,不足以在颈部形成缠绕。

现场照片和勘验笔录均未呈现任何缠绕状态。开口未闭合。该上衣无关窒息。《尸检报告》认定死者系被嫌疑人用该短上衣勒杀窒息死亡无任何证据,系主观猜测。

    再次,尸检“未发现舌骨、甲状软骨骨折”

    尸检报告“未发现舌骨、甲状软骨骨折”,一定程度排除了颈部施压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因为勒杀致死常导致舌骨、甲状软骨骨折。

 另外、无死者胸腹部解剖检验的生化证据

    窒息死亡者严重缺氧导致内部心、脑、肺、肝等多器官瘀血,器官被膜下、粘膜瘀点性出血,呈现肺气肿、肺水肿等诸多病理特征,解剖可见。还可以通过对组织胺和5-羟色胺的生化检验辅助判断。本案缺失诊断窒息必要的解剖和检验资料 

              

     第二,关于死者“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问题。

1、从《尸体检验报告》可以看出,法医未对死者尸体胸腹部进行解剖检验,对此,后来的司法机关全面复查过程中,相关技术人员均承认这一事实。既然未进行解剖检验,凭什么说“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所谓“全身未发现无明显创口及骨折”只是检验者对尸体表面走马观花主观臆断。

2、尸体背部照片明确显示多根肋骨缺损。至少右侧疑似6、9、11、12肋骨缺损。(左侧因身体掩圧和上衣覆盖分辨不清)。这和王书金曾供述“反复用脚跺”,听到(骨折)“啪啪响”吻合。

     (身体背部情况照片 侦查卷114页)

陈光武: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听证代理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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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图:正常人体肋骨分布)

 

肋骨和脊椎链接是牢固的,即使历经千百年,往往依然牢不可破(下考古图)。该案尸体仅历经6天,多根肋骨缺损,应为外伤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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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图:千年考古尸骨。肋骨完好)

 

3、专家一致认为照片显示的尸体多条肋骨缺损。

 

(1)山东医专附属医院骨外科主任医师闫志勇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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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医师医师,山东医专附院骨外创伤科主任。从事临床工作26年。擅长骨伤、骨病的治疗及研究,曾在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西安唐城医院等处进修脊椎外科,采用现代保守疗法微创介入及开放手术治疗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椎体滑脱及椎管狭窄脊柱病,治疗病人近万例,在市及省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发表国家级论文10数篇,拥有省市级获奖科研项目4项)

    

    一:尸体第12肋、第10肋缺失。

    二:此两肋骨的缺失与自然腐败脱落不符,非外力因素难以独自脱落。

 

(2)中国著名法医学专家,原最高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庄洪胜、北京司法鉴定协会委员,曾为福建念斌投毒案、北京常林锋杀人焚尸案等重大案件出具鉴定报告的副主任法医师胡志强,审阅论证认为:尸体背部右侧第9、11、12肋骨从胸椎处缺失,右第6肋也疑似缺失;肋骨缺失的影像表现符合在外伤致肋骨骨折的基础上,软组织被破坏后而脱落于尸体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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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专家虽然对尸体肋骨损伤的数量和位置认识不一,但尸体存在肋骨损伤是确定的。客观的。当年侦查机关的技术人员,未进行尸体解剖,甚至对自己拍摄的明显的肋骨损伤视而不见,这用粗心大意或水平局限是无法解释的。只能是......

 

     (三)《尸检报告》涉嫌编造

证据显示,该案发现尸体及检验尸检的时间是1994年8月11日。而尸检报告出具的时间是10月10日。相差两个月。这是违规定的。在无须等待其它技术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检验所见,及时客观出具检验报告。该案之所以报告晚了两个月,技术人员等什么?等嫌疑人到案,等看看嫌疑人到案怎么供。或者看看让嫌疑人怎样更合适然后再人为地将尸检报告和嫌疑人的口供对应起来。其它,无合理解释。

这就是侦查技术人员和侦查审讯人员同为一伙人的最大弊端。很多冤假错案尸检报告和口供高度一致,就是这样产生的。实际都是同一伙人或同一个人在自编自导、自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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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相关尸体未经火化,应当尚有检验鉴定价值。如有必要,可开棺检验。

(四)、辨认记录、指认现场笔录涉嫌造假。

     侦查卷第95至99页辨认记录,分别是对花上衣、自行车、作案地点、连衣裙藏匿地点及死者照片进行辨认的书证。但只有辨认简要结论,没有辨认参照物证。

    辨认短上衣,没有用于辨认的其它衣服对比照片;辨认自行车,没有用于辨认的其它自行车对比照片辨认作案地点、连衣裙藏匿地点,竟然没有辨认现场照片;辨认死者照片,也没有用于辨认的她人对比照片.....所有用于辨认的物证一件没有,怎能证明实施了辨认,且辨认无误?

(五)血型检验涉嫌造假。

侦查卷124至125页,是河北省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检验目的分别是连衣裙上的污痕、死者的血型、聂树斌血型、相关毛发的血型。这四个检验标的,连衣裙上的污痕因检材问题无法识别,其他三项均涉嫌造假。死者的血型既没有检材,更没有检验,技术人员靳昌山凭空捏造、道听途说将“O”型血写进检验报告;8月10日从死者父亲处提取死者连衣裙毛发一部,没有提取详细信息。毛发来源不明。且直到9月15日才送检;聂树斌的血型检材,竟然没有任何提取信息。既没有提取人、也没有提取地点、更没有在谁身上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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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认定强奸没有证据。

本案系强奸杀人案,没见到任何与强奸有关的客观证据。如精液或其它分泌物提取。仅有被告人口供。在一般强奸案中,受害人如果健在的,既有被告人供述、又有受害人陈述,若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都很难定案。一旦有一方翻供,案件将倾塌。而本案连受害人陈述都没有(已故),仅有被告人口供,司法机关竟一路绿灯。令人惊秫。

 

(七)随意抓捕。

从《抓获证明》获知,当时对嫌疑人的抓获,司法机关没掌握嫌疑人任何信息和特征。无年龄、无胖瘦、无体重、无身高、无长相、无住址、无职业甚至连性别都没弄清。仅根据“常骑着山地车在附近闲转”就将聂树斌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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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破案方式成功率会很高的无须筛选。几乎是随意抓一个就行但很恐怖。(见上图)

 

    综上,认定聂树斌强奸杀人,除非法调取聂树斌的口供外,无其它客观有效的证据证实。

 

二、谁是真凶?

 

     (一)河北高院的“四个不符”

    河北省高院二审判决书关于石家庄案的认定,完全采信了检察机关的观点,否定王书金作案,试图阻止聂树斌的错案纠正总结四个方面。一是花衬衣没供述,二受害人身高不符,三是作案时间不符;四是作案手段不符。这四个理由都是不成立的。(下简称四个不服)

     1、关于短上衣。

     首先,前已述及,短上衣是否存在存疑。众多最先到达现场目击者没有见到短上衣。照片上看不出什么东西。后来的彩色照片来源不明。没有证据证实照片上的这张彩色花上衣就是死者脖子上的东西。

     其次、如果尸体颈部确是一件上衣的话,目前未查到任何可靠来源。受害人失踪后的几天内接连下雨,特别是1995年8月7日,气象资料显示当地下了大到暴雨。当地面污水横流的时候,这一来历不明的女上衣不期而遇谁能告诉我,这种可能怎样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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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气象资料)

    

   再次、上述推断与现场这件上衣的所处位置、存在状态相一致。短上衣对口开放,没有缠绕。仅是附着状。陈光武: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听证代理提纲
                      (颈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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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尸检报告截图)

 

2、关于死者身高。

     河北高院的这一理由实在不应成为理由。人的身高的主观评价,是个十分模糊的视觉印象。王书金是去强奸杀人的,不是去选美的他没有带着尺子测量。况且,你量的是尸体尺寸。尸体放久了要极度萎缩,更何况你量的1米56是腿部极度弯曲变形的尸体长度,不是实际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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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还有4——6公分的高跟鞋没有计算在内。身高这一理由,实在令我感到羞愧。因为是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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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作案时间。

   关于康菊花的受害时间问题,是“四个不服”中唯一一个代理人目前无法彻底破解的问题。但河北方面认定8月5日下午5点案发,证据并不充分。

关于聂案康菊花的受害时间,侦查卷中主要有三组证据材料。

分别为康菊花的丈夫侯金尧两次证言,康菊花的同事余秀琴的证言康菊花同事王丽平的证言

这三份证言从可靠性上说,其丈夫侯金尧的证言较为可靠,一是时间较早,二来内容也比较客观。他稳定证实受害人康菊花在吃完中午饭,差5分钟到1点时候,康菊花离开家骑车去上班。当晚没有见到康菊花下班回家

这三份证言都有疑点,而另两份证言疑点较多。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这三组证言都不是案发后调取的。康菊花的丈夫侯金尧的两次证言分别是1994年10月1日1994年10月27日康菊花的同事余秀琴的证言19941021日;另一同事王丽平的证言19941011日。这是极不正常的。

受害人1994年8月5日失踪,次日后即多次报案(司法机关没记录、没立案)。8月10日发现衣物,11日发现尸体。

这期间有可能不调查失踪情况吗?为何直到10月1日才调查其丈夫,1011日才调查工友王丽萍,1021日才调查工友余秀琴。这在任何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是绝无仅有的。恰好被告人聂树斌9月23日归案。所有关于被害人失踪时间的调查都在被告人有罪供述之后。这绝不是巧合。答案只有一个:原来调查的材料和被告人聂树斌的供述的犯罪时间可能不一致,被故意隐匿了。其它无法解释。

    (2)19941011日调查工友王丽萍时,在没有任何前提背景下,侦查人员开门见山就问“今年8月5日下午你见她(受害人)洗澡了嘛?”王果断回答:见了,还跟她说了几句话。当天5点下班,我到澡堂大概是5点10分,见到康菊花已经在洗了

很显然,在这之前侦查人员是已经知道受害人5日下午洗澡的情况的,否则,不可能单刀直入,直奔洗澡。既然如此,侦查人员是从哪里知道受害人那天下午洗澡的?材料在哪里?或者有人事先就设定好了下午4、5点钟她一定要洗澡,才能......

再说,5点下班,你是炊事员,开饭时间正是在伙房忙活的时候,你在厂门口站着干嘛?就等着证明受害人洗澡?

    (3)王丽平的证言还提到:“我问她:你男人上什么班?她说:不知道。”这不正常。这一天她丈夫休班在家,中午刚把她送出门,怎么转眼就不知道了您?莫名其妙。

    (4)康菊花的同事余秀琴的证言提到8月5日下午4点,我在厂门口站着,康菊花推车到我跟,让我跟她一块去打车气。这也不正常。打个气,要人陪同?似乎那天康菊花非要有人陪着才行,否则,就没有证据证明那天下午4点左右有人见到康菊花了,也就没法锁定聂树斌作案时间了。

这一系列调查,都发生在聂树斌9月27日有罪供述之后,而供述的作案时间正是下午5点多钟。这究竟是客观事实的必然表现,还是另有蹊跷?假如这些证人的调查时间不是聂树斌有罪供述之后,而是之前,我们便无法“吹毛求疵”了。然而......

 

4、关于作案手法问题。

这个问题在上面已经解决了。受害人身体胸部有伤已是铁的事实。而且伤的很严重。导致数根肋骨断裂,以致高度腐败后脱落塌陷。公安机关尸检报告并没有对胸部检验,8月11日尸检,就是不出报告,嫌疑人9月23日归案后有了供述便按图索骥,肆意编造。10月10日才编出尸检报告。当然,我宁愿相信是粗心大意。但无论粗心大意还是按图索骥,都是不能原谅的。因为您的错误或过失毕竟把一个无辜的年轻生命断送!没有这个荒谬的漏洞百出的尸检报告。司法机关天大的胆也不会杀人。

值得提出的是,踩踏胸部导致肋骨骨折并非必然但现在清清楚楚看到了骨折的存在,那么王书金的强奸杀人,便是必然的了。

   以上是河北高院判决的所谓“4个不符”的真相,相信大家已经非常清楚了。

 

(二)谁告诉了王书金那么多聂案的秘密。

 

    1、谁告诉了王书金聂案的杀人现场和抛衣物现场?

    首先,王书金是2005年1月在河南被捕,在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派出所,侦查人员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石家庄玉米地强奸杀人案。

其次,多位不了解石家庄“811”案现场的王书金案办案警官任贵川、李孟奎等,证实在王书金的引领下,准确指认了石家庄玉米地杀人现场和附近的衣物抛弃现场。这和聂树斌当年指认现场有本质区别您懂的。是谁告诉了王书金的聂案现场?

 

 陈光武: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听证代理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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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是谁告诉了王书金现场有一串钥匙?

 

1、现场勘验尸体旁边有一钥匙串。

2、聂树斌从未供述现场的钥匙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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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卷113页)

     3、王书金归案后一直供述现场有一钥匙串。    

     4、这一钥匙串隐于玉米地草丛中。连现场人员都很难发现,即使周围有外人围观,也不可能发现。

     5、河北高院复查卷三:侦查人员杜同福、陈勇证实,1994年“811”案勘验和尸检“中心现场绝对没有外人”。

    6、王书金的多位工友证实,王及工友们1994年8月期间,没有人到“811”案尸检和勘验现场围观。

该串钥匙的存在,足以解决所有问题,只要不是故意曲解、别有用心。结论是唯一的:王书金系真凶。

河北高院判决书生拉硬扯列举了“四个不符”,唯独不提现场有一串钥匙。因为该串钥匙一剑封喉的关键证据。这串钥匙聂树斌不知道,因为他没到过现场。而王书金知道。其它不必再说了,我尊重在座所有人的智商。

河北高院判决书强调石家庄玉米地是“开放的现场”,似乎王书金可能到过现场,便无所不。有证据吗?没有证据判决书咋会信口开河?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现场是向所有人开放的,难道大家都是罪犯?玉米地的现场再开放,围观者也不可能靠近中心现场。石家庄玉米地的现场再开放,外围的围观者也无法看到草丛里的一串钥匙。

 

3、谁告诉王书金1994年8月7日石家庄下了暴雨?

 

在王书金的供述中,曾提到作案后的一两天,石家庄下了一场大雨。查一查河北省的气象部门的气象资料,果然如此!如果王书金不是真凶,这个气象信息谁告诉他的?他凭什么要记住这个日子。一个没有特定经历的人,会在十年后还记得十年前这场和自己毫无关系的暴雨?(气象资料见上)

 

以上事实和证据,谁是真凶,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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