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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冤案申诉律师团暂离江西高院门前的声明

更新日期:2015/5/30 13:33:25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乐平案律师团 阅读:

  核心提示:申诉律师团坚决捍卫律师阅卷权的社会承诺不会改变,“阅卷不成,决不收兵”的社会承诺不会改变。申诉律师团在此敦促江西高院利用律师暂离高院门口的时间,认真考虑律师的合理合法要求,充分尊重申诉律师团解决问题的诚意,充分尊重山东省律师协会和江西省律师协会为解决问题付出的努力,真正“本着对法律、对事实、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办案”(江西高院接待律师时所作承诺),在最短的时间内保障律师合理合法的阅卷权利。


乐平冤案申诉律师团暂离江西高院门前的声明

 

乐平冤案申诉律师团感谢社会各界对乐平冤案的关注以及对冤案当事人家属、律师团的关心支持。特别是感谢大家以各种形式支持律师团为捍卫律师阅卷权历时19天的抗争。

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乐平冤案申诉律师享有毋庸置疑的阅卷权利。在申诉律师已经提供完备的手续的情况下,江西高院应当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安排阅卷。

非常遗憾的是,江西高院背离中共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违反法律规定,拒绝律师阅取卷宗的合法要求,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申诉律师强烈谴责江西高院的这一违法行为,并坚决与这一严重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作斗争。申诉律师团坚决捍卫法定的律师阅卷权利。

2015511日至2015529日,共计19天的“节假无休,风雨无阻”的江西高院门口的等待,对江西高院侵犯律师阅卷权的行为进行了充分披露。但是,在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江西高院依旧傲慢、任性地拒不纠正违法行为。

为帮助申诉律师团解决阅卷问题。2015529日,张维玉律师所属山东省律师协会通过江西省律师协会出面与江西高院进行了沟通协调。江西高院依旧不能提供拒绝律师及时阅取卷宗的合法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山东省律师协会和江西省律师协会需要申诉律师团留出一定的时间用于与江西高院进一步地沟通协调,申诉律师团决定暂时离开江西高院门口等待。

这一决定的作出并不意味着申诉律师团“收兵”,放弃捍卫律师阅卷权的努力,而是为了向律师协会和江西高院显示律师解决律师阅卷问题的诚意,经过申诉律师团审慎考虑作出的。

申诉律师团坚决捍卫律师阅卷权的社会承诺不会改变,“阅卷不成,决不收兵”的社会承诺不会改变。

申诉律师团在此敦促江西高院利用律师暂离高院门口的时间,认真考虑律师的合理合法要求,充分尊重申诉律师团解决问题的诚意,充分尊重山东省律师协会和江西省律师协会为解决问题付出的努力,真正“本着对法律、对事实、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办案”(江西高院接待律师时所作承诺),在最短的时间内保障律师合理合法的阅卷权利。

捍卫法律尊严,你我共同努力!再次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乐平冤案申诉律师团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乐平冤案申诉律师团暂离江西高院门前的声明

必要的说明:

律师团暂离江西高院门前期间将对社会捐助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对社会公布。

 

 

附:乐平冤案简介

2000524日,江西省乐平市绿宝超市老板蒋泽才被发现死于乐平市登高山东侧田坂处,女青年郝强同案失踪。公安近两年没破案。2002525日,程立和因涉嫌销赃被拘,“交代”抢劫杀害蒋泽才和轮-jian杀害郝强,“同案犯”为同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汪深兵。黄、方、程被抓;汪深兵在逃,2013614日被抓,2014619日被取保候审。

200377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四人死刑,立即执行;20041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41118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审仍判四人死刑,立即执行;2006531日,江西高院改判四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理由是含糊不清的“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判决后,四人及家属多年坚持申诉。

2004年后,乐平当地又发生多起抢劫强奸杀人案。201111月,方林崽被抓,供认犯罪。指认犯罪现场时,方对同村两妇女说绿宝超市老板蒋泽才案也是他犯的,话没说完就被警察捂住嘴带走。201312月,方林崽案开庭,方说我没做的案件你们指控,我做的蒋泽才案却不指控,审判长打断。庭审后媒体报道,检察院撤诉,补充侦查,至今未开庭审理。

此案先后有几十名律师参与代理,多名学者参与案件研讨,大家对案情进行了谨慎分析,结合律师大量的调查取证,一致认为此案是一起特大冤案,具体理由如下:

1.真凶方林崽出现,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作案手段与乐平5.24案现场勘查、尸检报告高度一致,四人冤情明显;

2.四人无作案时间。案发时,有人证明黄志强在家睡觉,方春平在家看电视,程立和在福建打工,程发根在景德镇打工且有银行取钱收据佐证;

3.现场未采集到五人的任何指纹、脚印、精液、精斑、DNA等客观证据。案卷显示,五人作案时未戴手套,现场搜集到3个兔牌烟盒、27个烟头、毛巾、红色上衣、高跟鞋、摩托车等物,警方均未提取到五人的任何指纹、脚印、精液、精斑、DNA等客观证据;

4.无犯罪工具。认定五位被告人行凶都带刀,但在警方侦查中一把刀也没找到,且被告人供述的凶器含糊不清,无法准确描述凶器特征;

5.无埋尸现场、分尸痕迹。若把已“掩埋”的尸体挖出来分尸,原埋尸处总该有痕迹,但公安却无埋尸现场的笔录和照片,勘验笔录无埋尸现场,四人指认的分尸现场没有血液、血块、碎骨、碎肉渣、切痕等任何痕迹;

6.荒唐的分尸现场。案卷显示分尸时间是“次日中午”,而乐平公安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这天上午730-16:30公安已封闭现场,进行勘验。埋女尸的“现场”离发现男尸现场仅300-500米远,五人不可能在公安眼皮底下“碎尸”;

7.无主观共同故意。汪深兵陈述,他只与程立和较熟,黄志强和方春平只是听过,程发根相差十几岁,根本没交往,不可能共同强奸杀人;

8.原审判决认定五人乱刀砍死蒋泽才,但除程发根外没有一人有身上溅到血迹的陈述,且事后几人还去夜宵摊吃夜宵至凌晨45点才回家,非常不合常理;

9.原审判决客观证据严重缺乏,主要靠稳定性极差的言词证据定案。原审据以定案的十五组证据中,有十组是言词证据,仅有的五组客观证据中,没有一组证据能将犯罪现场与五名嫌疑人联系起来;

10.四被告人在律师会见及开庭时均再三坚称遭受严刑逼供,生不如死,并当庭翻供,十几年过去了,四被告手腕上的伤疤清晰可见;

11.原审证人推翻先前证词,称当年系在公安的压力之下,指证四被告人的;

12.原审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坚信是特大冤案。一当地律师庭后被刑拘7天,直到答应退出辩护才被放。

13.原审认定的“同案犯”汪深兵被取保候审,足以说明此案的指控依据严重不足。否则,共同的杀人、强奸、抢劫犯罪,怎么可能其他人被判了死刑,而汪深兵被取保候审呢?

这是一起与呼格吉勒图、聂树斌案极其类似的典型冤案,其中的过程可能更为曲折。现四被告人已入狱14年,这起案件的“真凶”被抓也将近4年,司法机关不仅迟迟不予复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甚至连案卷都不给申诉代理律师查阅,多次拒绝律师合法阅卷要求。江西省检察院答复申诉律师,他们到江西高院调取卷宗用于对当事人向检察院进行的申诉审查,江西高院也拒不向江西省检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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