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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杨明“故意杀人”案申诉代理意见

更新日期:2015/2/28 13:18:07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张磊律师 阅读:

  核心提示:尊敬的法官、检察官,2014年9月28日,在广西北海,一个有六十余名律师参加的研讨会上,我们用了一天时间,模拟了一次英美的民决团(一般译作陪审团)庭审,就是以杨明案为模拟,事前模拟控辩双方的律师都完整的看过案卷(但是民决团成员事前对相关任何案件情况一无所知),相关证人在熟悉其卷内笔录的情况下出庭模拟相关证人,我们也大胆让人模拟杨雪梅出庭,完全按照她在侦查卷中的证言来向法庭作出陈述,来接受控辩双方的法庭交叉询问,本案的基本事实,关键的证据,在法庭上都得以完全的呈现,模拟庭审用了一整天时间,最后,由北海当地市民(普通教师、公务员、作家、水电工、村民等)组成的十二人民决团经过两轮投票后,一致裁决杨明无罪,他们的理由是均认为,凭着他们的良心,现有的证据,无法让他们确信就是杨明杀死了王家凤。


二十年前杨明“故意杀人”案申诉代理意见

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磊

尊敬的审查本案申诉材料的法官、检察官:

本律师无数次看过本案全部的案卷材料及申诉材料,多次会见过杨明,仔细查看过判决认定的案发现场,我内心确信杨明是被冤枉的,凭据自己的良心,独立、专业的判断,我写下如下的代理意见,恳请审查本案的尊敬的法官、检察官,能够在阅读完所有案卷材料之后,认真考虑一下我的代理意见。申冤,对于我们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可能只是一项工作,但是对于杨明和他的母亲来说,是二十年冤狱,是被毁了的一生。

一、本案全凭间接证据定案,而认定杨明作案的最关键的间接证据杨雪梅的证言是非法取得的,其本身也是矛盾的,是不符合事实的、虚假的

1、侦查机关对于杨雪梅的取证方式是非法的,存在暴力取证、诱证、骗证、指证的重大嫌疑。

证人杨雪梅于199543日被传唤,在没有任何证据指向杨雪梅有任何犯罪的情况下,44日被以故意杀人罪名刑事拘留,412日在杨雪梅第一次做出不利于杨明的指证后,杨雪梅被转以赌博罪名收审(但整个讯问询问过程没有任何涉及其故意杀人及赌博的事实),直到523日取保候审释放。

杨明曾当庭陈述遭到长时间连续审讯和打、骂,遭到侦查人员指示下的同监室人员的暴力殴打至重伤(一个月的时间内几乎无法行走),这都是酷刑。同一个侦查机关,同样的侦查人员,能够对杨明实施酷刑,就让人有理由怀疑他们为了取得杨雪梅对杨明的指证,同样的对杨雪梅实施了酷刑,不然,凭什么、为什么要关押证人50天?!

而在庭审前,杨明及其家人和律师一再要求杨雪梅出庭作证,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却没有通知杨雪梅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严格贯彻程序正义的原则,杨雪梅的证言根本就不应当出现在法庭上,更别提用来作为唯一定罪的证据了。

不要以所谓国情为借口,中国人也是人,中国人也当然应当享有程序正义,杨明被生生关了二十年,一直申诉,导致现在还是无期徒刑,这是血淋淋的事实。

2、杨雪梅证言中所称的她当天晚上两次从三楼卧室下到二楼听到争吵及“嗯嗯嗯”的说法不是事实。

首先她的证言关于是否有两次下楼的陈述是矛盾的,在411日的笔录中,她说她只有一次下楼,在412日的笔录中,她才陈述她有两次下楼,这表明了她在按侦查人员的要求一步一步编造证言的过程。

其次,她陈述第一次下楼的原因是因为她在卧室听到一楼有卡拉OK声外还有吵闹声,所以起来下楼。经过原一审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共三位律师的侦查实验,冬天门窗俱关的情况下,三楼卧室根本无法听到一楼卡拉OK的声音。

第三,她陈述第一次听到吵闹而下到二楼楼梯口,杨明即走到二楼楼梯口推她上楼去,按杨雪梅上述说法,她走到二楼楼梯口时,杨明应当正在与王家凤吵架,正在与“发癫般闹上门来”(杨雪梅证词称杨明与她说的)的王家凤吵架的杨明,如何能够听到远在二楼的穿拖鞋的杨雪梅的走路的声音?又如何能够从与王家凤的激烈争吵中抽身出来去推杨雪梅上楼?王家凤又如何不会追着杨明吵闹?这都无法解释,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这个情节是杨雪梅在侦查人员的压力之下虚构的。

第四,杨雪梅证言中陈述距第一次下楼后半个小时左右,她第二次又来到二楼走廊,称这一次听到了“嗯。。嗯。。嗯”的声音,然后杨明就又赶上来要他赶快上楼去睡觉了。此处情节更加不可思议,如果这“嗯。。嗯。。嗯”的声音,是杨明将王家凤扼死时王家凤发出的反抗、挣扎的声音(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公诉人称杨雪梅所称的“嗯。。嗯。。嗯”声为“王家凤被夹脖子的呻呤声”),那么处于正在将一个人杀死进行到最关键阶段的杨明,且应当处于激烈博斗中的杨明(杨雪梅证言中还称杨明脸上有三道疤痕是王家凤抓的),此时会能够听到二楼杨雪梅的轻声咳嗽?他又怎么能够在此时抽身停止与王家凤的激烈博斗,而上楼去将杨雪梅赶回三楼?此时并未被扼死的王家凤不会反抗?不会呼救?不会逃跑?又如果这“嗯。。嗯。。嗯”的声音是杨明与王家凤发生性关系做爱的声音(对应死者王家凤尸体无内裤,从而导致侦查人员可能会产生的想象情节),也是不可思议的,在自己的现任女朋友在自己家楼上睡觉的情况下,杨明会在一个正开门营业的卡拉OK厅里面与前来找麻烦的王家凤发生性关系?而且正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能够不露痕迹的抽身上楼去将杨雪梅推上三楼去?这一情节太过于匪夷所思,唯有编造可以解释!

3、杨雪梅证词中称她在122日中午起床时看到杨明脸上有三道抓痕,这与对412日对杨明的身体检查结果不符,对杨明脸上伤情鉴定结论表明杨明只有左脸上有一道陈旧性疤痕,嘴角有一处血痂,与杨雪梅证词中的三道抓痕不符。

4、杨雪梅在被关押期间给杨明写的两封“劝降信”表明杨雪梅在配合侦查机关对杨明进行诱供和骗供,因为杨雪梅在信中所称的“怀孕”和“身染重疾”都不是事实,全部卷宗中没有任何关于杨雪梅有怀孕的材料,而且,如果有这两项中的任何一项,她都是不符合收审关押条件的,不会关押她整整五十天,而她被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上注明的原因也不是身体原因。

二、杨明家厕所后门通向发现尸体的现场的通道上发现的那条短裤是本案最大的疑点,为什么会有那条短裤?为什么会在那儿?本代理人认为这是其他人嫁祸杨明的最明显和最直接的证据

1、这条短裤没有提取笔录,没有现场照片,提取现场没有勘查笔录,是侦查人员为了破案而嫁祸杨明也未可知,不要认为这是天方夜谭,这种事情在中国又不是没有发生过,谁也不敢说中国的有的地方的侦查人员胆大包天得干不出来这种事情。

2、这条短裤不能确定就是死者的,因种类物太多,而且辩认程序也有问题,现场内裤被日晒雨淋一个多月,与其他短裤明显有别,这自然会对辩认人(王家凤之母)形成误导和暗示。

3、尸体胸罩、内衣、毛线衣、外套、健美裤、鞋子穿着完好,但是没有穿内裤,从侦查破案报告、起诉书、判决书对这一点的认定来看,是认定杨明当天晚上与死者王家凤在卡拉OK厅里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扼死了王家凤(期间发生争吵和博斗,杨明脸上被抓了三道伤痕),然后从厕所后门通道向荷花塘抛尸,抛尸过程中将短裤落下了。而据杨细女的证言,当天晚上十一时许,她看到王家凤与一男子在街上边走边争吵(判决暗示认定这名男子就是杨明),杨雪梅的证词说第一次下楼是因为听到卡拉OK厅里有争吵声,那么,对于王家凤已经没有感情,而且又有了新女友,而且热恋中的新女友正在自己楼上睡着,杨明此时会在楼下与王家凤发生性关系?!而且是在一直争吵的情况下与一个争吵对象发生性关系?!而且还是在随时可能有客人来的卡拉OK厅里?!发生性关系,然后扼死她?这怎么可能?完全违悖常识常理。

而且,如果杨明有时间把死者的胸罩、内衣等上身衣服和健美裤、鞋子穿截整齐,他为什么不把死者的内裤也穿上?(因为穿上内裤可以很好的掩饰发生过性关系这一事实,从而可以掩饰与死者的关系),杨明又如何会把短裤落在了通道里呢?因为短裤显然不会是从死者身上掉下来的,也不可能是从杨明手上落下来的。

如果真是杨明抛尸落下了短裤,那么在此后的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杨明难道不会再去查看并且清理一下现场?杨明难道不知道放在下水道的尸体总有一天会被冲出来?杨明难道不会再顺着通道再检查几遍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

对于出现在那里的短裤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杀人抛尸者不是杨明,而有另有他人,欲以此嫁祸杨明,因为:

1、杨明与王家凤存在一定的感情纠纷,这一事实不少人都知道;

2、王家凤生活混乱,与多人(如罗老六)有仇或者其他纠纷;

3、失踪前一个星期,王家凤曾亲口对证人刘学芬说过有人告诉她,罗老六要杀她,罗老六已经请了“烂仔”要杀她。

只有这样(他人嫁祸杨明),尸体为何没有穿内裤的本案最大迷团,才可以解释:杀人者利用其他人都知道杨明与王家凤存在感情纠葛而故意制造假象,将怀疑引向杨明,并制造嫁祸杨明的证据,将尸体抛弃在距离杨明家很近的地方,并将死者短裤扔到抛尸现场通向杨明家的过道。

罗老六具有杀死王家凤的重大嫌疑,此为证人刘学芬证言所明确证实,但是侦查机关为何对罗老六没有进行任何调查?而且有证人证言称发现王家凤尸体后,罗老六公开编造谣言说是杨明杀死的,是用电击杀死的。罗老六为什么要造谣将舆论引向杨明?只有一个解释,她才是真正的凶手,并且,她制造了嫁祸杨明的假象,所以,她要将警方的侦查方向引向杨明,从而使她自己摆脱嫌疑!

最为不可思议的,是侦查机关竟然没有对具有如此明确、重大杀人嫌疑的罗老六进行任何调查!这实在太蹊跷了!

三、没有对通道进行现场勘查

如果那条宽仅0.9米的通道真的是杨明的抛尸通道,那么在没有灯光的凌晨,杨明背着尸体通过那个通道,必然会在通道的两侧留下刮擦痕迹,可是为什么没有对此进行现场勘查?还是像所谓的第一现场一样勘查了没有任何结果?

四、通道交叉木棒的移动痕迹,以及泥土及无指纹的指印分析

这份证据,意图证明杨明抛尸回来后留下的痕迹,特别是指印的说法似乎是想说明杨明用木棒把尸体捅进了下水函洞,但是,真如此的话,杨明还把那两根木棒拿回来干嘛?直接扔到下水道里面不才是正常的符合逻辑的选项吗?而且,木棒上的泥土如何就能证明就是荷花塘里的泥土呢?1995年城乡结合部的地方哪里没有泥土?而且,有没有可能是其他人用木棒到荷花塘里捞东西或者做其他什么事情呢?这种可能能够排除吗?显然不能。

五、杨明母亲的证词

对于本案而言,杨明母亲证词有两个内容是与案情有关的。第一部分是杨明母亲证明通道上的木棒是她在过年前打扫卫生时移动的,这是对杨明有利的。另一部分是她的询问笔录记载说有杨明对她说过“娘,我做错事了”,这看上去似乎是对杨明不利的。侦查人员制作这样的一份笔录,意在暗示杨明向他母亲承认过杀人。但是这样的笔录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第一,杨明的母亲在不知道案情的情况下,显然不会做出对杨明不利的证词,所以,第二,杨明母亲对于笔录上这句话的解释就是合理的:杨明说做错事了,是指留宿杨学梅,而非其他事,只是被侦查人员断章取义,记成了杨明直接向他母亲认错,似乎诱导性的暗示杨明承认自己杀人,这是侦查人员非常可怕的一个侦查逻辑和办案手法,可惜的是原审检察院、法院可能都被这一点误导了。

六、本案没有第一现场

判决书没有认定杨明是在何处扼死王家凤的,但是有两种暗示(这两种关于第一现场的暗示却又是相互矛盾的),一种暗示是指杨明在与王家凤发生性关系时杨明将王家凤扼死(所以王家凤尸体才没有穿内裤),那么地点就只能是在卡拉OK厅内(这本身就是不可能的,因为卡拉OK正在营业,杨雪梅证词说听到有唱歌的音乐声,还有其他证人证实当天晚上卡拉OK厅正常营业),另一种暗示就是在一楼过道里,因杨雪梅证词称听到一楼过道里有“嗯。。嗯。。嗯”的声音,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公诉人称杨雪梅所称的“嗯。。嗯。。嗯”声为“王家凤被夹脖子的呻呤声”,杨雪梅证词还称听到杨明在过道里用水洗地,那么则意味着此一暗示第一现场是在一楼过道里。但是这两种暗示直接矛盾,而且这两种暗示又直接分别联系着本案的两个非常重要的事实:第一种暗示联系着那条莫名其妙的内裤,而第二种暗示联系着杨雪梅的证词——的真实性,而这二者却存在着无法解释的直接矛盾,不可能同时为真。最为重要的是,本案,只要有一种暗示(第一现场的设定)跨掉,本案就完全不能成立,更何况两种现场设定——或称假定的暗示是直接矛盾的。

而侦查人员对上述两处现场,以及由第一种暗示现场的延伸现场——过道,都没有提供勘查笔录。

也就是说,在证据上,本案没有第一现场!

七、没有对尸体的阴道进行检查

发现尸体时,死者没有穿内裤,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对死者的阴道进行检查,而且侦查破案报告里也说看到尸体没有穿内裤后即怀疑死者死前与人有过性行为,但是尸体检验报告里对此没有记载,是检验了没有结果还是根本就没有检验呢?令人费解。可能的解释就是检验了,但是死者阴道内根本没有精液,这样会降低杨明的嫌疑,与侦查机关已经确定的侦查方向不符,所以在鉴定结论中故意不予记载。这是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吗?无数的冤假错案不就是这样被酿成的吗?

八、杨明没有做案的动机

王家凤虽然在日记里记载了她对杨明因爱不成而生恨,但是,卷宗材料并没有任何杨明与王家凤有较大冲突的证明材料,反而是王家凤与朋友到大喜家找杨明时,双方友好的洽谈了还钱的问题,杨明对王家凤只有完全冷漠了的心情,王家凤这是唯一一次公开找杨明,谈的也是钱而不是感情,杨明已经答应拿了借条来就还钱,双方并无根本性的冲突。杨明没有理由杀死王家凤。

九、关于王家林和高泽芝证明当天晚上杨明在王家凤家外等王家凤的证言分析

首先这样的证言与其他证言有冲突之处,该证言里称王家凤离家前与哥嫂称“杨明在外面等我,你莫和妈讲”,而王家凤父亲的证言却称王家凤离家前告诉他说外面有人等他,二者是矛盾的,如果王家凤怕母亲知道外面有人等他,她为何要与她的父亲讲?

其次,当时杨明已经有新女友杨雪梅,并且杨雪梅当晚留宿在杨明家,并且杨明对王家凤已经完全感情淡漠,这种情况下,杨明会主动前来王家凤家找王家凤吗?杨明怎么可能在外面等她?

第三,当天晚上即使真有人在外面等王家凤,也不是杨明,而可能会是陈锡辉或者其他男子,因为王家凤那时候已经与杨明不可能了,而她确实又同时还有其他男友,这种情况下,为了顾及脸面,让家人哥、嫂不以为她是一个随便又找了其他男友的女人,她极有可能将外面等他的其他人谎报为杨明,以为自己深夜外出编造一个符合情面的理由。

十、杨细女的证言并不能指向杨明作案

前面的申诉代理律师调查取证的材料显示,杨明曾经到杨细女家拜年,则杨细女应当认识杨明,而她当天晚上认出了王家凤却没有认出杨明,而且她所描述的男子的身形也与杨明不符,这就表明,当天晚上杨细女看到的与王家凤在一起的男子,根本就不是杨明。

总之,本案直接证据没有,间接证据严重欠缺,稀里糊涂定人死罪。凡物不平则鸣,杨明已经喊冤服刑二十载,而且杨明现在还是无期徒刑,杨明今年五十一岁,我相信他只要活着一天,他就会喊冤不止,我们要让一个冤案贯穿这整个时代、贯穿杨明整个一生吗?

是时候了,是解决这起冤案的时候了。

 

尊敬的法官、检察官,2014928日,在广西北海,一个有六十余名律师参加的研讨会上,我们用了一天时间,模拟了一次英美的民决团(一般译作陪审团)庭审,就是以杨明案为模拟,事前模拟控辩双方的律师都完整的看过案卷(但是民决团成员事前对相关任何案件情况一无所知),相关证人在熟悉其卷内笔录的情况下出庭模拟相关证人,我们也大胆让人模拟杨雪梅出庭,完全按照她在侦查卷中的证言来向法庭作出陈述,来接受控辩双方的法庭交叉询问,本案的基本事实,关键的证据,在法庭上都得以完全的呈现,模拟庭审用了一整天时间,最后,由北海当地市民(普通教师、公务员、作家、水电工、村民等)组成的十二人民决团经过两轮投票后,一致裁决杨明无罪,他们的理由是均认为,凭着他们的良心,现有的证据,无法让他们确信就是杨明杀死了王家凤。

虽然,这只是一次模拟庭审,但是,普通人的良心也即是人民群众的感受,都能够有一个是非判断。我想说的是,法律并不是高深的脱离普通民众的东西,法律他就是人们的日常生活。

法律,就是杨明的二十年冤狱,就是杨明母亲周德英二十年的漫漫申冤路。

正义,就是让无辜的人不受冤屈,让受冤的人回归清白。

是时候了,该让走错了的正义回来了。

杨明无罪。

请尊敬的法官、检察官明断。

                        杨明的申诉代理人:张磊

                        2015127

 

1:上述材料已经通过特快专递邮寄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全体成员;

2:杨明案全部案卷材料已经完成电子化,在洗冤网:/html/list_1268.html  均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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