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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丨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当事人: 一位商事律师的刑案见证

更新日期:2017/4/29 14:00:07 本文来源:大案 作者:叶万和 阅读:

  核心提示:我是一位工程项目、PPP项目民商律师,已在这个领域执业14年。自己的深耕细作,加上业界抬爱,现在算是些有小成。执业这么多年,虽有不尽如人意处,我从不曾怀疑过自己信以为真、以之为业的规则系统。 但这样的静好法律生活,因我2012年接手的一起民商仲裁案件,已经成了过去:异地公安突然从天而降,带走我的仲裁案委托人张耒。在张耒公司做挂名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张耒的哥哥张科建,也被株连受到追诉。当事人因正在仲裁中的商业纠纷至今深陷囹圄,让我也领略刑事司法的“威力”,并因此陷入前所未有的无助! 从公安带走他们开始,只要张耒、张科建案需要,我立即放下手上的大小事情,没有报酬,甚至倒贴差旅费用,甘愿在这个荒唐到无以名状的刑案中跑龙套,只因为我对法治还有信念;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尽管我一如既往地在为这个案子努力,但却时常感觉自己处于迷糊和分裂中。 我所见证的这桩离奇刑案,就是陕西人张耒、张科建弟兄俩被天津警方跨省,制造出的一起“合同诈骗”案。而天津警方对这起“合同诈骗”案的立案,抓人,都是在公安部有明确批复,曾以同一罪名立案的陕西警方撤销案件后进行的。


作者:叶万和,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作者赐稿   2017年4月28日

 

【导读】

我是一位工程项目、PPP项目民商律师,已在这个领域执业14年。自己的深耕细作,加上业界抬爱,现在算是些有小成。执业这么多年,虽有不尽如人意处,我从不曾怀疑过自己信以为真、以之为业的规则系统。

但这样的静好法律生活,因我2012年接手的一起民商仲裁案件,已经成了过去:异地公安突然从天而降,带走我的仲裁案委托人张耒。在张耒公司做挂名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张耒的哥哥张科建,也被株连受到追诉。当事人因正在仲裁中的商业纠纷至今深陷囹圄,让我也领略刑事司法的“威力”,并因此陷入前所未有的无助!

从公安带走他们开始,只要张耒、张科建案需要,我立即放下手上的大小事情,没有报酬,甚至倒贴差旅费用,甘愿在这个荒唐到无以名状的刑案中跑龙套,只因为我对法治还有信念;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尽管我一如既往地在为这个案子努力,但却时常感觉自己处于迷糊和分裂中。

我所见证的这桩离奇刑案,就是陕西人张耒、张科建弟兄俩被天津警方跨省,制造出的一起“合同诈骗”案。而天津警方对这起“合同诈骗”案的立案,抓人,都是在公安部有明确批复,曾以同一罪名立案的陕西警方撤销案件后进行的。

 

 

 
 
 

【流血事件】

“赶快来,我现在血流的都,脖子上和手上血流得厉害……!”

“……天天严刑逼供,我已经四天四夜没吃没喝了……”

然后是另一个声音:

“我是天塔派出所的……出现场的”

“……现在呢他跑到阳台上去了,拿着玻璃顶着自己的脖子……”

2014年12月31日中午,G512次高铁高速奔跑的轰鸣也难掩电话那头张耒如晴空炸雷般的话语,我紧握手机,心跳如雷,惊愕难言!

民事案件引起的纷争!我的当事人何以出现如此极端情形?

 

【民事案件与刑事立案的反复】

2012年春暖花开时节,陕西人张耒通过朋友找到我,委托我作为一桩商业纠纷仲裁案的代理律师。

2005年4月,张耒在西安市投资设立了陕西升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升泰公司),因为当时有限责公司设立需要两名以上股东的缘故,他让哥哥张科建挂名股东,并登记他为法人代表。张科建并不参与该公司的任何事务,最多只是在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出面签个字而已。

2007年,升泰公司与西安市某城中村(下称X村)签约合作开发该村100余亩土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2011年8月,博华(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亦即本案举报人,下称博华公司)看中该项目,与张耒签约收购升泰公司100%股权及项目地块相关权益,按约定付款条件分三期支付全部合同价款。2011年11月,博华公司支付张家弟兄首期款,并取得了升泰公司全部股权。后来,因项目合作开发相关工作推进缓慢,双方产生纠纷。2012年7月,张耒依据双方合同的管辖约定,以自己和哥哥的名义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博华公司履行合同。当年春天,张耒通过朋友找到我,作为该经济纠纷仲裁案的代理律师。

在仲裁过程中,2012年12月,博华公司向西安市公安局举报仲裁庭正在审理的与张耒相关的合同行为系合同诈骗。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基于通过陕西省公安厅向公安部的请示,于2013年6月28日以西公(经侦)撤案字【2013】9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了对张耒、张科建的合同诈骗立案。

当时以为,刑事干预已被排除,纠纷回到民商轨道,会在仲裁中见分晓。但后来的情况表明,张耒从西安的刑案波折中脱身后,另一副严密的刑事罗网就撒向了他和他的哥哥张科建:2013年12月,时任局长为武长顺的天津市公安局再次以合同诈骗罪对张耒、张科建异地立案侦查!

只是,张家弟兄俩和作为仲裁代理律师的我,当时都浑然不觉,沉心于仲裁。

 
 
 

 

 

 
 
 

【抓人】

2014年5月11日晚约22:30,我的手机响起一阵急促的铃声,电话那头是张耒家属:她气息急促地说,当天中午,从西安到北京出差的张耒,被一群人带走。后来得知,是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派民警,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把在北京出差的张耒刑事拘留了。时任天津市公安局长是武长顺,时任经侦总队长冯新民(纷传是武长顺姻亲)和时任经侦副总队长元英继带队侦办。

这一天,距离西安市公安局撤销同一事实、同一罪名的刑事案件,过了317天;这一天,距离经济纠纷仲裁案二次开庭结束并确定双方“证据关门”之日过了177天,距离仲裁庭原拟做出裁决的期限尚有52天。

张耒被抓,他的哥哥张科建也未能幸免:几天后的5月19日,张科建在陕西老家去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时,被发现系天津“上网逃犯”,因此被现场控制并移送。原来,5月14日天津警方即对他进行了“上网追逃”!

就在这样的当口,我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不见了!并且,是因为正在仲裁中的合同纠纷,被异地警方突然带走的!我执业多年,头一回遇到这种情况!

从业以来,我一直专事建设工程项目、PPP项目法律服务,对刑事案件毫无接触,甚至敬而远之。但是,2014年5月11日,刑事案件伴随急促的电话铃声如此沉重地找上门来,作为所涉事项的仲裁代理律师,我万万没想到我的当事人突然就成了犯罪嫌疑人。我如芒在背,坐卧不宁:这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就是一件合同纠纷案啊,怎么就成了刑事案件?!

我非常不解,我希望能帮助张家弟兄。他们一直想象他场面上的“朋友们”一定会出面为他伸冤,可是往往避之不及者众。他们的父母本在农村,且均已老迈,面对两个儿子突然被抓束手无策,看到当事人家属一脸茫然和无助,我更觉义不容辞。

然而,作为一个商事律师,案件的突变完全超出了我的专业能力范围。于是,我毅然踏上了陪同家属寻求刑辩律师帮助的路途,我要为我的当事人讨个说法!

 

【信心】

2014年5月14日,我和同事陪同张家弟兄俩的家属,来到了素有“刑事辩护第一人”之誉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律师的办公室,商讨张耒张科建案件事实与法律经纬。当时,田律师正在一个电视访谈节目的录制中,录制完节目他立刻带着他的得力搭档朱勇辉律师与我们一起着手分析案情,投入到浩繁资料梳理与法律分析工作中。

田文昌、朱勇辉律师团队花了数日分析研究相关材料后认为,本案立案环节首先就存在非常明显的问题。“本案合同签订地、项目履行地和资金汇出地、资金接收地等所有的事实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西安”,“且不说被害人所在地、资金汇出地本身不是管辖权的依据,就事实而言,本案资金也并非从天津汇给被告人。”田文昌律师坚定的认为:“天津公安机关对这一发生在陕西省西安市的合同交易案没有一丝的管辖权”,“何况,西安市公安局已经撤案,天津市公安局置公安部文件于不顾,对本案另起炉灶,这毫无道理!”

随着对案件研究工作的深入,田文昌、朱勇辉律师团队进一步认为,根据本案基本事实,张耒根本不构成所谓“合同诈骗”罪,理由非常明显:(1)交易项目真实存在。升泰公司与X村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支付了相应合同款,该协议一直没有解除,故本案交易合同涉及的土地开发(即城中村改造)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张耒作为升泰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出让公司股权的资格也是真实的。(2)举报方博华公司对项目收购前的进展情况完全知情。博华公司在交易之前,聘请了著名的中伦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团队对升泰公司和涉案项目进行了专门的尽职调查,博华公司对收购升泰公司股权后需要继续申办项目的相关开发手续这一情况是完全明知的,其对项目状态不存在错误认识。(3)交易双方都预料到了申办项目的开发手续存在风险。正因为如此,博华公司才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分三期付款的交易模式,并设定了严格的付款条件。双方还约定了如果涉案项目后期审批情况不能达到开发条件时的解决办法:即张耒全额退款,并赔偿博华公司损失。(4)张耒一直在积极推进项目申报,至于项目在案发前仍然没有审批下来的责任归属问题,已经由张耒以兄弟俩之名诉至仲裁委进行裁决。在这过程中,张耒没有胡乱挥霍收到的第一期合同款,其公司也具有退款能力。

至于张耒哥哥张科建,一个从未参与公司事务,只是偶尔在需要的文件上签字的挂名股东和法人代表,更不可能涉嫌犯罪!

在这些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张家的委托,并由田文昌、朱勇辉等律师担任张耒的辩护人。京都所的介入,尤其是田文昌律师亲自上阵,让我看到了希望,也有了信心。

 
 
 

 

 

 
 
 

【流血事件,律师控告无果】

自接受委托起,田文昌、朱勇辉等律师持续向办案机关提出管辖异议,并申请对张耒、张科建取保候审。但是,律师等到的不是天津经侦总队放人,而是得知办案单位自2014年10月26日起将张耒的强制措施由逮捕改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且自此不许律师会见。家属和律师都不知道张耒身在何处,状况如何,完全是秘密羁押。张耒的辩护律师田文昌、朱勇辉甚至为该等非法强制措施,向天津市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却无济于事。(后来得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4年12月2日曾书面指出公安机关对张耒采取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不当,要求公安机关变更,但是,公安机关拒不执行)。律师和家属只能在漫漫时光中坐等……

2014年12月31日中午,在郑州东开往北京的G512次高铁上,我正想着2014年总算过去了。突然,手机铃声急促,张家弟兄的辩护律师说,天津的派出所打来电话,让我们赶紧回电话过去。我按1375**1188拨过去,于是有了前面提到的流血事件那一幕!

那头说:我是天津市公安局天塔派出所民警张*(音),张耒在监视居住场所用长玻璃顶住自己脖子,我们正在跟做工作,他现在要和律师通电话,你劝劝他。

然后传来张耒本人的呼喊:“……天天严刑逼供,我已经四天四夜没吃没喝了……赶快来,我现在血流的都,脖子上和手上血流得厉害……!”、“……副总队长袁文进(音)!”

辩护律师朱勇辉在同一天跟这同一个号码通了电话:“我是天塔派出所的……出现场的”“……现在呢他跑到阳台上去了,拿着玻璃顶着自己的脖子……”、“在滨水里(音)小区”。

两位辩护人田文昌、朱勇辉律师立刻向监视居住管理单位——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要求会见张耒,但依然未果。

2015年1月1至3日放假,我们得不到张耒的任何消息!事情紧急,2015年1月4日一大早,我和二位辩护人一起就天津公安机关涉嫌刑讯逼供等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特别紧急情况反映》,并火速赶往天津。我们往返于天津市公安局、市局经侦总队、市检察院和市检察院二分院之间,但是,既不让律师会见张耒,也没有任何人就12月31日的流血事件给我们一个说法!直到1月8日,才由被律师举报涉嫌刑讯逼供的办案支队自己口头答复“不存在刑讯逼供”;之后,此事便再无下文。

此后,我多次请教两位辩护人,发生了这么大的事,为什么他们表现得好像什么都没发生过一样?他们只是露出无奈的苦笑。也许在刑辩律师的眼里,这样的事情太多了,他们除了控告,也无能为力。而我每想起那天电话中张耒惊慌无助的呼喊,心中总是揪心的痛!我在想,张耒究竟何罪之有,以至于无管辖权的天津警方,先是势在必得跨省抢案,然后众目睽睽玩失踪;而张耒,如果不是真冤,他会这样以死相拼吗?

就在2015年1月4日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反映本案涉嫌刑讯逼供的情况时,非常震惊地发现该案早在一个多月前的2014年11月21日,就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了!并且又在经过了一次补充侦查后,于2014年12月30日进行了第二次移送!但是,这两次移送,公安机关均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任何辩护人,导致辩护律师还一直在等待办案单位的通知,以为案件还在侦查过程中。

我又请教两位辩护律师: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应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且“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为什么会出现置法律明确规定于不顾,移送情况不通知辩护人的情形?!

两位辩护人多次将包含这一情况在内的诸多问题反映到天津和中央各司法部门,但仍然石沉大海,毫无音讯。

 

【律师会见受阻,险遭强制调查】

从这个案子开始,我终于了解了刑辩律师讲的“会见难”,还切身体会到了刑辩律师承受的压力和风险!

    2014年5月京都所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朱勇辉律师即前往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张耒,看守所却不给安排,要律师直接与办案的经侦支队联系。历经多次奔波交涉,一周后才见上人。10月26日起,张耒被办案单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秘密羁押,自此不再允许律师会见,律师无法获知张耒的任何情况,直至“12·31”张耒流血事件的发生。

然而,“12·31”张耒流血事件发生后,在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朱勇辉在此后的三个月七赴天津,竟然还是无法会见张耒!朱勇辉律师告诉我,他在看守所多次被办案单位天津市经侦总队的民警堵截——少则两人,多的时候达四人,围住朱律师,要求朱律师跟他们“走一趟”,就本案情况接受调查。朱律师严词拒绝,并告诉他们,根据刑诉法和律师法,他们无权调查辩护律师!

我问朱律师,既然法律规定很清楚,他们怎么敢一次次堵截你?朱勇辉律师无奈的说,怎么办,权力在人家手上啊,他们不但不让我会见,还想强行带我去调查,还两次跑到事务所来调查律师收费情况,真是让人忍无可忍!

同时,我因为是仲裁代理律师的缘故,律所也同样“享受”了天津公安的上门调查待遇!

作为一个商事律师,我此前对这些真是闻所未闻,想不到在距离北京仅一百多公里的地方,一个直辖市,法治竟然是这么一个情况。如果辩护律师自身权益都不保,那么当事人的权益又该怎么办呢?

 
 
 

 

 

 
 
 

【程序问题严重,无罪事实明显——田文昌律师认为是最清楚的无罪案件之一】

辩护律师介绍,案件起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曾不予立案,将案件退回了检察院。但是,似乎有一股强大的力量在推动,又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并“成功解决”了立案问题。而律师多次提出的天津没有管辖权的辩护意见,则被置之不理!

辩护律师始终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天津方面根本没有管辖权,并为此委托专家论证。我“有幸”参与了这场顶级专家论证会:2015年7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中国社科院王敏远与陈泽宪教授等刑诉法、刑法专家,把脉本案程序问题后,一致认为“天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鉴于目前案件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与会专家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将案件直接移送西安司法机关管辖。”

尽管律师和专家意见都有坚实的事实基础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天津司法机关依然故我,本案审理继续推进!第一次庭审期间,朱勇辉律师当庭再次申请参与本案审理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检第二分院集体回避;回避申请无果之余,朱勇辉等辩护律师坚决做无罪辩护。朱勇辉律师的辩护词,列举了本案八大程序严重问题,并在实体上陈明本案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距千里,依据明确,辞诚意切,堪称“泣血辩护”。

针对起诉书指控认为博华公司系被“诱骗”而与张耒签约,辩护律师提出了强有力的驳斥,其中关键几点是:(1)项目地块开发需要纳入西安城中村开发的整村拆除、整村报批政策,需要重新报批,对此张耒知道,且博华公司也知道,并在2011年8月《项目投资回报和测算》明确“与整村开发单位合作,推进整村控规编制,落实我方设计意图”;(2)2010年4月西安市城改办《关于城中村改造方案结转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城改发[2010]69号)是公开的政府文件,虽然张耒并未获得该文件,但是张耒没法隐瞒,也无须隐瞒,博华公司的顶级尽调律师团队可轻易获得;(3)曾经批准的旧村改造方案,未经当年度结转则该方案无效,在后续年度新方案又通过结转的情况,在西安城改实践中时有出现;关键是,在与博华公司的交易《框架协议》中,明确强调了改造方案需要重新报批;(4)《框架协议》说的“项目地块的开发建设应不受X村整村拆迁改造进度影响,可以独立先行开发……”是在遵守“整村改造方案编制并上报”的前提下进行,博华公司也是明知的(其2011年8月《项目投资回报与测算》),且只是作为《框架协议》约定的与X村集体签订补充协议的目标;(5)即便该等目标没有实现,合同也就该等风险后果做出了明确约定——返还款项、支付违约金。

田文昌律师曾多次对我感慨,“这是我生平做过的事实最清楚的无罪案件之一”;2015年7月11日的研讨中,高铭暄、赵秉志、陈兴良、孙宪忠、杨立新等刑法、民商法专家,也认为“本案是因项目转让引起的民事纠纷,不存在合同诈骗行为。”“被告人张耒、张科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专家的论断,律师详尽的辩护,让我看到了张耒、张科建无罪的希望。

 

【一审判决有罪,田文昌力主“死磕”】

我万万没想到,在第二次开庭近五个月后,2016年12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竟然判决张耒、张科建构成合同诈骗罪,张耒被判处无期徒刑!仅是弟弟公司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张科建,也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同时,博华公司本项目的负责人李闻雷在因其他罪名分案起诉的情况下,在判决时突然改变罪名,也被判为张耒、张科建所谓合同诈骗的共犯,处以无期徒刑!

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升泰公司无法完成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无法获得项目开发权,张耒明知如此还与博华公司签约转让公司股权,故构成合同诈骗。可我就不理解了,从我掌握的材料看,张耒为推进项目审批做了不少努力,为此产生的争议不是正在由仲裁委裁决吗,怎么就成了合同诈骗了??

并且,让我疑惑的是,主办法官在向张耒送达判决过程中,他当众催促张耒立即上诉,说“你嘛,你还考虑啥”让张耒当即写了上诉状。这是啥情况?一审法官是对自己的判决没有信心,还是于心有愧?

田文昌律师在知道判决结果后,呆立片刻,说“如此判决,实在是太出乎意料了!”我问,“您能不能想想专业办法?”他低头看着我,失望之情溢于言表,“这么清楚的无罪案件,但还是就这样判了,很多时候‘专业办法’并不管用啊!这个案子必须打到底,但要集合更多的力量!”

作为学者和学院派刑辩律师代表,田文昌律师一直坚持无罪辩护,三年来对本案更是尽心尽力,但却“于事无补”!面对一审结果严峻的局面,他建议邀请更多律师加入。于是,在田文昌律师的推荐下,在冰天雪地中,我陪同张家家属到黑龙江齐齐哈尔找到了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为法治进步长期奔走、素有“死磕律师”之称的迟夙生律师,我联系了参与过北海案、小河案等诸多重大刑案辩护的著名“死磕律师”周泽。经过我和家属多次恳请,两位律师最终同意出面,加入辩护团队!希望之火重新燃烧!

 

【分歧、迷糊与希望】

2017年1月,案发后第四个年头了,我奔走在雾霾笼罩的北京与冰天雪地的齐齐哈尔之间。迟夙生、周泽律师分析完案卷后,都乐观地说“本案不用死磕。因为,一审问题实在太多,除了朱勇辉律师辩护词提出的八大程序问题以及明显的无罪理由之外,一审还存在明显的审判程序问题,把同一案件同一罪名(合同诈骗罪)的所谓共犯,分别按不同的罪名(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同一法院分别起诉,然后法院分别审理、按同一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判决,一审的这种安排,明显是在剥脱同一案件共犯嫌疑人之间互相当庭质证的权利,人为制造冤案!”

现在是彻底的迷糊和分裂:一方面是,一向温和的学院派、体制派刑辩代表田文昌认为,“本案太黑,需要死磕”;另一面是,素以“死磕”著称的迟夙生、周泽却坚称,“本案事实如此清楚,硬伤如此之多,根本不用死磕,就应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还有一方面是,判决张耒无期徒刑的一审主审法官,却在谈及被告上诉时说“你嘛,你还考虑啥”。

二审,还有希望吗?我看到了迟夙生律师、周泽律师、朱勇辉律师等辩护团队成员在继续奔走努力,二审期间X村方面书面证明项目开发土地还在,与升泰公司合作开发的土地四至范围没有纳入他人的开发范围,西安城改部门也正面承认,在符合政策的情况下,X村城改项目可以继续进行……

然而,这一切能给我的仲裁案当事人张耒、张科建洗清冤屈吗?

 

 

 

 
 
 

【结语】

我也彻底陷入迷糊和分裂:一方面,我是工程项目、PPP项目商事律师,不少大项目、大型论坛、示范文本、立法研讨邀请我去参加;另一方面,只要张耒、张科建弟兄俩的刑案需要,我立即放下手上的大小事情,没有报酬,甚至倒贴费用,甘愿在这个案子中跑个龙套。

多年良师益友,有“中国PPP教父”之称的清华大学王守清教授,不客气规劝我,“你再这样不务正业,要被行业淘汰的”;甚至,有人找到我的工作同伴说,“你如果再参与这件事,你自己小心,我们就要抓你”。

我也曾反思自己的“不务正业”,但我根本无法说服自己与这个充满险象的案子拉开距离。虽然我只是仲裁案件的代理律师,但后来发生的事情,对我这个以法律为业、笃信规则的人而言,实在太过“毁三观”了:法律规定应当会见的不让律师会见,不应秘密关押的就秘密关押给你看;没管辖权的办案机关不但明目张胆跨省管了无权管也不该管的案子,而且还牛气冲天地冲向律师、律所;明显的商业纠纷,不但被换地方折腾成了刑案,而且似乎没有任何人能给这么荒唐的追诉刹车,终使我无辜的委托人被判有罪……

我们信以为真的法律规则可以被这样弃如敝履?!我和我的委托人,以及这个社会的多数人,还何以安身?!

本所一个年轻律师今天找我辞职,要另投其他行业,他北大毕业,出身富裕,为法治理想而从事本行,而今又因为对法治略感失望,决然离去。

如今,大家更关心自己和小家庭了,一些中产朋友们也陆续选择移民美国加拿大,他们邀我加入,我曾动心。

……

本案发生以来的种种,让我想早点死在这片土地上。但我坚信,上帝不会一直对这片黄土地掩面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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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投稿合作:mycaseg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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