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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高级法院驳回刘样贵申诉一事的律师声明

更新日期:2017/1/23 10:01:03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吴鹏彬 薛荣民 阅读:

  核心提示:刘祥贵申诉代理律师吴鹏彬和薛荣民关于江西高级法院驳回刘样贵申诉一事的律师声明


关于江西高级法院驳回刘样贵申诉一事的

律师声明

 

今天(20170122日),我们收到江西高级法院快递送达的驳回刘样贵申诉的通知书。对于江西高级法院驳回刘样贵申诉的决定,我们深感震惊,无法理解。我们认为:

一,20161月受理申诉以来,江西高级法院的法官从来没有去见过刘样贵,没有听取过我们律师的意见。律师多次要求告知审查申诉的经办法官是谁,江西高级法院负责接待的戴姓法官一直拒绝告知。

结果就下来了这个驳回通知。我们认为,江西高级法院这样办案是不负责任的!

 

二,江西高级法院反复强调的定罪证据也就是死者妻子(哑女)的指认。但是,法官回避了一个事实,那就是这个哑女前后有两次指认,哑女除了指认过刘样贵还指认过邻村另一个老头。指认邻村老头是带着江西省法官、检察官、公安厅警官及南昌的哑语翻译去当场指人的。案卷中有记录。前后两次指认不同的“杀人凶手”,这个指认还可靠吗?

这次申诉中,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是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并没有任何解释。后面一次自相矛盾的指认,江西高级法院法官没有作为证据组织质证,这是隐

瞒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三,所谓提取的灰烬,根本与本案凶杀现场无关,而是刘样贵焚烧的其他垃圾。当时对灰烬的鉴定只是认定其中有胶状物,并没有确认是鞋子的燃烧物。

 

四,本案定罪无任何客观证据,作案工具下落不明。但是,在二审法官调查时,贵溪市一民警又确认曾捞到了一把柴刀,并且民警认为这把刀就是杀人用的刀。奇怪的是,这把刀没有出现在案卷里。为什么警方没有将此刀提取到案?这次申诉,我们申请提取此刀,并进行进一步排查,但是通知书中没有回应。

 

五,现场勘查中明确描述了凶手是如何爬进去的,描述了栏杆等处有踩踏的痕迹。为什么案卷中没有提取任何指纹、鞋印痕迹?刘样贵回忆警察找他提取过指纹。现场指纹、脚印、DNA都没有。

我们怀疑警方隐瞒了有利证据,要求法官对此进行调查,此次通知也没有回应这个疑问。

 

六,现场有一枚28厘米长的血脚印,刘样贵的身高只有166cm左右,鞋子是39.5码左右,现场留下的血脚印28厘米,且是一个不完整脚印,39.5码的鞋子整个鞋长是28厘米(有可能不到28厘米),刘样贵这样的身高和鞋长,不可能踩出来长28厘米的不完整脚印。

江西高院通知书中说现场鞋印花纹清晰,我们提出过申请,让法院去鉴定,既然鞋印花纹清晰,应该能鉴定出来血脚印到底是完整的血脚印还是部分血脚印,鞋子的花纹跟刘样贵所穿的鞋子花纹是否相一致。

这些都没有做出任何的回应。

 

综上,我们认为江西高级法院没有对刘样贵申诉做实质性的审查,而是直接草率做出了这样一个驳回申诉通知。并且认为江西高院在乐平案刚刚平反、追究责任的时候做出这个驳回意见,也有可能是因为平反后受到追责的压力,所以就索性关上了冤案平反的大门。我们怀疑他们是害怕承担责任,罔顾事实,草率做出结论。

 

本案我们将继续免费代理,会l过完年后会见刘样贵,再去设在南京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申诉。不排除向最高检察院提出对相关司法人员控告:他们没有把哑女在江西省公检法联合调查时指证另外一人的事实作为无罪证据提交,江西省高院审判法官涉嫌隐瞒甚至玩忽职守;贵溪公安局民警江西省高院法官调查时,确认侦查阶段找到一把柴刀,怀疑是案发现场的凶器,但是江西高院没有进一步调取这把刀,没有做进一步的审查,现在这把刀去向不明,我们认为一是侦查机关涉嫌隐匿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是滥用职权,江西高级法院法官了解到侦查阶段打捞到一把刀后没有依职权调取,这是玩忽职守!

                           

以上是我们作为刘样贵申诉代理人的意见!总之,我们认为,江西高级法院的审查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

申诉很艰难,我们不会放弃,也需要社会的关注!

 

刘样贵的申诉代理人:

吴鹏彬律师

薛荣民律师

 二零壹七年元月二十二日

关于江西高级法院驳回刘样贵申诉一事的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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