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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冤案沉思——地方政法委曾经协调的那些案件

更新日期:2016/8/23 15:33:59 本文来源:微信公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仲若辛 阅读:

  核心提示:地方政法委协调办案,使得检察院、法院的独立办案、独立审判时常受到干扰,多年来一直饱受争议。笔者梳理的冤案中,很多就有地方政法委协调的印迹。


政法委协调个案,是颇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1980年中央政法委成立之初,其职能主要是法律中的政治方向的把握,并不干预具体的司法工作。1995年,中央政法委的职能扩大,增加了“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地方政法委协调办案,使得检察院、法院的独立办案、独立审判时常受到干扰,多年来一直饱受争议。笔者梳理的冤案中,很多就有地方政法委协调的印迹。
 
 
 
 
 
 
 
 
 
 

 

1、安徽巢湖张虎、张峰故意伤害致死冤案:检察机关不批捕,政法委要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05年9月2日,刘之华被打成重伤,后死亡。在该案中,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公安分局于2005年10月8日提请检察机关对张虎等4人批准逮捕,居巢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居巢区公安分局和巢湖市公安局遂分别向区、市两级政法委汇报,请求协调批捕。在巢湖市政法委的协调之下,居巢区检察院撤销了原不批准逮捕的决定,4天后改为批准逮捕。后该案因真凶出现平反。
 
2、河南商丘赵作海故意杀人冤案:检察机关认为达不到起诉要求,政法委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1997年10月30日,赵振裳与赵作海打架,后失踪。柘城县公安局于1999年9月28日通过柘城县检察院将该案报送商丘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商丘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案件再次移送商丘市检察院时,商丘市检察院依然认为没有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再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02年8月至9月,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经讨论,认为该案具备了起诉条件,要求检察机关在20日内起诉到法院,并要求法院“快审快判”。于是,商丘市检察院于2002年10月22日受理该案,并于同年11月11日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商丘中院经审理,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判决。后该案因真凶出现平反。
 
同样情形的,政法委要求提起公诉,判决有罪的冤案还有:胥敬祥抢劫盗窃冤案、李化伟故意杀人冤案。
 
河南鹿邑胥敬祥抢劫盗窃冤案,经过7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经政法委协调,仍以有罪起诉,有罪判决。后胥敬祥被判有期徒刑16年。该案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辽宁营口李化伟故意杀人冤案,经过4次退回补充侦查。营口市政法委主持召开公检法“三长会”,要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有罪判决,但留有余地,判死缓。李化伟被判死缓,后该案因真凶出现平反。
 
3、广西北海马全保、陈松等故意杀人案:法院认为无罪,政法委要求作出有罪判决。
 
1999年6月14日,北海机场附近甘蔗地发现一具尸体。该案2次退回补充侦查。北海中院于2003年7月26日判决马全保、陈松等故意杀人罪成立,并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等刑罚。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广西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再次审理时,北海中院合议庭成员也认为该案证据极不充分,不应作出有罪判决。北海市公安局遂商请政法委协调。政法委负责人强硬拍板,要求法院必须作出有罪判决。北海中院只得按照政法委的要求,再次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再次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
 
同样情形的,法院认为无罪,政法委要求判决有罪的冤案还有:
 
四川宜宾的李杰、何军等4人故意杀人冤案。在该案中,中院意见出现分歧,有人认为证据存在问题。宜宾市政法委要求法院必须判有罪;并找律师谈话,给予律师严肃批评,要求不得作无罪辩护。李杰被判无期徒刑,其他人被判有期徒刑。后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平反。
 
黑龙江肇东市隋洪建、任树君等4人故意杀人冤案。1994年8月18日,肇东市农业银行行长钱某在候车时被歹徒刺成轻伤,与行长“有矛盾”的原农业银行经贸公司经理隋洪建被警方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当年9月6日,隋洪建被肇东公安局收审。隋洪建的弟弟隋洪波、隋洪儒、表弟任树君及父亲、妻子、妹妹、弟媳等家人、亲友共计16人先后被警方羁押,累计羁押时间近7000天,折计19年之久。在该案中,基层法院和其请示的中院最初都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肇东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3家开会,要求认定有罪。隋洪建等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后该案因真凶出现平反。
 
4、湖北荆门佘祥林故意杀人冤案:违法改变管辖,政法委要求将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降级由基层法院审理,避开省高院二审程序。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荆州中院于1994年10月13日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上诉至湖北高院。湖北高院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5年1月6日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1996年12月29日,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案发地京山县划归荆门,荆州检察院将卷宗邮寄到京山县政法委。约半年后,京山县政法委报请荆门市政法委协调。1997年10月8日下午,荆门市政法委和京山县政法委在京山县检察院联合召开协调会,参加会议的除两级政法委负责人外,还有两级检察院和法院负责人。经协调,决定对佘祥林故意杀人案降格处理,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会后约半年,1998年3月,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15日,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佘祥林不服,向荆门市中院提起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后因亡者归来而平反。
 
如上情形,被降格处理的,还有河北涉县刘志连故意杀人冤案。2006年3月22日,村主任陈红卫的儿子中毒身亡。刘志连因故意杀人罪被捕。该案判处死缓,河北高院发回重审后,政法委召集公检法协调,决定降格处理,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起诉,判处有期徒刑,避开河北高院的审查。蒙冤5年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志连获得平反。
 
5、安徽阜阳储怀刚偷税冤案:二审法院准备判被告人无罪,政法委要求二审法院不要判被告人无罪,而将案件发回重审,由下级法院从宽判刑。
 
2003年,安徽阜阳储怀刚因上访被立案侦查。2003年12月,阜阳市颍泉区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元。储怀刚不服,提起上诉。阜阳中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发回重审。2004年6月2日,颍泉区法院再次审理该案,仍以偷税罪判处储怀刚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罚金20万元。储怀刚再次提起上诉。当年8月27日,阜阳中院开庭审理此案。9月10日,法院中院再次认定颍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2004)阜刑终字第203号”判决书判决储怀刚无罪。颍泉区法院对这一判决强烈抵制,拒绝到阜阳中院领取判决书。应颍泉区政法委的请求,阜阳市政法委对该案进行协调,并于2004年10月26日专门发文:《储怀刚偷税案的反馈意见》,要求阜阳中院将该案发回颍泉区重审,并在原量刑3年零6个月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阜阳中院遵照执行,置前面的无罪判决不顾,在3天后以同一文号“(2004)阜刑终字第203号”,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颍泉区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储怀刚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储怀刚仍然不服,第三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13日,阜阳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政法委在协调该案的过程中,干扰律师辩护工作,要求律师不要做无罪辩护。储怀刚“偷”出了阜阳中院最初的“(2004)阜刑终字第203号”无罪判决书,但申诉无效。

 

 

 
变革:政法委今后将不会介入个案
在2013年1月初的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对中央政法委的官员表示,领导们就不要对具体个案做出批示了,让各个司法机关放手去做就行了。孟建柱的具体要求是,进一步规范领导、指导、监督的权限、范围,既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又确保各层级政法单位依法独立公正办案。这意味着,政法委介入个案的状态在悄悄酝酿改变。
 
2013年11月,最高法院开会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规定,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据笔者了解,除涉及外交、国防等特殊领域外,“政法委今后将不会介入个案”,上级已明确要求各地政法委不再协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并且要求政法委协调案件时不要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实体处理。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认为,政法委的工作应该是管司法政策、管干部,不能干预个案,不能把公安、检察、法院组织到一起开会,给个案定调,不能就个案给公安、检察、法院下指示、做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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