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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号专案”谨慎启动再审程序

更新日期:2015/6/15 21:32:29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记者衣鹏 程维 阅读:

  核心提示:本期彻底分析聚焦两起司法旧案。六年前,它们由专案组强势介入调查;三年前,大量涉案人开始对类似案件进行申诉。如今,重庆司法部门逐渐启动了案件再审程序。与此同时,当地正在广泛推行“依法治市”,并进行司法领域审判权改革的探索。一年多来,当地法检机关明确将应对好相关申诉,作为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其中释放的信号,值得外界超越“对”与“错”,以更加宽容、又不乏审慎的心态去对待。


核心摘要

21世纪经济报道自多个参与相关案件的消息源获悉,涉案企业主、被判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名的彭治民及家属,已经收到法院发出的相关司法文书。但是,家属和其意向中的代理律师,都没有向记者提供文书。重庆高院新闻部门则回复,需要一定程序研究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本报记者 衣鹏 程维 重庆、北京报道

三年,又三年。数份低调发出的再审决定,正触及到萦绕法治领域多年的难题。在重庆,一起2009年由1号专案小组启动侦查,2011年二审落定,涉案资产约80亿的重大涉黑案件,自2012年春向多方提出申诉后,于20154月中旬正式立案再审。

相关案卷材料已由检察机关接手。此后,将是持续数月与一审程序类似、舆论环境迥异的司法进程。21世纪经济报道自多个参与相关案件的消息源获悉,涉案企业主、被判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名的彭治民及家属,已经收到法院发出的相关司法文书。但是,家属和其意向中的代理律师,都没有向记者提供文书。重庆高院新闻部门则回复,需要一定程序研究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两年前,当地曾在政法警务队伍内部进行大面积纠错工作。更复杂的问题留到如今。在2007-2012年间持续打黑行动中,诸多涉黑组织的领导者,同时控制、经营着资产数额不一的公司实体。这些人士的涉案事由,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要件,多年来还在引发学界讨论。

十数个重要案件的司法文书显示,2007-2009年审理类似案件时,往往将企业主个人和企业公司法人分开量刑,但由于判决中都有继续追缴涉黑组织非法所得的条款,诸多法人资产迅速被执行拍卖。2009-2011年末的重大涉黑案件,多直接判处没收企业主所有个人财产。判决生效之前,政府部门或当地国企对企业已开展托管。为了便于资产运作,着眼更好的出让机会,反而使司法执行程序较此前大大放慢。21世纪经济报道三年前曾调查,其中重大案件涉及的超过100亿涉黑资产,处于执行程序之外。

2012年春,重庆市委主要负责人和警务系统主要官员陆续接受调查。涉黑案件申诉潮涌动,上述涉黑企业牵涉的司法和产权问题复杂性日显。三年前,案内人和案外人的共有财产和投资权益分割,是相关案件提起申诉的焦点问题。如今,对案件的重新审理,既涉及到相关人身权利,又与一些资产权属问题缠绕。

三年期间,当地陆续推出了发展民营经济、依法治市和司法改革系列举措。本次重庆市高院决定相关案件再审,在上述技术性难题外,还将面临多方舆论影响,或将考验外界高度关注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成效。也有人士建议,如果对部分案件采取异地再审,也许更能就程序性问题重新审视,因此将更有价值。

20155月初,另一起进入再审程序的涉黑企业要案,将率先成为风向标。案件中涉嫌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企业主王能,亦在家人和法律界人士帮助下,进行了持续三年多的申诉过程(详见本版相关文章)。这起案件的庭前会议将在一周内进行,很可能在5月内审理。

重罪审慎重估

彭治民案曾是重庆市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1号专案之一,案件由约200人组成的“091号专案组侦办。就彭最初涉案原因,警方曾对媒体通报称,彭治民对打黑除恶颇有微词、政务接待中故意制造麻烦、严重损害重庆形象。司法文书显示,当时彭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最终,在2011年两次审理中,对彭本人最终量刑影响最大的是组织卖淫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项罪名亦是被判处重刑的重庆涉黑企业案件的主要定罪类型。前者刑期最高可达死刑,后者则是继续追缴企业资产的法律依据。此外,彭还涉嫌高利转贷罪、行贿罪、滥伐林木罪。

接近案件再审工作的法律界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上述两项主要罪名的证据链较为依赖证言,上诉方如果能提供有利的书证,将可能在再审中发挥作用。

三年前,彭治民在为重刑犯修建的渝州监狱服刑。当年3月之后,彭获准学习法律,甚至通过会见、研究自己案件的申诉材料。此后,彭还曾配合其他案件司法工作。

案发前,彭治民系重庆地产界较为低调的富商。其主要经营在重庆渝中区的五星级希尔顿酒店和在城区南部的多个地产项目。1980年代彭曾因犯盗窃罪入狱一年,自1993年开始从事商业地产业后,彭对设计领域的深入爱好为业内人所知。警方主要侦办了自2003年开始,曾志强等人在其控制的希尔顿酒店开设夜总会后的嫌疑事项。

其中,涉黑罪名的关键分歧有两点:一是彭领导的组织中,涉及诸多其他公司的法人代表和高层,这些公司与彭并无股权关系,彭与之是同一组织关系,还是商业往来关系存在争议。二是彭公司在地产业运作中,曾经与一些征地对象产生冲突,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的暴力行为。

当年,检方在起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认为,彭治民通过将希尔顿酒店负一层租赁给第二被告曾志强经营钻石王朝夜总会,其中涉嫌组织卖淫行为。彭治民还将其获取的茶园地产项目的土石方平基工程发包给被告人蒲体华,其间发生征地中的暴力行为。检方举证的其他组织参加者,多是在这两项业务线上。

由于彭与曾、蒲实际是不同公司的控制人,专案组搜集到了如下证人证言,包括在夜总会装修阶段,彭对曾和性从业者进行了支持和控制,在双方在希尔顿进出、消费等事项上,双方采取了相互合作的策略,且其中彭是优势一方。同时,彭在推进茶园项目时,一方面自己公司员工进行非法强拆,一方面将土石方工程发包给蒲,也引起暴力纠纷。并且,彭在公司有一支自行训练的保安队伍,检方据此认为其存在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行为、主观和危害性等特征。

在申诉过程中,辩方则一直坚持如下要点:其一,彭治民与曾志强、蒲体华个人间的关系均通过公司间的法人民事行为体现,并非是涉黑组织的经济和暴力控制方式。其二,彭治民既没有投资、也没有收益,没有参与夜总会经营。双方采取的合作是一种商业互惠,彭并不具有控制性。其三,彭治民经营公司在土地领域与村民发生的冲突,与政府对地产项目的要求也有关系,并没有造成巨大危害性,并且事后进行了相关赔偿。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彭治民案三年前提起申诉时,即继续重申辩方在一、二审时就上述两个罪名的观点。

重庆市高院在未开庭审理的二审判决中认为,公诉方对本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正确;在组织卖淫犯罪问题上,当时的证据足以认定彭治民明知夜总会经营中有组织妇女卖淫行为,仍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两项量刑最高的罪名维持原判。

与彭治民案类似,当年较有影响力的企业案件,往往都有上述两项罪名。其中,有大量案件存在企业主领导者虽有未直接参与组织卖淫业务的特征,但也都对相关业务知情;同时,虽然没有其获得(个人或组织)卖淫业务直接收益的证据,但相关服务是否对其有潜在商业利好则有多重观点。

因此,相关案件的再审,并不意味着上述罪名将完全扭转。由于最高司法机构对涉黑案件办理的文件系2009年制订,相关认定要件和证据链,将在再审程序中接受重估。

资产能否回溯

相较涉及人身自由的刑罚,重庆打黑由于财产刑罚由多方参与处置,而非一审法院直接执行,沉淀下异常复杂的涉黑资产局面。

以彭治民案为例,彭被认为是实际控制资产最多的涉黑富豪。但是,其妻陆纾是多家企业法人代表,还有一些合伙人也掌握大量股权。

因此,在申诉期间,彭家方面向法院提出,应该考虑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股东股权的分割问题。彭名下总资产最大的企业系重庆众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重庆庆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庆隆公司众诚公司)。

但是,专案组曾援引彭和相关人的证言,认为在主要合伙方、彭妻子和家人的股权也系替彭治民代持。因此,在专案组和相关托管机构入场后,实际上支配了上述公司的经营。

彭治民在涉案后,其家人和合伙人本希望将众诚公司和庆隆公司自主交给云南一家信托公司托管,但最终被要求与当地金融巨头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国投)签约,后又转由市政府独资的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渝富)下属公司托管。

当时,与重庆国投的托管合同影印件显示,渝中区一家国资公司也曾涉足彭的企业。协议有标准的权责条款,规定托管方应该维持企业净资产保值增值。

21世纪经济报道曾报道,在彭案还未审理前,这些股东的确在一份托管合同上签字。由于托管方调整了经营层的人事安排,一些股东也无法接触期间公司财务数据。此事彭当时的主要合伙人也予以了证实。

在管理公司实体中,由于托管方突然进入,多数企业难免融资和经营成本增加,经营性的收入减少。如果再审和重审中,在财产量刑方面出现变化,部分资产的重新交割,将有待进一步评估。

彭治民的庆隆、众诚两家公司即显现上述特点。201212月,重庆市政府曾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此案庞大资产项目。参会各方当时发言称,在这些公司被托管后,仅完成了个别项目建设,还有约20个建设组团没有继续开发。因此经营性收入锐减。而因为公司贷款的债权发生了转移。需要通过向托管方借款,偿还此前的债务。

当时,彭治民的合伙方估算在案发时公司各账户内有现金6亿元,贷款余额约16亿元,但均有足值的在建土地抵押。在20115月,当时的托管方分两批向银行购买了庆隆和众诚近9亿元的贷款资产,在国土局备案的土地抵押信息也如期变更。此后不久,重庆渝富(和下属子公司)开始托管彭的企业。此间企业账面留存的现金未用于项目建设,而是先归还了部分银行贷款。

彭的企业在经营停滞,没用大额收入情况下,需要通过借款向重庆国投归还债务和利息。重庆渝富的代表在市府会议上说,他们通过下属公司向众诚和庆隆借款。但股东们认为,这些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而接近重庆国投方面的人士则认为,先用现金归还银行贷款,是因为托管公司难以主持地产日常开发,为了日后司法执行时资产关系更明晰。

此后,据《中国经营报》报道,20135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将彭治民持有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庆隆屋业28.6%的股权中的一半,变更登记至陆纾(彭治民妻子)名下。其余股东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上述报道称,20136月,当地又依法解除了重庆国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托管重庆庆隆屋业、重庆众诚物业等8家公司经营权及股权,从而这些公司的原有管理团队重新掌握了公司的运营权。停工三年之久的庆隆高尔夫国际社区重新开盘。

由于彭案相关资产多是待开发的前期地产项目,托管方没有对其进行变现,最终由法院依法裁定,保障了案外人权益。然而,更多案件中,相关成熟资产(尤其是地产)往往被托管方销售,并成为了当期国有企业收入。这些项目是否经过清晰审计,是否可能回溯权利,将比彭案更加复杂。

公开还是低调?

公开还是低调地启动再审工作,目前并没有特别规定。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到,在彭治民、王能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前,亦有如涉黑财务公司控制人陈坤志案经过再审。参与相关进程的人士称,其中有涉黑组织的一般参与者,在再审中被判没有参与涉黑组织犯罪。

当地司法机构和涉黑企业相关人,进行相关证据的准备工作,已历经数年。21世纪经济报道曾报道,20123月中旬后,重庆陆续组建多个公检法联合小组,梳理重大涉黑案件的资产处置情况。

在资产处置领域,各方一直低调进行。彭治民案案外人较早获得了其应有几乎全部权益。相关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当时,当事各方需签订保密协议。

然而,在罪与非罪的再次判定上,诸多司法界人士认为,应该以相当的公开程度,来体现再审程序的法治价值。但是,也有参与过涉黑案件一审工作的法官认为,当初审判工作存在诸多特殊因素,未免给现在的审理带来过多影响,应该在审理后再对外公布详情。

其间,多位重要案件的家属和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其通过各级司法机构进行申诉工作,获得相关法官多次接待,并向其指出应该搜集的证据类型。但无法就是否能进入再审评估的程序作出肯定答复。21世纪经济报道联系了重庆市高院等部门,但没有获得相关程序的详细介绍。(编辑 谭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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