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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发坤案

更新日期:2014/9/24 11:40:09 本文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阅读:

  核心提示:2009年4月24日,在来宾市看守所里,来宾市小平阳镇39岁的农民卓发坤被卸下了只有死刑犯才戴的镣铐,在警务人员的护送下走出看守所大门。此前,他被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度判处死刑,并被羁押了2339天。经过几年的上诉,他终于获得无罪释放。


卓发坤案

201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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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杀人疑犯的生死清白路

 

卓发坤案

(图:卓发坤回到家中,已经长高的儿女却不认识他)

 

2009年4月24日,在来宾市看守所里,来宾市小平阳镇39岁的农民卓发坤被卸下了只有死刑犯才戴的镣铐,在警务人员的护送下走出看守所大门。此前,他被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度判处死刑,并被羁押了2339天。经过几年的上诉,他终于获得无罪释放。

村妇遇害 家属发现疑点

卓发坤家住来宾市小平阳镇刘平村。2002年11月15日晚上,卓发坤所在的屯里发生了一起命案,村里一名妇女在家里遇害并被焚烧尸体。

死者叫卢某,当年67岁。她的丈夫早年过世,子女也成家,平时就她一个人居住在老屋里。2002年11月16日早上,家里人发现卢某被烧死在家里,尸体旁边有一根沾有血迹的木棍和一个装过煤油的玻璃瓶子,床上的木枕头也有血迹。刚开始,家属以为卢某是因为一时想不开自杀身亡的,所以没有报案。

按照农村风俗,死者家属为卢某办起了丧事。卓发坤与卢某的丈夫是同族堂兄弟,两家之间只相隔二三百米远。在为死者办理后事时,卢某的亲人通知同族兄弟来帮忙,卓发坤的两个哥哥也来帮忙,卓发坤则因有事没有参加。

在将卢某的尸体装入棺材时,死者家属发现她的头部有伤痕,于是开始怀疑卢某是被人杀害的。随后,他们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民警到现场勘查,除了解到报案人所述的情况外,还发现死者家里的牛栏屋顶上的瓦片有被人翻起、踩踏的痕迹,一路东西走向延伸至屋檐。经法医尸检鉴定,卢某是被他人用钝器(如木头)击伤头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死亡时间是2002年11月15日晚11时许。

死者家属 自己破案擒凶

杀人凶手究竟是谁?在公安机关还没有任何线索时,死者家属主动出击,自己寻找凶手。他们经过一番分析后,很快就把卓发坤列为“重点犯罪嫌疑人”。1997年,卓发坤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回家。死者家属分析认为,案发当晚,卓发坤欲到卢某的住处偷东西,被卢发现后,因害怕盗窃之事败露便进行杀人灭口。

另外一个信息更让死者家属怀疑:卓发坤于2002年11月17日早上离开了村子,和同村的几个年轻人结伙到柳州打工去了。于是他们更加坚信“卓发坤是真正凶手,事发后畏罪潜逃”。于是,他们开始追捕“凶手”。2002年11月25日,他们在柳州市一个工地上发现了卓发坤,并将卓发坤绑了起来,然后打电话通知小平阳派出所。在被死者家属捆绑时,卓发坤大喊冤枉,但没人听他的。2002年11月27日,卓发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原来宾县公安局刑拘。

被捕入狱 妻子远走他乡

卓发坤感到很冤枉。2002年11月15日晚,他受姐夫王某的邀请,和同村的卓某去到镇上姐夫家吃饭,一起商量到柳州打工的事。当晚,他们约定11月17日到柳州打工,包括他姐夫在内共5个人。卢某去世后,他也想去帮忙料理后事,但因有约在先,所以就去柳州,没想到这成了死者家属怀疑他的依据。

案发当年,卓发坤上有70多岁的老母亲,下有年幼的儿女,女儿6岁,儿子才4个月大。卓发坤“惹祸”后,全家人的厄运也开始了。

卓发坤被抓获后,死者家属要求卓发坤的家人赔偿。卓家拿不出钱来,他们就将卓发坤家里的一头牛、两头猪以及牛车、大米、花生油等值钱的东西拉走。卓发坤的妻子黄某背上儿女逃回合山的娘家躲避,从此不敢再回刘平村。卓发坤的母亲因为家里出了这么大的变故,身体每况日下,于2003年去世。卓发坤的妻子则到广东东莞打工去了,两个孩子成了留守儿童,与外公外婆相依为命。

法庭之上 两度被判死刑

2003年6月,卓发坤被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2002年11月15日晚11时许,卓发坤窜到卢某家欲盗窃时,被卢发现,因害怕事情败露,卓发坤遂起杀人灭口之心,先用一块方形木墩猛击卢头部两次,致卢倒地,因怕卢未死,他又用煤油淋在卢身上,将卢焚烧后逃离现场,故应以抢劫罪追究卓发坤刑事责任。

在一审期间,由于家里穷,卓发坤的家人没钱为他聘请律师。法院通过法律援助为卓发坤指派了一名律师出庭辩护。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卓发坤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论。2003年7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卓发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下判后,法官来到看守所对卓发坤宣读了“死刑”判决,他从此被戴上了沉重的脚镣铐(一般只有死刑犯才戴)。随后,卓发坤自己写上诉状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4年8月,自治区高级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来宾市中院对此案进行重审。法院认为,卓发坤被捉拿归案后,在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以及一审判决期间,卓发坤均供述其入室盗窃被卢某发现后,故意杀人焚尸体的事实,并辩认了作案凶器,指认了作案现场,上述证据已形成一条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卓发坤实施了杀害卢某的犯罪行为。2004年12月,来宾市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卓发坤死刑。

峰回路转 案件有新论断

两度被判死刑的卓发坤陷入绝地,但他依然不服,继续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由于家里贫困,卓发坤请不起律师。上诉后,自治区高级法院通过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卓发坤实施法律援助,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师李泽平为卓发坤提供法律援助。

李泽平把厚厚的几本案卷看了之后,感到发现了一些问题。

李泽平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中,除了被告人卓发坤的口供外,没有任何证据能直接证明卓发坤有杀人的事实。还有几组检方提供的“证人证据”,都不是现场目击证人,只看到卢某死亡后的现场情况,或者是看见卓发坤有伤痕怀疑卓发坤作案,缺乏证据的关联性。

辩护律师还发现了一些疑点。证人卓发忠证实:事发当晚他和卓发坤一起到卓发坤的姐夫家喝酒,直到晚上11时左右卓发坤才送他回家。在卓发坤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作的6次自认口供中,都是招供在2002年11月15日晚上10时多“作案”,而公诉人指控的作案时间是2002年11月15日晚上11时许,这说明卓发坤的口供中有许多细节是自相矛盾。

案件中没有充分、确实、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在案卷中存在的这些疑点、矛盾,让李泽平决定为卓发坤作无罪辩护。

2006年8月,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泽平把卓发坤的妻子从广东叫了回来,同时前来出庭作证的还有卓发忠。

根据两名证人的证实,卓发坤在案发当晚根本不具有作案时间。这次,出庭支持公诉和履行法律监督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两名检察官,也认为卓发坤不具有作案时间,原来控诉的证据存在许多疑点和矛盾。

证据不足 被无罪释放

经审理,自治区高级法院采纳了李泽平律师大部分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作案时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卓发坤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之一,是公安机关在工地里找到了卓发坤一件带血迹的花衬衣。花衬衣上沾有B型血,而受害人卢某也是B型血。但是,卓发坤本人也是B型血,公安机关并没有证据证明卓发坤的花衬衣上所沾血迹就是卢某的血迹,因此二者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和排他性。

自治区高院认为,原判认定卓发坤杀人焚尸的证据虽然有一定的证明力,但这些定案证据之间存在诸多矛盾,现有的证据还不能完全或者合理排除矛盾因素,证据链条尚未闭合,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要求。

据此,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来宾市中院对卓发坤的原判,判决卓发坤无罪。今年4月24日,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几名法官带上这份无罪的判决书,来到来宾市看守所对卓发坤进行宣判,卓发坤得以无罪释放。

4月24日下午,卓发坤回家了。他没有想到自己还能活下来,他的家人也没有想到。他被抓时,他的儿子才4个月大,如今快7岁了,他的女儿也从原来未进学堂的娃娃变成小学五年级的小姑娘了。站在家门口,见到儿女,卓发坤不敢相认;两个小孩对面前的父亲也不敢出口叫“爸爸”,父子之间目光相视了许久。“爸爸回来了……”卓发坤终于忍不住,把两个小孩一把抱到怀里。

 

【@无辜者计划 案件总结】

罪名:故意杀人罪

冤案因素:证据不足、被害人家属错指

最终判决:无罪释放

蒙冤时间:2339天

平反原因:法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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