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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兴善案

更新日期:2014/9/23 12:27:01 本文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未知 阅读:

  核心提示:在佘祥林“杀妻”冤案真相大白,佘祥林得以昭雪之后,湖南怀化又出现了一宗“杀人”冤案,杀人嫌犯滕兴善16年前因“杀人碎尸”被判处死刑并遭枪决,而当年公安机关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却至今仍然活着! 这宗尘封了20年的“杀人碎尸”案,重新浮出水面。人们关注的是,这么一宗冤案是怎么办成“铁案”的?错杀了滕兴善,也就放过了“杀人碎尸”的真凶!


滕兴善案

2014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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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兴善“杀人碎尸”案

 

滕兴善案

 

在佘祥林“杀妻”冤案真相大白,佘祥林得以昭雪之后,湖南怀化又出现了一宗“杀人”冤案,杀人嫌犯滕兴善16年前因“杀人碎尸”被判处死刑并遭枪决,而当年公安机关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却至今仍然活着!

这宗尘封了20年的“杀人碎尸”案,重新浮出水面。人们关注的是,这么一宗冤案是怎么办成“铁案”的?错杀了滕兴善,也就放过了“杀人碎尸”的真凶!

1987年4月下旬,湖南省麻阳县高村乡尧里村二组六十六老妇人滕凤英听说神塘湾渡口处姓刘的渡船佬看见有河里漂下女尸躯干、脚、手,便怀疑与自己女儿张金连失踪一个多月有关,与刘某一同寻找到一只手。4月27日,滕凤英提着一只人的断手到湖南省麻阳县公安局刑侦队。后在麻阳县城的锦江河中,相继发现了被肢解的6块女性尸块,当地警方故而将此案立为“4.27”特大刑事案件——故意杀人(碎尸)案,并展开侦破。一名女性被残忍的“大卸八块”,惨绝人寰,社会影响极坏,警方破案的压力自然不小。在对失踪人员的排查中,警方发现曾在麻阳县城当时的“广场旅社”做过服务员的贵州省松桃县女子石小荣(当时18岁)离奇失踪。通过血型对比等调查手段,石小荣最终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

于是,曾与石小荣有过往来的人员都被列入排查范围。而根据肢解尸体的手法比较专业这一特征来看,公安机关又将疑凶的调查范围首先集中在医生和屠夫两类人身上。由此,当地马兰村农民滕兴善进入了公安人员的视线,理由是:首先,他是个屠夫;其次,有人反映,滕曾经到过广场旅社嫖娼。

于是当年的怀化地区(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在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案情是这样认定的:“一九八七年四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兴善与其有暧昧关系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丢失现金,怀疑系石盗走,便追赶石至马兰洲上,将石抓住,石呼救挣扎,被告人将石活活捂死。尔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的尸体肢解成六块,分别抛入锦江河中灭迹……”

那么证据呢?我们来看一下在本案的原来审判中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麻阳县广场旅社店主刘国元证实,其店内有一个叫“小杨”的女服务员,贵州人。刘还于1986年10月到过贵州“小杨”家。

2、通过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颅相重合鉴定,并经石小荣的大姐石敦花、五姐石桂仙分别辨认证实,塑刻后的石膏像照片人像与其妹石小荣的相貌相符。

3、腾兴善作有罪供诉时,供认曾与广场旅社的女服务员“小杨”嫖宿;其交代的杀人分尸部位、特征与尸检报告亦基本一致。

4、根据腾兴善的交代,公安机关从其弟滕兴平家高柜上提取小斧头一把。检验发现该斧柄上附着毛发一根,经广州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毛发为人发,血型为“A”型,与死者毛发血型一致。

5、 提取的小斧头经过痕迹比对鉴定,该斧在实验样本上形成的砍痕与四周肱骨上遗留的钝器砍痕吻合一致。

据此,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腾兴善杀害被告人石小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滕兴善不服,以“没有杀人、以前的交代是乱讲的”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月19日以(1989)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上诉人滕兴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被执行死刑。

贵州松桃县石小荣的五姐石桂仙(原名石树珍)在接受新快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石小荣是其六妹,现在被关在劳教所中。据石桂仙回忆,1987年春节,石小荣来到麻阳县城的广场旅社当服务员,不久就与家里失去了联系。后来麻阳县公安局多次开车找到她贵州老家,说当地发生一起碎尸案,死者可能是石小荣。石小荣的四姐按公安局要求辨认了根据死者骨骼复原的石膏像,觉得很像石小荣。最后,公安机关便认定死者就是石小荣。从此以后,家里人就一直以为石小荣已经不在人世。1992年某日,石家收到一封来自山东的信,信是石小荣寄来的,只写了“妈妈、五姐”等几个字(石小荣不大识字),寄信地址是山东省鱼潭县某地。石桂仙清楚地记得当时的情形:“当时我们感到非常的惊奇,我妈妈当场跪在地上,求天拜地,因为六妹明明已经死了,都成了冤鬼了,怎么会来信呢?”于是,石家立刻让石桂仙的丈夫,按照信上的地址去山东找石小荣,但是没有找到。1993年年中,石小荣突然回到了贵州老家。她告诉大家,1987年她被人贩子从麻阳拐卖到了山东……

据石桂仙证实:石小荣与丈夫刘某均因贩毒双双被抓,石小荣现在贵州女子劳教所接受劳动教养。

贵州女子劳教所一位工作人员也证实:石小荣确实在该所接受劳教。石小荣也已经委托律师,要求当地法院撤销当年关于她与滕兴善“有暧昧关系”且已被滕“杀害”的错误判决,并提出给予名誉损害赔偿的请求。

到此为止,湖南高院作出了撤销原来的判决,并宣告滕兴善无罪。但是请记住在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已经被执行死刑。

原来周开松律师通过到贵州等地向证人石桂仙(案件判决时认定的被害人石小荣的胞姐,1987年在湖南省麻阳县同时与石小荣一起务工)调查取证,其证实被害人石小荣于1987年正月下旬被他人拐卖至山东与赵洁友为妻,生育一儿一女,后于1994年与家中取得了联系,次年回到了贵州,现在在贵州省清镇市生活。2004年1月1日,周开松律师又找到了案件被害人石小荣,其证实自己于1987年正月上旬被拐卖至山东,以及怎样回到贵州及不认识被告人滕兴善的事实,同时也证明滕兴善案件认定的案件被害人石小荣错误即犯罪对象错误。周开松律师考虑到案情重大,社会影响非凡,加之证据还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得不借助于公权力,于2004年5月28日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05年5月17日立案,6月12日作出“建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的复查决定;2005年6月8日周开松律师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6月13日省高院以(2005)湘高法刑监字第15号作出再审决定。

最后我们来看下要证明一个人是“活人”需要什么样证据,在本案中有如下的证据证明石小荣的身分:

1、麻阳县原广场旅行社店主刘国元证实,现在贵州女子劳教所劳动教养的石小荣就是曾在其店内做事,后又失踪的“小杨”。

2、石小荣证实,其母亲名叫熊加成,其在七姊妹中排行第六。1986年至1987年初曾在湖南麻阳广场旅行社打过工,自称“小杨”,1987年春节后被人拐卖到山东,1990年与家人取得联系,1994年回到贵州老家至今。

3、石小荣的胞姐石敦花、石桂仙、石树仙均证实,家有姊妹七人,石小荣为六妹。石小荣曾在湖南省麻阳打工,自称“小杨”,后失去联系,曾被误认遇害,现已回到贵州。

4、石小荣之母熊加成证实,其生有七个女儿。六女曾多年没有音讯,后写信回家。现回来的石小荣是其亲生女儿老六。

5、石小荣的舅妈石帮英证实,熊加成共生有七个女儿,没有儿子,也没有双胞胎,现七个女儿都还在,其均认识。

6、经分别提取熊加成、石敦花、石素娥、石树仙、石桂英、石桂仙、石小荣、石小琴八人的血样送湖南省公安厅科学技术研究所作DNA亲缘关系鉴定,结论为:强力支持石敦花、石素娥、石树仙、石桂英、石桂仙、石小荣、石小琴七人均为熊加成的生物学女儿。

纵观整个案件,有多处疑点值得我们怀疑的。

滕兴善自被麻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起,不管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多次讯问中,还是在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开庭审理庭审记录中及执行枪决前的供述都没有承认自己实施了杀人行为。案件相关证人证言也都不能证实被告人滕兴善实施了杀人行为。杀人碎尸案件没有杀人第一现场、碎尸第二现场和抛尸现场的现场勘查笔录;案件没有邀请当时在麻阳务工的被害人石小荣的胞姐石树珍(后改名为石桂仙)去辨认尸体容貌,无辨认记录。仅凭被告人滕兴善本人在长期逼供下时供时翻前后矛盾的供述认定被告人滕兴善实施了杀人。而我们的79年刑事诉讼法典中第三十五条也有这样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1988年5月13日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物证雪检验鉴定书物字第27号鉴定结论:“一、从斧头上提取的可疑斑迹(一号检材)未检见有人血。”这一物证鉴定结论充分说明滕兴善本人供述用于碎尸的工具——“斧头”就没有被用于杀人碎尸——未检见有人血,此其一;其二,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辽宁省铁岭地区公安局“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颅像重合检字(97)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送检颅骨(97)与嫌疑人石小荣人像经颅像重合检验,因人像头部很小,放大后上颌左第一、二齿缝较大,与颅骨不符,其他各项指标均重合一致,可定为同一人,如能补充一张比较大的人头像更能提高检验的准确性。”这一鉴定结论没有明确确认送检对象即死者就是石小荣;其三,案卷材料中出示的证明,证实案件被害人石小荣(女)系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瓦溪乡人,出生于1969年11月18日,案发时年龄不满18周岁,与多个鉴定中提到的被害人年龄——23岁左右的实际年龄相差五岁左右,这些根本不能采信的所谓证据竟然没有引起案件承办机关和办案人员的高度注意和重视,令人痛心。

综观所谓“滕兴善故意杀人”一案,整个案件只有滕兴善前后矛盾的供述这一“直接证据”,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能证明滕兴善实施了杀人,各个证据能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必须证明的事实即滕兴善“故意杀人”的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即证据的关联性没能体现出来,证据没有证明力,证据之间没有形成证据锁链,从而导致案件必须证明的事实——被告人滕兴善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一审判决:被告人滕兴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及死刑核准裁定维持判决,是非常不慎重的。

在死刑复核阶段,湖南高院也没能够最后把好关。

2005年11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正式开庭,周开松律师会同申诉人滕燕、滕辉姐弟俩出席法庭,审判长当庭宣读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5日作出的(2005)湘高法刑再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和原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宣告原审被告人滕兴善无罪,同年11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赔偿请求人滕燕、滕辉就国家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书》,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达成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滕燕、滕辉姐弟俩获得国家赔偿、补偿款666660元。

案件就此画上句号。

文章来源:新浪博客

 

【@无辜者计划 案件总结】

罪名:故意杀人罪

冤案因素: 刑讯逼供

最终判决:宣告无罪

蒙冤时间:17年

平反原因:“被害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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