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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租车司机“敲诈勒索政府案”被指定异地管辖

更新日期:2020/3/27 17:54:56 本文来源:财新网 作者:黄雨馨 阅读:

  核心提示:该案曾被发回重审,检方将起诉罪名由“敲诈勒索”变更为“寻衅滋事”;涉案出租车司机夫妻被诉前曾因质疑地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违法而连续上访。


        财新网此前曾报道,因质疑县级地方政府部门违法而连续上访,黑龙江甘南县一对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夫妇曹锐、丁凤于201810月被当地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各处罚金200万元。近日,财新记者从此案辩护律师处获悉,该案被发回重审、检方变更起诉后,由被指定异地管辖,改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管辖。

  曹锐、丁凤辩护律师李仲伟、冯延强告诉财新记者,近日,他们被告知该案被指定异地管辖。325日,冯延强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检察院获悉,120日龙沙区检察院受理该案。

  根据2015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第三十七条,像移送审查起诉之类的案件重大程序信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冯延强说:本案中,无论是甘南县法院,还是甘南县检察院,均未正式向辩护律师告知相关的异地管辖信息。他称,自2019121日的庭前会议之后,辩护律师们一直在等待甘南县法院的消息。同时,辩护律师及家属们一直在向上级检察院、法院致信,反映该案应当改变管辖的必要性。

  曹氏夫妇一直坚决为自己作无罪辩护,目前的四位辩护律师李仲伟、李对龙、冯延强、王秋实也将继续为他们作无罪辩护。近日,辩护律师先后向龙沙区检察院的承办人寄出无罪辩护意见,要求该院对此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财新网此前报道,案件被告曹锐和丁凤为夫妻关系,黑龙江甘南人,前者为甘南县锐达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称锐达客运)法人代表。一审法院认定,201211月至201710月期间,曹锐与丁凤因对甘南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扣燃油补贴不合理、出租车过户罚款问题以及县里三家出租车公司未公开招标等事宜不满,多年来持续上访。

  迫于信访压力,甘南县交通运输部门曾于201211月和20131月、2月分别给予曹氏夫妇人民币现金4万元和23辆出租车运营指标,并于20134月为其办理了锐达客运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20133月至20179月,曹、丁先后将23辆带有营运指标的出租车中的15辆陆续出售,获利102.32万元;对外出租10辆带有营运指标的出租车获利260380元;2013年至2015年间领取出租车燃油补贴627273.76元。当时甘南法院据此认定,二人因敲诈勒索获利共计1950853.76元。

  此前的判决书还称,20161月、2月,丁凤以锐达客运未分到出租车指标及甘南县个体出租车行业协会权力过大为理由,到北京核心地区上访。受曹锐和丁凤的要挟,甘南县交通运输局领导与丁凤签订书面协议,答应在自愿前提下,支持个体出租车挂靠锐达客运;积极对上申请为锐达客运争取30台出租车指标;以及为锐达客运申请1000平方米出租车场地。

  201739日,甘南县政府批准了锐达客运的停车场项目;6月,曹氏夫妇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同年10月,曹锐和丁凤先后又到北京上访,并要求甘南县交通运输局、国土局返还其已付的土地出让金58.64万元。该款项后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丁凤和曹锐分别于20171010日和20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

  一审中,曹锐和丁凤对指控犯罪事实均有异议。曹锐否认自己收过4万元现金,称没有索要过车辆指标,指标是正常向市运管处办理。至于出售带有营运指标的出租车,曹锐表示,手续是不值钱的,卖的是车钱,卖掉的车的指标都在运管站办理了弃业,买家要跟运管站自行申请。丁凤表示自己没有索要过出租车营运指标,客运公司主要是曹锐在打理,自己对于出租、出售车辆的事情不知情。(详见:敲诈勒索政府部门 黑龙江一夫妇获刑13

  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此案被发回重审。2019510日,审理该案的齐齐哈尔中院认为,一审判定二人犯敲诈勒索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撤销了此案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甘南法院重审(详见:黑龙江夫妇敲诈勒索政府案被发回重审)。

  该案被发回重审后,检方变更起诉,将原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2019821日,甘南县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及量刑建议书,指控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二人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详见:黑龙江甘南敲诈勒索政府部门案罪名变更为寻衅滋事)。

  据《变更起诉决定书》,在其适用的法律变更部分,检方认定曹氏夫妇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93条第1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指控事实方面,原起诉书指控曹氏夫妇以上访为由敲诈政府近200万元。变更起诉书中认定的事实变更部分则改为指控曹氏夫妇通过越级上访要挟相关部门,强拿硬要巨额财物,以此认为二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此前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曹锐辩护律师李仲伟认为,变更罪名会使曹氏夫妇的刑期和罚金发生巨大变化。他说:敲诈勒索罪都是有罚金刑的,处罚一个普通家庭400万元,这对他们来讲是一个天文数字,变更罪名后,因为量刑建议是五年以下,就不存在罚金问题了。

  该案的辩护律师针对国家机关、单位是否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对案件的一审判决产生质疑。

  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在学术和实践当中,大部人都已认可这一观点。李仲伟认为,变更罪名对之前的争议点做出了回应,但新的争议点是罪名变更,指控事实基本没有变

  关于起诉书指控曹氏夫妇通过越级上访要挟相关部门,强拿硬要巨额财物,李仲伟说,政府既然不能成为被敲诈勒索对象,当然也不能成为被要挟对象,强拿硬要,也需要建立在要挟的基础上。

  他认为,曹氏夫妇的上访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他们只是越级上访,只是违反了信访相关条例,连一般行政处罚都谈不上,显然不能成为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冯延强认为,涉案的主要财物是所谓的出租车营运指标和燃油补贴,这两项显然不是刑法中的公私财物,更不可能被强拿硬要。他称,出租车营运指标,其实就是道路运输证的数量,本来是行政许可的范畴,只要申请者符合法定条件,就应核发。指标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地方政府无权在法外私设指标,应该由市场自我调节。他说:曹氏夫妇符合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行政机关只需依法行政即可,何须曹氏夫妇强硬要

  曹氏夫妇依法领取的燃油补贴,是经过多个层级、多个部门层层审核通过的,是完全正当、合法的程序,不是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冯延强说,出租车燃油补贴,是当年国务院主导的国家多个部门参与的,针对出租车经营者的一项惠民政策,只要是出租车经营者,都是燃油补贴政策的对象。

  李仲伟和冯延强表示:信访行为与犯罪之间当然不能划等号,信访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的延伸和保障,当然不能被指控为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挟。本案中曹氏夫妇的涉案行为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本无罪。” 出租车夫妇“敲诈勒索政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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