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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没能坚守检察官节操,她是否会坚守律师节操? ——幺宁前检察官辞职做律师的职业伦理评论

更新日期:2017/4/12 10:46:12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伍雷 阅读:

  核心提示:所以我认为,所有欢迎幺宁加入律师队伍的表态都是极其不严肃的,极其无原则无是非的。严格来讲,一名曾经丧失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人,绝无可能踏入律师执业门槛。须知,法律人的基本伦理价值应当是一致的,法律人有着共同的门槛,有着共同的荣誉,有着共同的责任与坚守,即使社会如何溃败都不能动摇这一点。当一个人以自己的行动宣告自己是法治的破坏者,她就不再是法律人,她实际上是法律人的敌人。在她没有深刻检讨自己以前,在她没有向众多受害人公开道歉以前,我们必须对她说不。


她没能坚守检察官节操,她是否会坚守律师节操?

——幺宁前检察官辞职做律师的职业伦理评论

 

 

文 /伍雷

来源/公众号伍雷(LJXLS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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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没能坚守检察官节操,她是否会坚守律师节操? ——幺宁前检察官辞职做律师的职业伦理评论

 

 

李金星律师(网名“伍雷”)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拯救无辜者-洗冤工程”发起人

 

 

昨日,关于重庆前检察官幺宁辞职做律师的新闻刷屏。幺宁前检察官,显然没有被公众忘记,她是重庆薄王时期轰轰烈烈“唱红打黑”的符号型人物,她曾经是最炙手可热的人,她以臭名昭著的“李庄案”公诉闻名于世。虽然迄今所谓“唱红打黑”没有被官方正式否定,但法律人的基本共识却是:那是一场法治浩劫,是一场政治运动,在那场运动中财产权、人身权、法律秩序荡然无存。虽然笔者深知在目前情况下重庆“唱红打黑”案例在全国也随处可见,但是,一个省级官方极力推动如此大规模的运动执法,其对全国的不良示范影响,其对重庆当地乃至全国法律秩序的巨大直接破坏,我认为至今还没有得以全面评估和应有检讨。

前检察官幺宁无疑在这场运动中担任了重要的角色。甚至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她直接处理的有关薄王时期极具争议应的案件绝不仅仅限于李庄案。她直接参与了多起涉黑案件的起诉,有报道说“在重庆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幺宁带领全处办理涉黑案件9件共305人,占全市“打黑除恶”案件总数近一半”。以我在重庆深入一年多研究这时期涉黑案件所见所闻以及来自律师同行、新闻媒体等提供的信息来看,薄王时期的涉黑案完全是对民营企业家杀猪式的屠杀和无情的掠夺。而幺宁公诉的涉黑案件,会有多少人蒙冤入狱?又有多少人走上断头台,又有多少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又有多少人如李俊被迫逃离海外至今有家难回,有国难奔?我相信这些绝非少数。根据我得到的消息,重庆“唱红打黑”时期众多冤案(如龚刚模案)伸冤大潮随着薄王垮台早已来临。

“唱红打黑”时期出现冤假错案的责任完全归责于幺宁显然是不公平的,客观讲,薄王时期重庆特殊的政治环境是这场浩劫的主要原因。即使不是幺宁而是其他人处在幺宁这个位置上,对于那些案件的苦主来讲结果可能依然如此。

但是,幺宁在这场运动中的吃相实在是太难看了。李庄案只是一个偶然因素,把幺宁之恶网红于天下。我们可以想象,幺宁在那些冤假错案如涉黑案公诉中的表现,是如何以“公诉人”“人民检察官”的名义迫害民众和糟蹋司法正义的。

这实在是令人愤怒而又令人心寒。幺宁是否借此升官发财,幺宁是否辞去检察官做律师,在我看来并不重要。幺宁作为一个符号的重要意义只是在于:身为检察官,为什么没有坚守自己的职业伦理?为什么没能坚持一名法律人的应有节操?

薄王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并不能成为幺宁的任何借口。即使在在一个最不好的社会治理结构下,所有从事了违背人类一般善的标准的公务人员,尤其是主动作恶、加码作恶的公务人员,都不能有任何借口推卸自己的责任:法律责任如此,道德责任更是如此。即使中国的司法再不堪,我们也看到了至少有郑成月这样的优秀警官敢于抛弃仕途而据理力争聂树斌一案的真相,如果没有他的据理力争,聂树斌案就会如大多数冤案一样湮没在历史长河中。

也许你会问,在司法并不独立并不公正的情况下,我们批评幺宁身为检察官丧失职业伦理的价值何在?这真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问题。

司法正义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司法环节中每一法律人的坚守。检察官、法官虽然与律师属于司法体系的两个分支,具有不同的职业价值属性,但是,在职业伦理上却也不无相同之处。譬如,必须以各自自身的表现体现对法律负责,对法庭负责,必须弘扬正义,必须对公平正义的实现尽到自己的责任,必须对国家的法治现实状况和人权保护状况承担责任——甚至我们可以联想到法学教育的基本价值就是教育学生必须坚持正义,坚持善的原则,坚持法治理念,不能随波逐流,不能追求作恶,不能推卸责任,尤其不能以法律的名义行苟且之事。但是,我们痛心地看到,在“唱红打黑”风暴中,受到过西南政法大学良好法学教育、具有法学硕士学位的资深检察官幺宁并没有坚守住这一切,他当庭指控李庄所谓“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时却又突然造谣抹黑李庄“嫖娼”,显然是主动加码作恶,其实质是在权力通吃的政客面前摇头摆尾,如此表现只是为了乞求一根剩骨头而已。幺宁,身为检察官,公诉人,不仅应当对李庄案承担自己的责任,她也应当对她所经手的所有有问题的涉黑案件承担自己的责任。

如果任何一名司法人员在作恶多端后可以若无其事的辞职从事律师,这真是时代的悲哀。幺宁没有坚守一名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职业节操,在我看来,她也不可能坚守一名律师的职业节操。她没有进行必要的自我反思和自我检讨,她没有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受害人譬如李庄、没有向更多的冤假错案受害者进行公开的道歉。根据我得到的信息,她反而以前公诉处长资深检察官的的名义兜售讲课,这实在是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幺宁在担任检察官期间,没有抵挡住权力压力、诱惑而丧失检察官的职业操守,我们能否想象她从事律师后可以抵抗住权力加金钱的诱惑?职业伦理是所有法律人的底线,一名丧失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所谓法律人,我们何以奢想他能坚守律师的职业伦理?

所以我认为,所有欢迎幺宁加入律师队伍的表态都是极其不严肃的,极其无原则无是非的。严格来讲,一名曾经丧失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人,绝无可能踏入律师执业门槛。须知,法律人的基本伦理价值应当是一致的,法律人有着共同的门槛,有着共同的荣誉,有着共同的责任与坚守,即使社会如何溃败都不能动摇这一点。当一个人以自己的行动宣告自己是法治的破坏者,她就不再是法律人,她实际上是法律人的敌人。在她没有深刻检讨自己以前,在她没有向众多受害人公开道歉以前,我们必须对她说不。

 

伍雷

0一七年三曰十六日于滇臧旅行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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