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洗冤网 >> 洗冤行动 >> 成功案例 >> 陈夏影案 >>

18年疑案迟迟不重审 律师“寻人启事”求见福建高院院长

更新日期:2014/5/2 22:01:21 本文来源:壹號关注 作者:马世鹏 邢丙银 阅读:

  核心提示:律师张磊、刘志强、毛立新、周立新等来到福建省高院,要求高院院长马新岚对是否启动再审“福清4-26绑架杀人案”给出答复。但福建省高院的工作人员称,马新岚正在出差,无法亲自出面回应。律师刘志强准备现场用纸写一张“寻找马新岚”的寻人启事,被法警阻止。


18年疑案迟迟不重审 律师“寻人启事”求见福建高院院长

(律师刘志强书写“寻人启事”求见马新岚)

 

|马世鹏 邢丙银

 

“寻找福建高院马新岚院长”。昨日,在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不得之后,律师张磊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寻人启事。

当天,律师张磊、刘志强、毛立新等来到福建省高院,要求高院院长马新岚对是否启动再审“福清4-26绑架杀人案”给出答复。“(福建省高院)接受申诉材料超过法定6个月不作出是否再审决定,我们想找马新岚院长反映反映”。张磊在微博中称。

但福建省高院的工作人员称,马新岚正在出差,无法亲自出面回应。律师刘志强准备现场用纸写一张“寻找马新岚”的寻人启事,被法警阻止。

8个月前,“福清4-26绑架杀人案”6名申诉代理律师向福建省高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此后律师多次询问案件进展,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近日,福建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对律师们表示,高院正对此案认真审查并有重大突破,但是否立案审查以及何时立案审查未予明确回答。

张磊认为,根据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应当审理处理”则必然要有审查处理结果,而且结果只能是“决定再审”或者“决定驳回”。

但福建省高院负责审查处理本案的法官回应称,刑诉法有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至迟在六个月之内作出决定是指“立案”后的审查时限,而“立案”前的审查,则无期限规定,所以可以无限期的“审查处理”而一直不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

一番僵持后,福建省高院审监庭庭长徐寿辉接待了张磊等律师。他回应称,福建省高院已经对“福建福清4-26杀人案”认真进行复查,但是否对该案启动再审以及何时再审,仍不确定。

张磊等律师向福建省高院反映的,是18年前一起缺少物证的绑架杀人案。

1996年,福建省福清市一13岁男孩被绑架后杀害,当地三青年黄兴、陈夏影、林立峰很快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该案历经福州市中院、福建省高院三次审判、三次裁定,福建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最终,在未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建省高院却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判处黄兴、林立峰死缓,陈夏影无期徒刑。

该案卷宗显示,判决书关于林立峰、陈夏影、黄兴犯罪事实的认定,只有相关的供述和间接证据,绳索、胶带、柳州车等认定的作案工具均未找到;作为证据的勒索字条均不是嫌疑人所写,却没有查清来源;此外,该案相关证人反复做出完全相反的证言,被告人和证人均称曾遭刑讯逼供。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