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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影案:福建省法学会(2000)第001号法律意见书

更新日期:2014/4/25 18:40:18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洗冤网 阅读:

  核心提示:与会专家通过对本案证据作出上述分折后认为,福州中院在本案不能证实被告人一定有作案时间,没有找到目击证人,没有找到作案工具,没有证据证明作案场所,法医鉴定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在重审中加重判处二被告死刑立即执行,显然是过于轻率。


福建省法学会

      闽法意( 2000)001

福建省法学会法律意见书

   

福建省法学会接受福建三通律师司事务所的委托,于20001129日召开“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案论证会”,参加会议的主要有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公安专科学校、福建省行政学院、福建司法学校、福建省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的法学专家,以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委政法委督察处、福建省律协会、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的有关领导、同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邀请,未派员与会。

   

论证会上,福州市检察院的同志从公诉机关的角度认为该案虽然证据上存在一定缺陷,但综合起来看,现有证据还是能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基本上可以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实施了绑架杀人的犯罪事实。辩护律师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相互矛盾,该案侦查机关存在以不合法手段收集证据的现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三被告人实施了绑架并杀害唐明的犯罪行为。

 

与会专家学者认真听取了市检察院同志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认真审阅了有关案卷材料,认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案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及其上诉后的二审,至今四年多,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案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关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能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会议从证据学角度对黄兴、林立峰、 陈夏影绑架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论证会所形成的法律意见阐述如下:   

 

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的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上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主证据之间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因而原审法院认定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会的学者、专家基本赞同这一认定。从这一认定可以看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的(1998)榕刑初字第5 5号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书,以及福州中院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没有查清二审法院所要求查清的事实的情况下,重审加重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的(1999)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重审判决书均是错误的,两份一审判决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关于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定。

 

二、本案被害人唐明被杀害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三被告人实施了本案的绑架、杀人行为。

(一)福清市公安局对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以非法手段所取之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证据已证实福清市公安局对证人陈风珠、王英、杨雪云、陈焕辉通过办法制学习班,限制人身自由方式(辩护律师指出,该案证人最长被限制人身自由达75天)搜集证人证言,特别是福州中院、市检市局三家于98731日联合对能证明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的关键证人林传奇进行调查核实时所作的笔录,证明福清市公安局至少以三天时间不让林传奇睡觉的非法手段来逼取证言。对此,福州市检察院的同志也认可本案的侦查机关取证方式存在不恰当之处。

 

与会专家、代表在审阅了本案被告人口供、证入笔录后,指出本案证人笔录中“记录人”的签名与整个笔录的笔迹不一致,说明这些笔录不是该签名的“记录入”所做,那么到底是谁向被告人、证人进行讯(询)问,又是谁作的笔录?是否为法律所规定的“侦查人员”?这些笔录至少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

 

上述不正常现象可以认定,福清市公安局的调查取证手段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有关司法机关必须依法收集证据的规定,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收集证据的程序规定。

 

因此,与会专家认为,本案中,.凡是侦查机关采取非法手段所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本案众多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作案时间。

本案发生在426曰,.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关于三被告人于424日就从深圳回到了福清的认定,所依据的证人证言或前后矛盾,或相互矛盾。证人许学斌证言(公安卷二P215217)证明,至少在423日黄兴还在深圳;公检法三机关向林传奇所作的调查核实笔录证明,42 1日至53日林传奇与黄兴、陈夏影均在深圳,期间没有回过福清。如果说陈梅芳关于三被告没有作案时随的证言有可能不真实的话,那么三机关联合向林传奇所作的调查笔录应当认定为真实可靠妁,许学斌的证言至少没有被认定为虚假。

因此,本案关于被告等人是否有作案时间的证言存在相互否定,又不能排除其中一类时,福州中院认定被告人一定有作案时间,依据不不足。

 

2、没有证据证明作为本案直接证据的二封“勒索信”的来源与书写者。

福州中院认定二封“勒索信”为三被告所草拟,由林立峰通过吴章文、叶琳在福清市南门找摆棋谱的人抄写的。

首先,从第一封“勒索信”来看,第一封‘勒索信”是用蓝色圆珠笔、绿色水彩笔、黑色铅笔分别书写,不符合先“草拟”后由同一人“抄写”的客观情况。

其次,从被告人的口供来看,在对二封“勒索信”作出不是三被告人所书写的鉴定之前,为什么三被告人均一致指证“勒索信”是黄兴所写,显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串供”,但是不能排除被“诱供”的可能。

第三,律师向因其他案件目前正在榕城监狱中服刑的叶琳所作的调查证明,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关帮助林立峰找人抄写“勒索信”的证词,是在被刑讯逼证的情况卞所作的假证。对此,与会专家希望省法院能与公、检两家一起去找叶琳查证核实。

省法院在裁定书中关于“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的认定,实际上就是指原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抄写“勒索信”的“摆棋谱的人”至今没有找到,不能证实勒索字条的来源。而福州中院重审中在仍未责成公、检两家查清勒索字条的来源的情况下,在原有证据基础上,仍作出与原一审判决相同的认定,显然是不正确的。

 

3、仅凭林立峰的“忏悔信”尚不足以认定三被告实施了绑架杀人行为。

与会专家中有人指出,“忏悔信”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目前尚未查清,因此其证据效力值得怀疑。

按公安机关的说法,忏悔信是林立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派出所时林立峰主动要求写的,并主动交给侦查人员,要求侦查人员将信交给父母。而从信的内容来看,除了表示忏悔之外,主要内容是要求其父母“不管用多少 钱一定帮儿子跑后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试想,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无可能主动要求侦查人员为其传递这种内容的信件?公安机关的说法不符合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时的客观新历状态,该%阿悔信”是否林立峰主动书写?是不是林立峰真实意思的表示?这些方面都存在疑点。因此,仅仅以“忏悔信”作为证明被告人实施本案犯罪行为的依据不足。 

 

4、{C}{C}本案缺乏用以指控被告人实施绑架杀人的物证。

起诉书及一审判决书均认定三被告人在商场购买了尼龙绳、线毯、透明胶布等作案工具,并且被告人入室后用胶布封住唐明的嘴,用尼龙绳捆其手脚后用线毯包住,持刀撬开衣柜及桌子的抽屉后用“柳州车”运唐明,并用红布条蒙眼睛。然而,侦查机关未能举出尼龙绳、线毯、透明胶布等“作案工具”。出售透明胶布、尼龙绳、线毯的店主的证词也不能准确地指认本案被告等人是否购买过。如果说上述小东西可能遗失,那么作为重要的绑架运输工具“柳州车”则不可能遗失。“柳州车”在福清只有几十部,如果的确有用“柳州车”绑架的话,那么公安人员凭借侦查手段完全是可以找到“柳州车”的,在没有找到作案工具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使用“胶布、尼龙绳、线毯、柳州车”来作案,依据不足。

 

5、认定陈夏影家为本案第二现场,依据不足。

按起诉书与一审判决书的认定,唐明被关在陈夏影家有两天之久,然而除了被告人口供,侦查机关本身没有找到任何证据来证明关押唐明的现场在陈夏影家。

 

6、被害人的死因不明。

法医鉴定书中“不能排除钝器伤至死”的结论,说明该鉴定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作为证明唐明死亡的原因的依据。并且法医鉴定书还反映,法医在尸体腹部上发现一块20×20×10的石块,然而公安的现场勘验笔录中却没有反映应当发现的在尸体上的石块,这石块与唐明的死亡原因是否有关?一审判决在此证据情况下,仅凭被告人不一致的口供,就排除钝器伤,而认定是被告等人“共同抓住唐明扼其咽侯致其死亡”,依据不足。

 

与会专家通过对本案证据作出上述分折后认为,福州中院在本案不能证实被告人一定有作案时间,没有找到目击证人,没有找到作案工具,没有证据证明作案场所,法医鉴定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在重审中加重判处二被告死刑立即执行,显然是过于轻率。

  

本案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与会专家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宜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以间接证据定罪时,本案的间接证据又不能达到丝丝相扣,不能形成锁链,本案是“疑案”,而不是“铁案”,对于关系到被告人生死的“疑案”应当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本案已经二级四审还不能查清事实,无法使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162条第三项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规定,宣告三被告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由于公安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以及侦查水平导致很多事实无法查清,证据无法收集,导致依现有材料无法得出三被告是否实施了绑架犯罪的准确结论。而福州中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未予以解释,指出的证据上的疑点未予排除的情况下,就作出死刑判决,过于轻率。因此,建议省法院不要轻率下判,对本案关键证据进一步予以调查核实,

 

对于所有证人证言由三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核实其真伪。在目前我省已购进十几台测谎仪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进行测谎试验,以证实被告人口供的真伪,对本案的侦查人员也进行测谎试验,以证明被告人及证人是否被刑讯逼供,以使本案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不冤枉好人,也不放纵罪犯,真正达到铁案工程的要求。

 

以上法律意见,供参考。

 

福建省法学会

000年十一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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