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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影案:申诉律师团卷

更新日期:2014/4/25 18:03:43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洗冤网 阅读:

  核心提示:2013年,陈夏影案正式被纳入“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申诉律师团做了大量的工作。


吴国阜:为陈夏影等“绑架杀人十七年奇案”

致福建高级法院马新岚院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马新岚院长:

您好!打扰了,我给您发出这个公开信,是为一个偶遇的父亲以及他不幸的儿子。

先简单说一下案情。1996426日,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的十三岁男孩唐某被绑架,其家中先后发现两张勒索七万元的字条,但是绑匪一直没有露面,520日,在一个小学附近找到已基本白骨化的男孩尸体。62日,同镇的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个均为二十来岁的青少年,因被怀疑实施该起绑架杀人案被捕。公安机关在抓获陈夏影等三人的第二天张贴海报,高调宣布成功破案,《福清时报》、《福州晚报》也相继报道了案件侦破的消息。但是,此后,法院判案远不如公安破案来得神速,案件从福州中院到福建高院,历时十年,三个来回,六次审理,终于在200611月,由福建高院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终审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夏影无期徒刑。

 

十年间,福州中院判决三次,两次判处黄兴、林立峰死缓,一次判

黄兴、林立峰死刑,未成年的陈夏影三次均判无期徒刑。此间,福建高院先后作出三份刑事裁定书,前两份裁定书认为:福州中院”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上诉入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注:两张勒索字条,三人最初一致、‘供认’均由黄兴所写,后来改成叶琳所写以及叶琳找吴章文抄写,最后认定为吴章文花IOO元找街边摆棋谱的不知名男子抄写,该男子始终没有找到),作案工具(注:三人‘供认’使用过的作案工具有透明胶、尼龙绳、红布条、线毯、运输人质的柳州牌小货车以及抛尸用的摩托车)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注:三人‘供认’将被害男孩关押在陈夏影与父母同住的四楼套房的陈夏影卧室里,时间长达两天两夜,三个人后来在这个卧室里共同掐死了男孩),直接证据缺乏,因而,原审认定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在第三份裁定书中,在证据几乎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福建高院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转而认为: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认定三人犯绑架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七年过去了,林立峰已病死狱中,黄兴、陈夏影仍在服刑。十七年来,三个家庭没有停止过申诉喊冤,如今,陈夏影的父亲陈焕辉已经开始他记忆中的第1001次申冤了。

我没有接受陈焕辉的委托,不是陈夏影的代理人。但是,仔细看完福州中院、福建高院十年间作出的那六份裁判文书,尤其是认真学习福建法学会的法律意见书,再研究主要的证据材料,我不得不说:这个案件处理得太离谱了,简直就是草菅人命,司法完全在裸奔。

我的青春已呼啸而过,我已不再年轻,不可能冲动了,法律也不相信激情。但是,我的内心有个声音在催促我:为了这一家不幸的父子必须出发!

201353日,福州中院警戒线外,我与陈焕辉相识。那天,是“吴昌龙爆炸案”宣判的日子,前来围观、喊冤的人为数不少。其中。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二十四年前被错关三十七天,他又是散发材料,又是打出喊冤牌。陈焕辉则非常本分,生怕给警察添麻烦,静静站在远处的围墙边。他没有逢人就诉说满腹的冤屈,更没有凑近警戒线找茬生事。看得出他十分羡慕幸运的吴昌龙,甚至想象吴昌龙的今天就是他儿子陈夏影的明天。谈起近来多地相继平反~些冤案,他流露出难以掩饰的欣喜与期盼。他恳求司法机关用“绥靖办法”处理儿子陈夏影的案件:先让陈夏影回家,保证暂不追究错案责任。就是他这个“绥靖办法”,还有他那种安静本分的神态,把我击倒了。我觉得我应该为他们父子做点什么了。

尊敬的马院长,我不得不重复一遍,贵院  作出的第三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实在太离谱了。看过十年间两级法院作出的这些裁判文我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我真真怀疑,法院如此无视辩护律师的意叭

  刑事辩护是不是有存在的必要,刑事律师是不是大骗予?法院如此捣 “在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的文字游戏,即便法学会的刑法专家已指出该案证据完全支离破碎,却根本不顶用,难道刑法专家是大忽悠?做事不能太过了,凡事都得有个度啊。

  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最近说,法院能守住冤假错案的底线,应该算功大于过。陈夏影案就是一个贵院纠错立功的机会。“吴昌龙爆炸案”的成功纠错,已经开了一个好头,人们因此赞誉福建高院具有相当的正能量。我觉得您完全可以再接再厉,通过再审陈夏影、黄兴这个案子,可望再立新功。请给陈夏影、黄兴、林立峰一个机会,也给法律一个机会吧。

  一点也不用掩饰我的胆怯,我是斗胆给您公开写信的。我知道,如果您要拍死我,不过是拍死一只蚊子。然而,平心而论,我对您真真怀有诚意与敬意,向您报告有这么一个奇案,请求您把它翻出来,看看能不能再审。我不是向您逼宫叫板,我们私人之间没有任何瓜葛。我也没有要让您难堪的意思,想求您都来不及呐。我当然还知道,陈夏影的案件不是在您的任上办理的。但是,我以为,现官要理旧事,理清旧事,才能做好新事,何况这是杀头坐牢的大事。您本来就擅长理直日事,对“吴昌龙爆炸案”,您就处理得相当漂亮。人们看到,理清吴昌龙的十二年旧事,不仅没有让您以及高院减分,反而大大加分。我真诚希望通过再审陈夏影、黄兴、林立峰一案,让福建高院再一次给自己加分。

  给您发这个劳什子公开信,是因为经验告诉我.一纸薄薄的书信,要顺利抵达您的案头,不止有万难,好比中头彩。我不是说您故意拒绝刁难,我知道您工作太忙,来信太多,秘书自然要代办一些,相关部门也会主动消化一些。即便如此,我还是要发一封特快专递,以表郑重,以示诚意。

  我一万个相信,这么多年来,您肯定没有收到过陈夏影的父亲——陈焕辉老人一张纸的申诉材料,也肯定没有翻看过该案一页纸的卷宗材料,尤其是贵院那份“要命”的《刑事裁定书》。

  我一万个相信,只要您翻开这个案件,初步了解案情,以您处理“吴昌龙爆炸案”的正直与智慧,您一定不会无动于衷,不会心如止水,您一定如我一般,心头久久难以平静,轻易不能放下。

  我一万个相信,您在处理“吴昌龙爆炸案”中展现的手法,实在是可圈可点,可梭可饿,您点将一名副院长出任审判长,选派五位出色的大法官,组成巍巍的大合议庭,短短两小时开庭,一举将煎熬了十二年的五个人通通无罪释放。

    我知道,就在2013年年初,您还指令合议庭作了最后一次的笔迹鉴定,逼得公诉机关当庭承认:全案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您没有像当年他们对待陈夏影案那样,搞所谓”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

    我想您一定是坚信: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疑罪必须从轻,无罪就要释放。

    我还知道,您迟早会释放吴昌龙、陈科云回家过年的,即便头年春节来不及,来年也不会等太久。杨金柱律师的五块红薯,不过是个花絮插曲而已。杨金柱,他并不是特别有能耐,也不是胆子特别大,只是心还在,梦还在。他自称“保皇党”,煞有其事说:六十岁时还没有看到变化,就要“闹革命”。前两天,他又悄悄宣布:过了六十五岁再说吧。他看到体制内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

    我也认为,我们的体制内既有超能量,比如邓小平那一代,也有正能量,比如您及您执掌的福建高院,更有广大普通干部构成的健康力量。

    只是,只是,这些积极的能量,如果能够汇聚到陈夏影、黄兴、林立峰的案子上,不再对这个案件视而不见,尽快启动再审程序,还给他们,包括已经逝去的林立峰一个公道,一个清白,那该有多好!

    我们还有希望!

    我们在期盼!

    专此

    祝好!

    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

    吴国阜律师

    O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于厦门

 

 

 

司法罪恶制造的人间奇冤

——福州4.26绑架杀人案评析(一)

刘志强律师

 

说起冤案来,人们已经不会惊奇,这样的事情太多了,自然见多不怪。但发生在17年前的福州4.26绑架案,则是一桩错得一目了然、错得一塌糊涂、错得触目惊心的冤案。这桩冤案让三个年轻人以及他们的家庭陷入灭顶之灾:两人含冤入狱17年,至今还在监狱服刑;一人悲惨地离开这个世界,——或许他不留恋这个世界。17年来,他们的家人到处奔波,到处申冤,到处求救。但是,他们没有求得一丝的公正,没有得到一丝的安慰,没有看到一丝的希望。

 

这桩冤案就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这里发生过世人注目的吴昌龙爆炸案、念斌投毒案,这里可能还有更多更可怕的冤案将会逐渐呈现在世人面前。

   

19964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下辖的福清市(县级市),唐国良发现13岁的儿子唐明失踪了,并在家里看到一张“要7万元赎人”的字条。唐家无奈之下报案。同年520日,在一个小学附近找到一具尸体,已呈白骨化,经颅像重合鉴定,证明尸体即为失踪的唐明。此案影响很大,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限期破案。62日,福清三青年黄兴(时年20岁)、林立峰(时年18岁)及陈夏影(时年17岁)被带到福清市公安局。神探们一夜之间“突审”便大功告成,次日即宣布4·26绑架杀人案成功告破。之后,当地媒体大肆宣传公安干警的破案经过,公安并召开“庆功表彰会”。两年后的1998116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兴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林立峰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夏影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非法拘禁罪,黄、林二被告人均供认不讳,确系帮助朋友讨债而发生的。三被告人均对绑架罪提出上诉,认为没有犯罪的事实。福建省高级法院于199992日作出裁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0411日,福州中院在没有新的重要证据,并对高院裁定提出的问题没有解决和回应的情况下,加重刑罚,判决黄兴、林立峰死刑立即执行,陈夏影无期徒刑。三被告人再次上诉。200179日,福建高院再次裁定认为“原本案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信笔迹鉴定,其它的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故撤销福州中院的第二次判决,发回重审。

 

2002822日,福州中院第三次作出判决,判处黄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夏影无期徒刑。三被告人第三次上诉到福建省高级法院。四年后,也就是三被告人被违法羁押长达105个多月之后,福建省高院于20061125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这份判决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是,福建高院忘记了自己之前两次裁定里一再强调的“其它的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的事实,而这些重要情节这次依旧没有查清;第二是,这份判决里出现明显不同的定罪标准,不止一次提到“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对于非法拘禁罪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定罪的标准只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作出判决的人也清楚,绑架罪是不能成立的。

 

之后,三被告人被投监执行。林立峰因患重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于2008124日含冤而死。

 

以上是对4·26绑架案整个诉讼过程的概述。

 

那么,三被告人是否构成绑架罪呢?答案是:三人根本无法实施绑架行为,因为三人没有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条件,在绑架案发生的时段,黄兴与陈夏影人在深圳,分身无术。

   

那么,这样一桩没有作案时空条件的案件,是如何制造出来的呢?

                            

万能的刑讯逼供当居首功。在以往的刑事诉讼中,人们对刑讯逼供可谓是司空见惯,但是基本限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大量的证人进行非法关押、暴力逼证、威逼利诱,实属罕见。在本案案发时间段,黄兴、陈夏影远在深圳,但在公安侦查人员的神功面前,他们也只得承认当时自己就在福清,并且亲手绑架并杀死被害人;林立峰在和别人闲谈时讲了道听途说的关于杀死被害人的手法,便成了自己实施绑架杀人的事实。

 

林传棋、陈风珠、陈梅芳在1996412日与黄兴、陈夏影人同去深圳,直到51日返回福清。当侦查人员叫他们指证黄、陈            二人曾中途返回福清时,他们不愿作假证,遭到百般暴力殴打,陈凤珠被非法关押75天,林传棋被关押37天。陈夏影的母亲杨雪云被侦查人员强行带走,进行暴力殴打,被逼作出儿子中途回过福清的虚假证据,被非法关押了75天。本案中多名证人不同程度地受到威胁、指供。

   

正因为本案是办案人员生硬编造出来的,必然缺乏起码的、基本的客观证据,或者说客观证据存在严重的问题,使得整个案件中没有一个完整的、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本案中存在两张绑架勒索字条,但这两张至关重要的字条是谁写的,如何来的,最终没有确定:所谓的绋架中雇佣的柳州货车也在人间蒸发了,没有丝毫的踪迹。

 

 

我们申诉律师团成员对判决认定的几个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发现明显的疑点、破绽实在太多。这是一个智商正常的人都可以看出问题的假案错案。但就这么一个错案竟然堂而皇之地在福州、福建两级司法机关面前一而荐、再而三地一路错下去。

 

更让人不敢想像的是,曾经有过多次可以纠正本案的机会或条件。福建省法学会组织福建法学界、司法界专家或领导对本案进行论证,并于20001129日出具闽法意(2000)001号法律意见书,对本案存在的大量问题提出法律意见。1998731日,福州市公检法联合调查组对已加入解放军的林传棋进行调查,并作出详细笔录,林传棋对黄兴、陈夏影人在深圳没有作案时间的真实情况作了明确的证言。福建的辩护律师也作了多次调查,向司法机关提供可以明确证明黄、陈二人没有作案时空条件的证据。但司法人员的破案功劳似乎比案件真相重要的多;司法人员的官帽比公民的人权大得多。

   

那些手握生杀大权的司法官员们,对这样一种所谓的“留有余地”的判决结果没有一丝的负罪感,反而觉得自己能够顶住压力已经是十分的了不起了。这种荒谬的逻辑不但将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和在“不放纵一个坏人”与“不冤枉一个好人”两者中更应倾向子后者的价值取向和诉讼理念弃之如破履;也将一个公民的自由、人权乃至生命视之如蚁蝼。也正是这种反人道的逻辑,让他们善恶不辨,罪与非罪混淆。这再次证实了一个可怕的事实:错案不是因司法人员能力或认识的局限发生,而是他们有意为之!

   

这不是简单的渎职失职,而是极其恶劣的犯罪。难道这样的恶行就可以大行其道,不能遏止?难道一个个被冤屈的生命只能逆来顺受,听天由命?

  

我试目等待,还有多少个吴昌龙身负冤狱,困于倒悬!

 

 

 

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新岚院长的

公开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新岚院长执事:

 

    我是陕西的刘志强律师,与院座往不相识,近未谋面。今斗胆致书案前,实属情不得已——

 

因为福建省福清4-26绑架杀人案错得离谱,冤得出奇。而您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案终审法院的院长,尽管您当时并不在院长之位,甚至不在法院系统工作。但我有理由认为您应当是该案现在重启再审程序进而得以昭雪的第一责任人,也是第一权力人:因为您是福建人民选举的高级法院的院长,有责任对人民负责,而人民的事情无小事,更何况重大冤情?同时刑诉法第243条规定院长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有错误的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进而启动再审程序,能够合法有序、低成本高效率地纠正错案。

 

    福清爆炸案的公正判决,似乎让我们看到您或福建高院能够坚守法律底线或职业良知底线。同样发生在福清的4-26绑架案比吴昌龙案更冤,危害更大:这里有三个“吴昌龙”,其中一个在服刑期间患病得不到治疗,年纪轻轻的死了;两个还背负着绑架杀人犯罪名在监狱里煎熬了17年,他们及家人已经申诉了17年。但是到目前他们没有看到多少希望。

 

    接到无助的当事人亲属的求助,我们来自全国各地的多名律师接受了当事人或近亲属的委托代理此案的申诉。我们曾前往福清察看“现场”、会见被告、了解案情,并于201388日向贵院递交了申诉状及律师代理手续。我不好判断您目前是否了解此案,但我相信只要您愿意,很容易了解案情,而且案情并不复杂。因此这里就不向您介绍案情。

 

众多冤案的产生基本上都是一个模式、一个原因,刑讯逼供无疑是最主要的。但对大量的证人采取暴力、威胁、长时间非法拘禁来取证,实属罕见。而这种罕见的情形就出现在本案当中。在刑事诉讼当中,追诉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或不利的,但在本案中许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包括福州公检法三家联合调查的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重要证据,在判决书里竟然没有丝毫的提及。公权机关这般追诉之下,不产生冤案才是例外!

 

    如果说公安侦查机关或办案人员由于破案压力、法律素养或其它原因导致错抓、错捕,尚有可以理解的点滴之处。那么,从公安、检察到法院,特别是福州中院和福建高院两级法院长达十年时间、经过六次审理,还能让这样一个存在被告人没有作案客观条件的证据、全案无法形成一个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的冤案产生,令人费解!尽管我们十分不愿意,但还是得出一个可怕的结论:他们在故意制造冤案、假案。刑诉法确定的三大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在这里只能看到配合,进而成为背书,甚至是包庇!

 

虽然贵院已经接受了我们六名律师递交的申诉状,但这不代表着再审程序的必然启动。贵院仍然可以用一句“没有新的证据”或其它理由驳回申诉。但是:

第一、这是一个不用新的证据、甚至只看两级法院的六份判决就可以明白的错案。

第二、刑诉法第242条规定应当重新审理情形有5类、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第375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理的情形有9类,“有新的证据”只是其中一项,其它的各种应当重新审理的情形难道只是法条点缀品吗?

第三、一桩造成一个公民死亡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绑架杀人案的三名被告人无一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显然是少见的从轻判决了,而为什么各被告人及亲属长年累月的申诉、上访,并且在社会上形成较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在扩大。与其让这种影响福建乃至全国司法形象、社会和谐的事件继续发酵,不如启动再审程序,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罪与非罪、判轻判重,各方无话可说。权衡利弊得失,顾及司法颜面,启动再审无论从哪一方面、哪个角度讲,要好得多。

一个时期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法院能够顶住压力,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经是一件功德不小的事情了。也许由于职业的角度不同,不在其位,不知其难,我不敢苟同这种观点。将一个个无罪的公民以国家法律的名义剥夺其人身自由,不光是将一个个公民陷于灭顶之灾,也将一个个家庭以及其辐射的社会关系陷于悲恸之中,挣扎之中,怨愤之中。这与实现和谐社会是背道而驰的,我相信没有一个中国人愿意走进这样的中国梦里。因此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产生的错误裁判都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是不可宽恕的!

    退一步讲,如果10多年前的司法环境、司法理念对“留有余地”的判决而言,尚有无可厚非之处,那么,时至今日,我国的刑诉法已经经过两次大的修改,比之10多年前诉讼制度和理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执政党的18次代表大会后,包括司法领域在内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桩桩冤假错案得到平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努力似乎看到了光芒。17年前欠的公平正义与道德良知的旧账还要欠到什么时候?该还了。

    院长阁下:

    我注意到,您是我国31名高级法院院长里面唯一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我宁愿理解为您在二十多年前也曾怀着对律师职业的一种崇敬或向往。因此我认为比之一些没有法学素养的“非法”院长,我们更应当容易沟通或交流,这也是我愿意致函阁下的一种内在缘由。

    当然一个案件重启再审程序很不容易,一个案件哪怕再冤,要得到平反昭雪实非易事:这不是仅靠法学素养,依法判案就可以的,可能还要一定的政治智慧或者政治勇气。如果说平反一桩冤案是一次惊心动魄的冲浪,那么我们这些名声不好的“死磕派”律师愿意、也顶多只是制造一些浪花。

古话说:“恶莫大于欺人之善,德莫高于白人之冤”,如果明知道一桩案件是冤案或可能存在重大冤情,而置职责于不顾,视良知为无物,待冤求于惘闻,此为大恶!而善恶因果之报,谁人又能逃脱得了?眼下上演的一幕幕不正是生动而现实的例证?

言不能不尽,意欲尽而不能。

此致以一个法律执业者的敬礼。

                       福州4-26绑架杀人案申诉代理人之一: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强

                                      二零一三年八月廿六日附录一本律师信息录于此,以示文责自负:

执业证号:16101199310688803    电话:13572826508

 

附录二与本案相关的几篇文章。

1、刘志强律师: 《司法罪恶制造的人间奇冤》

          ——福州4.26绑架杀人案评析(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d98ff000101nw1w.html

 

2、周立新律师:滥法的“两个基本能判决死刑吗?

——福州4.26绑架杀人案评析(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6b502a0102e0ox.html

 

3、刘志强律师:褐州伸冤记(-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d98ff000101nw9y.html

 

4、李金星、刘志强;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立即拆除信访接待室玻璃隔断的律师批评意见函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d98ff000101nvxb.html

 

 

 李金星:就福清市19964.26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冤案给福建省高级法院审委会、福建省检察院检委会全体委员的信

 

尊敬的福建省两院审委会、检委会各位法官、检察官:

 

    你们好!我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李金星律师,系福清市19964.26绑架案被告人林立峰(已经去世)父亲的申诉代理人。

 

    我给各位写这封信,是因为我们来自全国各地多名律师代理申诉的一起重大冤案一一福清19964. 26“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案。该案至今历时多年,福建省高院当年在连续发回重审两次后最后一次判决于2006年作出。三名被告人中一名被告人(林立峰)已经在监狱里去世,另两名被告人已经服刑17年之久。

 

    我曾多次拒绝本案被告人陈夏影的父亲希望本人代理申诉的请求,是因为本人参与吴昌龙案件的辩护后,无意在福建参与更多案件。但近期我仔细研究了福清4. 26绑架杀人案,仔细看完本案卷宗后,还是感到非常震惊一一本案存在重大的、明显的冤情,我们与国内多名著名律师组成的申诉律师团队对此意见一致:本案是一起重大的冤案。

 

    我这封信想表达的主要意思是,我本人非常希望福建两院能够高度重视此案的申诉,认真复查此案,我们非常希望本案在媒体不怎么关注的僚况下得到晟终的公正解决。案件复查期间,为不干扰复查,我们申诉律师团愿意保持克制与低调。

    

    之所以作出如此的建议,是我作为一名律师,需要特别向福建省两院的法官与检察官们表明,我们同样非常珍惜司法机关的声誉,不愿意给司法机关留下如此印象:每发现一起冤案,就似乎是律师界的一场盛宴。我想特别指出的是,每发现一起冤案,作为律师,我们心情同样非常沉重。我们深知,每起冤案的产生都有极其复杂的背景,而律师界有责任、有义务与法官、检察官一道为冤案平反而努力,共同维护司法机关机关的公正形象。即使我们有时批评意见尖锐一些,我也相信,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应当逐步改善而不是逐步对立。 

    所以,我本人为福建省福清市19964.26“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重大冤案给福建两院的领导们写这封信,就是希望,两院能够加快本案的申诉审查,尽快给予我们申诉律师团队负责任的答复。

    我们所有申诉的律师,都附上单独的意见,请福建省两院领导一并参考。

    此致

敬礼!

                                           李金星律师

2013年年825

 

 

周立新:福清4. 26绑架杀人案评析(二)

滥法的“两个基本”能判决死刑吗?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作出判决,事关人的生命以及与生命一样宝贵的人身自由,因此,但凡有《刑事诉讼法》的国家,一定都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或者形成法官内心确认的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然也是如此,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95条。

 

在中国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于1996426日的一桩绑架杀人案,经十年的侦、控和反复共六次的一审和二审,最终于20061125日作出了一个令业内人士瞠目结舌的终审裁定,这是因为:

 

被终审认定的有三被告人共同实施的绑架杀人案,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三被告人没有任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比如自首或者立功),更无丝毫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国现行《刑法》,对全案被告人或主犯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必须的,否则就是司法人员的渎职犯罪。但是,我们看到的终审裁定是:被告人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夏影无期徒刑(原因是未满18周岁)。

   

在不知详情的人看来,以为黄兴等三罪犯因为这个判决保全了性命,是拣了一个大便宜,但却不知,这却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冤案(且等下回分解)。

 

这是一个两头不讨好的判决,被残忍杀害的13岁孩子的父母不服,特别是三被告人及他们的亲属更是不服,十七年来,他们从未停止过申诉上访,我相信在他们有生之年青天(公道和正义)一定再现。

 

这样的判决,令社会公众对福建高级法院的司法正义性打了折扣,因为除非中国在《刑法》上取消了死刑,否则,此案没有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道理。

  

那么,福建省高级法院不惜自毁形象,作出如此法理情理皆不通的终审裁定的道理何在呢?

   

从福建省高级法院的终审裁定书中,我们发现了奥妙所在,那就是,其是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为理由,作出维持“二死缓,一无期”的终审裁定的。

  

什么叫“两个基本”?本律师在法学院的老师们并没有教授过这一知识,直到如今中国的刑诉法学教科书上也没有这一概念;在逻辑上,所谓“两个基本”也是不能成立的。

   

基本事实清楚,也就意味着并不是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清楚;什么又叫“基本证据确凿”呢?一个案件只有基本的证据,而缺乏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全面证据,这又如何算得上是证据确凿呢?这样的“两个基本”只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断“两个基本”是否成立的标准又是什么呢?比如本案,证明三被告人实施绑架犯罪的全部证据只有三被告人逐渐修正趋于吻合的口供,其他证据只能是证明被害人被绑架杀害的事实存在;在有无作案时间上,有三被告人前后不一的口供,还有许多证人前后矛盾的证言。

   

除此之外,本案没有一件客观证据(比如足迹、指纹、现场遗物、作案工具等)能够印证三被告人是本案真凶。17岁、19岁、21岁的三个年轻人,这样大的案子会做得如此天衣无缝吗?竟然还在案发前设计好有许多个证人,会推翻因受到暴力取证的证言来证明他们没有作案时间?

   

要么三个年轻人是蒙冤入罪,要么是福建警方无能如猪。就凭这样的证据体系就叫做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凭这样的“两个基本”就能判决取人性命或者剥夺人的终身自由吗?

   

也许发明“两个基本”的法官,他们在法学院的刑诉法老师要么是死早了点,让他们没学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么,他们的老师看到自己的学生发明的“两个基本”也会被活活气死。

   

本律师执业二十年,从没有在一份刑事判决书上看到哪个法院是以“两个基本”来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刑事判决的,即使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迫于政法委压力违心作出的判决,法官们也是硬着头皮振振有词的在判决书上写的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为,他们想不出“两个基本”,也不敢在只有“两个基本”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作出剥夺其人身自由或生命的有罪判决。

 

本律师看着终审裁定书上的“两个基本”,看着看着好像看到了本案真凶就躲在这四个字后面露出狰狞又得意的笑容,他们正在嘲笑着对本案进行侦、控、审的福建司法机关呢。我骂制造此案的司法人员是猪,也许都是对猪的侮辱啊(因为,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司法人员已经是在明知为假案而丧心病狂地构陷无辜啊)!

   

文革中有多少不可思议的荒唐案例已经成为历史,今天写有“两个基本”的本案终审裁定书,必将成为再次证明当今中国刑事审判荒诞性的历史文物。中国司法的进步太缓慢,代价实在太大了啊。

   

本律师翻来覆去地欣赏着福建高院发明的“两个基本”,猛然间发现自己是不是反而错怪了下达这份裁定韦的三个法官了啊?

   

作出一审判决的法官没有勇气写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并没有在判决书上出现“两个基本”啊,而终审裁定书上却有多达三处地方出现了“两个基本”,这是生怕我们代理申诉的律师们看不到吗?这难道是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法官们的苦心所在,而故意为我们的申诉开出的一道缝隙吗?

   

福建省高级法院为此案曾经两次撤消福州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一审,并明确指示了定罪须要查清的事实问题。在他们第三次对本案行使二审审判权时,原来提出的证据及事实问题并未解决,显然不可能自抽耳光啊。是不是法官们顶不住压力,不得不执行上司发出的帮助公安、检察院的兄弟们消化案件的命令而在违心下达裁定的候,为了安慰自己的良心,从而作出的一种“反抗”表示呢?

   

如果是这样,我可以以任何形式向福建高院终审此案的法官们赔礼道歉,并真诚致敬。

   

               周立新20138112   筑城梅园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黄兴,男,汉族,19751229日出生,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代理人;刘志强,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72826508代理人:周立新,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85115948

 

申诉人:陈夏影,男,汉族,19791018日出生,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10707905

代理人:吴国阜,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06052002

 

申诉人:林信容,男,汉族,1 9558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榕城镇后铺街18409,系已经亡故的原被告人林立峰之父。

代理人:王兴,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91192655

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53129678

   

申诉人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2)闽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裁定书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榕刑初字第27 7号刑事附带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2)闽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民事裁定书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椿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带民事判决,熏审黄兴、陈夏影、林立峰三人绑架杀人一案,依法宣告黄兴、陈夏影、林立峰不构成绑架罪。

   

事实与理由:

原审裁定和判决采信非法证据,无视大量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导至认定事实错误,进而作出了错误裁判。

 

一、多名证人可以证实三被告人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陈凤珠、陈梅芳、林传奇、杨雪云在没有受到非法对待、没有受到暴力和威胁、环境自由的情况下,四人均出具了证明,证实黄兴、陈夏影在原审裁定判决所认定的作案时间及前后均在千里之外的深圳,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不可能作案。

  

二、无任何客观证据证明三被告人绑架杀人

 

原审裁定和判决认定的三个现场,绑架现场、拘禁和杀人现场、抛尸现场,,均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指向三被告人绑架杀人,绑架现场没有发现被告人的任何足迹、指纹、毛发或其他痕迹,拘禁和杀人现场没有发现任何被害人的足迹、毛发、血迹或其他痕迹,抛尸现场没有发现任何被告人的足迹、物品或其他痕迹。

   

也就是说,本应存在大量客观证据的本案,却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誊向更不用说是锁定三被告人实施绑架杀人。

   

三、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原裁判未能排除此非法

 

三名被告人在原多次审判中均提出遭受严重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的事实,并且提供了相应的线索,但是原审法庭却未进行相应的调查即排除刑讯逼供存在的可能,对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直按认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案。。

 

而且,正是由于被告人是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之下进行的有睦,所以出现三名被告人对于“作案过程”的供述多处关键情节存在无争的矛盾。

 

四、关键证人证言系通过暴力等非法方式取得

 

证人陈凤珠、陈梅芳、林传棋、杨雪云四人均出具了证明,证实该四名证人在受到本案侦查人员的非法关押、暴力取证的情况下出具了不符合事实的证言,导致原裁定判决中所采信的庭前证人证言对关键事实的证明失实。

 

而且,原裁定判决没有解释、也无法解释为何不采信上述四名关键证人在人身完全自由可以自由表达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可能更加符合其真实意思、更加符合客观事实的证言。

 

五、关键事实的关键证据始终没能查实

 

绑架案中勒索字条是最为关键和核心的证据之一,但是在本案中,字条的来源始终没有查清,由谁所写,如何写的,始终没有查清。

 

另一关键证据,原审裁判认定的“作案”所用的车辆,也没有查清。

 

上述两处核心事实和核心证据未能查实,导致本案关键证据的核心链条出现断裂,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根本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定案标准,甚至连原审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都没有达到。

 

六、本案还存在多处重大疑问和大量无法解释的矛盾,代理人将在申诉代理意见中详细陈述,

 

综上,原审裁定和判决依据非法证据,无客观证据,无视无罪证据,导致认定事实出现错误,而且后来有新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审裁定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申诉人依法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依法撤销原裁定和判决,宣告黄兴、陈夏影、林立峰三人不构成绑架罪。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黄兴

    代理人:刘志强

    代理人:周立新

    申诉人:陈夏影

  代理人:张磊

    代理人:吴国阜

    申诉人:林信容

  代理人:王兴

代理人:李金星

 

                   2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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