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陈满故意杀人特大冤案全体申诉律师的呼吁信
更新日期:2015/1/9 18:14:45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张燕生律师等 阅读:
海南陈满故意杀人特大冤案全体申诉律师的呼吁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社会各界人士:
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今天特向您汇报一桩1992年发生在海南的特大冤案。这桩只有刑讯口供的冤案,有罪供述矛盾重重,证人证明无作案时间,警察伪证被当庭揭露……物证未鉴定,被公安扔掉,法院依传说中的证据判死缓——冤案受害者陈满已经21年牢狱。
陈满是四川省绵竹市人,在上世纪闯海南大潮中从四川基层工商部门辞职下海,1988年去海口创业。1992年12月25日晚,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发生一起杀人放火案,时年29岁的陈满被认定为该案凶手。1994年11月9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9年4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该死缓判决。
该案原审律师吴家森、曹铮(时任新疆律协刑辩委主任)、林义全(原西南民族大学教授,已故)当时都为该案做无罪辩护,原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谭兵教授(已故)生前也一直关注该案,上述几位专家教授都在1998年四川电视台《法治之光》节目接受过详细采访(见附件:《法治之光》节目文字稿),发表了陈满无罪的意见。但即使在今天看来这些高水平的刑事辩护仍然没能有效阻止陈满冤案发生。
就本案,我们通过仔细查阅案件材料、会见陈满、走访一、二审辩护律师,组织几十名律师进行研究与论证,我们的结论与本案原辩护律师意见是一致的:该案不仅程序上证据收集、侦查审讯、法庭审判等环节存在诸多严重瑕疵;更重要的是该案事实认定疑点众多、漏洞百出:
1、有在卷的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陈满无作案时间和条件。
2、本案作案凶器以及其他所有与案件有关的重要物证均称“没有保存条件,在全国卫生检查中处理掉了”。全案除口供外,没有任何物证出示。
3、死者身上的刀伤系多种凶器所致,法医鉴定报告与起诉书指控的刀伤有明显矛盾。
4、陈满当庭翻供,称其此前遭受严重刑讯逼供,被迫认罪,且其多次口供自相矛盾。
5、死者被害当天,有确切证据证明有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到死者家中,案发现场残留有“小角楼、二锅头、白酒、啤酒”,现场遗落有近视眼镜和带血白衬衣都不是陈满或死者的,而这些极端重要的疑点都没有查清,本案不能排除有另外第三者作案的重大嫌疑!
陈满案定罪完全是靠口供,但口供矛盾重重,我们确认,陈满案确系一起罕见的特大冤案。
2014年1月陈满案全体申诉律师以及重多专家学者在京召开研讨会,数十位专家学者均认为此案应立即复查再审(见附件纪要)。
我们于2014年2月开通了洗冤网www.xiyuanwang.net,将陈满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整理成电子稿公开发布,该案引起巨大社会反响,众多专家学者对此予以高度关注,认为该案是活着的“聂树斌”案。该案错得离奇、明显、不可思议。
二十多年来陈满以及他的父母从未放弃申诉,但没有任何效果。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和福建念斌案等冤案的平反,让我们看到了国家依法治国的决心、看到了陈满冤案平反的希望。我们也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反复强调平反冤假错案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坚守防止冤错案底线,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要坚决依法纠正冤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这是司法自信的表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为此,我们全体申诉律师向您求助:请您一定要想方设法帮助我们让党中央、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最高院了解和重视陈满案重大冤情。我们急切盼望此案得到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督促最高检、最高院认真复查此案,纠正此案,平反陈满重大冤案!
向您致以法律人的敬礼!
陈满案申诉律师:
张燕生律师(念斌案辩护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 )
李肖霖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
陈光武律师(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主任)
易延友律师(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万琼律师(法学博士生,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 铮律师(73岁,陈满案原一、二审辩护人,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建刚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磊律师(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启珍律师(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志强律师(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金胜律师(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海峰律师(北京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蔺其磊律师(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强 力律师(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颖律师(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金星律师(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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