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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案法律文书22份

更新日期:2014/3/31 10:58:09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阅读:

  核心提示:火灾原因认定书;2、现场勘查笔录3、法医检验报告4、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12.25”侦破组《“12.25”杀人焚尸案破案经过情况》5、综合材料(1)6、综合材料(2)7、海口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8、海口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9、补充侦查报告书10、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1、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2、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1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4、最高法院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室给陈达芬代表的复函15、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专用函16、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17、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复函18、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复函19、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投诉复函20、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21、最高法院立案庭通知书2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答复函


陈满“死缓”案有关法律文书

以下的文字、段落、标点符号,均按原文件录入。正文前面括号()内的文字为录入者所加。

(对关键证据、情节,用红字标示,以便对几个文书先后的表述进行对照。)

 

1、火灾原因认定书

 来源:公安卷1  89-89  时间:19921230日)

火灾原因认定书

(振)公消监(1992)字第004

199212251958分,海口市文明东路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经我局派员协同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认定这起火灾是有意使用液化石油气纵火引起的。

火灾现场为二房一厅套间,起火部位在靠近伙房房间的门板处,起火点在门板距地面高70厘米处,从下往上蔓延,从现场的情况看,壹瓶15kg的液化气被搬离伙房,放在靠近伙房房间的门口处,拧去减压阀,开启角阀,从现场被烧的门板进行分析,在门板距地面70厘米起从下向上燃烧痕迹清晰木材炭化呈有规律的鱼鳞片状,裂纹深且宽,为高温明火所致。而且,现场还有一台靠近门口的电冰箱被烧毁,一具死尸的下半身朝门口处被烧焦,两脚收缩弯曲,现场没有其他引起火灾的痕迹。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定这起火灾的起火点在门板距地面高70厘米处,是有意使用液化石油气纵火引起的。

 

                                                        振东分局消防队

                                                19921230

抄送:市消防局、振东区人民检察院

2、现场勘查笔录

(来源:公安卷2  281-284页;时间           199311日)

12.25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杀人焚尸案

现场勘查笔录

199212252030分许,海口市公安局接振东公安分局区刑警队称:位于该辖区的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消防队员在灭火过程中发现一具尸体,要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报后,海口市公安局卞湛光付局长率侦技人员于当日2050分赶到现场,在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后即开始了访问勘查工作。当时天气阴,勘查在灯光条件下进行。

现场位于海口市振东区文明东路南侧的上坡下村109号首层室内。109号为三层结构,座北朝南的民房,其西侧为107108号,东侧为110号。此排民宅北侧为海口市塑料厂宿舍,南侧为同类型的一排民宅。此排民宅与其南侧民宅之间留有1.7m - 2.30m的巷道。

勘查时,我们发现,在107号门前的巷道地面上正置一15kg油气罐,同时发现在巷道地面上有大量凝血块、血水和黑色炭灰。

109号大门为双层结构,外层为双外开铁栅栏门,内层为双内开木门。勘查时发现,在西侧 铁栅栏门横栏上挂有一铁锁,锁呈锁闭状。内外门均呈开启状,且无撬门痕迹。

109号首层为二房一厅带卫生间、厨房结构,首层布局为:北半部是东西排列的两间卧室,东南部是厨房,西南部是卫生间。其中,西卧室南墙外侧是楼梯,南部中央为客厅

客厅地面因火灾和灭火布满黑色烟尘和血水。在楼梯口前、厨房门前地面发现两块5×5cm的凝血块,在厨房门口外侧有一浸水的黑色男西装,在楼梯口南侧地面,由北往南分别发现带血白衬衫一件、近视眼镜一付、火柴盒及散落的火柴若干。在客厅东墙和南墙分别放有长条低柜和书桌,书桌上摆放无绳电话机主机一台,皇冠牌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在低柜上放有茶具、杂物及无绳电话机子机;在低柜西北角地面发现无瓶底的“小角楼”“二锅头”酒瓶残部及酒瓶瓶底碎片。在无绳电话机主机两侧近身部位发现擦拭状血痕,在子机上部右侧发现少量血痕;低柜北侧东墙墙面距地1.20米高度有喷溅血迹,在书桌抽屉面上有喷溅血迹。

厨房呈南北长、东西短形,开门于西墙北部。厨房东北角放有碗柜,在东墙中部前地面放置一15kg石油气罐,在西墙靠墙建有水池、切菜台和双眼燃气灶。在双眼燃气灶北灶眼上发现四块被撕碎的当日海南日报第一版报纸,其上有擦拭性血迹;在切菜台上放有砧板,砧板上有一木把菜刀,刀上盖有铝盒,在菜刀上未发现任何血迹。连接燃气灶的输气管减压阀端搭于地面。

卫生间在其北墙东部开门,门呈开状。在门外表面离轴侧距地面1.6米高度有一血指印(残缺),卫生间水龙头呈开启状。卫生间门外侧地面发现带血白色卫生纸,在卫生间与楼梯之间地面有倾倒的中型折叠圆桌和自行车。

中心现场在东卧室。东卧室开门于其南墙西侧,门呈内开状,门轴在西。门框及气窗边缘部分被烧炭化。在门口正面偏西靠门放置一电冰箱,冰箱的塑料部件已被高温溶化,在门前地面有二块冰箱上的铁皮。进门东侧靠南墙有一铁架床东西向摆放,其上的席梦思垫面已烧掉,露出弹簧;在床西头地面有一电冰箱保护器。尸体俯卧于床北侧的地面,头东脚西,两腿呈弓形上弯,其身上盖有被火烧过的棉被。在尸体头部东侧有一可折叠金属椅子,椅昨座面上有一双烧焙的旅游鞋和一把电动剃须刀。在床东头靠床往北分别放有保险柜、床头柜和矮衣柜,其中,床头柜上放有两台电话机,电话机表层已被高温溶化,在床头柜抽屉锁眼内发现一钥匙断头,断头部位向顺时针方向扭曲变形;在床头柜下柜门左上角发现一擦拭状血痕。矮衣柜上放有两个电视机外包装盒,盒内放有衣物和书籍。在矮衣柜西侧地面放有两个电饭锅和一张已折叠的大园桌,在大园桌西侧靠北墙放置一办公桌,办公桌西半部已被烧毁,东桌头面上放有一被烧坏的带包装的放像机。在办公桌西半部被烧毁桌面下地面发现折叠式小刀一把,带塑料把尖刀一把、被烧掉把的平头螺丝刀二把及钥匙串三串。在办公桌西侧发现被半部已被烧毁的落地电风扇零部件。在办公桌南侧沙发木条以南地面发现一倾翻的铝合金茶几架和茶几玻璃碎片。移动尸体后,在其身下地面发现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

尸体为男性,上身穿白色衬衣,外穿兰色羊毛衫,下身穿浅灰色长裤,脚上无鞋,左手腕上戴手表。其被烧伤部位集中在右面部、臀部及右脚外侧部。在其右裤口袋内搜出“陈满”工作证一份及若干名片。尸体颈部正面被锐器切割深达气管。

勘查于次日凌晨结束,并于此后进行了四次复勘。现场提物证有:客厅内的带血白衬衣一件,黑色男西装一件,眼镜一付,火柴盒及火柴若干,打碎的“小角楼”、“二锅头”酒瓶, 无绳电话机主机和子机各一件,带血白色卫生纸一块,带血的海南日报碎片四片,石油液化气罐一瓶,保险柜一个,床头柜一个,钥匙串三串,螺丝刀三把,折叠小刀一把,带把尖刀一把,菜刀三把。现场提取血痕10处,拍照现场照片一套,制作现场草图三份,制作勘查笔录一份。

参加勘查人员有:

勘查指挥:吴进兴、李治平

痕迹员:刘亚琴、曾道童

法医:戴浩霖、吴雪龙

拍照:黄康、王加红、庞业光

笔录:曾道僮                           1993年元月1

注明:1笔录在描述现场状况中有“发现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在其右裤口袋内搜出陈满工作证一份及若干名片”而在最后列“现场提取的物证有:”里却没有这两件物证了。此后也一直没有出现过。2、肉眼可以看出,笔录全文,只有“笔录:曾道僮”和“1993年元月1日” 两组字是另外一个人的笔迹,其他包括参加勘查人员”名字,均为同一人的笔迹。

不知“曾道童”与“曾道僮”是否为同一人。

3、法医检验报告

(来源:公安卷2  292-293页;时间           1993110日)

法医检验报告

委托单位:        海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案由:杀人焚尸

死者:钟作宽,男,46岁,四川人

检验目的:明确死因

检验时间:19921225

一、简要案情:

19921225日晚9时许接海口市振东区刑警队报案,在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火灾现场发现尸体,赶到现场后即对尸体进行了检验。

二、尸体检验:

死者呈俯卧位,上半身盖一床棉被,上穿兰底红条羊毛衫,白衬衣,左手戴男表一块,指针停于810;。下穿灰色外裤深蓝色内裤,系扣式牛皮带,脚穿褐色袜,尸体身旁有蓝色拖鞋一只。死者裤中搜出绵竹工商局陈满的工作证及其他物品死者衣裤大部烧毁,左侧程度较重尸体颈部自左侧中份至右侧后份在舌骨与甲状软骨之间水平有一横行切割创口,长度约25厘米,边沿锐利,不整齐,深至颈椎前沿,气管、左侧颈总静脉和右侧颈总动脉被割断。颈部正中此创口下方1厘米,有一十字型切割创,长9厘米,宽4厘米,深至浅筋膜。头部左眉外上方有一2cm长的表皮切割创。其上方散在十多处直径0.5厘米的表挫裂创。头顶枕部有3处平行砍创,长度分别为3.5厘米、2.5厘米、1.5厘米深主帽状腱膜。左耳下方可见多处平行表皮切割创。双手拇指指关节根部可见长约3厘米的切割创,右手拇指、食指指肚均可见长1厘米的表皮割伤。左侧大腿后份可见5×5厘米大小的表皮挫裂创,双侧下肢严重烧伤,以右侧为重。打开腹腔,胃内容物约500毫米,呈糊状。

三、分析说明:

死者全身存在多处锐器伤,尤其颈部颈总动脉割断造成的失血性休克可致死,是绝对致命伤。双手虎口有切割创口说明死者有抵抗行为。

四、结论

钟作宽系由于颈部损伤,大血管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

海口市公安局法医:戴浩霖、李治平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盖章)

1993110

 

4、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12.25”侦破组《“12.25”杀人焚尸案破案经过情况》

(来源:公安卷1  3-4页;时间:1993115日)

19921225日晚上8,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群众和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上有刀杀伤痕,屋内有大量血迹,立即报案……。

19921226日晚,市局杜局长亲自在市振东区政府办公室听取该案侦查工作汇报,指定由振东分局邵立鹏副局长具体负责,抽调分局枪案组、和平南路派出所等17名干警组成侦破组。

首先,我们侦破组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调查访问,进一步确定发案时间为晚上七时。……死者到底是谁?死者身上带有一个“陈满”的工作证,陈满原租住过109号房,109号房东系钟作宽。到底死者是不是陈满,陈满为什么来109号,109号房东钟作宽发案后又失踪不件阴影。为了弄清死者是不是陈满,我们查找陈满的关系人朱勇(四川……)辨认尸体,证实死者不是陈满,而是钟作宽。

确定死者是钟作宽后,侦破组又连夜深入群众进行调查访问,进一步了解到:陈满921月迁住上坡下村109号……先后欠钟(被害人)和其他人款几万元,导致钟作宽讨厌陈满,强迫陈满于19921217日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无固定住处可归,到处寄宿。发案当晚陈满出现在现场观看群众救火。发案后陈满行动反常。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侦破组一致认为,陈满系重大嫌疑对象。为了进一步取得确切证据,制服陈满,除继续对现场勘察外,我们还通过搜查、调查等方式,尽可能获取更多的证据和陈满的落足点。

19921227日,获悉陈满活动落足点在海口宁屯大厦之后,邵立鹏副局长立即组织力量,查实陈满活动地点在宁屯大厦七楼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28日凌晨130分,由邵副局长亲自带领侦破组10名干警在宁屯大厦七楼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702房间抓获陈满。28日收审在押海口收审所。

陈满收审后,故作镇静,态度顽抗,拒不认罪。在关押期间,我们侦破组根据获取的大量证据,反复交待党的政策,多次提审。陈满终于在事实面前坦白交待杀死钟作宽放火焚尸的犯罪事实。所供情况,与现场勘查和分析判断的情况是一致的。

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12.25”侦破组:邵立鹏、林道能、陈海平、王海东

1993115

5、综合材料(1

(以下黑字与“破案经过”基本相同。红字为新加,蓝字为删除。)

(来源:公安卷1-8-11页;时间:199388日)

……(陈满个人及家庭情况,略)

破案经过:

19921225日晚上8时,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群众和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上有刀杀伤痕,屋内有大量血迹,立即报案……。

19921226日晚,市局杜局长亲自在市振东区政府办公室听取该案侦查工作汇报,指定由振东分局邵立鹏副局长具体负责,抽调分局枪案组、和平南路派出所等17名干警组成侦破组。

首先,侦破组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调查访问,进一步确定发案时间为晚上七时。死者到底是谁?死者身上带有一个“陈满”的工作证,陈满原租住过109号房,109号房东系钟作宽。到底死者是不是陈满,陈满为什么来109号,109号房东钟作宽发案后又失踪不见阴影。为了弄清死者是不是陈满,我们查找陈满的关系人朱勇(四川……)辨认尸体,证实死者不是陈满,而是钟作宽。

确定死者是钟作宽后,侦破组又连夜深入群众进行调查访问,进一步了解到:陈满921月迁住上坡下村109号……先后欠钟(被害人)和其他人款几万元,导致钟作宽讨厌陈满,强迫陈满于19921217日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无固定住处可归,到处寄宿。发案当晚陈满出现在现场观看群众救火。发案后陈满行动反常。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侦破组一致认为,陈满系重大嫌疑对象。为了进一步取得确切证据,制服陈满,除继续对现场勘察外,我们还通过搜查、调查等手段方式,尽可能获取更多的证据和陈满的落足点。

19921227日,获悉陈满活动落足点在海口宁屯大厦之后,邵立鹏副局长立即组织力量,查实陈满活动地点在宁屯大厦七楼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28日凌晨130分,由邵副局长亲自带领侦破组10名干警在宁屯大厦七楼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702房间抓获陈满。28日收审在押海口收审所

陈满收审后,陈满故作镇静,态度顽抗,拒不认罪。在收审关押期间,我们侦破组根据获取的大量证据,反复交待党的政策,多次提审。最后陈满终于在事实面前坦白交待杀死钟作宽放火焚尸的犯罪事实。所供情况,与现场勘查和分析判断的情况是一致的。

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侦查所获证据材料,证实人犯陈满犯有下列罪行:

人犯陈满早与四川省广元市纺织厂的钟作宽相识。19921225日傍晚6时多,陈犯窜到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钟作宽住宅,单独与钟座谈。在谈话中,钟就叫陈犯还借款,并说如果明天不还借款就向公安局举报。钟就大声吵起来,陈犯见势不妙,便起杀心,就起身到厨房内拿起一把菜刀,乘钟不备,勒住其头部,往钟的脖子上切割2刀,又在脖上砍了几刀,钟在拼命的挣扎过程中,陈犯还在钟的手臂处、头部、背部砍了几刀,至使钟全身多处锐器伤,颈部颈总动脉割断造成失血休克致死。接着,陈犯就把钟的尸体拖入钟的房内,然后拿出自己的工作证放进钟尸体的衬衣内,并从钟的身上搜出一串锁匙,接着将毛巾被、棉被盖在钟的尸体上。把厨房内的煤气瓶搬到房间里,便拿钟的锁匙开床头柜和持螺丝刀撬开办公桌的抽屉,翻搜盗走600元现金。尔后,就拿一瓶酒倒在尸体的棉被上,拧开煤气瓶阀门放气,点火焚尸后逃走。

处理意见:

上述事实证明,人犯陈满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   项,犯有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5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以上意见是否妥当,呈上级领导审批。

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办案人:邵立鹏、林道能、陈海平、王海东

199388

振东分局刑警队(盖章)

(同意报捕。陈波签字,93-8-10

6、综合材料(2

(与“综合材料(1)”比较,以下黑字为相同。红字为新加,蓝字为删除。)

来源:公安卷1  12-15;时间:199388日(前2页的字体和后2页字体不同)

……(陈满个人及家庭情况,略)

破案经过:19921225日晚上8时,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群众和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上有刀杀伤痕,屋内有大量血迹,立即报案……。

19921226日晚,市局杜局长亲自在市振东区政府办公室听取该案侦查工作汇报,指定由振东分局邵立鹏副局长具体负责,抽调分局枪案组、和平南路派出所等17名干警组成侦破组。

首先,侦破组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调查访问,进一步确定发案时间为晚上七时。死者到底是谁?死者身上带有一个“陈满”的工作证,陈满原租住过109号房,109号房东系钟作宽。到底死者是不是陈满,陈满为什么来109号,109号房东钟作宽发案后又失踪不见影。为了弄清死者是不是陈满,我们查找陈满的关系人朱勇(四川……)辨认尸体,证实死者不是陈满,而是钟作宽。

确定死者是钟作宽后,侦破组又连夜深入群众进行调查访问,进一步了解到:陈满921月迁住上坡下村109号……先后欠钟(被害人)和其他人款几万元,导致钟作宽讨厌陈满,强迫陈满于19921217日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无固定住处可归,到处寄宿。发案当晚陈满出现在现场观看群众救火。发案后陈满行动反常。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侦破组一致认为,陈满系重大嫌疑对象。为了进一步取得确切证据,制服陈满,除继续对现场勘察外,我们还通过搜查、调查等手段方式,尽可能获取更多的证据和陈满的落足点。(下面字体似林道能)

19921227日,获悉陈满活动落足点在海口宁屯大厦之后,邵立鹏副局长立即组织力量,查实陈满活动地点在宁屯大厦七楼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28日凌晨130分,由邵副局长亲自带领侦破组10名干警在宁屯大厦七楼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702房间抓获陈满。28日收审。

陈满收审后,陈满故作镇静,态度顽抗,拒不认罪。在收审关押期间,侦破组根据获取的大量证据,反复交待党的政策,多次提审。最后陈满终于在事实面前坦白交待杀死钟作宽放火焚尸的犯罪事实。所供情况,与现场勘查和分析判断的情况是一致的。

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侦查所获证据材料,证实人犯陈满犯有下列罪行:

人犯陈满早与四川省广元市纺织厂的钟作宽相识。19921225日傍晚6时多,陈犯窜到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钟作宽住宅,单独与钟座谈。在谈话中,钟就叫陈犯还借款,并说如果明天不还借款就向公安局举报。钟就大声吵起来,陈犯见势不妙,便起杀心,就起身到厨房内拿起一把菜刀,乘钟不备,勒住其头部,往钟的脖子上切割2刀,又在脖上砍了几刀,钟在拼命的挣扎过程中,陈犯还在钟的手臂处、头部、背部砍了几刀,至使钟全身多处锐器伤,颈部颈总动脉割断造成失血休克致死。接着,陈犯就把钟的尸体拖入钟的房内,然后拿出自己的工作证放进钟尸体的衬衣内,并从钟的身上搜出一串锁匙,接着将毛巾被、棉被盖在钟的尸体上。把厨房内的煤气瓶搬到房间里,便拿钟的锁匙开床头柜和持螺丝刀撬开办公桌的抽屉,翻搜盗走600元现金。尔后,就拿一瓶酒倒在尸体的棉被上,拧开煤气瓶阀门放气,点火焚尸后逃走。

处理意见:

上述事实证明,人犯陈满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   项,犯有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5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以上意见是否妥当,呈上级领导审批。

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办案人:邵立鹏、林道能、陈海平、王海东

199388

振东分局刑警队(盖章)

(同意报捕。陈波签字,93-10-10

7、海口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摘要

(来源:公安卷1  22-23  时间:199383日。)

(对关键证据、情节,用红字标示,以便对几个文书先后的表述进行对照。)

人犯陈满……于19921228日收审在押至今。

据本局侦查证实,人犯陈满犯有下列罪行:

陈犯早与四川省广元市纺织厂的钟作宽相识。19921225日傍晚6时多,陈犯窜到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钟作宽住宅,单独与钟座谈。在谈话中,钟就叫陈犯还借款,并说如果明天不还借款就向公安局举报。钟就大声吵起来陈犯见势不妙,便起杀心,就起身到厨房内拿起一把菜刀,乘钟不备,勒住其头部,往钟的脖子上切割2刀,又在脖上砍了几刀,钟在拼命的挣扎过程中,陈犯还在钟的手臂处、头部、背部砍了几刀,至使钟全身多处锐器伤,颈部颈总动脉割断造成失血休克致死。接着,陈犯就把钟的尸体拖入钟的房内,然后拿出自己的工作证放进钟尸体的衬衣内并从钟的身上搜出一串锁匙,接着将毛巾被、棉被盖在钟的尸体上。把厨房内的煤气瓶搬到房间里,便拿钟的锁匙开床头柜和持螺丝刀撬开办公桌的抽屉,翻搜盗走600元现金。尔后,就拿一瓶酒倒在尸体的棉被上,拧开煤气瓶阀门放气,点火焚尸后逃走。

上述事实证明,……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海口市公安局(盖章)局长:同意报捕。林捷(签字)

    (杜斌国盖私章)

   199383

8、海口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来源:公安补充卷1-3页)

海公诉字第20

被告人陈满,男,一九六三年二月十八日生,汉族,四川省富县人(注:籍贯),高中文化程度。家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县(注:现为绵竹市)城关镇迎祥街水电局宿舍3单元12号。捕前系冬雨公司经理,无前科。

该陈一九七零年至一九七五年在绵竹县汉旺镇小学读书,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七八年在绵竹县汉旺镇中学读初中,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三年在绵竹县中学读高中、补习。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八年在绵竹县工商局孝德工商所工作,一九八八年停薪留职,一九八九年被解聘,一九八八年来琼先后在淮扬餐馆、冬雨公司工作。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因杀人嫌疑被收容审查,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因故意杀人罪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在海口市看守所。

陈满杀人焚尸一案经1993925日至19931022日的审讯和调查,证实被告人陈满犯有如下罪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晚,被告人陈满在上坡下村109号因债务偿还问题与钟作宽发生争吵,钟扬言陈如果不还债就要去公安局举报陈的违法行为,陈害怕钟举报,遂萌生杀害钟的念头。二十五日晚1920分许,陈来到上坡下村109假意与钟闲聊然后到他的卧室换上白衬衣、黄裤子又去厨房拿一把木柄菜刀回到客厅,趁钟不备突然从背后用手臂卡往钟的脖子,左手持刀割钟颈部侧面,钟大声呼救、挣扎,陈又割钟颈部一刀,致钟失血性休克死亡,钟倒地后陈恐其不死又用菜刀砍钟头部、躯干。陈行凶后,从钟的房内拿走现金500元,为掩盖罪行、逃避侦查视线,陈满还把自己的工作证放入钟的裤袋内,擦抹客厅的血迹、将菜刀上的血迹先用报纸擦后用水冲,然后将行凶时穿的裤子放进脸盆、衬衣丢进角落;最后把尸体拖入钟的卧室房间内,将煤气罐拿入室内打开阀门点燃煤气纵火焚尸灭迹。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满因债务纠纷将钟作宽杀死并纵火焚尸,抢劫人民币伍佰元,情节严重,手段残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海口市公安局(盖章)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陈满现押在海口市看守所。

   2)被告人陈满杀人焚尸案预审案卷共二册。

 

9、补充侦查报告书

来源:公安补充卷4-5页;时间:19931122

制作:海口市公安局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1993116日退回的陈满杀人一案,已经补充侦查完毕。结果如下:

一、19921225日晚案发前陈满在宁屯大厦的活动情况。

19921225晚在宁屯大厦702703房的人有华盘仓、杨锡春夫妇、刘德生、查彩珍、章惠胜、罗俊毅、李百林及厨工共9人。其中华盘仓、杨锡春夫妇、罗俊毅、李百林及厨工无法找到,证词无法收集。补充侦查期间只能收集到刘德生、查彩珍、章惠胜的证词。

陈满离开宁屯大厦的时间,没有人能准确肯定。这是因为,在702703房间的各证人没有注意陈满的活动,有的人在打麻将,有的人在装修房间等等,没有人在注意陈满几时几分在哪个地方;此外陈满在702703房之间走动,在702房的证人以为他去703房、在703房的证人以为他去702房;再者,由于离案发时间久远,目前各证人记忆、表述有一定模糊之处;以上三个原因使各证人在作证时表述有出入。

二、关于现场物证问题。

因我局各单位的协调问题,现场勘查时提取到的陈满放入钟作宽裤袋里的工作证遗失,无法附卷;该陈行凶时所着衣服也无法随案移送

以上两项内容,都已查清,特此报告。

现将该案原预审案卷壹册及补充调查材料附上,请审查。

此致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海口市公安局(盖章)

19931122

10、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市检刑诉字(1993)第36

被告人陈满,男,三十岁,汉族,四川富县人(注:籍贯),高中文化,原系四川省绵竹县工商局孝德乡工商所职工,一九八八年停薪留职来海南。因故意杀人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被收容审查,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一案,经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理查明: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中旬,被告人陈满因债务等问题与钟作宽发生矛盾,钟多次要陈满还清欠款和交纳房租,并于十二月十七日叫陈满搬出钟作宽住的上坡下村109号房,且说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办假执照的违法行为。为此,被告人陈满怀恨在心,遂产生杀害钟作宽的歹念。十二月二十五日晚十九时二十分许,陈满来到上坡下村109号,见钟作宽正在客厅喝酒,便假意与钟闲聊,然后走进卧室换上事先放在那里的衬衣、裤子和拖鞋,走到厨房拿了一把木柄菜刀回到客厅,趁钟作宽不备用左手从其背后抱住钟的头部,右手持刀向钟的颈部猛割二刀,钟呼叫、挣扎,陈满又对其颈部、面部、双手连砍几刀,将钟砍倒在地,陈恐其不死又用菜刀向钟头部、躯干连砍数刀,见钟不再动弹,便将尸体拖入钟卧室的床边,把自己的工作证放进钟尸体的裤子口袋里,接着用毛巾被、棉被和卫生纸擦拭地板上、样品柜上的血迹,用报纸擦菜刀上的血迹,然后从厨房搬来一罐煤气放在房门口处,又回到洗手间洗净手、脚上的血迹,钟的卧室翻找财物,用螺丝刀撬开办公桌的抽屉取走500元现金,并企图打开床头柜,但未成功。尔后,陈脱掉行凶时穿的衣裤、拖鞋,换上来时穿的衣裤、皮鞋,走到门口拧开煤气罐气阀点燃煤气焚尸灭迹,后仓皇逃离现场。经海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钟作宽身上有多处锐器伤,颈动脉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以上犯罪事实有提取的被告人作案所用凶器等物证,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和法医鉴定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满亦有供述在卷。

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肆意杀人,致人死亡,并为掩盖其罪行纵火焚尸灭迹,手段极其残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陈满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盖章)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满现押在海口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及作案凶器等物证随案移送。”

11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4)海刑初字第19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满,男,一九六三年二月十八日生,汉族,四川省富县人(注:籍贯),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竹县(注:现为绵竹市)城关镇迎祥街水电局宿舍3单元12号。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被收容审查,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现押在于海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铮,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家森,四川省绵竹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被告人陈满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成;代理检察员:文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满及其辩护人曹铮、吴家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中旬,被告人陈满因债务问题与钟作宽发生矛盾,钟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办假执照的事,陈满怀恨在心,遂产生报复杀人歹念。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上十九时二十分许,陈满来到上坡下村109号钟的住处,假意与钟作宽闲聊,趁钟不备,持刀向钟颈部、头部、躯干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又到钟的卧室用螺丝刀撬开办公桌的抽屉取走现金500元。随后,陈满点燃煤气焚尸灭迹。

被告人陈满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庭审中,被告人陈满否认犯罪事实,称他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不是真实的,指控陈满杀死钟作宽在作案时间上是不成立的,所依据的间接证据由于不确实且相互矛盾,不能起到证明犯罪的作用。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二年一月,被告人陈满搬到上坡下村109号钟作宽所在公司的住房租住。期间,陈满因未交房租等,与钟作宽发生矛盾,钟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并于同年十二月十七日要陈满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房。陈满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作宽的歹念。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七时许,陈满发现上坡下村地面停电并得知钟作宽要返回四川老家,便从宁屯大厦串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作宽正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即陈满进到房间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钟不备,朝钟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接着,陈满将厨房内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的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大火烧了钟作宽住室、床及办公桌等家具,经消防队员及时赶到,才将大火扑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作宽身有多处锐器伤,颈动脉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尸检报告、火灾事故鉴定,证人曾伍丰(注:应为曾伍平)、何书全、何康庆等的证言以及现场照片、遗留在现场的物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陈满亦有供认在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满因债务纠纷而将他人杀死并焚尸灭迹,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抢劫人民币伍佰元,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此外,被告人陈满为湮灭罪迹,纵火焚尸,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又构成放火罪,应于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涂国华

审判员:胡宏志

审判员:王绍裕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盖章)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闫俊奎

12、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1994)市检刑抗字第7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一案,由本院提起公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以(1994)海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并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院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收到判决书。

本院认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过轻,适用缓期执行不当,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是:

一、被告人陈满蓄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陈满因拖欠被害人的债务,当钟追债陈不还时,钟便说要告发其私刻公章办假执照的违法行为,陈满便由此而产生杀死钟作宽的故意,经精心谋划后潜入被害人住所,趁其不备持菜刀对其颈部连割二刀,接着又向其颈部、面部、双手连砍几刀,钟倒地后,还用菜刀向钟头部、躯干连砍数刀,活活将被害人当场杀死。被告人陈满为了掩盖其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纵火焚尸灭迹,险些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以上事实充分表明被告人陈满不仅犯罪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而且主观恶性很深,被告人陈满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依法必须对其予以严惩。

二、就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陈满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条件,而且其肆意翻供,认罪态度不好,依法亦应从重处罚。

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在量刑时却适用缓期执行,显然过轻,未充分体现罪刑相一致的执法原则。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满罪恶深重,法不容留。不杀,不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盖章)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注:陈满十一月十六日收到判决书,抗诉书日期为“十一月十三日”)

 

 

1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94)琼刑终字第81

抗诉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满,男,一九六三年二月十八日生,汉族,四川省富县人(注:籍贯),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竹县(注:现为绵竹市)城关镇迎祥街水电局宿舍3单元12号。曾在绵竹县工商局工作四年,一九八八年辞职到海南。无固定职业,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铮,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义全,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放火一案,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作出(1994)海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泽明、郭胜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满及其辩护人曹铮、林义全、证人于悦实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满于一九九二年一月到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向被害人钟作宽赁屋居住,至同年十二月十七日,因未交房租,背着钟作宽擅自收取其他租房户租金,欠钟作宽个人现金久不归还等缘故,与钟发生矛盾,被钟强令搬出了109号。钟曾扬言:将到局告发陈私刻公章,采取非法手段为他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收取非法利润等问题。陈因此怀恨在心而产生杀人歹念。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七时许,陈满发现上坡下村停电并得知钟作宽要返回四川老家,便从宁屯大厦串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作宽在客厅喝酒,便与钟搭讪。钟再次催陈还钱,声称次日上午陈再不还钱,就要到公安局举报陈的违法行为让陈在海口无立足之地,并称这是对陈的最后通牒,与陈激烈争吵。陈乘钟不备,拿起一把菜刀,朝钟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接着,把钟的尸体移到钟的卧室内靠床的地下,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的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大火烧毁了钟作宽卧室、床及办公桌等家具,消防队员及时赶到才将火扑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作宽身有多处锐器伤,颈动脉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满因债务纠纷而将他人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此外,被告人陈满为湮灭罪迹,纵火焚尸,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又构成放火罪,应依法严处;依照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满未提出上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量刑过轻,向我院提出抗诉,其抗诉理由是:1、被告人陈满蓄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2、被告人陈满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3、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在量刑时却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未充分体现罪刑相一致的执法原则。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满因欠钟作宽的钱久不归还与钟发生矛盾,被钟以告发其违法行为相威胁而怀恨在心,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七时许,在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持刀将钟作宽杀死,把尸体移到钟的卧室内靠床前的地下,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内靠门处点燃煤气放火焚尸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何康庆、陈广生、何书全、杨锡春、罗俊毅、刘德生、曾五平、王勇、姚伟、刘运琦、邱培钰、朱勇等三十余名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科学(病理)技术鉴定书》、被告人陈满的供述及其所画的《犯罪现场示意图》、公安机关《笔迹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满因欠债不还与钟作宽发生矛盾,被钟以揭露其违法行为要挟,竟怀恨在心,目无国法,持刀将钟杀死,又不顾左临右舍的安危,在人口密集的作案现场放火焚尸,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辩护人关于陈满无作案时间及认定其作案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陈满对其犯意产生之原因、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过程、作案情节的多次供述与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相符;陈满手绘《犯罪现场示意图》所标的受害人钟作宽尸体摆放位置、煤气罐摆放的位置、带血报纸摆放位置,冰箱移动、摆放的位置,从办公桌抽屉取钱的位置均与现场勘查笔录相符;公安、检察机关不掌握陈满用手的习惯,故根据陈在侦查阶段的历次供述,指控陈用右手持刀作案,辩护人为此在庭审中引用了陈满的父母及刘运琦、邱培玉等证人的证言,指出陈系左撇子不可能用右手持刀杀人。经查,陈满在预审阶段的认罪供述中曾明确承认其是用左手持刀杀人,该供述与证人关于“陈满除写字用右手外,进行其他活动均习惯于用左手”的证言相符。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永林

审判员:苟永俊

审判员:杨伟余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盖章)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段洪彬

 

申诉回函

14、最高法院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室给陈达芬代表的复函

法办联复(2000)第73

陈达芬代表:

您关于“公安干警于悦实作伪证的情况反映”收悉。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案件事实和处理

原判决认定:19921月,被告人陈满到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租屋居住(该屋属四川省广远市轻化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被害人众作宽管理),至同年1217日,因不交房租,背着钟作宽擅自收取其他租房户租金,欠钟作宽个人钱款不还等原故,与钟发生矛盾,被钟强令搬出了109号。钟扬言:陈如不还钱。其将到公安局告发陈私刻公章,采取非法手段为他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收取非法利润等问题。陈因此对钟怀恨在心而产生杀人歹念。

同年1223日、24日,陈得知钟要四川,便返回109号原先租住的卧室睡觉,以观察钟的动静。1225日下午七时许,陈又串至109号,钟再次催陈还钱,与陈激烈争吵。陈乘钟不备,从背后用右手勒住钟的脖子,左手持刀将种杀死,把尸体拖到钟卧室内靠床边地上揩擦清洗血迹之后,,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卧室门口,置放气嘴于钟尸体的右脚边,继而匆忙在钟的办公室桌、床头柜等处翻找钱物,然后旋开煤气阀门,点火引燃煤气焚尸灭迹逃离现场。大火烧毁了钟作宽卧室内的床及办公桌等家具,消防队员赶到后才将火扑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作宽身有多处锐器伤,颈动脉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陈满犯罪的证据,有何康庆等三十余名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刑事科学(病理)技术鉴定书》、被告人陈满的供述及其所画的《犯罪现场示意图》、公安机关《笔迹检验鉴定书》二审《法庭笔录》等在卷。陈满对其犯意产生之原因、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过程、作案情节的多次供述与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相符;陈满手绘《犯罪现场示意图》所标的受害人钟作宽尸体摆放位置、煤气罐摆放的位置、带血报纸摆放的位置,冰箱移动、摆放的位置,床头柜钥匙断裂的位置,丢弃钥匙的位置,从办公桌抽屉取钱的位置等,均与现场勘查笔录相符。

二、于悦实作证的情况

于悦实是海口市公安局预审科的民警,曾参与审讯过陈满,目睹了陈在预审阶段从翻供到再次认罪招供的全过程。陈重新供述犯罪内容时,亲手画了一张示意图以说明和解释其作案经过。这张示意图是证实陈满犯罪的直接证据,非作案者不能画出。二审开庭之前,陈满对其曾画过该图一事极力回避,缄口不谈。二审庭审时,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除宣读结论为“犯罪现场示意图是陈满所画”的《刑事科学技术(笔迹)鉴定书》外,还让海口市公安局指派曾经目睹陈满绘图的警员出庭予以证实,于悦实就是在此情况下奉命代表参与预审陈满的警员出庭作证。陈满对当庭出示的《犯罪现场示意图》辨认后,承认该图是其亲手所画,却又狡辩说该图并非在预审阶段形成,而是在侦查阶段被公安审讯人员指明位置后让其画出来的。陈满的辩护人便称于悦实作伪证。经查,于悦实作伪证的说法不能成立。其一,早在庭审之前,海口市公安局预审科已出具过书面说明,证实“案卷第62页的示意图系被告人陈满在我审讯人员的审讯教育后自愿画的”;其二,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邵立鹏、林道能、陈海平证实陈满在侦查阶段确曾画过一张犯罪现场示意图,但是,那张图并未附卷,也没有庭审中出示的这张图标准;其三,针对陈满在庭审中的狡辩,审判长问:“你能否定地说(这张现场示意)图上的每一点都是公安人员指明位置后让你画出来的?能否确切地讲清图上哪一点是公安人员指明位置后让你画的?”陈均答“不能”;针对陈满所谓“图上有的东西不是我画的”这一抵赖之词,检察员立即宣读了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笔迹)鉴定书》,审判长又问陈满:“你对笔迹鉴定结论有何意见?”陈无法否定该结论,只得表示“没有意见”。

199935日,海南高院审委会对本案再次讨论,决定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特此函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室(盖章)

                                             000年二月十六日

 

15、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专用函

[2000]高检办发复103

关于陈满申诉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陈达芬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转来的陈元成、王众一不服海南省两级法院以杀人罪、放火罪判处其子陈满死缓的申诉案,我院去年曾责成监所检察厅会同海南省检察院进行了复查,今年又再次责成审查起诉厅重新调卷复查。经复查,我院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海南省两级法院据此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申诉材料提出的陈满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不足,且没有证据证明公安干警对陈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特此函复,希望您对检察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盖章)

                                             000年七月十二日

16、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01)琼刑申字第19

申诉人陈元成、王众一:

你们为原审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放火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1994)琼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委托四川省绵竹市全国人大代表陈达芬,于200131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417日转本院处理。

经本院立案复查,认为你们申诉所称陈满没有故意杀人和放火犯罪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认定陈满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事实清楚,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科学(病理)技术鉴定书》,陈满的供述及其所画的《犯罪现场示意图》,公安机关《笔迹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实陈满具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也能够证实陈满犯罪的全过程。一、二审的判决和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你们的申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盖章)

00一年十一月八日

 

17、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复函

2005)年琼信字第00849

程世蓉:

你为案件一事来信收悉,经审查,答复如下:按曾院长批示已转省高院刑庭依法处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专用章

2005427

18、海南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复函

2007)琼信字第00818

程世蓉

你为陈满申诉一事来信收悉,经审查,答复如下:按曾院长批示已转省高院庭依法处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专用章

2007525

 

19、海南高级人民法院网上投诉复函

20071015日星期一 中午1220 提交海南高法“天涯法律网”的“网上投诉”。

标题“对海南高法刑庭苟永俊法官拖压案件的投诉”

20071025日星期四  2007-10-25 9:12:06  “办理回复”

投诉人

 程世蓉

被投诉人
所在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投诉日期

 2007-10-15 12:20:32

办理回复

 您好!您的投诉曾浩荣院长已批交有关部门处理。

回复日期

 2007-10-25 9:12:06

20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

2007112日星期五,收到海南高法特快专递: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琼高法函[2007] 165

程世蓉:

在押人犯陈满……(省略内容:审理情况;陈达芬代表反映该案、陈满父母申诉,以及回复情况)。

现在就你在天涯法律网投诉苟永俊时提出的请求,复函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理由一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二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四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你并非陈满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依法不能为在押人员陈满申诉。况且,你并未提出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你“代陈满父母为陈满‘申诉’的行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不再受理陈满父母及近亲属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一案的申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盖章)

0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21最高法院立案庭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立案庭通知书

1997)刑监字第366-2

陈满、陈元成、王众一:

你们因陈满故意杀人、放火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2001)琼刑申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立案庭(盖章)

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注:陈元成电话告知,于2009520日收到该《通知》(特快专递)。当天让给李肖霖传真过去。

2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答复函

2011)琼信复字第117

陈元成:

你因陈满犯故意杀人、放火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1994)琼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简称原审裁定),曾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已于2001118日作出(2001)琼刑申字第1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现你仍不服,向中央政法委申诉,中央政法委于20115月将你的申诉转交本院审查。你申诉称,陈满未犯故意杀人、放火罪,应宣告陈满无罪。

本院经再次复查认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1994)琼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所认定

 

认定陈满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事实清楚,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科学(病理)技术鉴定书》、《笔迹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陈满对犯罪事实亦曾供述在案并有其所画的《犯罪现场示意图》,且上述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故原裁定对陈满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函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盖章)

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注:陈元成,于2011926日签收,并在回执备注写上不服的意见。

 

 

  {C}{C}涉案公检法— 37

1、公安人员 —— 26

1参加现场勘查人员有:(10人)

勘查指挥:吴进兴、李治平

痕迹员:刘亚琴、曾道童

法医:戴浩霖、吴雪龙

拍照:黄康、王加红、庞业光

笔录:曾道僮

2)审讯签批  16人)

签批领导:陈波、林捷、杜斌国。

参加审讯的公安干警:林道能、陈海平、王海东、林捷、邵立鹏、徐平、孙哲、朱飓峰、符练、谢俊、王公天、于悦实、韦发平。(13人)

(特别注:邵立鹏当年是海口市振东分局副局长,是本案的主要负责人、指挥者。现在是海口市公安局副局长、特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

2、一审判决书 —— 5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4)海刑初字第19号,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判长:涂国华

审判员:胡宏志

审判员:王绍裕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成;代理检察员:文进军

3、二审裁定书  —— 6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4)琼刑终字第81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长:张永林

审判员:苟永俊

审判员:杨伟余 

书记员:段洪彬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泽明、郭胜兰出庭履行职务。

 

判决书列举的证据

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尸检报告、火灾事故鉴定,证人曾伍丰(注:应为曾伍平)、何书全、何康庆等的证言以及现场照片、遗留在现场的物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陈满亦有供认在案,足资认定。

裁定书列举的证据

何康庆、陈广生、何书全、杨锡春、罗俊毅、刘德生、曾五平、王勇、姚伟、刘运琦、邱培钰、朱勇等三十余名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科学(病理)技术鉴定书》、被告人陈满的供述及其所画的《犯罪现场示意图》、公安机关《笔迹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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