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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众一:刑事再审申请书

更新日期:2014/3/31 16:08:05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阅读:

  核心提示:2013年陈满母亲王众一提起的《刑事再审申请书》。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王众一 ,女, 岁,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家住

辩护律师: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王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刑初字第19号刑事 判决书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

2、请求对陈满故意杀人一案立案再审,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改判陈满无罪。

事实及理由:

一、既没有证据证明陈满有作案时间,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满进入过作案现场。

卷中关于发案时间的证据,有被害人钟作宽的邻居何康庆等人证言及参与救火的联防队员的证言,现分别列举如下:

1. 邱孔海(住上坡下村113号)证实:今晚七点左右,我呆在家里,忽然听见一声“砰“的声音,象是推桌子倒后的声音,但是不清楚到底是家前还是家后,约一分钟后,我又听见家后面传来几声凄惨的叫声,只觉得象是丈夫打妻子的呻吟声,“哼、哼……”的叫,我当时以为是后面家庭的吵闹声,没觉得什么,又过了1分钟,就听见后面的人群喊“救火”的声音。

2.住在其房后身的邻居何康庆证实: 洗完澡,估计应是七点多(洗澡大约十分钟),我刚进我的房间,还没有坐下,七时多一点,就听到我后墙那家(109号)传出两声上气不接下气的微喊:“啊、啊”的声音?这两声叫声我听得很清楚,因为我家后窗与109号后窗相对,所以我听的较清。过了二十几分钟,玩了二十几分钟的扑克,发现109号有火光……

刘正清(何康庆的丈夫)证实,洗澡出来,妻子说我洗澡时,他听见起火的房间里有三声“啊、啊、啊!这三声,每声叫的较长,好像是恐惧发出的叫声,也好像被人夹住咽喉发出的叫声,叫的上气不接下气……

3.证人何继明921229日证实,25日晚7点多与钟通话,听到吵架声……

4.联防队员庞廷伟、何书全等人证实,晚上740分左右,得知案发现场发生火灾。

综合以上证据,被害人钟作宽被害时间应该在25日晚7时许。关于案发时间,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写道:“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七时许,陈满发现上坡下村地面停电并得知钟作宽要返回四川老家,便从宁屯大厦窜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作宽正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即陈满进到房间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钟不备,朝钟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也就是说判决书也认定被害人钟作宽是在当晚七时许被人杀害。那么十二月二十五日晚七时许,被告人陈满在干什么?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在案发现场呢?申诉人认为卷中不足以证实陈满有作案时间。关于陈满是否有作案时间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及陈满本人供述。现分别陈述如下:

1、证人关于陈满案发当晚活动情况证言如下:

1)査彩珍证言:住宁屯大厦:

我们一般是18点开始吃饭,那天,我们是1830分左右吃完饭的,是在702房吃饭的。

本来打工仔不在我们这里吃饭,陈满也不在我们这里吃饭,可是那天饭比较多,我们看到他们干的辛苦,就叫他们来吃,他们三个打工仔在我们吃完后就来吃的,他们大约吃了十几分钟,也许是19点左右吃完的。

打工仔吃饭时,陈满到703房间指挥工人们干活,我看见的,后来就没有注意到,他出去没有,我记不清了。他是否一直再702房或者703房,我也记不清了。

21点前,陈满是否在房间里,我不敢肯定。

打工仔刚吃完饭,他们三个人去过703房,陈满就在指挥他们干活,大概19点刚过,那时我刚收拾碗筷,后来就再没有看到陈满干什么了。

査彩珍的证言证实陈满在当晚七时许并未离开宁屯大厦。

2)刘德生证言

我们开饭时间中午饭是十二点,晚饭是6点。

本月二十四日,陈满除外出买材料外,基本上都在公司。二十五日的大部分时间也在,晚饭在我们公司吃的,但最后什么时间离开的,我不太注意。二十六日,陈满在我们公司吃的早饭(8点)……

第二次证言

92122518点开始吃晚饭,半个小时左右吃完了,没看电视,我们四个人开始玩麻将,19点左右开始玩麻将,陈满没有玩。我们看了一段新闻联播后才开始玩,他开始给我们倒开水。那是20点后的事情,刚刚玩麻将时,陈满在旁边看。我听到救火车响,是陈满倒茶以后,20点到21点,陈满以前从来没有给我们倒茶,以后也不给我们倒茶,

陈满没有换衣服,仍然是原来穿的衣服,也没有发现异常。

刘德生的证言足以证实陈满案于案发当晚七时未离开宁屯大厦。而是在看别人玩麻将,并且其证实陈满于案发当晚并没有任何异常表现。

3)陈华达证言

25号下午,陈满也在,到了六点多钟,陈满还在703吃饭,他还叫我们吃饭,我们三个打工仔是七点二十钟吃完饭,陈满还对我们说,在这里吃饭,没什么菜,随便吃一点吧,我们吃饭大约有十分钟,这样吃完饭,我们便到702房坐了一会,约5分钟左右,接着道703房继续做,陈满在703房,以后就不清楚他是否还在了,我们一直干到很晚才回去。

二十六、二十七日这两天,陈满与平常一样,没有其他反常现象。

陈华德的证言不足以证实陈满案于案发当晚七时离开了宁屯大厦。并且其证实陈满于案发后并没有任何反常现象。

4)罗俊毅证言

证实:我与陈洪达、李百林三个人搞装修,是陈满叫我们来的,工程是陈满的。

我们从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开始搞装修,到今天已经有五天时间了,二十五日上午八时多钟,我到宁屯干工,……到下午六点钟左右,陈满与702703房公司的人吃晚饭,他叫我跟他们一起吃晚饭,因没有位置,我们三个打工的,等他们吃完后,我才接着吃,大约六点多钟到七点钟这样,我们三个干工程的才吃完饭,那时陈满还在宁屯,吃晚饭,他还给烟让我抽,接着我们三人一直干到十点多钟才离开宁屯大厦。回家休息。

我们吃晚饭,接着在703房干工到十点多钟,离开时没有看到陈满,不知道他是否在702房。

罗俊毅的证言足以证实陈满在案发当晚七时许并未离开宁屯大厦。

5)杨锡春证言

25号晚上,我们在那里吃饭,吃完饭后,在我们那里干活,直到九点多钟才走。

第二次证言证实:

平常我们吃饭时间定在六点钟左右,可是二十五日703房装修,我们只好移到702房吃饭,大概耽误了10分钟时间,我们六点十分,这样吃晚饭,我们吃饭时间可能十五分钟到二十分钟,这样吃完,陈满与我们一起吃饭,接着是陈满的三个工仔吃饭。

我七点钟看新闻联播,七点半看完,约七点四十分接着玩麻将,在我印象中,陈满还在。有时去过702房,有时去过703房,我们玩麻将时,他坐在我旁边看,还给我们泡茶,约到八点钟,听到救火车声音。我母亲跑过来说六吉大厦后面失火了,我们说管他干啥,我们没有出去,继续玩牌,这时陈满也在。

陈满从来没在这里睡觉,也从来没有洗过澡。从二十四日开始,这几天,他都穿着灰色套衫,裤子是否换过,我不太注意。

杨锡春的证言足以证实案发当晚七时许,陈满未离开宁屯大厦。并且没有更换过衣裤。

6)章惠胜证言:

18点到19点之间,具体时间记不清,陈满也和我们一起吃饭,陈满有时在702房、有时在703房,他有一点反常,他后来给我们倒了一杯水,他也算有身份的人,倒茶不应是他倒,我倒有一种错觉,就是陈满一直在宁屯大厦,但我们当时都在打麻将,也没有注意他。但救火车响时,陈满肯定在。

我们打麻将时间说不太清,吃饭后二十分钟左右,我们吃完时是19点多一点,三个打工的最多吃了十五分钟,

我们吃饭时,陈满在不在我不能确定,我们只以为他出了703房去了702房他们工地去了,不知道他是否离开宁屯大厦。

25号晚上,我们听到救火车响时,他好像在我们公司,像是在跟华经理在说话。

章惠胜的证言不足以证实陈满在案发当晚七时许离开过宁屯大厦。

公安机关对上述证人证言得出的结论是:

19921225晚,在宁屯大厦702703房的人有杨锡春夫妇、刘德生、查彩珍等人证词不能准确肯定陈满离开宁屯大厦的时间, 这是因为,在702703房间的各证人没有注意陈满的活动,有的人在打麻将,有的人在装修房间等等,没有人在注意陈满几时几分在哪个地方;此外陈满在702703房之间走动,在702房的证人以为他去703房、在703房的证人以为他去702房;再者,由于离案发时间久远,目前各证人记忆、表述有一定模糊之处;以上三个原因使各证人在作证时表述有出入。可见,公安机关对陈满是否有作案时间,只是推测性的,公安机关强调的是陈满曾离开过宁屯大厦,只是时间上不能准确确定。主观判断因素比较强。申诉人认为,上述证人证言不能证实陈满曾于案发当晚七时许离开过宁屯大厦。而不是时间是否准确的问题。

2、证人关于陈满案发当天下午的活动情况的证词。

1)杨学文于199318日证实:

有时,我执行工程任务累了,就临时住在海口海新大厦506房。常住该房的是姚伟、何龙,均是四川人。

我当天(25)中午1时到该房间, ……25日下午约430分,我接到陈满打来506房的电话,称要到506房冲凉,约过了20分钟,他就来了,这是,我看到他是空着手来的,他以来,就站了一会,便进入卫生间洗澡去,约530分,我下楼剃完胡须回来,他已经离开该房间。约过20分钟,他又打来电话,说他刚才把一包衣服放在506房间的抽屉里,我接完电话,就打开全部抽屉,没有看到什么衣服之类的东西,之后,我便没有看到陈满了。

2)蒋庆利证言证实:

921225日晚,我在海兴大厦506房间,有三个人,杨学文、陈德英和我,在看电视。陈满是刚天黑进去的,7时前,我没有留意陈满手拿什么东西,跟去开门的杨学文讲了几句话,大概是讲洗澡的话。

3)(1229日)李钧证实:

圣诞节的下午(即25日下午),430分来409房间(朱勇房间),拿了两个纸袋,纸袋里装着一些资料,门是我开的。取东西的时间也就几分钟的时间,他是拿纸袋,装一些资料,然后,看我们几个人玩麻将,一会儿就走了。

当天,他上衣穿着烟色的,V字型的衣领,袄子是深色的,什么颜色,不注意到,反正是深色的。他没有拿衣服走。

他来时问朱勇在不在,我说不在,他说要拿一些东西,我就开房门让他拿,他走时说走了,没有说什么更多的话 ……

李钧的证言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满有作案时间。

4)证人肖波证实:

本月25日下午,因为我们已迁移地址,我同陈刚上街区购买被褥,约六时半,我们便回到宏翔大厦404室,这是,陈满就呼我,我呼机是126—14603,我马上就回电话给陈满,我问他在哪里,有什么事?陈满说,他在和平南路宁屯大厦,他告诉我说他已经将张佩玲申办工商执照的资料拿回来了,问我在哪里?他马上给我送来,我告诉他说在宏翔404室,叫他马上送来。我等着他。张佩玲的申办执照是这样的,张佩玲给2000元予陈满,托起替办工商执照,而陈满已经把2000元给花了,后来我才对他说,把张申办执照的材料拿回来,重托别人办理,当时我在宏翔大厦等了约十分钟,就走了,但没有见他来,约至少是8时半以后,我同陈刚都在杭州大厦里,这时,陈满第二次呼我,因我正忙着整理被子,我就叫陈刚电话告诉陈满,陈满时在宏翔大厦大厅里呼的我,当时,陈满对陈刚说,叫我马上到宏翔大厦去一下,他有重要的事情对我说但是我知道他所说的重要事情就是执照的事,所以,我就叫陈刚告诉陈满,叫陈满将那些材料寄放在宏翔大厦服务台就行了。而陈满一再要求一定要见,陈刚就告诉他说,我们没时间,我们现在在外面,至少要十一、二点才回来,陈满就说,那他救灾宏翔大厦等到十一、二点钟,大约十分钟,我就和陈刚、梁从林坐的士到了宏翔大厦,到宏翔大厦的准确时间是915分,这是我看的手表时间,到了宏翔大厦,我就问值班的服务员张小姐,刚才打呼机的走了没有?她说不知道,我就问有没有人寄放一些材料在服务台,她说没有。但我们也没有找到陈满,后来我们就到飞龙卡拉OK玩去了,继在狮子楼吃完宵夜,一时半,就回杭州大厦了。

6时半至8时半里,绝对没有任何人呼过我,包括陈满在内。

那是26日早上约九时,陈满穿着一件淡色的衬衣,外套一深咖啡色羊毛衫(长袖)就来到杭州大厦304室找我,就对我说:昨天晚上一时,我到宏翔大厦去找你,没有找到你,后来,我就同老陆喝酒去了,后听小丁说我们在飞龙玩了,以后又到狮子楼喝酒了,而他就赶到狮子楼,即没有找到我们,他自个就去“玉龙”看通宵电影了,他还说,他没有睡觉呢,他早上六时,曾来过一趟,后我就叫他在我的床上睡觉了,一直到下午二、三时,我便叫他一起同梁从林、陈刚到“重庆酒家”吃饭了,到了四时,我们就分手了。

肖波证言内容不足以证实陈满有作案时间。

5)陈刚证言:

陈满在1225号晚上8点(8点过一点这样),打了一个托机给肖波,大约是810分左右,肖波回机给陈满,陈满不在,没有人接,大约830分左右,陈满打电话到杭州大厦304房,当时是我接的电话,陈满对我说找肖波,我说肖波不在,陈满又说,有急事,我说你晚上12点在宏翔大厦等我们,当时,陈满说有材料要送给肖波,我说,那你把材料放在宏翔大厦大厅服务员那里,肖波12点才去拿。大约940分左右,我们去宏翔大厦大厅找陈满,陈满已经不在了,

26日大约12点左右回到杭州大厦304室,已经看见陈满了,当时陈满在睡觉,是穿着衣服睡的。

6)陆锦昌证言:

25号晚上大约1230分左右,我已经睡着了,陈满就来敲门,我开门以后,看见陈满,我就对陈满说:肖波不在。陈满就对我说,那我进来给肖波打个电话,我就让他进来。

当时,陈满进来时提了三个袋,同时说,是肖波约他来吃宵夜的,陈满一进来就打托机,大概是打了三个托机,大约等了二十分钟以后,我就对陈满说,你把东西拿去杭州大厦吧,肖波已经到杭州大厦304房了。他说:就在这里吃吧!然后,我就和陈满一起吃宵夜,还喝酒了,

陈满提的三个袋子,是下酒菜,

综合分析肖波等人证言,证实陈满于19921225日(案发当天)的活动,不能证实陈满有作案的时间,不能证实陈满进入过案发现场。相反,还能证实陈满当天并无反常表现。

 3、陈满的供述

 陈满的有罪供述对作案时间的供述

第一次:1225日晚上七点钟过十几分钟,我就从海新大厦506号房间出来,坐出租车到了109号路口处下车,接着我就往109号走。第二次:921225日下午6点过,我在宁屯大厦702房间吃饭过后,就和肖波打了BP机,肖波没回机,晚上7点过,我从宁屯大厦出来,直接到109号钟作宽住宅 ……(是步行?)

第四次供述:7点过,我就从宁屯大厦七楼下来到上坡下村109号,是步行来的,……

综合分析陈满关于作案时间的供述,只是供述,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申诉人经分析以上证人证言及陈满本人的供述,均不能证实陈满有作案时间。恰恰相反,刘德生等证人证言却证实案发时间前后,陈满没有进入过犯罪现场。

第二、没有证据证明陈满于案发当天进入过案发现场。

 1、《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物证等,均不能证实现场遗留有陈满的指纹、脚印、血迹或者属于陈满的物品,不足以证实陈满曾进入过案发现场。

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在死者身上发现一个“陈满”的工作证,但是该证据并未拍照,也并未随案移送,不足以证实确实发现了陈满的工作证。公安机关对此问题的解释是,因单位的协调问题,现场勘查时提取到的陈满放入钟作宽裤袋里的工作证遗失,无法附卷;该陈行凶时所着衣服也无法随案移送。而陈满关于工作证问题的供述前后始终不一致,他先后供述说作案后将工作证放入死者的身下、上衣口袋、裤包、身上等,申诉人经分析认为公安机关将如此重要的证据遗失,案发现场是否真的提取到了“陈满”工作证值得怀疑。加上陈满的供述始终不一,因此,不能证实陈满曾将自己工作证放到了死者身上。也就是说不能证明陈满曾进入过犯罪现场。此外,公安机关所称陈满行凶时所着衣服无法随案移送的说明也不能成立,因为公安机关根本无法确定陈满案发时的穿着。

二、卷中的证据不能证实陈满有杀人的动机。

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满的杀人动机为:被告人陈满因债务等问题与钟作宽发生矛盾,钟多次要陈满还清欠款和交纳房租,并让其搬出钟作宽住的上坡下村109号房,并说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办假执照的违法行为,为此,陈满怀恨在心,遂产生杀人之念。

2、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满的杀人动机为:被告人陈满因未交房租等,与钟作宽发生矛盾,钟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并于同年十二月十七日,要陈满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房,陈满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作宽的歹念。

那么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陈满杀人动机能否成立呢?申诉人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第一、曾五平、马志成等人证言均不能证实陈满有杀人动机。申诉人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两份证言并不能证明陈满和钟作宽之间有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更重要的是,不能证明陈满表达过对钟作宽的不满。 

1.曾伍平199318日证实说:我原来也住在上坡下村109号,在去年的11月底至12月初的某天上午,我曾回到109号时,当时,我同钟作宽站在门口外的走道外交谈,钟问我最近是否做什么生意了,挣了多少钱?我说:挣个屌,挣的钱全部给陈满垫滨海大酒店的房租钱了。钟见我这样说,他也发牢骚说:他妈的,他(指陈满)小子忘恩负义,他现在住在我这里一分钱都不给,欠了我的房租,且他原来交给我一份执照,叫我帮他办,说要给我几百元的,现在执照办好了给他,他还没给一分钱给我,假如他要是不把钱给我,他妈的,我就到公安局告他,搞死他!那天,我与钟在门外谈话时,陈满正和一个朋友(他的朋友)在他的房间里谈事,按理,陈满应该能听见我们的谈话,因为,陈满在自己的房间里的谈话声,我们也能听到。我同钟谈完话,陈满也就叫我进他的房间了,我也问了陈几句话,就走了,就这样!

   申诉人认为,按照曾五平证实的内容,钟作宽曾帮助陈满办理执照,如果这个执照是假的,他怎么可能去公安局去举报?钟作宽怎么会知道陈满为他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收取非法利润??

2.马志成于19921226日的证言证实说:

钟爸曾对我说过:陈满私自收二楼住户的租金,而他住的房租也不给我,不知他这个人怎么搞的!还有一次,钟爸对我说:陈满欠他的三千块,但也就还一千块也行。钟爸曾说:陈满不搬也行,我把他的东西扔出来,把门锁住就行了。

虽然马志成的证言能证实钟作宽对陈满不满,但是只是听钟作宽陈述,不能证实陈满对钟作宽的态度如何。不能证实陈满有杀害钟作宽的动机。

此外,下面的证人证言,不能证实陈满和钟作宽之间有过矛盾或者冲突!

1.曾纪科证言证实:我们几个人与房东都一起吃饭,陈满也一样,平时关系挺好,没有过什么矛盾。房租的事,陈满曾同我们说,由他负责,我不知道他与房东的事。房东与其他人没什么矛盾,也没有见到什么人来找他麻烦过,有时大家一起吃饭时,曾伍平与他顶过嘴,这也是很正常的事。

2.李晓云证实,钟作宽通过我们公司同意后,才出租房子给别人的,这房子租金都用来充当钟作宽在这边的各种费用了。

3.王勇证言

这个月的二十一号,钟作宽给公司发过一个电报,电报的大概意思是租出去的房子都已经收回来,因为我们公司准备春节后,要派人到海南开展业务。

听其他同事说,我们公司原来派一个叫张登发的驻在海南,后来张登发说海南有人要搞他,于是公司便把张登发调回去,去年3月份,老钟才顶替过来的。张登发因为什么事,海南要搞他,我不清楚。

4.曾纪科证言证实:我们几个人与房东都一起吃饭,陈满也一样,平时关系挺好,没有过什么矛盾。房租的事,陈满曾同我们说,由他负责,我不知道他与房东的事。房东与其他人没什么矛盾,也没有见到什么人来找他麻烦过,有时大家一起吃饭时,曾伍平与他顶过嘴,这也是很正常的事。

5.黄华山证言:我今年41日开始租用上坡下村109号三楼,每月租金400元,房主是钟作宽,租金是我交给姓钟的,三楼就我自己住。 

住二楼的姓曾等六个人与姓钟的没有任何矛盾,据我所知,他们也交了房租,他们几个人是帮人搬家等之类的工,他们在本月16日已经搬走了,不知道搬到何处了,陈满与姓钟的是老乡,平时表面关系还好,没注意到有何矛盾。

我只知道有个姓周的老头常与姓钟的来往,是在内江天厦搞材料的,好像是什么书记来看的,平时有些人吵吵闹闹的,也没有注意到到底是谁……滨海新村409号房间距离上坡下村109号有多远?

6.顾建生证言:我去年在黄华山的单位住过,我和黄华山同住在海滨新村208号,有一个姚同欣,是黄华山的老乡,姚同欣住上坡下村109号,姚同欣同我们来往,我们去他住的地方,所以,那时我便认识了钟作宽。

上周五、周六,跟钟通过电话,周五是大约是中午时间,周六是上午时间.

钟作宽给我们打电话是说:黄华山打电话找到我,黄华山问我白马井的蓝线图办好没有?拿到了没有?他要出差一个星期左右,让我转告黄华山快搬家,他已经将房子卖了!我问他:回不回来?他说:回来!他还让我跟黄华山说,他们订了两钟布货,货在武汉!让黄华山在武汉把货的合同签了。他还说了一句:他要辞职了。

没有什么异常,他只是说他要走了,让黄华山赶快搬家。

我不认识陈满。

7.何继明在1229日证言:我住过109号房,是从19913月至19923月,那是我们公司租的。

这个月19号,我送还黄华山的电视到109号。20号老钟来我们公司喝酒,在这之后,我还去过两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第一次是我送录像机去,这是我还在那里看录像,到第二天早上七点我才回到公司,看录像时,老钟说:只有陈满还没有搬走,可能这两天就走了!第二次是我去打扫卫生,那天还叫了两个人去的,一个叫宋华阶、一个叫何首明。那天109号房的客人都走了。这次是晚上八点半去的,打扫到约10点半钟,离开那里。这天,我和老钟没说什么。

最后一次电话是25号晚上约七点钟,听话时,问他什么时候走?他说:如果明天早上买到机票,我就走了。我还问他:你那里怎么那么吵?是否还有别人?因为我从电话里听到有吵架声。所以,我就问他。他说:没有,只有我一个人!他还问我:你怎么不过来玩?我说:公司里没有人,我怎么过去?

我记得本月16号,他叫我过去,想把租房子的人赶走,因为他想回去了。我是下午3点到4点去的那,我到那里时,我问他:客房都走了没有?老钟说:只有陈满没走,因为陈满的公司现在也不行,还欠我几千元(包括房租金、水电、借款),陈满给了家具,沙发来抵了,只值几百元,当时,陈满、我、老钟和一个小姐吃的晚饭,我大概9点钟走的。

老钟好像没有与谁发生过冲突。

何继明19921230日证言:

我已经记不清是24号还是25好最后跟老钟通电话了,那天晚上通话的。老钟问我:你小子怎么搞的?说来怎么不来?我说:这几天都在下雨,我怎么能过去?老钟问我:今晚过来吗?我说:这边没人,我不过去了!我还接着问:你那个地方可否有睡的,没有睡的,我就不过去了。老钟说:那算了吧。我问他:你什么时候走?他说:我已经托别人给弄机票去了,如果明天能买到,明天就走。我说:走的时候给我打个电话。后来,他也没有给我打电话。

8.王勇证言

这个月的二十一号,钟作宽给公司发过一个电报,电报的大概意思是租出去的房子都已经收回来,因为我们公司准备春节后,要派人到海南开展业务。

听其他同事说,我们公司原来派一个叫张登发的驻在海南,后来张登发说海南有人要搞他,于是公司便把张登发调回去,去年3月份,老钟才顶替过来的。张登发因为什么事,海南要搞他,我不清楚。

申诉人认为,上述证人证人也不能证实陈满和钟作宽之间有矛盾,不能证实陈满有杀人动机。

1.钟作宽不是因为与陈满之间有矛盾,才让其搬出109号房的。而是因为钟作宽让所有租房的人都搬出去(这在舒安弟的证言中能够得到证实),因此,陈满不会因此对钟作宽怀恨在心,并且在搬出后,陈满还经常回去居住,钟作宽并没有阻止。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满背着钟作宽收他人房租而私吞,二人没有因此产生过矛盾。因为钟作宽几乎没有离开过109号房,并且三楼的黄华山证实,他的房租交给了钟作宽。

2 .陈满也不会因为其欠钱不想还而杀人,因为一是欠钱不多,二是用杀人的方法达不到不还债的目的。

3.那么陈满会不会是因为钟作宽要向公安机关举报他私刻公章或者假证而杀人呢?申诉人认为一是卷中并无证据证明陈满为别人办过假证,私刻过公章!王虹、夏德琴证言证实,让陈满帮助办的工商执照没有任何问题。证实陈满帮助办的执照和资质证明在使用过程中无任何问题。证实陈满没有私刻公章或者办理假工商执照的行为。既然如此,那么陈满就不会害怕钟作宽举报其私刻公章。二是,陈满办如果真的办过假执照、私刻公章,也不是钟作宽一个人知道,他怎么会只怕钟作宽举报他呢?按照曾五平的陈述,钟作宽曾帮助陈满办理执照,如果这个执照是假的,他怎么可能去公安局去举报?所以,不存在陈满怕钟作宽告发的问题。

总之没有证据证明钟作宽被害之前,他和陈满之间有过激烈的矛盾冲突!陈满也未向他人表示过对钟作宽的不满,也没有要报复钟作宽的言行。

按照陈满的供述,杀钟作宽不是临时起意,而是之前就想杀他,并有所准备,但是从其本人的有罪供述看,是当天晚上临时起意,因为和钟作宽谈崩了,就产生了杀机!而这只是陈满自己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所以,没有证据证明陈满有杀害钟作宽的动机。

第二、没有证据证明钟作宽要回四川的打算,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满知道钟作宽要回四川。钟作宽爱人李真绪证实,钟作宽没有跟家人说过这段时间要回去。老钟在海南没有亲人。这段时间,他没有给家里挂过电话,他也很懒的写信。钟作宽所在公司同事舒安弟等人都未证实钟作宽要回四川,公司也未指示钟作宽回四川。再有,即使陈满知道钟作宽要回四川,也不是陈满选择在这个时间杀害钟作宽的理由。

第三、公安机关出具的《12.25”杀人焚尸案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中表述说,死者确定是钟作宽后,侦破组连夜深入群众调查访问,进一步了解到,陈满和钟作宽的关系较好,926月曾自办“海口冬雨有限公司”,曾背着钟作宽收取房租费,款私吞,先后欠钟作宽和其他人款几万元?导致钟作宽讨厌陈满,强迫陈满于19921217日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无固定住处可归,到处寄宿。发案当晚陈满出现在现场观看群众救火。发案后陈满行动反常。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侦破组一致认为,陈满系重大嫌疑对象。申诉人认为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内容不能成立。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是哪个群众反映的?没有证据证明陈满曾出现在救火现场,观看群众救火。没有证据证明发案后陈满行动反常。没有证据证明陈满曾背着钟作宽私自收取房租,因为钟作宽几乎没有离开过109号住房,陈满怎么可能背着钟作宽收取房租而私吞呢?没有证据证明钟作宽让陈满搬出上坡下村109号,引起了陈满的不满。因为,不是因为二人之间有矛盾,而是因为钟作宽所在公司要搬来到109号办公,才让所有租户搬出的。不针对陈满一个人。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侦查卷宗的证据不能证实陈满有杀人动机。

三、没有证据证实陈满实施了杀人行为。

(一)、钟作宽是在客厅被杀人还是在卧室被杀?甚至在他处被杀?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满见钟作宽在客厅喝酒,就从厨房拿了一把木柄菜刀,趁钟不备,用左手从其背后抱住钟的头部,右手持刀向钟的颈部猛割二刀,……

2、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满见钟作宽在客厅喝酒,就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钟不备,朝钟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接着,陈满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的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

起诉书与判决书都认定,陈满是在客厅杀的钟作宽,之后移尸到卧室(钟的住房)。申诉人认为卷中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实钟作宽是在客厅被杀。下面是证据认定问题:

1)陈满的有罪供述中除199316日第一次供述是在卧室杀死钟作宽外,其余的有罪供述都是说在客厅杀死钟作宽。因为,他既然做了有罪供述,就不会是在客厅杀人还是在卧室杀人而说法不一。说明陈满没有进入过案发现场而杀人。按照陈满的供述,当时钟在客厅喝酒吃饭,如果用桌子吃饭了,为什么没有发现倒着的饭桌和座椅? 陈满怎么会把饭桌及饭菜收拾起来呢?既然喝酒,就要有下酒菜,但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下酒饭菜?没有打碎的酒杯、饭碗等? 只是在厨房发现一个碗内有面条。现场勘查没有发现破碎的酒杯或者饭碗,也没有发现客厅内的圆桌上有血迹。所以,不足以证实钟作宽是在客厅被人杀死的。 此外,参加现场救火的相关人员也不能证实在案发现场发现下酒的饭菜、打碎的酒杯和吃饭用的桌椅。1.消防队员陈浩证实,我第一次看到的情况是这样的,地上有打碎的啤酒玻璃,吃饭的桌子是放到厕所旁边了,到底这张饭桌是不是我们战士移动过去的,我就不知道了。2.联防队员庞延伟证实,我同队长何书全一起冲进去救火时,发现一张夹板饭桌倒在靠近楼梯左边处,一只已破碎的绿色酒瓶在稍偏右点的客厅中……;庞延伟还证实,他和何书全两人浇了几桶水过去,这是,我发现有血,随着我们浇过的水流了出来,我还说了一句,:喂,里面有血啊!此刻,消防队员也赶到了,我还告诉那些消防队员,然后,我们就退出火场的。3.联防队员何书全证实:我们把水往房内洒,流出的水夹杂着血迹,里面冰箱也着火,消防队员把煤气瓶关上,并搬出屋外,不久便把火扑灭了,厅内的饭桌倒在一边,还有玻璃片在地上。

以上陈满的有罪供述、证人证实的内容及现场勘查笔录,都未证实在客厅内有打碎的酒杯、饭碗、碰到的桌椅,只证实地面上有破碎的酒瓶。均不足以证实钟作宽是在客厅被杀。

总之,如果钟作宽在客厅喝酒时被杀,客厅应该有大量的血迹,吃饭的桌子也应该有大量血迹,但是现场勘查笔录中虽然记载在客厅内的墙上、书桌上发现血迹,却没有证实地面上有大量的血迹,也没有证实饭桌上有血迹。在客厅地面上发现的西服也没有发现被血水浸泡或者没有大量血迹。庞延伟等人进入现场救火的人鞋袜上为什么没有发现血迹? 陈满供述说用毛巾被等擦过地面上的血迹?证据何在?

4.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勘查时,我们发现在107号前的巷道地面上正置一15kg石油气罐,同时,发现在巷道内地面上有大量凝血块、血水和黑色炭灰。巷道内的血水似乎还能解释,是人们用水救火时,屋内的血迹随水流到了巷道内,但是凝血块就不好解释了,公安机关并没有说明在107号房门前巷道内的凝血块是怎么形成的?并且,经过消防队救火、多人的踩踏,这些凝血块怎么没有被破坏?为什么没有做血迹血型的鉴定?

5.其他疑点:

1.没有证据证明钟作宽是在客厅被杀, 杀人现场在客厅,陈满为什么要费力把尸体搬进卧室?

 2.住在被害人钟作宽房后身的邻居何康庆证实:我听到上气不接下气的微微喊:“啊、啊”的声音?这两声叫声我听得很清楚,因为我家后窗与109号后窗相对,所以我听的较清。过了二十几分钟,玩了二十几分钟的扑克,发现109号有火光……。刘正清(何康庆的丈夫)证实,洗澡出来,妻子说我洗澡时,他听见起火的房间里有三声“啊、啊、啊!这三声,每声叫的较长,好像是恐惧发出的叫声,也好像被人夹住咽喉发出的叫声,叫的上气不接下气,…… 邱孔海(住上坡下村113号)证实:今晚七点左右,我呆在家里,忽然听见一声“砰“的声音,象是推桌子倒后的声音,但是不清楚到底是家前还是家后,约一分钟后,我又听见家后面传来几声凄惨的叫声,只觉得象是丈夫打妻子的呻吟声,“哼、哼……”的叫,我当时以为是后面家庭的吵闹声,没觉得什么,又过了1分钟,就听见后面的人群喊“救火”的声音。

如果钟作宽是在客厅被杀,那么何康庆是否能听得到“啊、啊“的声音?并且根据尸体检验证实,被害人的脖颈被割断,那么他是否还能发出叫声?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以上证据不足以证实钟作宽是在客厅被杀。

(二)钟作宽到底是被什么工具杀死的?申诉人认为卷中证据并不能证实钟作宽是被人用菜刀杀死的。

1、陈满的有罪供述除第一次供述是用买来的小砍刀杀了钟作宽外,其余的有罪供述,都是用厨房的菜刀杀死了钟作宽。并且有的时候说是木把菜刀,有的时候说是铁把菜刀。所以,不能认定从现场提取的三把菜刀是否为作案工具。

2、尸体检验报告中,法医鉴定结论只是证实钟作宽伤口属于锐器伤。被害人的伤口是否为菜刀形成缺乏证据依托。

法医检验报告证实,死者俯卧位,上半身盖一床棉被, 尸体颈部自左侧中份至右侧后份在舌骨与甲状软骨之间水平有一横行切割创口。长度约25厘米,边缘锐利、不整齐、甚至颈椎前缘,气管、左侧颈总静脉和右侧颈总动脉被割断,颈部正中此创口下方1厘米,有一十字形切割创,长9厘米、款4厘米,深至浅筋膜。头部左眉外上方有一2厘米长的表皮切割创,其上方散在十多处直径0. 5厘米表皮挫裂创,头顶枕部有3处平行砍创,长度分别为3.5厘米、2.5厘米、1.5厘米、深至主帽状腱膜,左耳下方可见多处平行表皮切割创。 分析说明:死者全身存在多处锐器伤,尤其颈部总动脉割断造成的失血性休克可致死,是绝对致命伤,双手虎口有切割创口,说明死者有抵抗行为。结论:钟作宽系由于颈部损伤,大血管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那么,菜刀能否形成十字形切割创?伤口是否为现场所提取的菜刀形成,缺乏证据证实。

申诉人认为判决书对作案工具的认定,应该说只有被告人陈满的供述,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且被告人陈满对作案工具的供述也前后不一致, 被害人钟作宽是被什么锐器杀死?是砍刀?是菜刀?是尖刀?抑或是别的锐器?并且从现场提取的所谓作案“工具菜刀”,并未检出血迹,也并没有发现有卷刃或者切割东西后留下的缺口,因此,卷中证据并不能证明钟作宽是被菜刀杀死!既然如此,判决书认定陈满是用菜刀杀人的证据不足,也证实陈满未进入过犯罪现场。

四、 申诉人认为判决书中的“有罪”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满进入过现场或者实施过杀人行为。

申诉人认为,判决书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有三:1.陈满的有罪供述;2.陈满曾画过作案现场示意图;3.曾供述在现场曾用钥匙试图打开抽屉,结果由于慌乱、紧张钥匙被拧断。而这一情节是别人不能知道的。申诉人认为这些“有罪”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陈满进入过案发现场,实施过杀人行为。理由是:

1. 陈满时供时翻,并且有罪供述前后也不一致,有罪供述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对于有罪供述,陈满说是因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公安人员在讯问被告人过程中,未依法保障其合法的休息时间,并且对其拳打脚踢不说,甚至还用铁棍对其进行殴打,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才做了有罪供述。因此申诉人认为,陈满的有罪供述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为有罪证据。

2.陈满到底画没画犯罪现场示意图或者是其绘制的犯罪现场示意图是在公安人员事先画好的现场草图上标注了尸体所在位置等内容?

法院判决书认定,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陈满画过犯罪现场示意图,并且在该案在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起抗诉,在该案在海口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曾经参加过对陈满审讯工作的公安侦查人员于悦实到庭作证,证实该图是939月,他参加对陈满预审时,亲眼见陈满所画!而申诉人翻阅卷宗材料,发现在于悦实参加的预审所记载的笔录中, 1993925日、93109日,931012日、都是无罪供述,只有1015日,1019日两次是有罪供述。因此,侦查人员于悦实的证言不能被采信。陈满供述说该图是在931月形成的,并且这张图的用纸与公安机关在931月审讯陈满时记载笔录用的纸张相同,且陈满供述说是他在警察提前画好的示意图上进行标注,在侦查人员提醒之后才有的此图。并且申诉人认为,陈满标注的现场图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的结果并不一致。而于悦实在参加对陈满的预审时,记载笔录用的纸张与画现场示意图的纸张是不一致的。因此,申诉人认为于悦实作的是伪证。

3.关于钥匙断头问题:海口市公安局刑科所于199355日出具说明,证实现场勘查发现床头柜锁孔内留有一截钥匙齿部,根据钥匙残留的断截面观察,属新鲜痕迹,并说,由于房东过早清理现场,因此钥匙柄部没有找到,特此说明!1225日进行现场勘查,17日和8日,才彻底清理现场,怎么会存在过早清理现场的说法? 此外,虽然现场勘查笔录中曾记载有这个事实存在,但是,当时为什么没有拍照?为什么没有提取抽屉锁眼内断头?因此,用陈满有关抽屉钥匙孔内留有钥匙断头的供述作为其曾进入犯罪现场的证据,申诉人认为属于证据不足。

五、法医检验报告书的问题

法医检验报告证实,死者俯卧位,上半身盖一床棉被, 尸体颈部自左侧中份至右侧后份在舌骨与甲状软骨之间水平有一横行切割创口。长度约25厘米,边缘锐利、不整齐、甚至颈椎前缘,气管、左侧颈总静脉和右侧颈总动脉被割断,颈部正中此创口下方1厘米,有一十字形切割创,长9厘米、款4厘米,深至浅筋膜。头部左眉外上方有一2厘米长的表皮切割创,其上方散在十多处直径0. 5厘米表皮挫裂创,头顶枕部有3处平行砍创,长度分别为3.5厘米、2.5厘米、1.5厘米、深至主帽状腱膜,左耳下方可见多处平行表皮切割创。 分析说明:死者全身存在多处锐器伤,尤其颈部总动脉割断造成的失血性休克可致死,是绝对致命伤,双手虎口有切割创口,说明死者有抵抗行为。结论:钟作宽系由于颈部损伤,大血管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

该报告的鉴定人签名处,没有法医的亲笔签名,并且,该签名处写明鉴定人是:海口市公安局法医:戴浩霖、李治平。但是,现场勘查笔录显示,法医是戴浩霖、吴雪龙,李治平时现场勘查指挥,不知道其是否有法医资格。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陈满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有罪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只以被告人口供定罪的情形,故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请再审。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王

                                      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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