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2006年自书申诉状
更新日期:2014/3/31 14:57:28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阅读:
申诉书
申诉人:陈满,男,43岁,四川省绵竹市人,家住四川省绵竹市水利局家属宿舍3单元12号
申诉人不服海口市检察院对申诉人的起诉和抗诉,不服海口市法院对申诉人的判决,不服海南省高院对申诉人的裁定,因为,他们均完全不符合事实。以下是申诉人申诉的理由及原因。
1、1992年12月25日晚,6点钟左右至8点多钟,申诉人一直在宁屯大厦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的702、703房,有靖海公司的华盘昌、杨锡春、刘俊生、章惠胜、查彩珍,有我请的三个工人小罗等证实公安机关调查以上八个人均证实了
2、他们说我杀人了,杀人的刀在哪里,一审未出示,二审未出示。
3、我的律师说,从现场搜到一张《海南日报》上有一个血指纹,我亿万个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科学的鉴定,让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
4、海口市公安局的预审员于悦实,竟在海南省高院庭审时作伪证,我强烈请求对此作出法律的制裁。
5、我的口供是海口市公安局的人强迫我按照他们所讲的而形成的。按照他们所讲的,他们就记,不按照他们所讲的,他们就不记,最后他们又强迫我签字,不签就打。
6、关于现场示意图,是他们事先画好了图,然后强迫我按照他们画的图去画。
综上所述,申诉人既没有作案的动机及原因,也没有作案的时间及意图。故特垦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重新调查,查清事实真相,让真象大白于天下,早日洗去强加在申诉人身上长达14年余之久的巨冤,还事实一个真实的面目。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满
2006年8月22日于海南省美兰监狱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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