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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自书申诉状

更新日期:2014/3/31 14:52:46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阅读:

  核心提示:1994.03.02陈满申诉状


申诉状 

申诉人:陈满,性别:男,年龄31岁;籍贯:四川省绵竹县

现关押,海南省海口市秀英看守所8号仓

被申诉人: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政治协商委员会

中共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上是报请机关)

    我因嫌疑而于19921228被海口市公安局拘留收审,又于1995925日被强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逮捕,现关押于海口市秀英看守所。

    因我蒙受奇耻大辱遭受不白之冤,同时受到海口市公安局惨无人道的惨打和酷刑,威胁、恐吓强迫等非法手段的对待,我现特向中央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海口市公安局提出血泪控诉,控诉他们从19921228日至1993925日期间,多次对我采用种种暴力手段的行径,他们这种惨无人道的卑劣行为,我认为已严重地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时让我蒙受了不白之冤,为了依法保护我个人的合法权益,特将他们的所作所为向你们提出申诉。

    首先,对我在1993年元月初被海口市公安局押送到市公安局办公大楼4楼的几天和去年914日海口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我采取的违法行径申诉如下,今年元月初(具体是哪一天我已记不清)的晚上大约7点左右,他们把我从海口市收审所送到海口市公安局办公大楼4楼。到了以后先把我关在一间没有灯光的房间里,并用手铐把我铐在床脚上,等到晚上11点左右,他们十几个人一起开始审讯我。他们问我,上坡下村109号的事是不是我干的,我向他们解释,并说不是我干的,对此事一无所知,他们又一再反复问这个问题,我也多次答复他们,我说我的确不知道。他们便说,我不老实,敬酒不吃吃罚酒。几个人便一拥而上拳打脚踢,把我打倒在地,并不停地用脚踢我的身体。过了一会儿,叫我站立起来,其中一人叫我按他所说的动作固定姿势,身体不能允许稍有改变。我不愿意。他们几人又打我,我只好按他们的要求作,但时间稍一长,我无法坚持。他们就用脚踢我,用绳子抽打我,三番五次使我头部种种摔在地上,大约这样反反复复多次,摔倒又叫我站立起来,作固定动作,过了一个小时以后,我已头晕晕沉沉,剩下三个人他们用绳子捆住我,用力拉,拼命地挤压我的身体,直至无法再压,我感到呼吸几乎停止,身体万般难忍,身体挤压在一起持续一段时间,然后放开,稍停片刻又挤压,如此反复多次,这样作完以后,接着用铁棍和铁棒打我身体多处部位。特别是打我的关节和肌肉较少的部位,致使我身体多处皮破肿胀,血流不止,疼痛难忍。更为残忍的是用铁棍敲打我的头部,头部四处起包。直到天亮他们才停下来。当我四肢无力,全身巨痛躺在地上时,他们说,假如我能给他们三万元,他们可以立即把我放了,而且保证我过海。否则他们将把我从楼上扔下去,造一个自杀的假象,或者把我整的死去活来,让我死也死不了,活也活不好。在痛苦的折磨中度日,他们一再说,请相信他们,他们什么事都敢干,什么钱都敢吃。叫我放心,他们说话算话。并且说他们又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对他们来说同样可以这样对我干同样的事。最后他们说,今天才刚刚开始,算作一日游,说他们今天还对我不错,是最轻的。并说,加入我不按他们的要求办,还将有三日游,五日游,七日游,并且每次都会有新的东西,逐步升级直到把我彻底搞垮。白天把我用手铐反铐在一个房间的床脚上。让另外的人轮流看守我,不准我睡觉,只要我一闭上眼睛,便是用脚踢或拳头打我,而且整整一天不给我东西吃,还时常问,我想通了没有。到了晚上很晚的时候,他们又继续提审我,同样也是十几个人,他们其中一个问我,是不是我干的,我说不是,他说如果我不说,就继续昨天的旅游,我又一再说,我的确不知道,我没有干。其中一人说,叫我配合他们,让我承认此事时由我干的。他们也可以完成任务。也好向上级领导交差.只要我采取合作的态度,他们也可以保证让我有意想不到的好处和结果,不然,他们也可以把我整死,同样可以向上级交差。但这样对我一点好处都没有。还有人说,现在有些人即使没有作案,但只要被他们抓住,同样他们有办法让其承担法律责任。有些人作了案,花钱同样也可以无罪释放。还说估计我也没钱,最好与他们配合,承认是我干的。这才是我最明智的选择。我仍然说:“我没有干。他们见我这种态度,就又上来几个人拳脚相加,而后又抓住我的头发,用力往上提,并抓住头发用力拉,使我的身体随着被动移动,然后又用力往下压,放开手,使我重重的摔倒在地上,还抓住我的头发把我的头往墙上撞。这样折磨我一段时间以后,又用电警棍电我,有时几人同时把几支电警棍同时放在我身上电我。如此反复无数次,每次我全身顿时麻木,失去知觉。特别是几支电警棍同时放在我身上电我时,头脑里一片空白,精神处于一种极度的恐怖之中。至此我已无法忍受这种惨无人道的酷刑。精神和肉体受到巨大的折磨。我已迷迷糊糊,头脑不清醒。我失去了正常思维能力,不能完全支配自己的意识,我在这种极不正常的情况下,他们硬说是我干的,并把已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不知道他们写了一些什么,我拒绝签字,但他们又用铁棍打我,逼迫我签字。我在受不了和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就签了字,这完全违背了我的意志和在对笔录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所为。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还用茶水泼在我脸上和身上,甚至用嘴含茶水喷吐在我脸上,问我清醒没有。到了天亮以后,也不知几点钟了,他们又把我铐在一个房间的床脚上,由人看住我,然后不允许我睡觉,也不给我东西吃。到了晚上很晚,又开始提审我。他们说,我已承认了,叫我讲一下作案经过。我说:“不是我干的,我从来没有讲过。”他们便拿出头一天的笔录,说我已在上面签字了。笔录里已写明了我承认自己干的文字。我说:“我什么都不知道,昨天的笔录是他们逼我签的字,里面写了一些什么,我一无所知。”他们说我不老实,便又用铁棍打我。还说:“现在你不说也得说,昨天的笔录我已签字,我已无法改变,我只得继续讲下去,即使我不讲,他们也可以定我的罪了。但是,我不讲就是抗拒交待,不坦白,与政府作对,罪加一等,而且现在他们更可以把我弄死,造成我畏罪自杀或妄图畏罪逃跑而被大四的假象。”然后他们又让我在新的笔录上签字,我仍不肯签字,他们又用铁棍打我,逼迫我签字,我在受不了的情况下,又只好签字。到此我已感觉到海口市公安局的一些人,正如他们所说,他们什么事都敢干,什么事都干得出。我对他们这种惨无人道,进行刑讯逼供,采取强迫手段等卑劣做法,深深感到要他们公正对待我已是根本不可能,我非常绝望。我的精神彻底崩溃了。至此以后几天我的脑子里是一片空白,像是一个没有思维的机器人。我根本无法记清过了几天,那几天是怎样过的。只记得他们还经常问,不时地折磨我,在他们讲时,我只是回答他们是或不是。但记不清他们到底讲些什么。我仿佛又多次强调,我没有干,什么都不知道。他们仍然还逼迫我在他们写好的笔录上签字。我记不清签了多少次。我还记得有一天晚上,他们用手铐仅铐住我的手,用力拉手铐,同时不停地用铁棍打我,后又把铁棍插进去,用力往外提,使我感到剧烈的疼痛,过后又抓住手铐,用力使我旋转,当我头晕时,又用力把我摔倒在地上。多次进行后,又让我跪在地上,然后用铁棍打我的关节。还有一天晚上,大约凌晨,他们把我的衣服脱掉,用嘴喷吐茶水在我身上和脸上,然后把空调开到制冷位置,让我正对空调出风口。我全身感到寒冷,不停地发抖。不知过了几天,他们把我送到南航部队政治处劳教队关押。69日又从(海军)南航部队政治处劳教队转回海口市秀英收容审查所。

914日,在海口市拘留收审所,市公安局来了一个人,又提审我。他讲:我曾经讲过的一些事是怎么回事。我说我不知道自己讲过这些话,他说这里有你的以前口供。我说:“那是我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的字,我不清楚以前的笔录里写了些什么。他抓起放在身旁的木柴棒就朝我身上打来,还不停的用膝盖狠劲地顶我的前胸,打完后又叫我跪在地上,又用脚踢我的背和前胸,还威胁我说,你今天如果不老实,将重演上次的旅游。他开始写了一些笔录叫我签字,我不签,他又用木柴棒打我,我对他们的残酷行径已有巨大的恐惧心理,只好又在他写好的笔录上签字。

    其次,1993109日至19931025日,海口市公安局预审科的审讯过程。

    11993109日第一次提审:他们询问了一些情况

2、第二次提审:

    他们叫我把我作案的经过讲一下。我说:“我没有干,我对此事一无所知,我无法讲。他们说我以前讲过,现在为什么又不讲。我说我是在逼迫之下,被迫签的字。那不是我讲的。他们又说只要我把以前的口供重复一遍即可。他们说:“叫我好好配合他们既然我已在市公安局其他人面前讲了,如果我现在在他们面前不讲,就是不给他们面子,给特们难堪。我一再说是他们在酷打、威胁等情况下,我受不了签的字。他们又说,他们不管,我以前是在怎样的情况下讲的,只要给他们讲一遍就可以了。这样他们回去才有面子,可以向领导交差。他们说我不讲,他们也将采取同样的办法。到了中午他们轮流吃完饭后,又叫我讲。我说:“我没有干,我也没有讲过。”他们说我不老实。其中一人便从外面拿了一根铁棍,上面还带有螺丝,就开始用力打我,打得我好几处破裂,然后又用铁棍敲打我的头顶和下颚骨,还比我蹲马步,我坚持不住,就又用铁棍打我,还用脚踢我,用膝盖用力顶我的胸部和背部。我倒在地上又叫我蹲好,还抓住我的头发用力往上提,又往下用力压,还抓住我的头发把我头往墙上撞。又抓住头发用力拉动我的身体,使我种种的摔在地上。完后,他们问我一些情况,说以前我讲过的,叫我再讲一次。他们说以前讲过的现在可以作为我现在的口供。他们写了一些后,又让我在上面签字。我说这不是我讲的,我不签。他们又打,我不得已又只好签字。

    3、第三次提审:

    他们又叫我讲,我仍然说不是我干的。他们说如果今天我不讲,他们将会变本加厉,还将把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人叫来收拾我。我为我辩护,他们又拳打脚踢。后来他们将他们写好的笔录叫我签字。说这是我以前讲过的,可以作为我现在的口供,我拒绝签字,他们又是一顿痛打,还是他们知道我家里没有什么钱,我还想翻供,叫我不要抱任何幻想。他们并威胁我说,我不签字,他们立即把我带回到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叫以前的那些人来整我。我完全相信市公安局的人,他们说到做到。我已恐惧以前那些人的残忍,我逼迫不得又只好签字。

     4、第四次提审:

    他们说:他们上次还有些地方写到,现在把他补上,他们写好后就叫我签字。我已万般无奈,又只得签字。

综上所述,可以充分说明海口市公安局某些人在提审我的过程中,采取了大量的种种残酷的,惨无人道的卑劣行径。他们进行酷打、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已严重损坏了执法机关的尊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使我的精神和肉体受到巨大的折磨和损害。使我蒙受了奇耻大辱,不白之冤,我的身心严重受到摧残,已严重地侵犯了我个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惨不忍睹的行为,把他们的意志强加于我的卑劣行为,和强加在我头上莫须有的罪名的卑鄙行径,是我根本无法接受和容忍的,也是国法不相容的。作为每一个具有良知的人,都会谴责这种野蛮、没有人性的残酷行径的,为此我对海口市公安局完全没有信任度,毫不相信他们的调查。为了依法维护我个人的合法权益,我强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澄清事实,为我伸冤,还我清白。对海口市公安局的非法行径进行惩处。

    附:为了澄清事实,现将我19921225日的经过陈述如下:

19921224日晚我在上坡下村109号住,25日上午起床很晚,大约11点过起床,我骑单车到宁屯大厦703房,看工人干工,去了以后没多久,靖海公司的人叫我吃饭,我说我已吃过。他们便自己去吃饭,在那里我呆了一会儿,我就下楼在宁屯大厦旁边餐馆吃了一碗面。吃完后又回到宁屯大厦703房看工人干工,呆了一会,我就下楼,准备骑单车到小夏(夏德琴)那里去,我一摸身上发现单车钥匙不在身上,我想一定是头一天晚睡觉时掉在沙发上,我便走路过去,到了上坡下村109号找到了钥匙。我在那里坐了一会,我就又走回到宁屯大厦楼下,骑上单车到华都海口大厦718房。我到时小夏他们公的人正在午睡,我在那里坐着等小夏起来,约过了半个小时,小夏起来。我们坐了一会,我们便一起出去,在外乘出租车到市公安局。我下车去办理刻章证明,但办理人员没有上班,又有许多人在那里,我等了一下,便又回到出租车上,与小夏一起乘车到了滨海新村,在滨海邮电所前停车,我下了车。在路旁的一个小店打了一个扣机给王育德,王育德回扣机后不久他就来了,我把交工商管理费的本和钱交给他。他去办理,办完后他把东西拿给我。我就到滨海新村409号朱勇处拿我放在他那里的资料,拿到后我在那里坐了一会,就出来,坐车回到华都海石大厦718房,把已办好的手续交给小夏,然后一直坐到那里停电我才离去。下楼后又乘车回到宁屯大厦701,703房。过了不久他们叫我吃饭,这时工人说要加班。他们向我要钱,我给了他们2000元,我就到702房吃饭去了。吃完后回到703,工人还在那里干工。我向华总说:“今晚工人要加班。”他说叫工人随便吃点。工人就到702房吃饭。在他们吃饭时,我就搬椅子到里屋,靖海公司的几个人便开始打麻将。我坐在旁边看他们打麻将。随后给他们泡茶。坐了许久又到703房看工人干活,呆了一会儿,又回到702房看他们打麻将。这时接到小波的电话,他叫我到宏翔大厦把东西给他。我又看了一会,就把下午拿到的资料袋出了702房,在703房我又交待他们多加一会儿班,我就下楼去宏翔大厦,我走路到了宏翔大厦,先到404房,没有找到肖波,就下楼给他打扣机,陈刚回的电话。在此大约20多分钟,我就回到宁屯大厦702房,又看他们打麻将。在702房呆了一会,又到703房看工人干工。呆了一会又回到702房看打麻将。大约很晚,我离开了702房下了楼,在楼下坐上摩托车到了华都海石大厦,骑我中午放在楼下的单车,我骑上单车回到宁屯大厦,上了楼回到702房,继续看他们打麻将。一直看到他们打完麻将。这时大约12点左右,我便同章惠胜一起离开了宁屯大厦。

    以上事实经过,我已于199311月份分别向海南省人大、政协、纪委、海口市人民法院、海口市检察院当面呈交和通过海口市秀英看守所寄出去。但我的申诉,强烈要求并没有得到公正的解决。海口市检察院、海口市法院仍然坚持海口市公安局对我采取酷打、威胁、恐吓、强迫等非法手段和卑劣行径,把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我的极其错误的结论,使我继续蒙受不白之冤。

今天已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已完全走上了法制健全的轨道。法制是愈来愈加强和完善,而不是削弱。在这片国土上决不允许任意违背法律,肆意践踏绿法律的行为存在,更不允许执法犯法,知法犯法继续存在。难道至今还允许冤假错案继续发生,草菅人命随意发生。社会的公正与正义难道可以遭到某些人蔑视,让他们为所欲为,难道公安机关可以仅凭主观臆断、嫌疑就可以采取卑鄙手段把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我,难道正义与公正可以任意践踏,他们可以利用人民与政府赋予他们的权利来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人可以毫不负任何责任。公正何在?正义何在?我强烈恳请你们为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申诉人:陈满

199432日于海口市秀英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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