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案法医检验报告及现场勘查笔录等
更新日期:2014/3/31 10:58:09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阅读:
火灾原因认定书
(振)公消监(1992)字第004号
1992年12月25日19时58分,海口市文明东路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经我局派员协同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认定这起火灾是有意使用液化石油气纵火引起的。
火灾现场为二房一厅套间,起火部位在靠近伙房房间的门板处,起火点在门板距地面高70厘米处,从下往上蔓延,从现场的情况看,壹瓶15kg的液化气被搬离伙房,放在靠近伙房房间的门口处,拧去减压阀,开启角阀,从现场被烧的门板进行分析,在门板距地面70厘米起从下向上燃烧痕迹清晰木材炭化呈有规律的鱼鳞片状,裂纹深且宽,为高温明火所致。而且,现场还有一台靠近门口的电冰箱被烧毁,一具死尸的下半身朝门口处被烧焦,两脚收缩弯曲,现场没有其他引起火灾的痕迹。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定这起火灾的起火点在门板距地面高70厘米处,是有意使用液化石油气纵火引起的。
振东分局消防队
1992年12月30日
抄送:市消防局、振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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