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案法医检验报告及现场勘查笔录等
更新日期:2014/3/31 14:37:48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阅读:
4.侦破组破案经过
(落款日期:1993年1月15日)
“12.25”杀人焚尸案破案经过情况
1992年12月25日晚上8时,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群众和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上有刀杀伤痕,屋内有大量血迹,立即报案。接报案后,市局、振东分局领导以及刑警队、和平南派出所干警马上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及侦查工作。
12月26日晚,市局杜局长亲自在市振东区政府办公室听取该案侦查工作汇报,指定由振东分局邵立鹏付局长具体负责,抽调分局枪案组、和平南路派出所等十七名干警组成侦破组。
首先,我们侦破组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对对现场周围居民、群众进行过细的调查访问,进一步确定发案时间为晚上七时。死者到底是谁?死者身上带有一个“陈满”的工作证,陈满原租住过109号房,109号房东系钟作宽。到底死者是不是陈满,陈满为什么来109号,109号房东钟作宽发案后又失踪不见阴影。为了弄清死者是不是陈满,我们查找陈满的关系人朱勇(四川省绵竹县政府驻海口办事处干部)辨认尸体,证实死者不是陈满,而是钟作宽。
确定死者是钟作宽后,侦破组又连夜深入群众进行调查访问,进一步了解到:陈满92年1月迁住上坡下村109号,原和钟作宽关系较好。92年6月自办“海口冬雨有限公司”。曾背着钟作宽收取房租费款私吞,先后欠钟和其他人款几万元,导致钟作宽讨厌陈满,强迫陈满于1992年12月17日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无固定住处可归,到处寄宿。发案当晚陈满出现在现场观看群众救火。发案后陈满行动反常。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侦破组一致认为,陈满系重大嫌疑对象。为了进一步取得确切证据,制服陈满,除继续对现场勘察外,我们还通过搜查、调查等方式,尽可能获取更多的证据和陈满的落足点。
1992年12月27日,获悉陈满活动落足点在海口宁屯大厦之后,邵立鹏付局长立即组织力量,查实陈满活动地点在宁屯大厦七楼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28日凌晨1点30分,由邵付局长亲自带领侦破组10名干警,在宁屯大厦七楼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702房间抓获陈满。28日收审在押海口收审所。
陈满收审后,故作镇静,态度顽固,拒不认罪。在关押期间,我们侦破组根据获取的大量证据,反复交待党的政策,多次提审。陈满终于在事实面前坦白交待杀死钟作宽放火焚尸的犯罪事实。所供情况,与现场勘查和分析判断的情况是一致的。
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12.25”侦破组
邵立鹏 林道能
陈海平 王海东 1993年1月15日
5、海口公安刑科所补充说明
(落款日期1993年3月10日 )
补充说明
1992年12月25日晚上上坡下村焚尸案现场卫生间门上遗留的擦拭性痕迹,经联笨胺试验为阳性,因量少无法进一步检验。
海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1993年3月10日
6、海口公安振东分局综合材料
(落款日期1993年8月8日)
综合材料
人犯陈满,男,现年30岁。出生于1963年2月18日,汉族。系四川富顺人。原系四川省绵竹县孝德乡工商所招聘干部。家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县城关镇迎祥街水电局宿舍3单元12号,现在押海口市公安局秀英收审所。
家庭情况:
父亲:陈元成,绵竹县水电局工人,现退休在家;
母亲:王众一,在家
大哥:XX,四川省XXXXXXX
二哥:XX,绵竹县XXXXXX
个人简历情况
小时候在家。小学在绵竹县白旺读书,初中在白旺中学,高中在绵竹县中学。1984年6月被招聘为绵竹县工商局干部,在孝德乡工商所工作。1988年停薪留职,1989年被解除聘用。因杀人焚尸乙案,于1992年12月28日收审至今。
破案经过:
1992年12月25日晚上8时,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群众和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上有刀杀伤痕,屋内有大量血迹,立即报案。接报案后,市局、振东分局领导以及刑警队、和平南派出所干警马上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及侦查工作。
1992年12月26日晚,市局杜局长亲自在市振东区政府办公室听取该案侦查工作汇报,指定由振东分局邵立鹏副局长具体负责,抽调分局枪案组、和平南路派出所等17名干警组成侦破组。
首先,我们侦破组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对对现场周围居民、群众进行过细的调查访问,进一步确定发案时间为晚上七时。死者到底是谁?死者身上带有一个“陈满”的工作证,陈满原租住过109号房,109号房东系钟作宽。到底死者是不是陈满,陈满为什么来109号,109号房东钟作宽发案后又失踪不见阴影。为了弄清死者是不是陈满,我们查找陈满的关系人朱勇(四川省绵竹县政府驻海口办事处干部)辨认尸体,证实死者不是陈满,而是钟作宽。
确定死者是钟作宽后,侦破组又连夜深入群众进行调查访问,进一步了解到:陈满92年1月迁住上坡下村109号,原和钟作宽关系较好。92年6月自办“海口冬雨有限公司”。曾背着钟作宽收取房租费款私吞,先后欠钟和其他人款几万元,导致钟作宽讨厌陈满,强迫陈满于1992年12月17日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无固定住处可归,到处寄宿。发案当晚陈满出现在现场观看群众救火。发案后陈满行动反常。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侦破组一致认为,陈满系重大嫌疑对象。为了进一步取得确切证据,制服陈满,除继续对现场勘察外,侦查组还通过搜查、调查等方式,尽可能获取更多的证据和陈满的落足点。
1992年12月27日,获悉陈满活动落足点在海口宁屯大厦之后,邵立鹏付局长立即组织力量,查实陈满活动地点在宁屯大厦七楼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28日凌晨1点30分,由邵付局长亲自带领侦破组10名干警,在宁屯大厦七楼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702房间抓获陈满,28日收审。收审后,陈满故作镇静,态度顽固,拒不认罪。在收审关押期间,侦破组根据获取的大量证据,反复交待党的政策,最后陈满终于在事实面前坦白交待杀死钟作宽放火焚尸的犯罪事实。所供情况,与现场勘查和分析判断的情况是一致的。
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侦查所获证据材料,证实人犯陈满犯有下列罪行:
人犯陈满早与四川省广元市纺织厂的钟作宽相识。1992年12月25日傍晚6时多,陈犯窜到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钟作宽住宅,单独和钟座谈。在谈话中,钟就叫陈犯还借款,并说如果明天不还借款就向公安局举报。钟就大声吵起来,陈犯见势不妙,便起杀心,就起身到厨房内拿起一把菜刀,乘钟不备,勒住其头部,往钟的脖子上切割2刀,又在脖上砍了几刀,钟在拼命的挣扎过程中,陈犯还在钟的手臂处、头部、背部砍了几刀,至使钟全身多处锐器伤,颈部颈总动脉割断造成失血休克致死。接着,陈犯就把钟的尸体拖入钟的住房内,然后拿出自己的工作证放进钟尸体的衬衣内,并从钟的身上搜出一串锁匙,接着将毛巾被、棉被盖在钟的尸体上。把厨房内的煤气瓶搬到房间里,便拿钟的锁匙开床头柜和持螺丝刀撬开办公桌的抽屉,翻搜盗走600元现金。尔后,就拿一瓶酒倒在尸体的棉被上,拧开煤气瓶阀门放气,点火焚尸后逃走。
处理意见:
上述事实证明,人犯陈满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 项,犯有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5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以上意见是否妥当,呈上级领导审批。
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
办案人:邵立鹏 林道能
陈海平 王海
1993年8月8日
振东分局刑警队(盖章)
同意报捕 妥否,请局长审批
陈波签字,9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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