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案诉讼文书
更新日期:2014/3/26 18:04:17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阅读:
海口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海公诉字第20号
被告人陈满,男,一九六三年二月十八日生,汉族,四川省富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家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县城关镇迎祥街水电局宿舍3单元12号。捕前系冬雨公司经理,无前科。
该陈一九七零年至一九七五年在绵竹县汉旺镇小学读书,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七八年在绵竹县汉旺镇中学读初中,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三年在绵竹县中学读高中、补习。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八年在绵竹县工商局孝德工商所工作,一九八八年停薪留职,一九八九年被解聘,一九八八年来琼先后在淮扬餐馆、冬雨公司工作。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因杀人嫌疑被收容审查,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因故意杀人罪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在海口市看守所。
陈满杀人焚尸一案经1993年9月25日至1993年10月22日的审讯和调查,证实被告人陈满犯有如下罪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晚,被告人陈满在上坡下村109号因债务偿还问题与钟作宽发生争吵,钟扬言陈如果不还债就要去公安局举报陈的违法行为,陈害怕钟举报,遂萌生杀害钟的念头。二十五日晚19时20分许,陈来到上坡下村109号假意与钟闲聊,然后到他的卧室换上白衬衣、黄裤子又去厨房拿一把木柄菜刀回到客厅,趁钟不备突然从背后用手臂卡往钟的脖子,左手持刀割钟颈部侧面,钟大声呼救、挣扎,陈又割钟颈部一刀,致钟失血性休克死亡,钟倒地后陈恐其不死又用菜刀砍钟头部、躯干。陈行凶后,从钟的房内拿走现金500元,为掩盖罪行、逃避侦查视线,陈满还把自己的工作证放入钟的裤袋内,擦抹客厅的血迹、将菜刀上的血迹先用报纸擦后用水冲,然后将行凶时穿的裤子放进脸盆、衬衣丢进角落;最后把尸体拖入钟的卧室房间内,将煤气罐拿入室内打开阀门点燃煤气纵火焚尸灭迹。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满因债务纠纷将钟作宽杀死并纵火焚尸,抢劫人民币伍佰元,情节严重,手段残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海口市公安局 (盖章)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陈满现押在海口市看守所。
海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1993年11月6日退回的陈满杀人一案,已经补充侦查完毕。结果如下:
一、1992年12月25日晚案发前陈满在宁屯大厦的活动情况。
1992年12月25日晚在宁屯大厦702、703房的人有华盘仓、杨锡春夫妇、刘德生、查彩珍、章惠胜、罗俊毅、李百林及厨工共9人。其中华盘仓、杨锡春夫妇、罗俊毅、李百林及厨工无法找到,证词无法收集。补充侦查期间只能收集到刘德生、查彩珍、章惠胜的证词。
陈满离开宁屯大厦的时间,没有人能准确肯定。这是因为,在702、703房间的各证人没有注意陈满的活动,有的人在打麻将,有的人在装修房间等等,没有人在注意陈满几时几分在哪个地方;此外陈满在702、703房之间走动,在702房的证人以为他去703房、在703房的证人以为他去702房;再者,由于离案发时间久远,目前各证人记忆、表述有一定模糊之处;以上三个原因使各证人在作证时表述有出入。
二、关于现场物证问题。
因我局各单位的协调问题,现场勘查时提取到的陈满放入钟作宽裤袋里的工作证遗失,无法附卷;该陈行凶时所着衣服也无法随案移送。
以上两项内容,都已查清,特此报告。
现将该案原预审案卷壹册及补充调查材料附上,请审查。
此致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海口市公安局(盖章)
199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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